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合集下载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程序,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一、认定技术合同的条件技术合同是指明确约定技术合作关系,且具备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成果的合同。

认定技术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确定了技术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和技术转让方式;2.双方主体资格齐备,且具备知识产权成果;3.技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程序1.认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由技术合同签订双方或其中一方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申请需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合同认定机构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受理,否则拒绝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3.审核合同认定机构对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中对双方主体资格、知识产权等条件进行核实,发现问题需补正。

4.公示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内无异议,即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5.登记认定结果确认后,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标记技术合同的认定号。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意义1.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规避合同纠纷。

2.鼓励和规范技术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3.为各类产业链提供专业服务,并有助于推进产业升级。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注意事项1.技术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技术合同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和原则进行认定。

3.认定提高技术合作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

总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是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

只有依托规范的程序和原则,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合同纠纷,推动创新发展。

同时,在日后更好的实践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更加仔细的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切实严把认定程序这一关键核心节点。

合同认定--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合同认定--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衣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㈠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㈡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㈢技术咨询合同㈣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一)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一)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一)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一、引言技术合同是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工具,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认定和执行,赣州市科学技术局特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1. 技术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领域的合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各自权益和义务的行为。

2. 技术创新:指对已有技术进行创新,包括技术改进、技术革新等。

3. 技术转让:指将已有的技术、技术知识或技术经验转让给他人,供其使用或开发。

4. 技术咨询:指为他人提供相关领域的技术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等服务。

5. 技术服务:指为他人提供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培训、维护等服务。

三、认定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和执行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平等自愿原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情况。

3. 确定性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以合同中明确的技术项目和内容为依据,不能随意揣测和推测合同意图。

4. 对等有偿原则:技术合同订立应基于对等有偿的原则,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技术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技术咨询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

5.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双方应严格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

四、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赣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申请,申请应包括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编号、当事人信息等。

2. 材料审查:赣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审查意见:赣州市科学技术局将依法依规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的审查意见,包括合同是否有效、各项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4. 认定结果:赣州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技术合同认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一、合同当事人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应当由至少两方主体订立,一方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方,另一方为接受技术服务的委托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

二、服务内容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当明确定义,包括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标准、工作量、费用等。

服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或争议。

三、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是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及金额,避免因费用问题而引发纠纷。

四、服务期限技术服务合同应当规定服务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服务期限。

明确的服务期限有助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避免服务延误或提前终止的情况发生。

五、保密义务技术服务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保密条款,要求服务方对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保密义务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避免信息泄露。

六、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明确的违约责任有助于约束合同当事人,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七、争议解决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仲裁、诉讼等。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

以上是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衣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㈠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㈡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㈢技术咨询合同㈣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1]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1]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术语和定义二、认定条件2.1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2.2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2.3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2.4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条件2.5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2.6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三、认定程序3.1合同提交3.2形式审查3.3实质审查3.4认定结果通知3.5认定证书的发放与公示四、监督管理4.1技术合同登记备案4.2技术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3技术合同的纠纷处理4.4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4.5技术合同的档案管理五、附则5.1附件5.2解释权5.3生效日期附件: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申请表附件2:技术合同认定审查表附件3:技术合同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4:技术合同认定证书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跨国技术合作增加的条款:a.国际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b.货币与汇率:规定合同金额的货币种类,以及汇率波动对合同金额的影响处理方式。

c.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确保技术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得到保护。

2.特殊应用场合:军事技术应用增加的条款:a.国家安全审查:合同应包含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确保技术合作不违反国家安全利益。

b.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条款,包括对军事技术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泄密后果的规定。

c.紧急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明确在特定安全威胁或战争状态下的合同终止条件。

3.特殊应用场合:环保技术应用增加的条款:a.环保标准遵守:要求合同双方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并承担因违反环保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b.环境影响评估:在技术开发和应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合同执行的一部分。

c.环保技术认证:要求技术或产品必须通过特定的环保技术认证,以保证其环保效果。

4.特殊应用场合:高风险技术研发增加的条款:a.风险评估与控制:合同中应包含风险评估计划,以及双方对风险控制的共同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一、定义。

技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目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认定规则。

1. 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来确定,而非形式上的标注。

即使合同名称中未包含“技术合同”字样,只要合同内容涉及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内容,也应当视为技术合同。

2. 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明确的技术内容、转让或许可的技术范围、技术价款或费用、技术保密义务等。

3. 技术合同的认定还应当考虑合同的经济实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对于涉及技术合同认定的争议,应当依法向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以确定合同的实质性质。

以上为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如有需要,欢迎随时咨询。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根据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另外,《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

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才有效。

202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202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202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唠一唠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想象一下哈,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规则清晰明确才能玩得转嘛!比如说,你有个超厉害的技术要转让,那怎么才能知道它符合认定规则呢?(就好比篮球比赛中,怎样的动作才算得分一样。


认定规则里首先得看合同的内容吧,得清楚明白地写清楚技术的细节,这可不能含糊!(这就像要清楚写出菜谱里每样食材的用量一样重要!)要是这都模模糊糊的,那可不行呀!
还有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写得明明白白的吧。

(就像下棋,你得知道每个棋子能怎么走,有啥限制。

)不能到时候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找谁负责。

咱再说说认定的流程,那可得一步一步来,不能着急。

(就像登山,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到山顶呀!)认真准备材料,按要求提交,等待审核,可别马马虎虎的。

大家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明确的认定规则,那技术交易不就乱套啦?所以呀,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咱可得好好了解,遵守规则,让技术合同发挥出它最大的作用呀!。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退免税程序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退免税程序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退免税程序(一)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20XX)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时间:2004-9-16 11:42:5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18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人)。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

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接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是指针对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提供的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是对技术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和确认,包括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的认定。

首先,技术合同认定要确认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

合同各方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若合同各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则该合同无效。

其次,技术合同认定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技术合同,还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另外,技术合同认定还要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合同内容必须真实、清晰,不能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误导他人的情况。

对于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期限等重要事项,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技术合同认定还要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各方应当在明确自己权益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自觉遵循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技术合同认定是对技术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和确认,包括合同各方主体资格的确认、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审查。

只有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能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益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一般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一般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般认定规则第⼀条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

关联法规:第⼆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政管理⼯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之间、法⼈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的确⽴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程、经营承包和联合⽣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关联法规: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出具有关证照。

当事⼈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当事⼈为法⼈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章。

当事⼈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为法⼈联营的合同,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章。

当事⼈为不具备法⼈资格的民办科技机构、个体⼯商户、个⼈合伙、私营企业的合同,应当有负责⼈或者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该组织有印章的,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致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以法⼈内部职能机构、课题组和群众组织为⼀⽅当事⼈的合同,不予登记。

但有法定代表⼈书⾯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当事⼈就列⼊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科技攻关项⽬所订⽴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项⽬执⾏部门的批准⽂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单列类别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一、背景介绍技术合同是指在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技术合作活动中,由合同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件。

在技术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了技术的转让、使用、价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类别繁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准确认定技术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履约情况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应运而生。

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意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是指针对技术合同所制定的一套标准,用于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约定。

它的主要意义包括:1. 保障各方权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技术合同签订的标准和程序,可以避免合同中的模糊条款或者不合理约定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失,保障各方在技术合同中的利益。

2. 防止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应用可以帮助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如果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被合理地应用,可以提前识别潜在的合同风险,并加以防范,确保技术合同的双方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3. 维护市场秩序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使用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确定技术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条款的有效性,可以规范技术合同市场,避免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原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 自愿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

即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基于自愿的原则,保证各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平等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维护各方的平等地位。

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各方间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确定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在认定技术合同时,应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公正原则技术合同认定应做到公正、公平、及时。

认定过程中应公正地对待各方的诉求,及时公布认定结果,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加强技术市场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 确 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 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 (技术性收入 )。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 管理的工作原则, 提高认定质量, 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 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 (个人 )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 技术服务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 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 交易部分能独立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1. 专利权转让合同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2. 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复印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八)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款项目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

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三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