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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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法20条

劳动法20条

劳动法20条摘要:一、劳动法20条的背景与意义二、劳动法20条的主要内容1.劳动者权益保障2.用人单位责任3.劳动争议处理4.劳动安全与卫生5.社会保险与福利6.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培养三、劳动法20条在现实工作中的应用案例四、违反劳动法20条的法律后果五、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六、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劳动法20条的背景与意义】劳动法20条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和实施劳动法20条,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法20条的主要内容】1.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2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义务。

3.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20条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4.劳动安全与卫生: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法20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6.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培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培养人才。

【三、劳动法20条在现实工作中的应用案例】以某大型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实施劳动法20条的过程中,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培训机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等,有效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违反劳动法20条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20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号│││││├─┼────────┼───────┼───────┼───────┤││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1 │作人员持有二等乙│内优(53)字第│1953年5月23日│调整对象发生│││级以上残废优待证│1495号││变化│││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2 │受管制的反革命分│(63)中劳薪便│1963年7月1日│调整对象发生│││子患病时如何处理│142号││变化│││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对因病│││《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医疗期在六个│││或非因工负伤医││3 │月以(劳│││管理工作的通知│369上的职工加强│(63)中劳薪字│1963年9月5日│疗期规定》号││部发〔1994〕││││││479号)等文件││││││中已有新的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64)中劳薪便字││││4 │外地治疗不能入院│68号│1964年2月11日│适用期已过│││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全国总工│││││5 │会关于改进企业职│(64)中劳薪60号│││││工劳保医疗制度几│(66)会通字│1966年4月15日│适用期已过│││个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劳动局关│││已被《企业职工│││于临时工因工致残│(73)计劳业字57││工伤保险试行办││6 │待遇问题的复函│号│1973年6月1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关于│(79)劳险便字第││调整对象发生││7 │支农患钩端螺旋体│025号│1979年12月20日│变化│││病问题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1)劳险便字53││工伤保险试行办││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号│1981年7月2日│法》(劳部发│││劳动能力后待遇问│││〔1996〕266号)│││题的复函│││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临时工│(81)劳险便字84││工伤保险试行办││9 │工残待遇的复函│号│1981年10月9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全国总工│││工伤保险试行办│││会劳动保险部关于│(82)劳险字1号│1982年3月1日│法》(劳部发││10│因工残废完全丧失│││〔1996〕266号)│││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取代│││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2)劳险字││工伤保险试行办││11│因工残废死亡待遇│〔1982〕4号│1982年4月1日│法》(劳部发│││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已被《企业职工│││徒工因工死亡之后│劳人险局││工伤保险试行办││12│抚恤问题的答复│〔1982〕15号│1982年12月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职工乘坐│││工伤保险试行办││13│本单位汽车发生死│劳人险函││法》(劳部发│││亡事故善后处理的│〔1983〕47号│1983年12月1日│〔1994〕266号)│││复函│││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已被《企业职工│││发北京市劳动局《│劳人险〔1984〕││患病或非因工负││14│关于试行市一商局│10号│1984年4月17日│伤医疗期规定》│││改革职工病伤假时│││(劳部发〔1994 │││间计算办法的通知│││〕479号)取代│││》的通知││││├─┼────────┼───────┼───────┼───────┤││劳动人事部有关大│││已被《企业职工│││中专毕业生学徒工│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5│死亡待遇的规定│〔1984〕48号│1984年8月2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铅中毒问│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6│题有关待遇的复函│〔1984〕55号│1984年10月17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财政│││已被《企业职工│││部、全国总工会关│││工伤保险试行办││17│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劳人险〔1985〕││法》(劳部发│││工死亡后遗属生活│13号│1985年12月16日│〔1996〕266号)│││困难补助问题的通│││取代│││知││││├─┼────────┼───────┼───────┼───────┤││劳动部、卫生部、│││已被《职工工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与职业病致残程││18│于颁发《职工工伤│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6号│1992年3月1日│GB\T16180-1996│││鉴定标准(试行)》│││)取代│││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已被《企业职工│││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力字〔1992〕││工伤保险试行办││19│后有关问题的复函│34号│1992年7月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已被《国务院关│││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于建立城镇职工││20│会统筹的意见的通│劳险字〔1992〕││基本医疗保险制│││知│25号│1992年9月7日│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财政部、│││该文依据的《劳│││中华全国总工会关│││动部、卫生部、│││于调整企业工伤全│││中华全国总工会│││残职工护理费标准│││关于颁发〈职工│││的通知│││工伤与职业病程││││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试││21││28号│1992年9月29日│地)的通知》( ││││││劳险字〔1992〕││││││6号)已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2〕││││││26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医│││已被《国务院关│││疗保险制度改革试│││于建立城镇职工││22│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8日│基本医疗保险制││││263号││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职工工伤致残享受│││工伤保险试行办││23│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劳办发〔1994〕│1994年9月22日│法》(劳部发│││复函│306号││〔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人员享受│劳办发〔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24│护理费的条件等问│113号│1996年6月17日│法》(劳部发│││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国务院关│││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于建立城镇职工││25│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劳办发〔1996〕│1996年11月15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属地管理原则的通│246号││度的决定》(国│││知│││发〔1998〕44号││││││)取代│├─┴────────┴───────┴───────┴───────┤│失业保险│├─┬────────┬───────┬───────┬───────┤││劳动部关于职工待│劳力字〔1998〕││││1 │业保险基金管理问│12号│1988年8月22日│适用期已过│││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2 │印发《全国待业保│劳办力字│1988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险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6号│││││》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3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88〕│1989年4月21日│适用期已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5号│││││》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4 │印发《部分省市待│劳办字〔1989〕│1989年8月16日│适用期已过│││业保险工作座谈会│15号│││││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力字││││5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991〕30号│1991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管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集体所│││││6 │有制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92〕│1992年5月3日│适用期已过│││保险管理问题的通│19号│││││知││││├─┼────────┼───────┼───────┼───────┤││劳动部关于加强待│劳力字〔1992〕││││7 │业职工转业训练工│39号│1992年7月20日│适用期已过│││作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待业保│劳力字〔1992〕││││8 │险工作管理体制等│52号│1992年10月19日│适用期已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施《│││已被《失业保险││9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劳部发〔1993〕│1993年5月7日│条例》(199年国│││保险规定》的意见│36号││务院第258号令)│││的通知│││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0│印发《待业保险宣│31号│1993年5月19日│条例》(1999年│││传提纲》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劳部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1│业经费、待业保险│150号│1993年7月16日│条例》(1999年│││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2│发放职工待业救济│113号│1993年8月14日│条例》(1999年│││金问题的复函│││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3│中央、省属在汉单│劳办发〔1993〕││条例》(1999年│││位职工待业保险管│215号│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258号│││理工作问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4│为棉纺织行业职工│劳办发〔1994〕│1994年4月4日│条例》(1999年│││提供失业救济等问│108号││国务院第258号│││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对“│││已被《失业保险│││关于中央在京机关│││条例》(1999年││15│事业单位执行《北│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58号│││京市企业职工失业│378号││令)取代│││保险规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6│认真执行国务院│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6日│条例》(1999年│││1993年第110号令│389号││国务院第258号│││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国家经贸│││已被《失业保险││17│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劳部发〔1995〕│1995年2月28日│条例》(1999年│││化改革试点做好失│113号││国务院第258号│││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8│待业保险缴费问题│劳办发〔1995〕│1995年9月7日│条例》(1999年│││给安徽省劳动厅的│222号││国务院第258号│││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9│失业保险不实行行│劳办发〔1995〕││条例》(1999年│││业统筹给江西省劳│229号│1995年9月14日│国务院第258号│││动厅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20│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劳办发〔1996〕│1996年8月6日│条例》(1999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160号││国务院第258号│││的复函│││令)取代│├─┴────────┴───────┴───────┴───────┤│劳动监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与《中华人民共││1 │动行政处罚管理的│劳部发〔1995〕│1995年1月4日│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3号││》相抵触│││││││├─┴────────┴───────┴───────┴───────┤│涉外劳动管理│├─┬────────┬───────┬───────┬───────┤││国家体改委、劳动│││已被《劳动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劳险字〔1992〕│1992年12月30日│公安部、全国总│││资企业中方职工社│37号││工会关于加强外│││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商投资企业和私││1 ││││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取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已被《企业职工│││中中方职工因工致│劳险字〔1993〕│1993年11月1日│工伤保险试行办││2 │残后退休费和护理│174号││法》(劳部发│││费支付问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结束——。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第29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法律法规清单2020版

法律法规清单2020版

法律法规清单编号:WZ-4-0019 序号:202001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法律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令December 1, 2014 修订1102 《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令May 1, 2009关注微信公众号“闻斋”回复关键字“法律法规清单”获取word版法规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74号令July 2, 2016 修订12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July 16, 2017 修订120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May 12, 2002120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November 1, 2005120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June 1, 2007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令September 18, 2008120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令May 1, 2009 修订120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令January 1, 2011120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45号令December 7, 2013 修订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210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January 1, 2010121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December 8, 200612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December 20, 201012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July 29, 2014 修订12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February 1, 2004121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December 3, 20051216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January 22, 19991217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June 26, 1991121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国务院令第259号January 22, 199912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April 29, 20141220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December 8, 2006122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74号May 1, 199512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April 28, 2012 修订1223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March 14, 1981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22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December 8, 2006122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January 8, 201112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April 13, 2015部门规章130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第92号令June 1, 200713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监总局第110号令March 1, 2009130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February 1, 2008130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July 1, 2016 修订1305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令July 1, 2009130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February 14, 20121307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June 1, 2012130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第48号令June 1, 20121309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9号令February 1, 2013131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January 10, 20171311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安监总局第72号令February 15, 2015 新颁布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312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局第74号令February 28, 2015 新颁布131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March 16, 2015 新颁布131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第76号令March 24, 2015 新颁布13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第77号令May 1, 2015 修订13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77号令May 1, 2015 修订131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1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19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79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80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0号令July 1, 2015 修订132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80号令July 1, 2015 修订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326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局第84号令August 4, 2015 新颁布132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19号November 1, 20121328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June 29, 2012132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 号April 7, 1995133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May 4, 2015133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January 1, 2008133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November 5, 2007133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保部令第10号December 8, 20001334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保部令第6号March 16, 2000133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May 18, 2010133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December 31, 2010 修订1337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December 15, 2005133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保部令第20号January 6, 20041339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January 1, 2011 修订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340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0号May 1, 20021341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May 1, 2002134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May 1, 2002134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May 1, 20021344 《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June 15, 20011345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September 26, 20131346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保部令第1号May 24, 20071347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保部令第3号December 8, 2006134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保部第23号February 23, 2004134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保部令第16号February 17, 20031350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保部令第13号May 27, 2001135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保部令第11号May 18, 2001135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保部令第12号May 18, 2001135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保部令第2号March 19, 1999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354 《集体合同规定》劳保部令第22号January 20, 2004135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2006]第49号May 18, 20101356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保部令第9号November 8, 20001357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December 6, 19941358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January 1, 19901359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March 17, 2000136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5]236号May 23, 19951361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January 1, 1995136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January 18, 19901363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December 28, 2006136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136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July 1, 2016 修订1366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August 16, 2019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367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2019年6月26日13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三2010 186号2010年11月30日标准规范14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February 1, 1987 140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February 1, 1996 140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March 11, 2002 140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December 1, 2003 140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April 8, 2004 140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September 8, 2004 140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July 1, 2005 14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October 1, 2005 1409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May 1, 2007 141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October 1, 2007 141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January 1, 2008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4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October 1, 20081413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December 1, 200814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January 1, 2009 18年修订141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January 1, 20091416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 February 1, 2009141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October 1, 2009141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October 1, 200914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 March 1, 2019 修订1420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分类及代码》GB/T13861-2009 December 1, 20091421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May 1, 2010142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June 1, 2010142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August 1, 2010142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May 1, 2011142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May 1, 2011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426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June 20, 2011142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October 1, 20111428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June 1, 2012142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August 1, 20121430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局第103号August 7, 2012143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December 1, 2012143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October 1, 20131433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December 23, 201314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October 1, 20141435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114号November 1, 20141436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December 1, 20141437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监总局〔2015〕2号May 1, 2015 修订14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May 1, 2015 修订143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2014 June 1, 2015 新颁布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44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2015 September 1, 2015 新颁布144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4269-2015 September 1, 2015 新颁布144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4270-2015 September 1, 2015 新颁布144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August 1, 2016 修订1444 《室外消防栓》GB4452-2011 June 1, 20121445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GB4402-1998 June 1, 1999144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GA773--1994 May 1, 19951447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March 1, 19931448 《安全带》GB6095-2009 December 1, 2009144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October 1, 2016 修订14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April 1, 2017 修订145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September 1, 2015 新颁布地方法1501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号April 9, 2008 1502 《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May 1, 2011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规、规章及要求1503 《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November 17, 2010150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 号April 30, 20081505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May 30, 20081506 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苏安监〔2008〕13 号April 30, 20081507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苏安监〔2009〕12号January 14, 20091508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October 26, 20041509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August 14, 20011510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December 28, 20061511《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4〕2号March 20, 20141512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October 25, 20031513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November 16, 2000151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81 号October 1, 2016 修订1515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July 31, 1997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516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令[1997]第126号February 14, 19951517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September 10, 19991518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April 11, 19981519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64号August 12, 19951520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苏安监〔2011〕202号October 18, 20111521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December 28, 20061522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December 6, 2006152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February 3, 20051524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June 22, 20021525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April 1, 20091526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August 10, 20071527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安全许可事项苏安监〔2015〕80号May 1, 20151528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July 1, 20111529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January 15, 2013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530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December 19, 20031531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人社〔2015〕60号September 29, 2015 1532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93号October 8, 2010 1533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65号November 27, 2007 1534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60号November 22, 2007 1535 《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工〔2007〕11号September 7, 2007 1536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April 1, 2006 1537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6]4号August 2, 2006 1538 《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工[2006]9号July 6, 2006 1539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2006]5号April 1, 2006 1540 《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第206号April 15, 2002 1541 《南京市劳保局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劳社[2001]9号June 4, 2001 1542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April 5, 2001 15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April 5, 2001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544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December 17, 20041545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September 18, 20031546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August 1, 2002 修订1547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May 18, 20101548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June 17, 2004 修订1549 《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December 6, 20061550 《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December 6, 20061551 《南京化学工业园污水接管标准》宁化管建【2015】22号October 29, 20051552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文September 24, 2019编号说明:*-*-**,第一位(文件编号),第二位(1-法律,2-法规,3-部门规章,4-标准规范,5-地方规章及要求,第三位、第四位(顺序号)。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经济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A.经济类B.外交类C.公安类D.军事类★2.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的,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B.科学类C.技术类D.文化类3.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 (A.没收违法所得) 。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退回C.暂时冻结D.责令返还★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调离岗位B.罚款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报批评★5.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 B.警告) 。

A.行政处分B.警告C.刑事拘留D.以上都不对★6.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 A.海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海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综合档案馆★7.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年)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年年年年★8.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A.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家档案局B.文化部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办公厅9. 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 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10.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需经(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批准。

A.公安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市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11.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 B.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9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 3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单位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在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2002]4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中国人力资源重大事件及重要研究成果回顾

中国人力资源重大事件及重要研究成果回顾
2005年1月8日
点评
以年龄作为企业家退出的标准,是否符合市 场规律,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 最稀有的资源是企业家群体,而在市场竞争 成长起来的一批优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他 们仅仅因为年龄达到60岁而不得不离开企业 的职位,是人力资本最大的浪费! 高层轮换,一方面传达出国家寻求电信行业 理性发展的思路,同时,从法人智力结构和 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继续沿用政府官员调 动的行政手段,表明公司治理结构根本不完 善,对诸多处于转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带来 不良示范效应(《财经》主编胡舒立)。 从中海油等事件等观察,国有企业管理者决 策约束机制并没有建立,企业兴衰系一人之 手。从职责、管理权限以及工作流程角度完 善中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 运作尤为迫切。
2005年1月8日
人才国际化: 全球招聘与尴尬的结局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2005年1月8日
全球招聘与难以胜任的使命
今年六月开始,国资委拿出23个央企高管职位, 面向海内外招聘。但最终结果是,出身国企的 人选占了绝对多数。报名者中的16名具有外国 国籍、65名拥有绿卡者全部落选 。 与此同时,上海市纳才“网点”遍布法、美、 德等7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也以百万年薪 全球公聘四家大型国企老总。 北京一家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最新调查数据显 示,跨国公司高层进入中国国企工作,服务时 间超过一年的不足4%。 9月29日,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特别会议,在董事会成员意见不一致 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决定,免去来自于外企的职 业经理人杨维平的总经理职务。杨维平出身德 国汉高、费森尤斯等外企,有15年外企总经理 的从业经历。
2005年1月8日
点评
由于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急剧变化,工作 压力迅速上升,中国的企业开始关注“工 作压力”问题,就像我们过去常提起的日 本的“过劳死”的现象,开始在中国出现。 中国外部经济环境的不规范,需要企业家 和职业经理人在各种关系中周旋,企业家 成为起夜”家。 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企业内部管理缺乏制 度化,事事做主 ,压力过大。 预示着压力管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 一个重要的课题,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了解 员工目前的工作压力,提供解决工作压力 的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现将2006年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保证报送数量,努力提高采用比例。

要按照部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尽快制定2006年度信息工作计划和上报计划,并于2月8日前报部办公厅备案。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增强部属各单位和各地报送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6年度的信息报送要点明确如下: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一)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情况;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情况。

(二)就业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工作情况;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进展情况;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8
【总页数】1页(P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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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83年8月27日劳人老[1983]34号)北京市老干部局: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的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

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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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
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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