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摘要】销售返利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回扣或折扣。
对企业来说,销售返利是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能够帮助企业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对销售返利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记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合理申报销售返利收入,以避免税务风险。
合理的销售返利管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有效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需要重视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以保障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稳健。
【关键词】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企业发展、财务管理、销售返利管理、差异、方法、重要性1. 引言1.1 什么是销售返利销售返利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一种协议性质的促销活动,通过销售返利可以激励客户增加采购量,促进销售增长。
销售返利通常是根据客户实际的采购量或者销售额进行设定,一般是以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进行返还。
销售返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客户忠诚度,从而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
销售返利是一种重要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企业来说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销售返利可以帮助企业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份额,拉动营业额,促进企业的发展。
销售返利也可以帮助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增强客户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销售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企业和客户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合理制定销售返利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销售增长,提升市场竞争力。
企业在开展销售返利活动时,需要认真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保合规运作,避免潜在的风险。
1.2 销售返利的重要性销售返利的重要性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销售返利可以有效地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前不久,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该公司最终被税务部门处以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罚。
笔者经过仔细分析,认为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在现实经营中合理运用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案例某化妆品批发公司在销售化妆品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实行按销售经销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销售政策,平时在经销商从该公司购买化妆品时,该公司均按批发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计算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
待第二年年初,再确定每一家经销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和折扣额,在第二年销售货物时,将这些折扣额抵冲货款,并直接以差额(即实际销售货物的金额与应支付上年的折扣额之间的差额)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只在发票备注中注明所返还的金额,或者将应付的折扣额与其他货物抵冲,但该部分货物则不再开发票;二是采用对方提前付款给予折扣优惠的方式,对其折扣额则在下次销售货物时直接抵冲货款,并按折扣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另外,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后,往往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化妆品自身的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造成该公司不得不给经销商一定的销售折让。
同样,该公司也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该化妆品公司还不定期组织经销商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广告费、促销人员工资、高档化妆品促销费、经销商的保证金利息以及收回的空瓶费等费用来达到促销的目的。
如果是首次进入某一大商场,则还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进场费。
对这些费用,企业在支付时,由于对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就直接在该经销商进货的发票中冲减。
该公司的问题在哪里?这些实际问题在工作中该如何处理?二、问题分析与思考对此本人想从“折扣”、“销售折让”和“支付返利”三个方面来逐一分析企业在纳税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折扣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折扣又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论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税务筹划论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李炜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50033)摘要:手机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都是企业为了提高手机销量、及时结算资金而使用的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和资金回笼手段,这部分业务都与商品销售业务息息相关,但是发生的时间、业务内容、会计处理方法、税务计算方法又不尽相同。
本文就手机销售折扣、手机销售返利及对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手机销售;销售折扣;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引言在企业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手机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不仅涉及核算销售手机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而且涉及相关税务处理,手续具体,情况复杂,在企业销售手机会计核算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的概念概述2.1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以购货方采购货物数量、货款到账时间为依据,并向购货方予以一定的折扣优惠,最为常见的是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开展商业折扣等优惠活动时,允许发生时可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抵减。
与此同时,销售折扣还有商品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之分,例如,当手机在原价基础上打9折进行销售时,这就属于价格折扣;当买一部手机赠送一部手机时,这就属于实物折扣,则此折扣就不允许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应和销售一样进行流转税的上缴。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利用赊账等形式进行销售或者劳务时,为促使购货方的货款尽早到账,基于协议并许诺购货方可扣除某些债务。
对于手机销售折扣而言,其一般指手机价格的折扣。
2.2销售返利销售返利不常出现在民众的生活中,一般是厂商为了促销,基于该商品的销售情况,并返还给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虽然字面为“返利”,但是仍是减免了一定的商品价格,也就是说,只有购货方达到某种条件后才给予减免。
3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相关处理3.1现金返利厂商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手机返点情况,按照销售额一定的比例计算,年末会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商家。
折让、折扣、回扣、佣金、返利
折让、折扣、回扣、佣金、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辩析沈建明(一)销售折让1、概念: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
2、特点:(1)由于商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收入扣减。
(2)销售折让一般发生在商品售出后。
3、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税务处理: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应视购销双方发票入账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在购销双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时,购货方将发票各联退给销货方,销货方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再按折让后的金额重新开票,作为入账依据。
(2)销货方已入账,购货方未入账时,销货方可以退回的发票各联为依据,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再按折让后的金额重新开票入账。
(3)购销双方均已作财务处理时,销货方凭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总之,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可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扣减销项税金、及计税所得额。
(二)销售折扣1、概念: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早付款,而承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2、特点:(1)目的是为了及早回笼货款。
(2)事先已有明确的约定。
(3)发生在商品销出、货款回笼时。
3、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财务处理。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而按合同、协议或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即按总额部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税务处理:?销货方在支付现金折扣时,?由购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财务费用入账,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
(三)折扣销售1、概念: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销货方规定,购买某产品在10件以上的,可享受10%的价格优惠,某产品的正常价格每件1000元。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 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 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 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 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 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 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 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 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 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 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奖励或返还的方式。
销售返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预付款方式,即在销售产品之前提前支付返利款项;另一种是后付款方式,即在销售产品后根据实际销售额返还返利款项。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销售返利既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又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是一种常用的市场促销手段。
对于企业来说,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如何确认返利收入、如何核算返利成本和如何确认返利准备。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也需要考虑如何界定返利的性质、如何计入成本、如何确认返利税务准备等问题。
本文将分别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探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确认返利收入、核算返利成本和确认返利准备三个方面。
1. 确认返利收入对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而言,首先需要确认返利收入。
一般来说,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返利时,需按照约定的条件将返利收入予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返利收入必须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即在收入“已实现或将实现”和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方面达到可确认标准。
企业在确认返利收入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返利支付条件来进行界定。
2. 核算返利成本返利成本是指与提供返利活动相关的支出。
在确认返利成本时,企业需要界定返利成本的范围,包括返利款项、返利支付手续费、返利管理费用以及因返利活动而产生的其他直接成本。
企业还需将返利成本与相应的销售成本进行分摊和核算,以保证返利活动的成本与收入能够正确匹配,避免返利收入的虚报和成本的缺损。
返利准备是指企业为负担因销售返利而产生的义务而提取的资金或计提的责任。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提返利准备,保证返利返还义务的充分准备和合理核算。
企业还需要根据返利准备的大小和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披露,以提供有关利润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的信息,满足财务报告的要求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一种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手段,通过给予销售商一定比例的返利来刺激销售商增加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
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需要考虑到返利的确认时机、计量方法、以及返利所带来的税务影响等方面。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对销售返利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计处理销售返利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涉及到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计量两个方面。
1. 收入的确认销售返利的收入确认通常由两个时机,一种是在销售商达到一定销售量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返还返利,这时候应该确认为应收返利;另一种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认返利收入。
这两种情况的确认时机取决于双方的返利协议,一般来说,在返利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返利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时机。
2. 成本的计量对于销售返利,成本的计量通常是在确认返利收入的同时根据返利金额进行成本调整。
成本的调整主要是抵销已经确认的销售成本或存货成本,从而使成本与实际收入相匹配。
二、税务处理1. 所得税处理销售返利一般为销售商的收入,所以在所得税处理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返利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返利收入,销售商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进行报税,具体应由会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对返利进行纳税申报。
三、其他注意事项1. 控制风险在处理销售返利时,企业需要注意控制风险,特别是在确认返利收入和成本计量方面需要小心谨慎。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销售返利的相关流程和操作。
2. 合同条款销售返利的相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销售合同约定来进行具体操作。
企业需要仔细审查销售合同,了解相关的协议约定,避免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而导致相关争议。
3. 财务报表披露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对销售返利进行充分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清楚地披露返利的确认时机、计量方法和税务处理等相关信息,以便让相关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与销售返利相关的情况。
总结来看,销售返利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都需要企业仔细对待。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通过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返利来吸引他们增加购买量。
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并获得税务优惠。
本文将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1.确认计提返利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确认计提返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返利是一种预计发生的费用,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计提。
当销售返利的发生还不确定时,可以先按照预测的销售额和返利比例进行估算,并计提相应的返利费用。
在确认计提返利时,应充分考虑到销售返利的实际发生情况,以避免因计提过多而导致的亏损。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还需要确认返利收入。
当客户符合了返利政策的要求并达到了一定的购买量时,公司就可以确认返利收入。
在确认返利收入时,需要及时记录返利收入并对应确认返利费用,以保持会计科目的平衡。
3.监控返利结算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还包括监控返利结算。
在销售返利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及时监控返利的结算情况,确保客户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获得相应的返利。
还需要对返利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对,以确保返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调整返利费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还需要不断调整返利费用。
随着销售返利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可能需要对返利费用进行调整。
在调整返利费用时,需要注意及时更新相关的会计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中,需要充分考虑返利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返利费用,确保公司能够合规运营并获得税务优惠。
1.税前成本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首先需要考虑税前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返利支出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在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中,公司可以将返利支出作为税前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2.增值税计税3.所得税抵扣4.税务申报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还需要及时进行税务申报。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销售折让和折扣是常见的营销手段,用于吸引客户和促进销售。
销售折让通常指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客户支付结算金额前,对应收账款进行的减免。
而折扣是指向客户提供的直接的价格优惠。
销售折让和折扣操作灵活,并且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对销售折让折扣的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1. 销售折让的确认企业在履行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客户无力支付或欲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
此时,企业可能会考虑对应收账款进行折让,以及时收回部分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销售折让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报告准则》,销售折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1)客户确有无力支付的情况;(2)折让金额可靠可估计;(3)相关的销售合同已经确定,且折让金额与合同内容一致。
2.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根据销售折让的性质和金额情况,将其分别纳入到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中。
具体处理如下:(1)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如果销售折让是由于客户无力支付所致,属于坏账准备的范畴,应当将折让金额计提为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从而降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营业外支出如果销售折让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例如出现质量问题、交货延误等情况,应当将折让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即提前扣除折让金额,从而反映实际利润。
(3)销售费用对于一些预先计划的销售折扣,企业可以将其确认为销售费用,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销售收入。
三、折扣的会计处理1. 折扣的确认折扣是指向客户提供的直接的价格优惠,通常用于促进销售和提高客户忠诚度。
在确认折扣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折扣金额应当事先经过客户同意,或者在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2)折扣金额应当能够可靠可估计。
2. 折扣的会计处理折扣一般可以直接从应收账款中扣除,从而反映实际收款金额。
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
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
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
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
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实现时:借:应收帐款77805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借:银行存款76475财务费用(66500×2%)1330贷:应收帐款77805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一种常见的销售促销手段,通过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返利来激励客户增加采购量。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正确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与税务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1. 销售返利的确认销售返利通常是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来计算的,一般来说,在销售返利发生时即确认返利收入。
在确认返利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 销售返利是否已经实现,即客户是否已经达到了约定的销售额;b. 销售返利的金额是否已经确定,即根据合同约定的返利比例来计算返利金额;c. 销售返利的确认时间是否已经确定,一般按照约定时间来确认返利收入。
2. 销售返利的会计科目销售返利收入一般计入其他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同时需要将应收返利款科目进行核销。
应收返利款是客户未实际享受的返利收入,在确认返利后需要及时核销,同时反映在利润表上。
3. 销售返利的会计确认方式销售返利的确认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确认为应收账款,另一种是确认为预收款项。
一般来说,如果销售返利的发生是可预期的且能够准确测定金额,则可以确认为应收账款;如果销售返利的发生与金额难以预测,则需要确认为预收款项。
4. 销售返利的税务确认在税务上,销售返利收入一般应当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在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对销售返利与实际销售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和确认。
1. 销售返利的所得税处理对于销售返利的所得税处理,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销售返利属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具体的纳税计算是根据销售返利的收入金额和相关成本费用来进行计算的。
4. 销售返利的跨境税务处理对于跨境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一般需要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来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05
销售折让折扣的案例分析
销售折让案例一:退货导致的销售折让
总结词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品种、规格不符合等而将未销售或不符合条件 的产品在购货方之间进行无偿调换,以扣除折让部分后的金额作销售收入。
详细描述
某企业售出一批产品,客户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过协商,企业同意客户无偿调换等 值产品,并从原销售额中扣除折让部分后的金额作销售收入。
• 销售折让和折扣虽然都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给予买方的减免或优惠,但它们在性质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 异。销售折让通常发生在企业已经销售了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后,是一种后续的折扣或减让,而折扣则是在销售商品或提供 服务时直接给予买方的减免或优惠。此外,销售折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如购买数量、付款方式等,而折 扣则没有这些限制。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销售折让和折扣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2%的非现金折扣(如提供额外服务或产品),则企业实际收到980元
。
折扣的税务处理
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的税务处理通常与会计处理相同 。企业应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例子
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10元,若客户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现 金折扣(税前),则企业应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净额(98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和 其他相关税费。
销售折让案例二:销售折扣导致的销售折让
总结词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为了 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 予的折扣优待。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售出一批产品,为鼓励客户及早支 付货款,协议许诺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优 待。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企业按 照协议折扣金额从原销售额中扣除后作为 销售收入。
会计经验:企业销售折让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企业销售折让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企业销售折让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企业销售折让发生后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购销双方均未作账务处理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处理起来非常简单,购买方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重新签订的销售补充协议按照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第二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以下祥解: 企业发生的第二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在时间上分为三个期间: 1.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当期,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是在同一个会计年度。
2.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即销售商品是在前一个会计年度,而对应的销售折让在销售年度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后,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不在同一个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就是说在会计处理上,发生在第一期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①),会计上直接冲减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发生在第二期的销售折让,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②),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处理,企业发生在第三期的销售折让(如下例③),是在年度报告日批准报出日后,会计上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收入。
例:彬纷公司2014年11月销售商品一批,价格100万,税额17万。
2014年12月发生销售折让① 2015年2月发生销售折让(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② 2015年6月发生销售折让③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一种在交易中设定的奖励制度,其目的是激励销售员或客户在未来继续参与销售活动。
销售返利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本文将分别介绍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返利的确认时间销售返利的确认时间通常是在销售达成一定条件时,例如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量、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销售达成某种目标等。
在确认销售返利时,企业应当记录相应的收入,并计提相关的成本。
2. 销售返利的计提方法销售返利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两种:按照销售量或按照销售额。
按照销售量计提销售返利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销售返利,并在会计凭证中记录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按照销售额计提销售返利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销售额度计算销售返利,并在会计凭证中记录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销售返利通常需要进行结算,结算方法包括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和约定的销售返利比例进行结算,并在会计凭证中记录相应的收入和支出。
销售返利通常可以抵扣企业的销售税、增值税等税费。
在销售返利的会计凭证中,企业应当明确记录相关的税费抵扣情况,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对。
销售返利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利润计算,并按照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两种方式缴纳。
在销售返利计算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规则进行减免。
销售返利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的税款,并保留相关的税务凭证和申报表。
同时,企业应当注意销售返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税法规定。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递延折扣:将销售折扣作为一项负债处理,在未来 的销售中抵减收入
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根据销售额和折扣比例计算增值税,折扣部分不计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折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给予客户10%的销售折扣,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案例二
某公司采用递延折扣方式处理销售折扣,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购买方,原价为100万元,由于规格不符,购买方要求10%的销售折让折扣。企业应在实 际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冲减销售收入10万元,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和销售成本。
03
销售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
01
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冲减收入或递延折 扣
02
直接冲减收入:将销售折扣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减少当期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将折 扣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并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折让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购买方,原价为100万元,由于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5%的销售折让折扣。企业应在实际 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冲减销售收入5万元,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和销售成本。
案例二
案例三
某公司因质量问题给予客户销售折让,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04
销售折让与折扣的实务操作建 议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01
建立健全的授权审 批制度
确保销售折让与折扣的审批权得 到合理分配,避免未经授权的操 作。
02
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03
规范财务报告编制
定期对销售折让与折扣的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 正存在的问题。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销售折让折扣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它会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角度,探讨销售折让和折扣的处理方式。
一、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和折扣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区别。
销售折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已实际销售的货物数量或金额进行减免的一种减免方式,通常出现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
销售折扣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销售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率进行减免,通常出现在销售合同签订后。
销售折让和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销售折让以减少应收账款为目的,相当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异议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解释第15条规定:“商业企业对经营业务中已实际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劳务残次、不符合对方要求的,或对方对货物价格提出异议的,应按发生的实际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对方提出的已接受的理由合理的折让、对方价格偏低、数量误差、无法按合同交付的货物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账面净额。
”因此,销售折让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来反映其影响,以保证账面净额真实可靠。
计提坏账准备公式为:销售折让金额×预计坏账损失率。
销售折扣是将销售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率减免,其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和提高客户的回头率。
销售折扣的减免额应在销售收入中直接扣减,以反映实际的销售收入。
同时,销售折扣需要从销售成本中扣减,以反映减免的成本。
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销售收入=合同金额-销售折扣金额二、税务处理税务部门认为,销售折让并不是真正的销售收入,所以不计入营业收入中,但会计上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因此销售折让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计入营业外支出=销售折让金额×企业实际税率销售折扣属于销售成本中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计入扣除税前利润的销售成本中。
当然,在销售折扣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的成本中,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审计。
总之,销售折让和折扣是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营收情况。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指在销售产品后,根据约定条件,客户可以获得一定金额或折扣的回报。
销售返利可以是以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为基础的,也可以是根据客户的行为或表现而设定的。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会计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返利、计提返利、支付返利等环节。
在销售返利成立时,企业需要确认客户符合返利条件,并将返利金额或折扣确认为应收返利款项。
确认返利时,需要考虑返利的金额、条件、期限等因素,并做好相应的凭证记录。
企业需要根据返利的发生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返利款项进行计提。
计提返利是将返利确认为费用或成本,减少利润,从而反映实际经济效果。
计提返利时,需要仔细核对销售数据,确保返利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返利条件满足后,企业需要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返利款项给客户。
在支付返利时,需要对应收返利款项进行核销,并做好相关的凭证记录和报表填制。
税务处理: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返利的税前税后处理、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等方面。
对于销售返利,企业需要清楚返利是否应纳税及如何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返利通常是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通常可以计入成本,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在确认返利时需要注意返利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并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销售返利属于财政性返还,不计入应税销售额,因此返利金额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利通常可以列支为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计提返利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返利列支为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正确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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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
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
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
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
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
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
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
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
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
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
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对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92年的《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但98年颁布的《收入具体准则》中未再提及销售折扣,只明确给出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也就是说,具体准则采纳了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利息费用处理,而不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
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扣的规定与《收入具体准则》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下,现金折扣支出不能直接冲减会计收入;而除现金折扣外的“销售折扣”就只能依据具体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定义来判断了。
具体准则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因此,通常意义上为促销而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应当直接冲减收入。
由此推论,现行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折扣”是狭义的,与商业折扣的外延相同。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务总局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了“销售折扣应当从增值税基和所得税基中扣减”的基本精神,但附加了发票规范限制条件。
对违反该项发票规范的,则剥夺纳税人的扣减权利,加重征税。
本文不试图探讨以普通规范文件规定“违反发票规范”即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仅从纳税人在实践中遵从上述规范的可能性角度看,该规定存在技术上的遗漏缺陷:采用列举法列举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扣除”,同时又采用排除法规定“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扣除”。
至于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如何处理,例如纳税人如果直接按折扣后的实际成交净价开具发票,则遗漏了。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就采用机械主义的做法:凡未在发票上同时将折前价、折扣同时分别注清明细项目的,一律不许扣除,加重征税。
从而造成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产生疑问。
此外,在各种情形的赊销实践中,折扣金额多数不能事先确定,甚至只有在交易清算的最后环节才确定下来。
这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规定无法遵守,频繁的违规不可避免。
该项规范越来越失去合理性基础,而使纳税人处于“动辄获罪”的境地,进而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销售折扣的外延给出定义,因此,如果采纳现行会计准则的狭义口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对折扣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是:被会计上列为费用的现金折扣,不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但应准予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其他的附加限制;狭义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同时也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但有附加限制条件“折扣额应与销售额同张发票,不得另开发票。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
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
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
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
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
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在税收方面,由于中国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返利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并产生了严重混乱。
让我们花些时间来探根究源: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既然“返利”是销售折扣形式的一种,卖方支付返利本应当由卖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收入,买方同时冲减成本。
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制制度下,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在实践中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高昂。
买卖双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清算,只有不顾交易实质,而按收款形式直接由买方倒过来向卖方开发票收取返利款(以便卖方能够取得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避免没有“发票”违反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复课征所得税)。
但是,这种倒开发票由于没有相应的反向货物交易,又被税务机关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结果是,增值税源从买方所在地转移到了卖方所在地。
然而由于中国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制度,税源的行政地区间转移引起了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严重不满,遂以“具有偷、避税因素”[注1]的莫须有罪名向税务总局告状,引致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该文件对买方因取得返利折扣而相应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要求全部补纳税款,同时对卖方多纳的税款则不予理睬、不准扣减。
造成对买卖双方重复课征增值税而违反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务院134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注2]。
167号规范文件的出台引致了征纳双方的混乱和筹划反筹划博弈。
纳税人在面临重复课税的局面时,退而求其次,选择税率较低的营业税。
2000年国税函550号《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出台,对沃尔玛公司网开一面;2004年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出台,试图再次修补矛盾、自圆其说,将买方所获“返利”划分为两类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这就是“是否与销售量挂钩”的形式标准和“买方向卖方单独提供劳务”的实质标准。
由于中国并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制度的内在冲突,136号文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终止筹划与反筹划活动。
在各地的税收征纳实践中,136号文演化成征纳双方各自理解的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实质标准无法应用,只能看形式;纳税人认为以形式定税种违反《营业税条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