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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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的合作关系,以“资源互换,忠诚合作,互利互惠”为合作原则,结成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框架

1、甲方作为保险人,根据乙方需求,设计专属车险合作方案,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配合甲方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2、甲、乙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以人保财险流程控制系统为技术支持,实现甲方理赔资源和乙方代理保费规模相匹配,在协议期内实行合作星级管理。

4、保险业务由甲方指定营销团队与乙方进行对接,保险理赔由甲方理赔中心与乙方进行对接,双方通过友好合作,共同在车险承保、续保和理赔等各个环节广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二条维修费用标准

1、配件价格统一以人保江苏省分公司理赔系统的市场报价为基准。

2、维修工时费(喷漆、钣金整形、钣金拆装)部分项目基准价格按甲方制定标准执行(表1、表2、表3),未涉及项目的工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修理辅料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单独玻璃破碎,按福耀公司报价下浮10%定损。

第三条甲方对投保车辆的服务承诺

1、甲方承诺向投保客户通过95518客服电话提供24小时事故受理专门服务。甲方应在事故受理后,应尽快派遣查勘定损人员前往修理厂家或事故现场,在完成查勘、定损以后,向投保客户提供理赔一站式服务。

2、接报案后,如甲方认为确需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须在15分钟内电话联系客户,并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

3、甲方承诺在乙方对投保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在事故车拆解、损失项目确认且双方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时起,按照以下约定时限完成定损工作(水淹等特殊车损案件除外)。

不能一次定损的保险事故车辆,经甲方认定后,所发生的合理维修费用由

甲方予以追加,追加定损时限同样按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甲方承诺在保险责任明确、客户提供的有效理赔单证齐全、赔偿项目及金额达成一致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赔款支付手续:

第四条合作互动规则

1、合作互动规则由甲方制定,共分四个合作星级,乙方可根据自身保险费业务规模享受相应星级的优惠条件。合作互动项目包括:配件管理费浮动,工时费浮动,免现场额度浮动。

2、首次与甲方合作的厂家统一从二星级开始,之前已经和甲方有合作的厂家可根据以往的保费贡献度、直接套入相应的合作星级,原则上甲方按照乙方的保费贡献度,每季度重新评定星级。

3、在合作期内甲方将对乙方业务及赔付情况进行跟踪,乙方全年代理保费累计低于30万元或赔付率超过60%,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

第五条诚信度监督

甲方如发现乙方在保险事故车辆维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如:伪造现场、故意扩大损失、制造虚假案件等,一经查实,本协议立即终止。

第六条保密约定

1、除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市地规则的要求披露外,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由对方

提供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信息。

2、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归还。

第七条本协议书修订或变更

由于以上条约受到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及保险行业自律规定制约,故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如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同时通过定期数据分析,根据双方实际的业务合作情况及甲方的赔付数据(主要以甲方系统为准)的变化,将对以上合作内容作更新调整;协议的修订或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自书面签署约定内容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书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为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对原协议无任何疑义或不需作任何改动的,原协议可自动延续至续签合作协议之日止。

2、如果本协议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阻止,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3、如果本协议的履行受阻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或保险监管政策,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4、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按照本协议原则和精神开展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之行为时,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若对方存有异议,可通过友好磋商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5、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最终客户之间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和有效性。第九条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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