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大型工程BO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适用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苏祖为加速公用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及国际上出现公营事业民营化的趋势,而BOT投资方式就是民营化的有效方式。
BOT投资方式对于东道国的益处良多:(1)政府可以不增加财政负担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是解决资金短缺、加速发展基础设施的有效途径;(2)将本应由政府承受的项目风险和责任大部转移给投资者;(3)可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学习外国先进经营管理经验;(4)可避免政府自建自营情况下管理机制缺陷所带来投资额无法控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无保障的弊端。
对于投资者的益处亦颇多:(1)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新市场;(2)从项目本身获得较好的稳定的经营利润;(3)由于政府介入和支持的程度高及由于BOT风险控制和分摊机制的作用,投资风险的预见比较明朗,并且能合理分散;(4)带动技术出口,推销成套设备。
因此,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BOT投资方式很快推行,现正方兴未艾。
多年来,本人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众多中外合资、合作的公路、桥梁、水厂、电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其中中美合作的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本人参与了所有文件的起草、谈判,历时六年多。
中国实施BOT项目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现仅就政府比较关心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求教于各位。
一、中国关于项目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成体系,但极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宪法。
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所有外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最权威法律依据,在包括BOT项目在内的外资法的层次中居于核心地位。
2、《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适用于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立的BOT项目公司。
3、《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民商事法律以及《招投标法》也适用于BOT项目。
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 2002年第5期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王 静 许小牙摘要 BOT投融资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颇受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BOT投融资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无疑会有光辉的前景。
清醒地认识BOT投融资方式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创造条件尤其是法律条件,为BOT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顺利发展,对于已经入世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极其紧迫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BOT投融资方式;基础设施;法律中图分类号D996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2)05-0103-0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利用外资的各种途径解决因国内资金、技术等资源不能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问题。
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开创了我国又一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它较好解决了那些因建设周期长,单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先决条件。
BOT项目融资无疑为我国吸引外资开创了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这种方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的成功得失进行分析总结,以便利用它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BO T模式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相应要求政府加快改造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
但是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终究财力有限无力为之。
1984年,土耳其总理率先提出BOT概念,其出发点是将某些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
随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采用BOT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而引起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被更多国家接受、采纳。
BOT模式可以简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它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它的运行特征是:政府同非官方资本签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后的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国际工程管理概论》论文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班别:工管07-1学号: **姓名: ***任课老师:彭波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不断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
BOT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
本文从重阐述了就BOT 方式立法的必要性,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特征专项立法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
中国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
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 方式存在的障碍,建立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
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
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
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
二战后,各国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
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困难,完成了东道国的工程项目,也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研究
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研究一、BOT 模式定义和原理BOT 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一种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运营模式。
其原理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融资,国有企业或政府作为项目转让方,将项目的运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社会资本方[1]。
在约定的运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归还给国有企业或政府,实现了项目的共赢。
BOT 模式通过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融资优势,缓解了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现状在中国,BOT 模式自1990 年代初开始被引入,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领域,BOT 模式为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重要支持。
例如,高速公路、桥梁、港口、发电厂等项目中,很多都采用了BOT 模式,成功吸引了社会资本的投入,并实现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良好效果。
在其他一些国家,BOT 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例如,亚洲地区的一些新兴经济体,如印度、印尼、越南等,都采用了BOT 模式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外国投资和技术,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改善了基础设施的质量[2]。
然而,虽然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项目风险的高涨、资金融资的困难等都是制约BOT 模式发展的因素。
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将是推进BOT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应用的重要方向。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BOT 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优势(一)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采用BOT 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浅析我国政府在促进BOT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门 在法律上执行力量不足和经验欠缺。 使得在经济诉讼
方面的法律背景尚 不够成熟。 ( 缺乏统一管 二) 理和政策指导 采用BT投资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 0 外资
政策、 资政策以 投 及税收政策等, 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 发改委、 物价局、 土地管理局、 税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
社会公众的 需求和提高项目 的运作效率。因此, 该种融 资 方式越来越受各国政府的青睐。
协 谈 将 定 内 的 和 权以 许 商 判, 一 期限 项目 建设 经营 特 权
协议的 形式授 予国内 或国外投资者, 并由其以特许权协 议为基础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 的融资、 建造、 经营
金不 足提供了 一条有效的途径。但是, 由于目 前我国有 关BT项目 O 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因 B1项目 , 此 0、 运作成功率不高。政府在 BT项目中扮演何种角色 O ,
B T 在我国现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第一个基 O 项目
础 施B T 是深 沙角B 厂, 8 年由 港 设 O 项目 圳的 电 14 香 9 合 实 公司 建 , 已 项目 许期 后由 资 和 业 投资 设 现 于 特 满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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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建 管理 优 化 第2 卷 21 年第 1 总第8 期 2 00 期 2
和 维护; 在特许期内 项目 , 公司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并 20 个涉 0 多 及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 然而我国 颁布的 法律、 法规在 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 许多
收取 一定的费 用作为偿还债务和获得回 报的来源; 特许
积极作用 提出 议。 建
题。 9 年, 家 委选 广 1 5 国 计 择了 西来宾B 厂、 第 9 电 成都 六 和长 厂等 作为BT 项目 标 着 水厂 沙电 项目 o 试点 , 志
BOT在我国市政基础建设项目上的应用
BOT在我国市政基础建设项目上的应用XX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BOT这种融资模式,逐步被很多发展中的国家所采用,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同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被当成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进行推广。
在我国的很多行业中应用非常广泛。
如在我国的农业企业,市政基础建设,西部公路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
同时BOT这种融资模式也拥有一定的风险需要合理得管理和控制。
BOT这种融资模式又演变出一些与之类似的融资模式,如BOOT 、BTO BOO ROT POT BOOST TOT.等都是十分值得借鉴和运用的。
关键词:BOT 融资模式应用融资风险一BOT在国际国内的应用状况(一)BOT在国际的应用状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青睐BOT方式,并把其作为实现公营基础设施私有化的有效合理途径,在这样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比较优良,经济发达,社会基础设施完备的环境中,BOT融资项目就会运作的较为规范。
政策的透明度高,竞争有序,对BOT融资资方式的管理比较成熟,项目也运作得较为稳定,成功的项目也很多,著名的如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海峡隧道项目等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bot运用已经是屡见不鲜。
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非常的落后,而且国家财政及债务负担又是十分的沉重,资金严重短缺,作为有效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BOT这种融资模式也逐步出现在这些国家里,现在也得到广泛的运用。
(二)BOT在国内的应用状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OBT融资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引入。
第一个采用BOT模式的项目是深圳沙头角B电厂,该项目在1984年签署了合资协议,1986年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项目总融资为42亿港元,约为5.4亿人民币,此之后我国有运用BOT这种融资模式又建设了许多包括农业企业,市政基础建设,西部公路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各个行业的项目。
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19 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 可编辑版) BOT 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BOT 项目是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对项目融资立法,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特许法》;在中国,一直讨论出台 BOT 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迟迟为出, 2004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条件,也为大力提倡 BOT 项目打下了基础。
BOT 项目的关键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参与方谈判的焦点,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由于 BOT 项目自身的复杂性,为防止各种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
那么,到底 bot 项目中法律事务如何?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当事人必备的一份配套法律文件。
在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中可能使用的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按照借贷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贷的义务是有效的。
二是债权人委托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项目公司的存在,是否有权借款,法定代表人是谁,借贷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公司所在国的1 / 9律师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三是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作出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二种相同,并就项目公司的法庭记录(如没有未了结的诉讼等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是项目公司委托准据法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一种相同。
(1)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①必须首先声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文件及签字等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并仅就律师所在地国的法律出具意见。
BOT模式在中国的应用
BOT模式在中国的应用BOT模式在中国的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有了令世界为之称奇的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中小企业长期受到融资困难的困扰,现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然而,一个国家是否繁荣,人民是否安居乐业,却决定于该国的中小企业是否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应对挑战,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的融资困境,就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在国际舞台上,一个国家是否强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国是否拥有一批在国际上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型企业。
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是BOT 方式。
而我国在BOT融资方案这方面还在尝试阶段,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一、BOT模式BOT, 即建设-营运-移交(Build- Operate- Transfer),是一种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其运作方式一般是先由东道国政府与私人财团签订特许协议,将原属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私人财团,然后由私人财团组建一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结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 建成后自行营运取得收益,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无条件地将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我国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但建设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且东西部的差距日益明显。
我国需要利用BOT模式来加速经济建设,拉近东西部差距,以实现和谐高速发展。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 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19 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BOT项目是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对项目融资立法,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特许法》;在中国,一直讨论出台BOT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迟迟为出,2004年11 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条件,也为大力提倡BOT项目打下了基础。
BOT项目的关键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参与方谈判的焦点,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由于BOT项目自身的复杂性,为防止各种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
那么,到底bot项目中法律事务如何?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E O 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当事人必备的一份配套法律文件。
在律师在E O 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中可能使用的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按照借贷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贷的义务是有效的。
二是债权人委托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项目公司的存在,是否有权借款,法定代表人是谁,借贷协议的效1 / 9力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三是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作出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二种相同,并就项目公司的法庭记录(如没有未了结的诉讼等内容) 作简要说明。
四是项目公司委托准据法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一种相同。
(1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①必须首先声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文件及签字等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并仅就律师所在地国的法律出具意见。
②必须写明项目公司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营业资格和资信情况。
③明确指出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担保人签署担保书已经政府批准并得到必要的同意。
④指出根据本国法律,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并与现行法律和项目公司的其他合同不抵触。
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我国BOT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贷款的借 款人。在 B T项 目的前期谈判 中, 目主办人与 O 项 外国银行商谈 , 取得其为项 目提供贷款的承诺 ; 目公司设 项 立后 , 就往往 由其作为借 款人 与贷款人签 订贷款合 同。项 目主办人往往还承担项 目工 程完工担保 的义 务 , 主要 内容 是保证项 E工程投资不 超预算 , t 不超工期 。贷款人 和项 目
议的 。
不允许外商独资 ;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 、 经营 , 支线铁路 、 地
方铁路及其桥梁 、 隧道 、 轮渡设施 的建设 、 营 。 经 城市地铁及 轻轨的建设 、 经营等 , 虽纳入鼓 励类产业 项 目, 却不 允许外
商独资或要求 中方控股 。这些 规定 限制 了 B T投 资方式 O 运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 目的可能性 。笔者认 为 ,O B T项 目
与项 目公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政府 与项 目主办人之 间有可能形成涉外经济 法律关 系, 但项 目公 司却 是东道 国
法人 。政府与项 目公司之间的关 系是 国内法基础上 的行政
法律 关 系 。
( 项 目主办人 、 目公 司与项 目贷款人的法律关 系 四) 项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8 3月 1日公布的《 于中外合 资 97年 关 企业注册资本与 投资 总额 的暂行 规定 》 注册 资本 在投 资 ,
项 目工程建设公 司要 完成工程设计 、 施工 , 提供机器 、 备 、 设
基金项 目: 齐齐哈 尔大学青年教 师科研 启动支持 计划项 目《齐齐哈 尔民 间金 融的法律 规制》 .2 1W— 9 成 ̄ ( 00 M0 ) .
作者简介 : 李娜( 9 6一) 女 , 17 , 辽宁朝阳人 , 士, 师, 硕 讲 主要 从 事法 学基 础理 论研 究 ; 佳骏 ( 9 0一) 男 , 孙 19 , 云南 河 口
BOT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我国BOT的立法现状
2006.11法制与社会BOT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吴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BOT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它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考虑其特殊性,这给BOT项目的运营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障碍,限制了它的发展。
笔者从BOT特许协议的性质入手,分析了中国应当采用立法模式。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商事关系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07-02一、BOT的定义和特征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
BOT原本并非专为国际投资的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其逐渐成为国际投资的一种特殊方式。
(一)典型的BOT形式,分为三大步骤:1.东道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3.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的营运。
(二)主要特征:1.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BOT方式下取得特许权的私营企业对特定项目有独立建设权和经营权,它们一般由自己负责项目设计,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建设该项目。
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营,以项目经营期内取得的收益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2.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必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因此,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应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特许协议的性质BOT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合同框架,包含有一系列单项附属合同如特许权、供应、建筑、融资等协议。
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
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一、BOT项目融资概述(1)BOT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 ,是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
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2)BOT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势与限度对政府来说,BOT方式和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其一,由于BOT中项目公司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对政府无追索权,也没有直接的资产担保,因而不会加大政府的主权外债负担;其二,BOT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效率要高于公共管理项目,其效益也较显著,减轻了政府运作管理和再投入的负担;其三,由于BOT项目是采用竞标方式获得的,不但保证了公平竞争,而且可获得最优的解决方案;其四,BOT以特许权协议为核心的结构,使得法律约束性强,责任分明,关系明确,可预测性强;其五,以联合体方式组织项目公司发起人,充分利用多方经验与优势,保证了项目风险的最大限度分散化。
目前,按BOT方式进行融资也有一些局限性,如法律、法规不配套使得项目复杂性、风险加大,而高风险必然转化高成本,股本投资者及贷款人要求更高的收益;政府只能充当项目的基本目标制定与监督者,而不能参与项目各阶段的决策和管理,特别是在资金使用及管理上没有发言权,致使项目成本有扩大并转嫁到政府或消费者身上的倾向;政府要对一些合同的履约提供主权保证以及提供外汇汇兑保证;项目投资回收及回报完全来自于项目自身收入,使得项目经营难度增大,管理复杂,增加了政府及消费者的压力;现有环境下的BOT项目招标制度可能使得项目的前期工作复杂化并拉得很长。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我国正在进行城镇化建设,必然需要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显然,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是最优选择。
本文分析了我国既往利用BOT模式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BOT模式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BOT 投资范围法律问题一、BOT模式概述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
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
而在BOT投资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
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
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投资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
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BOT投资模式,1984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成功兴建了广东沙角电厂,可以说是我国对BOT 模式的首次实践运用。
不久之后,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此模式引进外资建设。
浅谈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浅谈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模式是一种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常见的公私合作模式。
该模式允许私营部门建设并运营市政基础设施,然后将其转交给政府部门。
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可以带来众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能够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通常面临财政约束,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通过吸引私营部门投资,政府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实现市政建设的规模化和快速推进。
其次,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
私营部门在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具有灵活性和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快速调整项目计划,提高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另外,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可以分担政府的风险。
通过将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政府可以降低自身的财政负担和管理压力。
私营部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有能力应对项目中的挑战。
这可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
然而,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私营部门通常会寻求合同期间的回报。
这可能导致政府支付高昂的服务费用,增加项目成本。
其次,私营部门可能面临技术、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私营部门无法有效管理和运营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政府在转交项目时需要确保私营部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可能的纠纷和市场扭曲。
为了克服这些风险和挑战,政府在使用BOT融资模式时应制定合理的合同和监管措施。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监管措施应严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进展和效果,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此外,政府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为私营部门提供投资和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总结起来,BOT融资模式在市政建设项目中的应用能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同时分担政府的风险。
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BOT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由于该模式能够解决政府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等难题,并且能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受到广阔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送。
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日渐成熟,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不可防止的存在着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加深对其特点和利弊的认识,扬长避短,使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BOT 融资模式问题对策1 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BOT融资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前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来的。
BOT项目融资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
概括来说,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的模式主要有: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BOOST(Bui 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RT(Build-Rent-Transfer),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
1.2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行程序BOT项目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招标过程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1]。
1.1.1 确定项目方案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到达的目标。
政府(或授权的专业部门、机构)作为项目的决策者和最终所有者.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分析研究后,进行总体构思,确定合适BOT模式的建设项目。
关于对BOT项目实务中存在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以市政公用事业为例
——广
一
营, 是指 政府 按 照 有 关法 律 、 规 规 定 , 法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选 择 市 政 公用 事 业 投 资 者 或 者经 营 者 , 确 其在 一 定 期 限和 范 围 明 内经 营 某 项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产 品或 者 提 供 某项服务的制度 , 由此可知经营市政公用 事 业 或 提 供 该 类 服务 的授 权者 为 政府 , 被 授权 者则 为通 过竞 争机制 所选 择 的合 格 的 投资者 或经营 者, 我们在此 所要讨 论的是此 种授权行 为 的法 律性质 是什么 , 即是 民事法 律性质 的委托授权 , 是行政法律 性质 的 抑或 行政许 可?我们 认为 , 该种授 权行 为的法律 性 质属 于行政许 可 ,理 由:根据我 国 2 0 04 年 7 1日实施 的 《 政许可 第二 条 、 月 彳 亍 第 十二条规定, 政府授予市政特许经营权的行 为应 当属于 行政 许可行 为 范畴 。但 此处 有 个互相 矛盾之处 , 是 目前 我国市政 公用 就 事 业特 许经 营授权 的唯一直 接 法规 依据 是 20 0 4年 5月 1日由建设 部制订 的 《 办法》 , 根据我国位 法 的相关规定, 其属于部委 规 章 , 我 国 《 政 许 可 、》 四条 的却 规 而 行 法 第 定: 设定和 实施 行政 许 可 , 当依 照法 定 的 应 权 限、 范围 、 条件和 程序 , 法可 以设定行 而依 政许 可的法律 文件只 能是法律 、 政法规和 行 国务 院决 定 、地方 性法规 和 省一 级政 府规 章 ,其 他 规范性 文件 一律 不得 设 定行 政许 可, 因此上 述 《 办 实际上无权 设定行 政许 可。目 , 前 如北京 等一些地 方政府 已通过地 方法规的形式, 将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 明确作为行政许可事项, 并依据《亍 = 政许可 彳 规 定 了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的 实施 机 关 、 条件、 程序、 期限等事项 , 使城市基础设施 特 许 经 营行 为 的 法律 性 质 得 以 明确 , 因此 立 法 部 门也 应 当顺 应 经 济 发展 需 要 , 时 及 出台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 , 从 而 使 市政 特 许经 营 实 务操 作 有 法可 依 。 三 、 市 政 设 施 B T项 目所 涉 及 法律 O 关 系 的 性 质 B T项 目涉 及 建 设 、 营 、 交三 个 O 经 移 基本环节, 其中在合 同双方之间所产生的
浅析我国BOT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BOT法律问题摘要:BOT项目法律结构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里BOT的运作才能够得到保障。
我国自1994年起,开始引进BOT的融资模式,到现在BOT的发展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到现在还无已成型的类似法律,从而导致许多法律问题在该模式运作下产生。
关键词:BOT;协议争端;法律制度BOT可谓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代名词,在中国举世瞩目的奥运主体体育场项目、约30多个奥运场馆中的近2/3、2004年底北京亦庄天然气项目和北京地铁5号线、北苑污水处理厂项目、京承三期等高速公路项目、房山城关污水处理厂和大兴天堂河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2008年总投资达230多亿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大多数等都将以BOT 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它的精神在于“伙伴关系”,即政府、民间投资者和民众共创三赢局面。
BOT源自欧美先进国家,他们在1980年持续扩大社会福利后,导致国库出现问题,而公共建设又不能停顿,就借助民间的财力与管理优势。
它可依兴建(Build)、拥有(Own)、营运(Operate)、转移(Transfer)、扩整建(Rehabilitate)等项目,在“因案制宜”,组成各种BOT、BTO、ROT、BT、OT、BOO等不同模式。
涉及土地、环境、融资、市场、营运、移转及法律、财务、技术、特许条件、风险等问题。
从以上的概念得出BOT有以下几个特征: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特许权期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政府。
一、BOT在我国的现状目前在我国,对BOT的界定很模糊。
我国经济的起飞是基于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的主要政策是对外开放,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内资BOT。
目前我国关于BOT的奖励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是以外商为政策制定对象以及法律实施对象的,而对于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的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所以当内资BOT项目碰到问题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解决不得而知,而外资BOT的政策是否适用于内资BOT也无明确规定。
浅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BOT融资方式
浅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BOT融资方式一、前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是扩大城市的知名度、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必备条件。
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势必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二、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背景及其概念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税收以及由政府出面的借贷筹措资金,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在当前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大大快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无形之中增加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将逐步减少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国有资金的投入,实现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价格,这也使得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本将获得更多的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机会,因此采用包括BOT方式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其实质是一种特许权。
这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城市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赚取利润。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三、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存在的优势在我国,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应该说有其发展的优势。
这主要是因为BOT融资方式对于政府和投资方都有益处。
对政府来说,它首先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减少了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负担。
其次,它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政府投资超工期、超成本和运营服务差等弊病,为社会公众提供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服务。
再次,它有利于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产业化、市场化。
BOT项目法律风险
BOT项目,注意法规不完善的法律风险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
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其含义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授予私营项目公司行使,在经营期间,项目公司享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待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所有。
目前,我国BOT项目成为公共项目建设的主要融资手段。
但由于有关BOT的法律不是太健全,大大阻碍了BOT的发展。
1、政府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行民事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政府。
而在BOT 的运作中,涉及不少政府行为,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委托授权合同和政府保证BOT项目的相对垄断地位等等。
按照国际经济法,行为主体可以包括政府,但政府通常须以国库财产为基础承担法律责任。
在BOT项目中,特许经营协议显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规约束,而政府又不能作为民事行为主体,那么政府的法律地方不明确。
2、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有关BOT项目的规范的文件主要有:目前BOT项目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BOT项目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一、审批程序和标准不一,BOT方式合作的不确定因素太多,致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3、BOT项目纠纷争议的解决应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实施BOT项目各方发生争议是难免的。
目前主要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那么仲裁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是我国调整平等主体的民商事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律规定,亦或是国际公约或者国际私法。
目前尚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4、BOT项目的担保,目前尚无可依据的法律条文BOT项目的实施涉及到政府担保的问题。
关于政府担保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都曾明文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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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T是英 文 B i—preTas r的缩 写 ( O udO ea -rnf l t e 即
所 规定 的内容 必须 是缔 约方 间在 国际 法上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④ 缔 约 方 间必 须 有 一 致 的意 思 表示 。
通 过 向用 户收取费用或 出售产 品 以清偿 贷款 、 回收
投 资并赚 取 利润 , 特许 经 营期 限届 满 时 , 基础 设 该 施 无偿移交 给政 府 。B OT 的特 征 是 : 私营 企 业 基 于许可取得 通常 由政 府部 门承 担 的建设 和 经 营特
府筹资建设 的一种替代 方式 。这一 特点 把 B T方 O
式与一般合 资 、 营说 , 国政 府被 排 除 了 从 我 对 B T外 国投 资方作 保证 的 任何 可能 性 , 据 是 O 根
、
B T模 式 中主 要合 同 的法 律性 质 O
M a 0,2 0 y2 0 6
市政大型工程 B 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适用 O
刘 晓 雷
( 东政法 学院 华 上海 204) 0 0 2
摘
要 :O B T是 2 0世 纪 8 0年 代 以后 兴 起 的 一 种 新 的 投 资 合 作 方 式 。 一 些 国 家 在 发 展 基 础 设 施 面 临 资
金短缺 时, 采用 B T 的方式促使政府 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 , O 以加 快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 业的建设。分析我国市 政大型工 程对 B OT方 式的需求 , 讨论 B T主要名同的法律性质 与 B O OT模 式在 中国法律制度 下的适用 , 讨 探 B T模式 中的主 要争端在 中国的解决机制 , O 有着 重要意义。
致相 同 , 即政 府 承诺 将作 出一定 的行 为 , 而并 不 是 《 担保 法》 定的 民法 上的保证 。具 体而 言 : 规 ①政 府 保 证是政 府对 自身行 为所 作 出的 承诺 。② 政 府 保
许协议是 一个 国 内法 协议 。一个 协 议 构成 国际法 协议 , 必需满 足 以下 条件 : 只有 国家 和其 它 国际 ①
经济发展迅 速 , 基础设施 的需求 增 长 , 对 同时 , 长期
内容 上 , 它规 定的是某 一特定工 程 的建设 、 营 、 运 移
交等事 宜 , 非 国 际法上 的权 利 义务 , 并 因此 并 不 构
市场 的不 景气又使政府不 能提供 足够 的建设 资金 ,
一
成 国际法协 议 的 内容 要件 。在 纠纷 的解 决 和 法 律
B T特 许协议 在 主体上 是具 备 国际法 主体 资格 的 O
东道 国政府 和私人 之 间的约 定 。很 多情况 下 , 特许 协议 由东道 国 政府 和作 为 内 国法 人 的项 目公 司签
订 。此时特许 协 议 已没 有 国 际法 协 议 的可 能 。在
定 基础设施 的 专 营权 。上 世 纪 8 0年代 后 , 国的 各
建设一 经 营一 转让 ) 是指 政 府 ( 过 合 同 ) , 通 授予 私
主体才 能签订 国际 法协 议 。② 协议 必 须 以国 际法
为准 , 适用 国际法 而非缔约一 方的 国内法 。③协 议
营企业 ( 包括外 国企业 ) 以一定期 限 的特许 专营权 ,
许 可其 融资建设和经 营特定 的公 用设 施 , 准许其 并
适用 上 , 特许 协议纠 纷多适 用东道 国 国内法在 国内
解决 。故 B T特许 协议属 于国内法协议 。 O 2 我 国法律下 B T 中政 府保证 的法律 性质 . O
些 国家 不 愿再 增 添 债务 负担 , 是 就采 用 B T 于 O
方式 , 促使公共 部 门与 私营 企 业 合 作 , 为原 由政 作
对 第三 方行 为所 作 出的 担保 。 民法 上 的保 证 属此 种含义 。B T政 府保证 则与 保 证 的第 一种 含义 大 O
排, 如特许协 议 、 款 协议 、 设合 同、 营管 理合 贷 建 经
同等。其 中最 为重 要 的是政 府 与项 目公 司 间的特
许协议 。笔者认 为 , 中 国法 律体 系 来 看 ,O 从 B T特
1 我 国法律 下特许协 议 的法律性 质 . B OY项 目通常会 涉及一 系 列 的复 杂 的合 同安
我国《 担保法》 8 第 条的规定。而: 者认为, 笔 须注意 的是 在法 律保 证上有 两种基本含 义 , 一是 指保证 人
向对方 承诺 自己将作 出一定 的行 为, 是指保 证人 二
收稿 日期 :0 6—0 一O 20 3 9
作者简介: 刘晓 雷 , ,9 1 生 . 东政 法学 院法 学 专 业 硬 士 研 究 生 。 男 18 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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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刘晓雷 : 市政大型工程 B 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法律背景下 的适用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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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 内容 主要 是针对 政府政策 和违约 责任 , 不是 而 以债务的履行 为内容 。③政府 保证 是 B T合 同本 O 身内容的组成部分 , 而不属于 主合 同 的从合 同。①
政府保 证 仅 仅 为责 任 承 担 提供 了前 提 和 可 能 性 。 民法上 的保证 中 , 引起保证责任实 际产 生的不 是保 证人 的行为 , 是第 三人的行 为。⑤政府 保证 是政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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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1
第 3期
阿 广播 电 大 雩 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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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1 No. 1 1 3
20 0 6年 5月 2 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