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评析
永宁镇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
永宁镇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市纪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我镇对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高度重视,把学习《实施办法》作为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7月13日,我镇召开动员会,镇领导成员、镇府机关各办公室正副主任、机关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等参加了动员会。
会议上传达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全文学习。
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熟知并掌握问责的精神和内容,了解问责的目的和原则,问责的主体、对象和情形,实行问责的程序、问责工作纪律、问责机关职责等,从而增强对《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加深了理解,提高了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实施办法》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镇党政领导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实施法办》的内涵,深刻认识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与自己分管的有关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提高自己的指导、监督、管理的水平。
三、联系实际,抓好贯彻。
一是联系实际工作,学用结合。
我镇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在全镇组织开展“加强制度建设,构筑拒腐防线”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特别是结合我镇目前扩大镇圩面积和建设市民族希望学校征地工作,把推行问责放在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大局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明确职责任务,严肃工作纪律,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责任体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穗办[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6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馈。
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形成上下衔接的问责制体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策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干部问责从“风暴”走向常态
比如 在广州市 的问责 暂行办法 中 , 第二章第九条中将 民生事项作为一种 问 责行 为类型专门列出, 还列举出 了5 种典 型的损害群众利益 的行为 , 规定 “ 对涉及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 决, 或对群众反 映强烈 的问题能够解决
将 被问责。在行政 问责制 已实施两年 的
各 省 留一 印 记 , 省 发 给 各 府 留 一 印记 , 府 发 给 各 县 留一 印 各 各 记 , 县 发 给 钱 庄 留 一 印 记 , 后 钱 庄 发 给 民 间再 留 一 印记 , 各 最 这
干部问责从“ 风暴’ 向常态 ’ 走
问责 制度化 “ 水到渠成 ”
南京 市纪 委 负 责人 在 解 释 当地 问 责
政府法制 2 l 年 OO
近年 来 , 造 假 币 制
的 交 子 , 印 制 和使 用 当 中必 须经 官 方 认 可 , 在 即官 方 将 收 到 的钱 数 记 在 交 子 上 , 签 押 后 , 可 做 现 钱 使 用 。 流通 时 , 廷 发 给 经 方 朝
‘ 利剑 ’” 小 军说 。 。杨
杨 小 军 同 时说 , 各 级 问 责 文 件 在
此外 , 据各 地 的 问责 办法 , 南 根 在 京 , 党政一体 问责 ” “ 首次立 规 , 种结 果 6
将 被 入 档 ; 石 家庄 , 职 人 员 3 种 行 为 在 公 8
中, 有关 民生问题 的内容 得到 了格外 关
部进 行 了问 责。
央到地方 的 问责规定 和文件 , 最值 得关
注的领域是 两个 : 一是安全生产 , 二是群
在 20 年一年里 , 09 从中央到各地 , 问 责 办法纷纷 出台 , 一批 批官 员被 问责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DOC可编辑范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
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
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
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
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处理好五个关系2010年05月24日13:53:26 来源:新华网综合中共沈阳市纪委书记陈雍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理念不断深化,对某些重大事故和事件追究责任的要求日趋强烈。
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把建立健全问责制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处理好被动问责与主动问责的关系,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造成后果及民怨程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
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风暴”式的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作用。
要想真正实现问责治庸、问责提效、问责治腐的根本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问责成为一种规范性、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
首先要变选择性问责为规范性问责,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构建完整的制度链条,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制度体系。
其次是变“风暴”式问责为日常问责,将问责制渗入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要问突发事件之责,也要问日常管理之责,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再次是要变依赖上级启动的“要我问责”为依据法规制度的自觉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凡需要问责的事项,都要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操作实施,使问责成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为,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转变。
处理好问责于律与问责于心的关系,在问责的过程中注重强化寓教于惩、以惩施教的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解读
问责的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
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 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 定机关做出问责决定————问责事宜 办理(组织人事部门或决定机关)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 》解读
定义
它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 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 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后,行政机关所 开展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 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 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 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 失职行为的。
目的及意义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七种情形要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 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 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问责制 问题综述
新华时评:官员问责应是一张“带电的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将于4月1日起实行。
其中不乏亮点:党委领导也要问责、原岗位犯错调职之后仍然要追究责任、官员被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问责结果公开、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
人们在为问责办法越来越完善而欣喜时,依然心有疑虑地充满期待:问责制如何成为一张疏而不漏“带电的网”,让官员失职渎职者必受查被究,使得其他人依法行政,不敢“触网”?近年以多名省部级领导被免职为重要标志的行政问责,开始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
但是,问题在于:安全生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群死群伤等捂不住的重大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被媒体盯住、舆论汹涌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被曝光和形成热点舆论的不会被问责;主要领导拍板决策出了问题不一定被问责,负责具体工作的干部往往被问责;升迁了的领导不易被问责,群众意见大而领导不重视的不容易被问责。
要让问责制成为全方位有效监控且“电力”十足的“大网”,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构建一个内外并举、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
一方面,作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要通过不断完善和解决落实不力的问题,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提供方便,让千百万双眼睛帮助党和政府发现官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有错必举,有责必究。
要有效问责,还要明确界定工作责任,避免因权责不明而无法问责。
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多头监管模式”是造成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农业、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有权有利的争之,遇到问题责任又互相推诿,出了事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追责不力,免不了造成执法和问责的双“真空”。
更重要的是,问责过程要增加透明度,一视同仁,一问到底,避免出现偏袒姑息的行为。
问责制还要成为根治失职渎职顽疾的长效药,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
纪检监察试题(后附答案)
纪检监察试题(后附答案)一、填空题1、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制度是,监督是。
3、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为重点。
4、各级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5、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6、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予以立案。
7、“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8、《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自起施行。
9、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选择题(单选)1、到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A、2008B、2010C、20152、纪检机关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初步核实的时限为,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3、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提拔。
A、半年内B、一年内C、二年内D、三年内4、承办问责机关应当在立项后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A、15个B、20个C、30个D、60个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六个月B、一年D、两年6、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9、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08]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1【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一日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使得部分领域和领域呈现出一些不合理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出台了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旨在强化领导权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以此达成有效问责的目标。
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意义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监督、约束和管理措施。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出现,让那些不愿意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感到了压力,遏制了“官僚主义”、推动了更规范的行政管理,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2.减少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减少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3.提升领导干部效能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可以用一些惩罚措施来督促领导干部发挥出更大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产生正向激励,提升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
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各层次、各级别领导干部。
针对一些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和和谐等重要利益的重要领域,例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重点领域,则需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
三、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执行流程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执行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受投诉或举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的问题,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投诉信箱、信访局、领导代表、网络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部门、纪委等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调查。
2. 确认问责对象对于接到的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被问责对象以及相应的问责依据。
3. 确认问责措施确定了问责对象后,需要按照情况来确定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不同级别的处理。
官员问责从“风暴”走向常态
的渤 海 二号 沉 船 事 件 ,当时 被 问 责 的领 导 干部 甚至 包括 国 务 院领 导 等。 杨 小 军说 。 ” 杨小 军 同时说 , 各级 问责文件 中 , 在 有 关 民生 问题 的 内容 得 到 了格 外 关 注 。 比如 在 广州 市 的 问责 暂行 办 法 中 ,
内蒙 古赤 峰 自来 水污 染事件 ,赤峰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党 组 书 记 被 免 职 , 建 委 主 任 及 副主任 被提 名免职 。去年 1 2月 8 日 , 湖 南 湘 乡 教 育 局 党 委 副 书 记 、局 长 朱 清 华
考问官员民生意识
官 员 问责 , 问的 是 什 么? 在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开 设 了一 门 “ 政 干 党 部 问 责 制 ” 程 的 杨 小 军 , 于 问 责 制 的 课 对
和 反腐 败 工作 情况 时透 露 的一 个 数 字 。
20 0 9年 ,全 国各 地 区 各 部 门 严 格 执 行 党
在 此前后 ,许 多地 方政府 已经先 后
开始 了问责制度的探索和建设 。
政领 导干部 问责有关 规定 , 7 3 对 0 6名 领
导干部进 行了问责。 在 过 去 的 一 年 里 ,从 中 央 到 各 地 问
上 的 ‘ 剑 ’ ” 小军说 。 利 。 杨
此外 ,根据 各地 的问责办 法 ,在 南 决 而不及 时解决 ” 等情况 发生时 , 党政领 京 ,党政一体 问责”首次立规 , “ 6种结果
将 被 入档 : 石家 庄 , 职 人员 3 在 公 8种 行
为将 被 问责。在行 政 问责制 已实施 两年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 或 者 出 现 工 作 作 风
执政水平 ,问责 制 已成 为常悬 在 官员头 施 范围从 行政机 关向学校 、医院等基 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1•【字号】穗府办[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04]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监察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一日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给国家及行政机关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做出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限时办理制度,建立、完善层级管理和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其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9•【字号】穗府[1992]66号•【施行日期】1992.07.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穗府(1992)66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职人员是本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廉政、勤政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政策规定,有腐败行为或玩忽职守的,应根据其情节、态度,按照国家有关惩戒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五条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根据我市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正确实施奖惩。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各级工作人员在廉政、勤政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奖励:(一)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成绩显著的:1.为国家和人民群众谋利益有突出成绩的;2.秉公办事,不为自己或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受到群众好评的;3.拒贿赂,拒腐蚀,表现突出的。
(二)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1.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有显著成效的;2.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有突出表现的;3.对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及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三)遵守财经纪律,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1.在财政、财务管理中,遵守财政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有突出贡献的;2.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3.防止铺张浪费,勤俭办事,为国家或集体节省开支有突出贡献的;4.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完成对外经济活动任务,有显著成绩的。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前言《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九届2009第4次)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学习宣传并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明学习手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执行。
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映。
编者-12009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1)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1)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2(2)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 (2)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 (2)第二章问责情形 (2)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2)七、在执行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八、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3九、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十、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4)十一、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4)十二、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5)第三章问责方式 (5)十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5)十四、问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4(6)十五、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6)十六、可以从轻和免于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6)第四章问责程序 (7)十七、问责线索来源有哪些 (7)十八、如何启动问责程序 (7)十九、承办机关有哪些职权 (8)-5二十、被调查人有哪些配合调查的义务 (8)二十一、承办机关是否有听取申辩的义务 (8)二十二、问责案件的调查时限是多长?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9)二十三、如何作出问责决定 (9)二十四、问责决定有哪些内容 (9)二十五、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如何送达 (10)二十六、被问责人如何进行救济……………………………-6(10)二十七、救济程序如何启动 (10)二十八、复核、复查决定如何作出 (10)二十九、问责决定的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10)三十、调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11)三十一、问责情况是否要公开 (11)三十二、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何处理 (11)-7第五章附则 (12)三十三、参照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2)三十四、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是谁 (12)三十五、本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12)附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13)-8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答: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勤政、简政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勤政、简政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勤政、简政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十五项基本制度的通知》(穗办〔1995〕27号)精神,以廉洁、务实、高效的新姿态完成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现结合市政府机关实际,围绕廉政、勤政、简政三个方面内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廉政(一)严格掌握用公款请客接待的标准。
对内对外的接待工作,要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摆阔气,不搞铺张浪费。
对上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待要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市属范围内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对内接待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不准上高级宾馆就餐。
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酒会或宴请,原则上以自助餐的形式进行;对外事活动的港澳知名人士的接待标准要适度掌握。
(二)严格遵守《广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
重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职权或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不准利用职权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钱物;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三)进一步落实公开办事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的办法》,对照有关条款逐条抓好落实。
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二)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咨询、听证;(三)制定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程序违法;(四)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五)其他严重决策失误。
第七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三)不执行或者干预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四)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五)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广州: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广州: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9()4
【摘要】据《人民日报》报道,3月16日,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规定。
广州市纪委介绍,为了切实抓落实,目前正制定办法执行工作流程,计划将办法纳入该市市委党校培训课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广州市;问责;《人民日报》;履行职责;工作流程;培训课程;责任意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F832.33
【相关文献】
1.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谦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J], 刘美萍
2.广州发布党政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J],
3.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兼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J], 刘美萍
4.《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评析 [J], 史浩林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人员 的问责 , 参照该 《 暂行 办法 》 执行 。 2 问责 事项 的涵盖 面宽 。《 行办 法》 定 的问责 事项 , 、 暂 规 几乎 涵盖 了党 政领 导干部 行使 公权 的所
有范 围 , 体 明确 了要对 党 政领 导干 部在 决策 、 行上 级机 关 的决 策 和部署 、 具 执 履行 执法 执 纪职 责 、 履 行 社会 管 理职责 、 行 内部 管理 职责 、 履 接受 监 督 、 履行其 他 职责 中发生 的特 定过 错 的 问责 。 逐一 规 并 定 了这 些方 面包含 的 2 9种情 形 , 对这些 方 面之外 的不 履行 或不 正确 履行 职责 、 还 造成重 大 失误或 不 良社会 影响 的行 为 , 确定 了应 当予 以 问责 的要 求 。 3 问责 的方式 的种类 丰 富 。 于 问责党政 领导 干部 的具 体方式 , 暂行办 法 》 、 对 《 规定 了诫勉 谈话 、 责
合本 市实 际 出台 的一项 重要 举措 。客观 审视 和认 真分 析 这一 《 暂行 办 法》 内容 , 助于 深 入认 识 、 的 有
切实加 强和 积极 改进党 的执 政能力 建设 在广 州 的探索 和实践 。
一
、
《 行办 法》 暂 的特点
近 年来 , 随着 党政领 导 干部 问责逐 渐成 为社会 各界 关注 的焦 点和 热议 的话题 , 国各 地 、 全 各部 门 陆续 出台 了有 关 问责 的各 种规 则 。但 国 内制 定 的许 多 这类规 则 , 适用 范 围和关注 重点 大多 聚焦 于各 级 行政 机关及 其公务 员 , 对党政 领 导班子 成员 鲜有 特别 的规定 。 比较而 言 , 广州 市 出台的这 一《 行 暂 办法 》 不仅 适用 范 围专指 特定 的党 政领导 干部 , 内容也 有许 多独 到之 处 。 其 1 问责对象 的位 高权 重 。与 国内其他 问 责规则 相 比 ,暂 行办法 》 确定 的问 责对象 既不 是行 政 、 《 所 机关 及所 属公务 员 , 也不是 党政 机关 的一般 干部 , 是 聚焦于 在广州 市 掌握公 共权 力 、 处 于较高 级 而 并 别 的党政 领导 干部 , 即广州 市所 属 区 ( 级 市 ) 委 、 县 党 政府 领导 班 子成 员 , 以及 市委 和 市 政府 各部 门 、 履行行 政管 理职 能 的直 属事 业单 位 的领 导 班子成 员 。 同时 , 明确 了广州 市 的人大 机关 、 还 政协 机关 、 纪委机 关 、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 民团体 和群众 团 体的领 导 于部 以及市 管 国有及 国有控 股企业 领 人 人 人
定 的 问责事项 中的个人 问责作 了具 体 区分 , 即应予 问责 的事项 由领导班 子 集体 决策 的 , 按照 党政 领
违 法违 纪 的 , 依照 有关 规定追 究相关 责任 或 向司法机关 提供 线索 。并要求 问责情 况应 当及 时向有 应
关 单位 或社会 公布 。
4 适 用 问责 的规 定详 实 。对 于党政 领导 干部实 行 问责 的具体 适用 ,暂行 办法 》 了较 为详 实 的 、 《 作 规 定 , 中既 明确 了对党政 领导 干部本 人从 重 、 轻 以及 免于 问责 的具体情 形 。 其 从 又对 领导 班子集 体决
行
政
《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暂行办法 评析
史 浩林
( 中共广 州市 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部 法学教 授 )
『 要】广 州 市 党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暂行 办 法 》 摘 《 的特 点是 , 责对 象 的位 高 权 重 ; 责 事 项 的涵 盖 面 宽 ; 问 问 适 用 问责 的 规 定详 实 ; 问责 的程 序 设 置 较 全 面 。 具 有 的积 极 意 义 是 , 近 了官 员 问责 的制 度 本 义 , 宽 了 它 切 拓 官 员 问责 的 重要 领 域 , 步 形成 了官 员 问责 的规 范框 架。它存 在 的 不 足 是 , 初 问责 事 项标 准 不 明确 , 责方 式 问 的规 定 有 失 严谨 且 力度 偏 弱 , 问责 主 体 的 责任 及 追 究未 作 明 确 规 定 , 而存 在 着难 以执 行 的 问题 。 对 从 【 键 词】广 州 市 党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暂行 办 法》 特 点 ; 极 意 义 ; 在 不 足 关 《 ; 积 存
《 弗 学 》 00年 第 改 、 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 、 责令 公开 道歉 、 报批 评 、 整工作 岗位或 建议调 整工 作 岗位 、 通 调 责令 辞职 、 免职或 建议 免职等 八种 。还规 定 问责方式 可 以独 立使用 , 也可 以合并 使用 , 并按 照干部 管理权 限和规 定程序 办理 。 并规 定受 到问责 的党政 领导 干部 当年年度 考核 不得评 为优 秀 , 一年 内不得 提拔 : 重新任 命 的 , 按有关 规定 办理 。承办 机关在 调查处 理 问责事项 过程 中发现 被调查 人或其 他人员 涉嫌
【 分 类 号】 6 . 【 献 标 识 码】 中圈 D2 2 文 3 A
【 章编 号 】 0 3 76 (00 0 — 0 7 0 文 10 — 42 2 1 )4 0 5 — 4
中共 广州市 委办 公厅 和广 州市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于 2 0 0 9年 3月 4 E联 合 印发 《 t 广州 市党政 领 导 干部 问责 暂行办 法》 本 文 A称 《 ( 间  ̄ Z 暂行 办法》 , 在 2 0 C - )并 0 9年 4月 1日起 施行 。 是广 州市委 、 这 市政 府根 据党 和 国家有 关规 定 , 为促 进党 政领 导 干部 正确 履行 职责 , 化责 任 意识 , 高执 政 能力 和 水平 , 强 提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