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8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8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合同主题] 达成了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为保证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一、保证范围。
1.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二、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总额,即 [合同金额]。
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为 [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乙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 [履行期限]。
五、保险理赔。
1. 乙方应当在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六、其他约定。
1. 本保证保险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保险公司对于乙方提出的赔偿申请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合同履约保证人为担保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责任豁免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情况的赔偿:3.1 合同履约保证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2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3.3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条款而导致的损失;3.4 合同履约保证人对被保险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担保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担保;3.5 合同履约保证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担保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4. 理赔流程4.1 出险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发生可能触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书;- 保险合同副本;- 发生违约的相关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材料。
4.2 理赔申请保险人在接到合同履约保证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保险人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合同履约保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理赔申请书;- 损失状况说明书;-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4.3 理赔调查保险人有权对合同履约保证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合同履约保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
4.4 理赔结论保险人应在完成理赔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理赔事故做出结论并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
如果理赔申请得到受理,保险人将在合同履约保证人确认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予赔偿。
5. 保险费用与索赔率保险费用以年度为基础收取,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索赔率为合同履约保证人每年的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
6. 终止保险合同6.1 合同履约保证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履约保证关系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8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8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概要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存在退货、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资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本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保险要求,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约保险,以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相关信息,在其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履约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及有关文件。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履约保险的保险标的应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设备、货物等。
2.2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名单、涉及设备的规格、涉及货物的数量和价值等,以便乙方购买适当的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金额应覆盖合同履行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4.2 如保险费用发生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时支付额外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和范围5.1 履约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货物丢失等,具体保险责任和范围应根据乙方购买的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
5.2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和时间提供有关文件。
5.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在保险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6.2 如保险公司接受甲方的理赔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并确保甲方能够按时获得理赔金。
6.3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理赔金额不足,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维权,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书面解除通知。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提供服务、履行债务等。
第二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期限内,合同履约期间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或延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应在出现履约保证情况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1. 以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不承担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系重复履约保证;b)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履约违约;c) 被保险人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履约违约;d) 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额度。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履约保证理赔申请。
第七条保险理赔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履约保证情形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应在合同履约保证期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合同争议1. 本保险合同因履约保证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以上为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协议》,甲方自愿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并承诺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履行保证责任:1. 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履行,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2.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约金额的 [保证比例],即 [具体金额],甲方保证在该金额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履约保证。
3. 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延期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并确认保证责任的变更。
4. 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履行,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乙方进行赔偿。
5. 保证通知。
乙方在发现甲方保证责任发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履约保证的索赔程序。
6. 保证终止。
保证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解除保证责任等,保证终止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提供履约保证。
7. 其他约定。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应在本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并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范本,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人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人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协议方一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方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甲醛检测与分析服务。
甲方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乙方指定场所进行甲醛含量的检测,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检测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甲醛的浓度、可能的源头以及改善建议。
1.2 甲方还将提供甲醛去除处理服务。
甲方承诺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乙方场所进行甲醛去除处理。
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净化、材料处理及环境改善措施。
1.3 除了前述服务,甲方将对处理后的环境进行后期监测。
甲方将在处理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乙方场所的甲醛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提供监测报告,确保甲醛浓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
2. 服务费用2.1 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
该费用包括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及后期监测服务的所有相关费用。
2.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费用。
逾期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双方约定进行。
3. 服务时间3.1 服务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具体的开始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3.2 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所有约定的服务工作,包括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及后期监测。
4.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服务完成及所有相关费用结清为止。
4.2 合同的终止将于服务完成后自动发生,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
5.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和后期监测服务。
确保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提供详尽的服务报告,并在服务完成后提供必要的咨询与建议。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在服务期间提供必要的配合。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附件2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中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因自身原因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模板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模板保险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名称】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名称】签订了合同,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保险,由丙方承保。
为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本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并未违反合同规定,未延误履约时间,未出现不履约的情况,乙方因此无法得到约定的款项,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如乙方发生不履约的情况,丙方有权拒绝赔偿,乙方应自行承担不履约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万元,为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金额。
2.2 若乙方发生不履约的情况,丙方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费3.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支付保险费。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丙方有权中止赔偿义务,但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银行账户为【账户信息】。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起始日期】起至【保险终止日期】终止。
4.2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不履约的情况,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事故进行核实,否则丙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条保险理赔5.1 乙方在向丙方提出保险理赔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因此无法得到约定的款项。
5.2 若甲方发现乙方发生不履约的情况,也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险理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确实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免除6.1 若乙方故意造成合同履约不履约或违反合同规定导致不履约的情况,丙方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6.2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但未通知丙方或提供不实信息,丙方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终审稿)
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投保人与所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五)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
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