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7〕1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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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深府函〔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1):(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深宝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合作开发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回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深宝府办〔2016〕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合作开发交易(以下简称“土地合作开发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及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

1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负责制定各项政策、规范,指导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合作开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合作开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及宝安区政府指定的其他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交易机构”)负责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的交易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可自行选择交易机构实施土地合作开发交易。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系统平台、服务场地、政策咨询等服务,并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考核。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必须对集体用地和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法制[2012]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7【实施日期】2012.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2〕81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宝安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1.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2.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3.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5.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6.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7.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8.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9.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0.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11.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3.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15.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6.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7.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8.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9.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1.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5号),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3月16日深府办〔2007〕41号)《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政设施综合整治是今年城市管理年“三大整治”任务之一。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指导,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准绳,以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为工作指挥棒,大力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管理年”、“基层基础年”活动成果。

通过对道路、照明、环卫、绿化、排水、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着力完善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大幅提升深圳的市政设施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市政管理工作的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进程,以整洁有序、优美靓丽、舒适宜人的城市环境迎接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召开。

二、任务和分工(一)综合整治道路设施。

1.整治市政道路病害,提高道路完好率。

(1)继续完成“城市管理年”道路修缮A类计划的深南路等17条道路的修缮工程,2007年6月底前完成。

市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2)开展道路修缮B类计划的北环路等10条道路的修缮工程。

其中皇岗路、红荔路的路面修缮工程分别纳入皇岗路改造工程、红荔路交通综合改善工程中一并建设。

笋岗路通道快速公交(BRT)建设范围内路段(包括笋岗路、香梅路、侨香路)的路面修缮工程纳入笋岗路通道快速公交(BRT)项目中一并建设,目标进度按照《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有关要求执行,市工务署为责任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5•【字号】深府办[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49号2007年9月15日)《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第一条为保证街道综合执法的协调运作,及时处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好案件移送手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交、落实、反馈、存档等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明确一名联络员,并提供具体联络电话和传真电话,分别报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相应联络渠道。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管理档案,每季度向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案件移送的数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等管理情况。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移交案件或者将有关情况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机构处理:(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二)街道综合执法队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三)街道执法队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四)街道执法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的;(五)其他需要移交或者告知的情形。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办[2007]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
法》的通知
(深办〔2007〕4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会治安分析评估,旨在建立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分析机制,对土地面积、人口状况等不同的各区的治安状况和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和横向对比,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各个地区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掌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条社会治安分析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衡量的原则,切实做到综合评估与个别点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深府[2006]26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31日深府〔2006〕268号)自2006年7月1日以来,我市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精简、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的公告【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法制[2017]7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的公告(深法制〔2017〕72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三定”方案的批复》(宝机编〔1995〕025号)、《关于成立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批复》(宝机编〔1994〕072号)、《关于“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评审中心”更名为“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批复》(宝机编〔1997〕033号),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一)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对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1.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情况;2.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3.监督检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4.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检查;5.参加各类执法检查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质量相。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4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等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深府[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7年3月2日深府〔2007〕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发展模式转变、推进体制机制自主创新等方面立法作为重点,结合探索政府立法集中草拟方式,通过立法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辉煌。

2007年将完成11项法规草案、制定11项规章,废止3项法规、规章;抓紧调研论证并视条件成熟及时提请审议法规草案16项、规章草案13项;启动96项立法调研并适时提交审议。

一、提请审议、发布或废止法规、规章(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1项)1.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市法制办起草)2.法律援助条例(市司法局起草)3.物业管理条例(市国土房产局起草)4.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局起草)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民防办起草)6.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市文产办起草)7.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科技信息局起草)8.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改)(市劳动保障局起草)9.道路交通处罚条例(修改)(市公安局起草)10.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改)(市知识产权局起草)11.欠薪保障条例(修改)(市劳动保障局起草)(二)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11项)1.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法制办起草)2.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市法制办起草)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起草)4.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办法(市水务局起草)5.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拆迁办起草)6.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质监局起草)7.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规定(市公安局起草)8.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监察局起草)9.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市劳动保障局起草)10.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修改)(市民政局起草)1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市人事局起草)(三)废止的法规、规章(3项)1.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市工商局起草)2.《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市法制办起草)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法制办起草)二、抓紧调研论证并视条件成熟及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一)法规草案(16项)1.信用征集和评估管理条例(市工商局起草)2.政府采购条例(修改)(市法制办起草)3.高新技术产业带条例(市高新办起草)4.公益广告条例(市工商局起草)5.心理卫生条例(市卫生局起草)6.无障碍通道建设条例(市残联起草)7.绩效审计条例(市审计局起草)8.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市民政局起草)9.无线电条例(市无管办起草)10.房地产条例(市国土房产局起草)11.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环保局起草)12.消防条例(修改)(市公安局起草)13.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修改)(市档案局起草)1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市规划局起草)15.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市建设局、规划局起草)16.深圳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条例(市法制办、行政服务大厅起草)(二)规章草案(13项)1.深圳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规定(市法制办起草)2.深圳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起草)3.深圳市亚硝酸盐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安办起草)4.深圳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改)(市民政局起草)5.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市公安局起草)6.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7.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市国土房产局起草)8.深圳市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农林渔业局起草)9.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起草)10.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市监察局起草)11.大鹏半岛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市规划局起草)1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市规划局起草)13.深圳市城市与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市规划局起草)三、有关部门提出进行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一)法规草案(59项)1.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市民政局起草)2.深圳市社区建设条例(市民政局起草)3.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市民政局起草)4.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市民政局起草)5.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改)(市法制办、国资委、工商局起草)6.深圳经济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市公安局起草)7.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市劳动保障局起草)8.深圳经济特区财经绩效监督条例(市财政局起草)9.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市档案局起草)10.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深圳海事局起草)11.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市城管局起草)12.深圳经济特区除虫灭鼠管理条例(市城管局起草)1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修改)(市保税区管理局起草)14.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市应急指挥中心起草)15.深圳市公共安全保障条例(市应急指挥中心起草)1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市审计局起草)17.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修改)(市卫生局起草)18.深圳经济特区艾滋病管理条例(市卫生局起草)19.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市人事局起草)2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修改)(市人事局起草)21.深圳经济特区法定机构条例(市人事局起草)22.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市文化局起草)2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市文化局起草)2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市文化局起草)25.深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市文化局起草)26.深圳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和管理条例(市体育局起草)27.深圳市体育产业促进条例(市体育局起草)28.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修改)(市体育局起草)29.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市人口计生局起草)30.深圳经济特区政府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市建筑工务署起草)3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市环保局起草)32.深圳市气象条例(市气象局起草)33.深圳市重要物资储备管理条例(市发展改革局起草)34.深圳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条例(市知识产权局起草)35.深圳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市海洋局起草)36.深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市农林渔业局起草)37.深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市农林渔业局起草)38.深圳市政策性住房管理条例(市国土房产局起草)39.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国土房产局起草)4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改)(市质监局起草)41.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市水务局起草)4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市水务局起草)4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市水务局起草)4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市水务局起草)45.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消委会起草)46.深圳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条例(市工商局起草)47.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改)(市工商局起草)48.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市工商局起草)49.深圳市人民调解条例(市司法局起草)50.深圳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市司法局起草)51.深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市司法局起草)52.深圳市商品市场条例(市贸工局起草)5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市规划局起草)54.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市规划局起草)55.深圳市城市更新促进条例(市规划局起草)56.深圳市公共交通区域专营条例(市交通局起草)57.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修改)(市教育局起草)58.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修改)(市教育局起草)59.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市卫生局起草)(二)规章草案(37项)1.深圳市公益性墓园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起草)2.深圳经济特区船员劳动服务管理办法(深圳海事局起草)3.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4.深圳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能源办起草)5.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起草)6.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市公安局起草)7.深圳市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办法(市公安局起草)8.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市环保局起草)9.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10.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11.深圳市堤围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12.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起草)1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起草)1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起草)15.《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局起草)16.深圳市公用事业监管规定(市改革办起草)17.深圳市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市工商局起草)18.深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工商局起草)19.企业经营住所注册(登记)办法(市工商局起草)20.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1.深圳市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2.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3.深圳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4.深圳市收地实施办法及标准(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5.深圳市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26.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市建设局起草)27.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修改)(市建设局起草)28.深圳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市法制办起草)29.深圳市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移交承办办法(市法制办起草)30.深圳市国家赔偿工作及国家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市法制办起草)31.深圳市政府奖励管理办法(市人事局起草)32.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起草)33.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办法(市规划局起草)34.深圳市地名名称管理规则(市规划局起草)35.深圳市军工产品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市贸工局起草)36.深圳市行政综合执法管理规定(市城管局起草)37.《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教育局起草)。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深法制[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2〕81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宝安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1.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2.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3.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5.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6.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7.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8.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9.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0.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11.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3.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15.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6.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7.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8.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9.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1.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5号),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
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7]4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

(2007年3月30日深府办〔2007〕48号)
为继续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和路网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改善交通环境,落实交通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予以印发。

请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目标进度要求,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确保今年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如期完成;各协办单位要主动与负责单位沟通,做好配合工作。

市交通综治办要针对《分解表》建立日常检查和督办的工作制度,年终对《分解表》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8]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2
【实施日期】200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深府办〔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3月1日,我市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针对该项工作在领导体制、资源配置、人员管理等面临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街道综合执法与街道城管的关系
目前,部分街道的城管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分别由两位领导同志分管,给工作造成一定不便。

为了整合资源,加强协调,原则上街道综合执法和城管工作由同一领导同志分
管。

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与街道城管工作联系紧密,要加强协调,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综合执法队与街道城管办(科)的负责人,可以交叉兼职。

街道城管办(科)。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深法制〔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9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4.森林防火条例1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殡葬管理条例2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2.幼儿园管理条例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4.出版管理条例2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8.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0.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3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3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5.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36.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37.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38.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39.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40.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41.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4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4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4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45.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46.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47.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4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9.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5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51.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52.广东省公路条例5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4.深圳市燃气条例55.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56.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5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8.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5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0.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1.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6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63.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64.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6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66.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67.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68.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69.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0.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71.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2.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7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74.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75.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76.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77.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78.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79.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8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8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8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8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8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12319。

深宝府〔2007〕3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

深宝府〔2007〕3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

深宝府…2007‟3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1 —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街道办事处的政府采购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宝安区政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基金及事业收入。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各街道办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门为街道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街道办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分中心的人员由街道办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组成。

第六条街道办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货物和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须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街道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通过区政—2 —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各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严禁无预算的计划外采购。

第九条街道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八日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以下事项调整出综合执法范围,由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

深宝办发〔2007〕29号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和政府在基层的执行力,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站的性质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社区工作站的设立(一)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总人口约6000-10000户(以下所称人口均指总人口)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的类型、面积、历史沿革、人文环境等因素。

(二)相对独立完整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三)一个社区工作站管理、服务一个或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四)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报告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开展社区统计和调查等工作;协助开展社区武装、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配合维稳综治工作进社区;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强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

深宝府〔2007〕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宝府〔2007〕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宝府…2007‟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公布、清理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并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和“意见”。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定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文件制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授权本机关或者包括本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办[2007]1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5【实施日期】2007.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25号2007年8月15日)《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7〕268号),强化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督察管理,保障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规范高效运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系统建设的意义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创新。

建立全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是保障综合执法工作规范高效运作和强化对综合执法工作督察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综合执法效率,有利于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整体运作和协调推进,有利于全面建设“数字城管”工程,为全市综合执法提供全方位信息支撑。

二、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依托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通过资源共享、系统整合和拓展开发,构建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平台,实现城管执行处理环节的数字化管理。

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市、区、街道三级数字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全市综合执法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开发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执法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街道综合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开发移动执法终端系统,提升现场执法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对重大事件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以决策支持和综合评价为内容的业务分析、考核评价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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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7‟1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执行力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宝安辖区各街道。

第三条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作为区政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综合执法主体资格。

各街道设立街道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辖区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街道综合执法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综合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

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纠正的同时,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执法。

第六条各街道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本街道年初财政预算,足额核拨,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体制第七条区城管执法局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决定》规定的执法职权;(二)制定街道执法队的岗位职责、业务管理、办案流程、执法纪律、业务考评等规定,统一制定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文书;(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执法队的各项综合执法业务,组织对街道执法队的效能和业务考评;(四)协助和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五)组织开展宝安辖区内跨街道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六)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七)组织街道执法队办理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八)负责全区综合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执法职权;(二)制定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管理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三)协助和配合市、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街道)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队内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五)在区城管执法局的组织下,负责具体办理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六)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七)办理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街道执法队的人、财、物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调度和考核。

第十条街道执法队负责人的任免由街道按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同时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

第十一条在开展跨街道和重大执法活动等情况下,区城管理执法局可以对各街道执法队统一调度和指挥,但应征得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第三章综合执法范围第十二条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七)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根据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九)根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二)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三)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四)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十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六)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八)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十)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事项。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综合执法范围的建议,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运行机制第十四条街道执法队负责办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案件,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街道执法队认为案情复杂或重大的,可以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执法队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现场执法要求,及时做好拍照、检查询问记录等现场取证工作。

执法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进行,协管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不得单独执法或以执法人员的名义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具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街道执法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加强街道执法队的装备建设,街道执法队队员统一着装,协管员统一制服,执法车辆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街道执法队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罚没物品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集中拍卖或销毁,不得私自截留。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街道执法队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二十条街道执法队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先报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难以协调的,报请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

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街道执法队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生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决定》规定的程序报请市城管执法局或市政府法制办协调或裁决。

第二十一条街道执法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受理群众对辖区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章协作机制第二十二条街道实行综合执法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由街道执法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履行没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执法职责。

第二十三条街道执法队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一)对实行综合执法的事项,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或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街道执法队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街道执法队反馈。

(二)街道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将以上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

街道执法队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移送存在争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在争议解决期间,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受理,待争议协调解决后再由协调确定的执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或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执法队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中的有关情况,研究并协调处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各街道执法队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综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区信息部门负责开发全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更新情况等及时发送到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供街道执法队调阅。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的执法信息及辖区相关社情、动态进行采集、整理,并发送到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检查、监督,并定期将有关查处统计数据反馈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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