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全文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实用文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
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
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
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
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权问题发⽣争议。
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
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
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汇总【VIP专享】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汇编人书剑飘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
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
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
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
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和免予处罚的判决。
“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
本项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实用文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15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15条裁判规则1、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3、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执行机构在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应将是否送达执行裁定作为硬性标准。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只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都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处罚单位本身。
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判决、裁定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定罪,但应当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5、行为人于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得到房屋转让款并用作他处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所得转让款用作他处,属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依法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6、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属于消极“拒不执行”。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8种行为将被追责内容摘选
最高检公安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8种行为将被追责内容摘选: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九、关于拒执罪的量刑情节《解释》第六、七条规定了拒执罪的量刑情节。
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
适用此条应注意以下两点:(1)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
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2)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规定了拒执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首先,该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其次,这些案件亦属于涉民生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近年来全国法院进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在上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十、关于《解释》的效力衔接《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效力衔接问题。
《解释》在起草、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此前发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
对立法解释原有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重复规定,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原有规定仍然适用;对于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条文理解】当事人以外的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有的学者称之为“异议竞合”。
也有的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无论是异议目的、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的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存在竞合问题。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异议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区分。
出于“审执分立”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践中也就有了对这两类异议标的进行识别的必要。
两类异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
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
例如,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即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剥夺了其对一般保证人财产受偿的机会。
对某人财产的受偿机会即是程序上的分配权。
而案外人提出实体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种实体权利不是一般的权利,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一般表现为所有权、地役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力,但也可能是特殊的债权,例如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7条所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即是。
当然,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
2.异议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案外人实体异议指向的是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
拒执罪最新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拒执罪最新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在什么地方立案
此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一般需要到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在侦查确定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就可以将案件进行移交处理,此时人民检察院,或者是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
三、如何报案公安机关拒执罪
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很显然法院的判断更具权威性。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被申请人报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07]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07-24 19:03:00∙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明传[2009]28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4.14
【实施日期】2009.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
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09]280号)
近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造成执行严重受阻、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讲究工作策略、执行方式方法简单、对紧急情况应对不当等内部原因。
为了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在农村或者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等案件时,必须认真做
好执行预案。
要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尤其是注意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家族势力等,全面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工作方案,并报经分管院长或者执行局长批准;对执行情况复杂、对抗情绪大、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必须事先与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执行。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犯有拒不执行罪的,即拒不接受法律规定的裁决、令、命令,故意拒不接受履行,以
及逃避执行者,均属于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行政机关的裁决、令、
命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已清楚地规定了犯有拒不执行罪的行
为范围,下面就介绍一般情况下进行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一)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定遗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自治组织
发出的法律文书
1、有关行政行为依法发布,且拒不执行,并经过查处后有相关证据;
2、企业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执行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可以依法提起刑事
诉讼;
3、企业及其个人对仲裁裁决或者法定遗产管理机构发出的,依法发布,且拒不执行的,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4、企业个人违反其他法定自治组织发出的规范性文件,视情节轻重,经审查,可以
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二)拒不执行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
1、被判决有罪而拒不执行有关判决;
2、违反执行有罪人所受判决而拒不再次履行;
3、拒不执行有关支付应扣除欠款等令;
4、有关拘役支付保证金等令,被告拒不依法支付而失信履行;
5、拒不执行口头裁决、民事处罚、破产及企业清算等裁决措施的,犯有拒不执行罪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对犯有拒不执行罪的,只要涉及法院、行政机关、仲裁
机构、法定遗产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自治组织发出的法律文书,就可进行立案处理,因此在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刑边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行为,在
犯罪立案上尤其容易出错,需要经过仔细考虑和审查,特殊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才能
确定犯有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拒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拒执案件,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妨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拒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拒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拒执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拒执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2.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3.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擅自处分财产,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执行的财产的。
5.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三、拒执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2)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3)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4)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多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法律上有关拒执罪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债务人被判决有偿付义务但不履行的情况下,其故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拒执罪。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并不构成拒执罪。
在我国法律中,财产的转移是有合法情况的,而且涉及到很多种情况,例如处理存货时销售等等,这些情况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不应当被视为拒执行为。
而对于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转移财产的时间点在债务人被判决后,其进行财产转移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如果债务人在被判决之前就已经将其财产进行转移,则应该被视为拒执罪。
因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式,不仅给债权人带来了困扰,同时也有损社会公正。
二、财产转移的方式财产转移的方式也是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关键。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进行转移,且转移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未经过公证、未进行登记等,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拒执罪。
因为这种转移方式很可能是债务人故意避开执行程序,让债权人无法进行追讨。
三、财产转移后债务人仍具有支付能力对于有些债务人,虽然其进行了财产转移,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支付能力。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有一定支付能力,且其进行财产转移并非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而只是为了避免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样的转移行为就不应该被视为构成拒执罪。
综上所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进行财产的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拒执罪,它既有合法的情况,也有非法的情况。
因此,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时候,需要从时间点、转移方式以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司法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到的证据进行细致的调查,确保对债务人的审判是公正合法的,避免误判和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提醒债务人在进行财产转移之前,应该事先了解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选择合适的转移方式,以免因为财产转移不当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2010]8号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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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
全文)
要闻简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1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
该部区区八条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
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涉民生执行案件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宣判前自动履行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
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