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规[2011]8号)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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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比先进与表彰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生育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1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现将《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的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适当挂钩、双方分担。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二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确定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第五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50元。

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应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

常州2024产假新规定正常生育:15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21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7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15天常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上调1、为了进一步优化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发布常州市_年度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调整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2、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_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由2470元提高至2635元。

3、即_年7月1日起,常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均可按规定领取到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6 35元。

产假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产假工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员工休产假期间,由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未支付其工资性收入。

单位在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中,休产假员工个人的应发工资数填写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产假陪产假多少天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天数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5.陪产假15天。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统筹层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常州生育险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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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及辖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房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167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9.08【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9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比先进与表彰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如下:一、统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的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由个人缴纳。

对原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并逐步向职工医保转移接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2011年常州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最新标准

2011年常州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最新标准

2011年常州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最新标准:基本养老保险28.5%,单位承担20.5%,个人承担8%。

基本医疗保险10%+5元,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5元(医疗救助险)失业保险3%,其中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

生育保险0.8%,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按风险大小划分为三类,分别为0.5%、1%、1.5%,由单位承担。

每年七月一日会有所浮动,浮动比例不超出50%。

人事代理社保代缴执行二类标准。

合计43.3%+5元2010年常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已从1369上调至1583,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个人扣费情况:养老保险为126.64医疗保险为31.66失业保险为15.83大病救助5元合计179.13从7月1日起,常州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作调整。

其中,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1054元、不得低于1794元。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纳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据悉,以上基数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帖子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4278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概述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基本权利,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女性,包括:在本省内从事劳动或就业的女性,以及居住在本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

三、参保条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城镇企业或者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的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2.在本省城镇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3.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

4.户籍在本省城镇或者农村,非本省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按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女性参保。

四、缴费标准(一)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月分别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 合规自主缴纳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非工商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未达到力所能及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在法定框架内自主申报缴纳。

(三) 标准和上限缴费基数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按月平均数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上限不超过本市在统筹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省属分支机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为下限。

五、待遇标准(一) 分娩补助金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医疗机构正规分娩且附着膜破裂时间自然而然者,享受一次性分娩补助金。

分娩补助金标准为25%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人每次给付标准金额为1000元。

2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报销(1)

2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报销(1)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报销发布日期:2018-03-26浏览次数:1310字号:K大中小』一、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报销二、范围对象参加常州市本级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三、政策依据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3.《关于印发<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280号);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

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或《常州市市本级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对应材料。

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1)本地生育:①男职工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②医疗费用发票(原件);③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④出院记录(住院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⑥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⑦男职工配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原件);⑧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原件)。

(2)异地生育(在本地生育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①用人单位出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的证明(原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流引产(1)本地生育流引产:①男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②医疗费用发票(原件);③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原件);④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住院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⑤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配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原件);⑦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原件)。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一)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

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常政规〔2014〕5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常政规〔2014〕5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正文:----------------------------------------------------------------------------------------------------------------------------------------------------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常政规〔20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原《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各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相关款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6日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2005年市政府常政发〔2005〕15号文公布,根据2014年5月16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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