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企业劳务纠纷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
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
简评《劳动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中体现并且致 力于体 现 劳动 者 的主人 翁地 位 。例 如 : 劳 动合 同法》 《 第
一
条规定 , 为了完善劳动合 同制度 , 明确 劳动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 构建 和发展和 谐稳定 的劳 动关系 , 制定本 法 。第四条 : 用人 单位应 当依法 建立 和 完善劳 动规 章制 度 , 障劳 动者 保 享有劳动权利 、 行劳动 义务 。《 履 劳动 合 同法 》的出 台正 是我 国民 主法 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 势必对保 障劳动者权益 起到 巨大作 用。
【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保障; 缺陷; 秩序 : 权益 制度 平等;
中 图分 类 号 :925 12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88 (09 l 一 27 0 10 — 23 20 )O 03 — 2
恰正是 上述劳动违法 问题 , 它通过详 细规定违法 责任 和处罚办 法大大提 高 了法律 的可操作 性 , 而在 很 大程 度上 将法 律武 器 交给 了 劳动 者本 从 人 , 并不在于提高 了劳动标准 , 是《 而 这 劳动合 同法 》 的最大特点 。
劳动者的利益 。
济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动合 同 法》 劳 的实 行 出发 点是 通 过规 范 劳动 秩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当 自用 工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这 一 条 应
中共“ 十七大 ” 告 中指 出 : 始终 把 实现 好 、 护好 、 展好 最 广 报 要 维 发
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作为党和 国家 一切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 。 重人 民 尊 主体地位 , 发挥 人民首创精神 , 保障 人民 各项 权益 , 走共 同富 裕道 路 , 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 . 做到发展 为了人民 、 发展 依靠人民 、 发展成果 由人民 共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若干不足的思考
《 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来 , 社
一
些 问题 。这 些 问题 包 括 连 续 的 在职时 劳动报 酬和加班 费拖欠 ,
会各界都给 予 了积极 的评价 。应 含 义和计 算 明确 , 两次 固定期 而对 于劳动者离职后主张支付拖 该说 , 该法的 通过有 利于 明确 劳 限合 同后的适 用问题 , 十年 的计 欠 劳动报酬 和加班费则不在其职
定, 劳务 派遣单 位违 反本法 规定
劳 动合 同 法第 七 十 一 条 规 造 成这些 问题 存在 的是与 《 动 劳
的, 由劳 动行政 部 门和其他 有关 定 , 全 日制用工 双方 当事人 任 合 同法》 非 配套 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 的, 何 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 需 要 《 动合 同法 》 劳 的进 一 步细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用 工 。终 止用 工 , 用人 单位不 向 化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时 期 , 标 准处 以罚 款 , 由工商行 政管 劳 动者支付 经济 补偿 。如果用人 由于我 国的劳动关 系呈现 出多层 并
日制 用工 情 况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问 部分 , 的履行 必须在 法律 的规 这一 责任 , 它 并没 有劳动 者在职 和
题 等方 面仍 存在 不足 , 有待通过 定和用人单 位的管理下进行 。[】 离职的 区分 , 目前的实践 中 , 1 但 在
司法解释或修 改法律进 一步修 改 当出现 法定 的情形 , 用人 单位也 处理用人单位拖延 结算 劳动者在
理部 门 吊销 营业执 照 ; 给被 派遣 单 位存在 严重 违法 行 为 , 比如 拖 次性 、 杂性 , 复 涉及 多方主体 , 牵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 算 以及 十年 的长度 问题 。无 固定 责范 围 , 劳动者 举报 到劳动监 察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不足的若干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地不 断深入和完善, 市场在社会资源 律的规定却让我们无从下手 。 的配置中逐步代替行政计划和命令发挥主导作用 , 这引起很多社 会关 系发生基础性的变化 , 中之一便是劳 动关 系 , 其 现行 的劳动 否 还 继 续 有效 用工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 这是 新法 中第 9 0条的规定引起 的疑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 由于我国众 多的人 1 以及 签订竞业 限制条款的 目的是为了保 护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 , 但是 : 3 按 现今产业结构 的问题 , 劳动岗位尤其是受 劳动法调整 的劳动关系 照《 劳动合 同法》 这些保 密条 款是订立在劳动合 同中的, , 如果用 成 为了一种稀缺的资源 , 劳动力使用者往往处 于优势地位 , 而劳 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 按照该法 8 7条的规定 , 向 应 动力所有者很多时候处于劣势地位 , 这对 于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而对竞业 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 , 只字未提 , 这
《 劳动合同法》 中关 于竞业 限制 的规定加强 了对商业秘密 以 《 劳动合 同法》 的颁布施 行引起社 会各界 的广 泛关 注 , 的 及知识产权 的保护 , 它 而之前我国对于无形财产往往忽视 , 造成对 颁布有利于劳动者保护 自身权益尽 管如此 , 这部万众 瞩 目的法 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侵害 ,救济权利不完整 ,无救济 即无权利” “ 的 律还是存在一些漏洞有待改进 的 , 文拟就《 本 劳动合 同法》 中的 反面尴尬局面便使许多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可奈何 , 这种情况 “ 竞业限制 ” 在的主要 不足之处 进行分 析 , 存 求教 于大家 , 以期 在劳动关系中表现得尤 为突出。 以说《 可 劳动合 同法》 在这方面的 待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完 善或者配套 司法解释 的出台 , 促进该 规定给出了较好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几点疑问
浅论《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几点疑问【摘要】2008年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它也存在劳动合同分类界限不明确,培训服务期的定立,无效劳动赔偿不明确,经济补偿不确切等问题,这种情况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为此,作为政府应该尽力完善法律制度、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在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规范,使劳动市场更加稳定和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分类;培训服务期;经济补偿1.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主要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是整个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当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但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本文将会探讨几个《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有些疑惑的地方,并且写出作者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解决的方法。
2.正文2.1 《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几点疑惑2.1.1 关于培训后签订服务期的问题劳动经济学中说过,培训分为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一般培训是有劳动者支付全部费用,而特殊劳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但在现实当中,一般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为了能够使人才更好地为自己所用,他们都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培训,并且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为了减少培训结束后劳动者跳槽的风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在这条规定当中有不尽详细的地方,首先是服务期的约定,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弱势群体,加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他们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一直处于下风,不规定一个服务期的上限,或者是培训费用的范围,而《劳动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说得很模糊,将决定权交到了用人单位的手中,这对于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一、引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深入贯彻实施。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工作成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提出今后的工作计划。
二、工作内容概述1. 组织学习宣传-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确保每位员工了解法律内容和精神。
- 通过内部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 规章制度完善- 对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 合同签订与执行-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益义务。
-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及时签订、变更、续签或解除。
- 监督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 监督检查与反馈- 定期开展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自查和专项检查。
- 建立员工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对劳动合同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三、重点成果1. 全体员工法律意识显著提高,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理解更加深入。
2. 劳动合同签订率XXX%,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无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3. 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
4. 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员工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 问题:部分员工对劳动合同内容理解不全面,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
解决方案: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定期解答员工疑问,确保员工对合同内容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2. 问题:劳动合同变更、续签流程繁琐。
解决方案: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合同变更、续签的效率。
3. 问题: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在初期处理复杂问题时经验不足。
解决方案: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同时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自我评估/反思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来源/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作者/马靖昊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
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
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
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
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
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
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
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
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
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
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
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
劳动法缺陷反思
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反思《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缺陷【金玉良言】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极有可能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蜕变成为"祸国殃民"之举,以致出现董保华教授所预言的"企业、劳动者、政府三输的局面"。
真正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劳动立法应该是董保华教授所说的"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而非以仅仅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保障来弥补执法不严的现实缺陷。
【金玉良言】《劳动合同法》与中国现实国情的严重脱节,使得企业严格守法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之不理",无异于"坐以待毙"。
惟有以积极的心态以及正确的方式应对《劳动合同法》生效带来的法律风险,才能在"危机四伏"、"险象环生"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一、前言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神秘面纱终于在这一天被揭开。
颁布伊始,《劳动合同法》因其"向劳动者一边倒"的立法取向赢得了鲜花与掌声。
正如该法的立法宗旨所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似乎预示着劳动者春天的到来,但是,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举措却使《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诉求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
二、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深圳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面对劳动合同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华为不得不斥资十亿,以"赎回"本属于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定 义存 在几个 问题 : 、 一 关于 无固定期 限劳动 合同 中“ 无
实 行劳动合 同制 度或 者国有企 业改 制重 新订 立劳动 合 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 , 或者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 提 出或者同意续 订 、 订立劳动合 同的 , 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 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 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 应 该规定
4 0
一
、
欠 缺 “ 动 关 系”的定 义 以 及 “ 动 者 ” 劳 劳
存在 一些问题 。 《 动合 同法》 1 劳 第 4条规定 ,无同定期 限劳 动合 同 , “ 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这 。
一
主体 资格 不 明确
国家建立 劳动合同制度 ,目的是为 了规范劳动者 与用 人单位之 间的劳动 关系 , 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 。《 劳动合 同
益 的平 衡 。
业 限制 , 一是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 , 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 制期 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 。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 竞业 限制约定的 , 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应 三是规定竞 业 限制 的人员 限于用人单位 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 的人 员。四是规定 实行竞业限制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扩大 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国劳动 适 我 法确立 了经济补偿金制度 , 但其适用范 同仅 限于协商解 除 、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和经济性 裁员 三种 情形 ,不适用于劳动 合 同的终止 ,将劳动者 因用人单位原 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 支付经济补偿金 , 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 , 变相鼓励 了
金 , 按 5 %以 上 10 要 0 0 %以下 加 付 赔 偿 金 用人 单 位 违 法 解
劳动心得体会反思总结简短(通用8篇)
劳动心得体会反思总结简短(通用8篇)劳动心得体会反思总结简短篇1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
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
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作者:吕敏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还不足半年。
在该法实施后的这几个月里,企业界和学界围绕该法作出了许多激烈的争论,暴露出了《劳动合同法》在过渡性条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个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的时间和空间。
笔者在分析三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即进一步明确过渡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删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限制固定合同的总期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原因完善作者简介:吕敏,女,中共南通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还不足半年。
在该法实施后的这几个月里,企业界和学界围绕该法作出了许多激烈的争论。
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何以在实施之初遭遇如此尴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的时间和空间。
笔者拟就《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它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当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仍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有关《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等都存在漏洞,致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一)过渡性条款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思考摘要: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 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在法律层面上独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新法的“诞生”引发了一系列强烈的连锁反应。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还是企业责任,调整劳资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针对立法原则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分析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在这从劳动者、资方、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基础上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社会责任引言在一片争议声当中,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
社会各界对该法的颁布及实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针对主要条款的讨论,甚至立法出发点、立法角度等等,更是引发了无数争议。
一、《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影响2007年6月29日,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社会调查,第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案的出台,对多年来的的各个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所确定的劳动法的立法模式会有相当大的调节,某种程度上,企业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工利益,对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明确的限制。
这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或者说,对于企业的各个层面来讲,其利润点会受到影响。
面对新的框架下的《劳动合同法》,企业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对策。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措施,规避由此带来的利益风险与法律束缚,规避《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责任的影响。
产生社会影响最大的,中国排名第一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辞职门”事件。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经过三个月的调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高层通过董事会的讨论,通过了一个名叫《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的文件,同年10月8日向公司其他人公布了这个文件。
文件内容如下,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包括总裁在内),在10月底前必须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生效后,领用临时工卡上班;七天后,已经办理辞职的员工与其旗下的各子公司再重新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位、待遇一切不变。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
虽然《 草案》 对于合 同终 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规定得 更加 明
确了, 但是《 案》 草 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 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 的
按 满 年 个 《 草案》 1 第 3条对劳动 合 同的试用 期进 行 了严格 的规 定 , 工作 年限 , 满 6个月 支付 半个 月工 资 、 1 支付 1 月工
下. 用人单位 当然倾 向于 不签 合同。 但事 实上这可能会 对其 造成 的保 护 。 损害。
第二 .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劳动者要 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0天 内就可 以顺利实现转接 . 而有些工 第三 .该条款 并没有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及时补办书面 劳动 预告期间。有些工作在 3 草案》 对不 同情况作出不同规 合同手续的惩罚措施 . 没有法律强 制力 。 不利于促成书面合 同的 作则需要更长 的时间。这就需要《 另外 。 建议《 草案》 于一 些需要保 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 对 签订 。 为劳动者维权带来 了不便 。因此 。 应建立签订合 同的举证 定。 责任倒 置制度 。当发生劳动争议 时 . 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 责任。 况 . 须 规定特 别的程序 和较长预 告期 间 . 以便 用人单位做 好保 密工 如其 能够 用合 理书面证 据举证 。则免除其责任或向劳动者追究 作 。 责任 。相 反 . 若其举证不能 . 则依 法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这 第三 . 对于特殊情况 下. 劳动者可 以不通知 用人单位 立即解 样. 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有利于用人单位 的。 由于该制度 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值得商榷 。 因为订 立合同的 目的就是为双方 若 则合 同就无 的建立, 也会对其主动签订劳动合 同起到督促作用 , 较好地保护 的权 益设 置保 障 , 无需任何通知 即自行解 除合 同 , 不利于保 障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 定。 了劳动者 的权益 。同时,还应 明确规定 用人单 位举证不能情况 任何 法律 约束力可言 , 下, 有关部 门对他的惩治措施 , 强制立即补办 书面劳动合 同手 如 续、 规定对其加 以行政处罚或赔偿劳动者相应费用等。 二、 试用期制度 存在的问囊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之处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较为完善。
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该法中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如没有规定试用期的起算、试用期工资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漏洞,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对试用期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该法的一大亮点。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笔者欲对该法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发表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试后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起争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回到原单位的劳动者有的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有的可能从事新的岗位。
对于劳动者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不需要再次试用;而对于后者,劳动者从事全新的岗位,若不试用,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不能全面了解劳动者,进而担心其能否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时. 可领 取 缴 纳 的劳 动 保 障 金 : 业 则 企
可 以通 过 每 年 与 “ 劳动 保 障 金 ” 理 机 管 构 进 行 结 算 的 方 式 .补 足 该 年 支 出部
的用 工 环 境 . 乏 与 企 业 博 弈 的资 本 ; 缺 企 业 出 于 成本 的 考 虑 , 惜 违 反 《 动 不 劳
合 同法 》 降低 劳 务 成 本 ; 业 与 工 人 来 企
在 整 个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以及 用 工 过 程 中
度 . 立用人市场 的“ 名单” 度 , 建 黑 制 推 广 格 式 合 同 .并 将 合 同鉴 证 纳 入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制 度 提 高 工 人 福 利 。 二 是 建 立 “ 动 保 障 金 ” 度 . 善 用 工 稳 定 劳 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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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行为。 知识创新型竞争表现为法院 的 口号。 司法知识是一种
在 司 法 活 动 中逐 步 生产 并 生 产 出 来 的 判 断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 最
地 方的竞争之 中. 存在着 司法绩效型 竞争、 公共服务 型竞争和知识
创 新 型 竞 争 这 三种 竞 争形 态 。司法 绩 效 型 竞 争 , 法 院 服 务 地 方 建 是
企 业 的执 法 情 况 , 分 收取 。 区
应 的 指 标 控 制 系统 .通 过 定 期 的企 业 调 查 .获 得 当 地 同类 行 业 平 均 工 资 等
辖 区 内 每 家 企 业 和其 工人 开 立 “ 动 劳 保 障金 ” 户 . 区 内 的企 业 与 企 业 正 账 辖 ( 自《 学杂 志》 0 2年 第 2 ) 摘 法 21 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0年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征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一)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局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问题。
它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新规定了行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用工稳定,能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对我区经济平稳发展起到基础作用。
(二)提高单位用工成本,促使企业审慎用工由于受到整个市场就业和劳动用工条件的影响,当前的企业用工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讲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动权。
很多企业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存在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多种违约情况,大大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企业对用工将会越来越谨慎。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了解不全。
一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广大劳动者都对该法寄予厚望,但有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知道甚少。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工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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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解除劳务派遣Rethinking About Defects of The《Labour Contract Law》《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各界好评如潮。
毫无疑问,该法的通过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该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劳动合同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至少从某个角度审视是如此。
本文拟就《劳动合同法》存在的若干主要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求教于大家,以期待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或者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促进该法的更好实施。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第14条)。
这种立法思路在目前我国背景下无可厚非,但仔细分析条文,则会发现存在漏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2006年向社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将无固定期限合同定义为“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前者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约定,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后者则是“未约定”终止时间。
比较而言,前者更为合理,因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影响重大,应经双方明确表示才可成立。
这一定义的重大转变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如何认定合同的期限?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劳动合同类型的定义,如果当事人不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该合同显然不属于这三种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当事人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第14条第3款就无法适用。
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也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看,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并不无效,因此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属于既非无效又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另类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劳动合同不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文本而是由双方协商订立的,该条也无法适用;即使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是否构成损害以及损害的数额都难以计算。
而且该条款也仅仅只是责任条款,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仍然无法解决。
未来实践中,大量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将是一大难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精神,如果将现有条文第14条第3款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增加“或者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内容就可以避免这一漏洞。
目前只能通过司法解释对第14条第3款进行扩大解释,以弥补这一重大漏洞。
二、劳动合同的瑕疵《劳动合同法》有关合同瑕疵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笔者认为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更为合理。
因为将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害方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受害方将占有主动地位,受害方可以选择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可以使合同有效,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上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受害方的权利保护。
[1]而且劳动合同的无效涉及一系列棘手的法律难题,包括工伤的认定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效力等复杂问题。
立法应当尽可能地使劳动合同有效,这样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就业。
作为可撤销合同,劳动者可以在撤销期限内主张合同无效,如果过了撤销期,在《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高度自由权的背景下,例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第36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
由于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为了使劳动者在合同无效时也可以同样获得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第46条第1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第5项,第26条第1款)。
这种规定,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无效并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成立。
如果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就可以避免法理上的障碍,因为可撤销合同过了撤销期就成为有效合同,自然可以解除;如果当事人在撤销期内撤销合同的,则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即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在法理上可以言之成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38条),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也有所增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在《劳动法》(第29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例如,雇员拒绝提供虚假证据,拒绝超速或者超载驾驶货车,雇主不得解雇雇员。
在美国,即使雇主和雇员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判例也不允许雇主解雇拒绝从事违法行为的雇员。
[2]有关合同解除的主要不足体现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上。
《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90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规定,看似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其实并不合理。
首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受到限制的,而劳动者的责任则不受限制,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劳动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它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法解除合同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它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
《劳动合同法》这种简单的规定,不符合法理。
而且这种责任机制容易鼓励用人单位尽早违法解除合同,因为劳动者已工作期间越短,雇主的赔偿金额越少,这种责任机制实在荒谬。
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这种责任机制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美国,在固定期限合同中,法院通常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解除时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原告在合同到期后难以找到相似的工作或者只能找到工资更低的工作,被告还要赔偿原告的未来损失。
[3]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如果原告对雇主提供无固定期限工作产生了合理期待,则雇主在没有正当事由解雇雇员时,法院通常会通盘考虑雇主如果未解除雇员时雇员可以获得的收入、雇员剩余工作年龄等因素来决定赔偿金额。
在:Beales v.Hill haven,Inc.[4]案件中,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支持了陪审团对一名62岁女雇员赔偿208,476美元的裁决,因为原告举证她很难在该领域找到类似的工作,而且可能工作到65或者70岁,并证明了其损失将在49,152美元至315,791美元之间。
在Diggs v.Pepsi—Cola Metropolitan Bottling Co.,Inc.[5]案件中,第六巡回法院根据原告解雇后的工作薪酬和原有薪酬的差距,判决被告支付其26年半的未来工资损失赔偿。
在Stark v.Circle K Corp.[6]案件中,蒙大纳州最高法院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支持了一项支付给原告28年未来工资损失的赔偿。
总之,在美国判例中,法院通常需要考虑四大因素:雇员的年龄以及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工资以及津贴等其他无形的福利,原告找到新工作需要的花销,原告重新找到工作之前合理期间可以获得的诸如汽车、保险等额外福利的重置价值(replacement value)。
[7]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将雇主违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额固定化,且赔偿标准低下,极有可能使《劳动合同法》有关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严格限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努力落空。
《劳动合同法》这种单一的、僵化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标准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败笔!四、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的规定,其主要进步在于: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第57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派遣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58、59条),尤其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明确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现实中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直接受雇雇员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