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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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
起着关键作用。

合同成立指的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就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的内容经过法定程序或者约定的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在合同成立阶段,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就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权利义
务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相互的承诺和合同标的等。

合同成立是合同的第一步,标志着双方的意思已经相互表达清楚,但合同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合同生效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形式要求,比如书面签字、公证等程序,也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比如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明确性等。

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形成和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合同成
立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合同的形成和执行过程,避免发生纠纷和误解。

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法第三章

第二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 一、附条件的合同
• (一)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条件通常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 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 (一)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 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 期限通常分为两种: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也可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 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 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 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 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案例二
•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 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 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 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 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 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 •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 D按有效合同处理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摘要: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与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但对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却未作严格的区分,更未区分合同未成立与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混淆。

本文较详细地提出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区别之处的个人看法,以此与法学界的同行探讨,并以引起司法实践在适用法律上的谨慎。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比较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2)05-0061-03一、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回答的是有没有合同的问题。

在各国立法例以及国际性条约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承诺,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即成立。

因此,合同订立的程序表现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具体阶段。

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因各自的利害关系,为订立合同会进行几番讨价还价,所以,合同的成立又总是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①合同的有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是回答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个成立的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有效等几种情况,因此,合同有效只是合同成立后的一种情况。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开始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回答的是一个有效合同是否具备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个有效的合同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即符合生效要件时是一个生效合同,否则是一个不生效的合同,因而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有效的一种情况。

二、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由于以前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规定不太清楚,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也有较大分歧,当然,由于人们对合同成立问题重视不够,对其成立要件的研究也很薄弱。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合同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防止因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而造成合同的效力瑕疵,怎么样签订合同才能减少风险呢?也许"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就是你要找的,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之成立最一般的表现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 比方附有条件合同, 要等到条件成就之时合同才发生效力。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 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在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 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对于合同的生效, 一般要求符合下面三个条件:(1)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才能。

行为才能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 一个10 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 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 岁的小孩根本不可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通常, 年满16 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的。

(2)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 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假如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 那他就应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3) 订立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_经济法

合同法_经济法

2.不安抗辩权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 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4月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 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 以提出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 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5.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区分开来,那就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和条件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形成了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通常是在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后,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合同书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的内容经过法定程序或者约定程序,满足了法定的条
件或者约定的条件后,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即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合同的生效通常是在合同的签署后的一定时间内,经过法定的程序或者约定的程序,合同生效并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了双方的意思,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经过了法定程序或者约定程序,产生了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形成的前提条件,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志。

在实际的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有
着明显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合同关系。

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和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成立阶段,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合同的对象、内容、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和方式等。

只有当双方就这些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算是
成立了。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共识,表现为双方的
意思表示已经相互到达,但合同还没有生效。

合同生效则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
法定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
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生
效则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后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实际的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清楚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免发生误解和纠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准确的合同范本,并解释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一定的目的,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而合同成立时生效则是指合同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后,即刻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情况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后,即可依据合同
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对方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是合同签署的时间,而不是在后续的某个特定时间点。

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立即享受合同的权利
和履行合同的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签署合同后的等待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生效的风险。

然而,合同成立时生效也需要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
充分了解,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签署合同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为合同生效时间较早而导致的不必要纠纷和损失。

总之,合同成立时生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生效方式,它可以让当事人在达成协
议后立即享受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也需要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合同成立时生效的原则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施。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并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涉及到多种法律条款和程序,需要专业的合同范本专家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签订方式和时间等。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确保合同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和争议。

另外,合同的生效也是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始生效,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在合同范本中明确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以及合同生效后的权利和义务分配。

总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范本专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只有经验丰富、精通法律条款的专业人士才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咨询服务。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内容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我国从建国之始,一直比较重视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制建设。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然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即便是合同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般人们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的存在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我国学者的论述亦多从区分无效与不成立的意义着手来立论,对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约等问题探讨较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主要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民法体系的宏观视角上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缘由及意义等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无效,法律后果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讲,是指合同的有效,就是说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的约束力,在狭义上讲,就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

首先我门先说一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本质不同,合同有效期是指签订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为合同虽然已签订,但合同生效会有条件。

合同生效期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常常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当合同签订完毕,就不可避免的讨论到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

很多人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今天为大家讲讲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之间的区别。

一、合同生效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合同有效期是指签订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为合同虽然已签订,但合同生效会有条件。

合同生效期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则以双方签字作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生效期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则以双方签字作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

三、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在签订之后想要产生法律效力的,是需要具备一定构成要件的,只有在满足之后才算是合法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了解。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那么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呢?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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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2 年 第 5 期 0
N 0. , 5 2002
学 术 探

2 0 年 9 月 0 2
Se pt ., 2002
A c adem i c Expl at on or i
合 同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 之 此 较 有
同 内 容 和 形 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而 是 否 受 法 从
律 保 护 的 问 题 。 一 个 成 立 的 合 I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N
分 了合 同 有 效 与 合 I 生 效 , 么 , 们 的 构 成 要 N 那 它
件 当 然是 不 同 的 。 确 立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即 要 考 查 当 事 人 是 否 通 过 意思 表 示 设 立 、 更 或 终 止 了 某 些 民事 权 利 变 义务 关 系 。 只 有 这 些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确 定 且
适 用法 律上 的谨慎 。
关 键词 : 同法 ; 合 合同成 立 ; 同有效 ; 同生效 ; 合 合 比较
中 图 分 类 号 : 93. D2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7 3 2 0 )5—0 6 —0 10 2 X(0 2 0 01 3


合 同 成 立 、 同 有 效 与 合
没 有 合 同 的 问 题 。 在 各 国 立 法 例 以 及 国 际 性 条 约 中 ,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要 约 ,另 一 7 当 一 s 事 人 的意 思 表 示 为 承 诺 , 约 与 承 诺 一 致 , 要 合 同 即成 立 。 因 此 ,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表 现 为 要 约 和 承 合 诺 两 个 具 体 阶 段 。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T-当 事 人 X b
件 的 认 识 也 有 较 大 分 歧 ,当 然 , 于 人 们 对 合 同 由 成 立 问 题 重 视 不 够 , 其 成 5 对 Z要 件 的 研 究 也 很 薄
弱 。 特 别 是 在 对 合 I 成 立 与 有 效 不 作 区 分 的 情 N 况 下 , 同 有 效 的 条 件 就 被 认 定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要 合
定 不 太 清 楚 , 于 合 同 成 立 与 合 同 有 效 的 构 成 要 对
合 同 生 效 的 概 念 不 同
合 同 的 成 立 , 指 当 事 人 通 过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是 方 式 对 合 同 的 必 要 条 款 达 成 合 意 。 当 事 人 之 间 客 观 上 产 生 了 合 同 关 系 。 合 同 成 立 回 答 的 是 有
因 各 自 的 利 害 关 系 , 订 立 合 I 会 进 行 几 番 讨 价 为 N
还 价 , 以 , 同 的 成 立 又 总 是 要 经 过 要 约 、 要 所 合 反 约 、 要 约 直 至 承 诺 的 过 程 。 再
合 同 的 有 效 , 指 业 已 成 立 的 合 同 将 对 合 同 是
成 一 致 , 合 同 有 效 强 调 合 同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 而 从
意 思 表 示 上 说 , 同 成 立 要 件 强 调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合
致 性 ,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 合 I 有 效 即 而 N 要 件 则 强 调 意 思 表 示 的 自 主 性 和 真 实 性 ,即 使 当 事 人 达 成 了 协 议 , 如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已 经 成 但
当 事 人 ) 至 第 三 人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 是 回 答 合 - 5
立 的 合 同 也 可 以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确 认 无 效 o Q这 些
主 张 在 理 论 上 都 是 站 得 住 脚 的 , 既 然 《合 I 法 》 但 N 区 分 了 合 同 成 立 与 合 同 有 效 , 司 法 实 践 中 又 区 在
可 能 履 行 , 事 人 各 7- 意 思 表 示 协 议 即 构 成 合 当 b的 同 。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有 :1 、主 体 上 的 要 求 : 有 须
双 方 或 多 7- 事 人 ; b当 2、内 容 上 的 要 求 : 备 了 必 具
件 。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同 成 立 与 合 同 有 效 的 要 件 合 有 相 似 之 处 , 都 包 含 合 同 的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如 求 , 其 侧 重 点 不 同 ,主 要 是 , 合 同 内 容 上 说 , 但 从 合 同 成 立 要 件 强 调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达
冀 蓓 红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昆 明 6 0 2 ) 云 云 52 3
摘 要 : 我 国的合 同法 理论 上及 司法 实践 中 , 渐认识 与 区分 了合 同的 成 立与 有效 , 对 于 合 同有 效 与合 同 生效 在 逐 但 却 未作严 格 的区分 , 未 区分合 同未 成立 与未 生效 的法律 后果 , 更 导致 了司法实 践 中对 上述 问题 的混淆 。本 文 较详 细地 提 出合 同成立 、 同有 效和合 同 生效 区别之 处 的个 人看 法 , 合 以此 与 法学 界的 同行 探讨 , 以引起 司法 实践 在 并
果 有 : 力 待 定 、 撤 销 可 变 更 、 效 、 效 等 几 效 可 无 有
种 情 况 , 此 , 同 有 效 只 是 合 同 成 立 后 的 一 种 因 合 情 况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 同 的 生 效 , 指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I 为 使 其 yt 是 N :
始 具 有 法 律 所 赋 - 的 约 束 力 而 产 生 的 效 力 。 回 y. 答 的 是 一 个 有 效 合 同 是 否 具 备 了 当 事 人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生 效 要 件 而 开 始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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