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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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事项。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定义和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并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3. 主要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4. 能够保障客户利益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和限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1.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2. 不得随意变更业务经营范围;3. 不得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4. 不得与其他保险代理机构联合从事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是保证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手段。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申请人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与注册有关的材料;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3. 如符合注册条件,应颁发注册证书,否则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出续期申请。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是保障机构健康发展的关键。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内部管理要求:1. 设立并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2.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3. 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客户权益保护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把客户权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 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2.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 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2.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从业行为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不得以欺诈、谎言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3. 客户保护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对客户提供诚信、专业、负责任的服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佣金和奖励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佣金和奖励应该合理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额外的佣金和奖励。

5. 监管和处罚措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证书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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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9.25
•【文号】保监发[2000]189号
•【施行日期】2000.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000年9月25
日)
现将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七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

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和第八条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由同一电脑申报程序生成。

三、去年核准通过的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暂时维持现状。

各地保监办应根据
《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关系进行调整。

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调整到位。

具体办法由各地保监办制定。

《办法》中其他条款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是指除保险公司内部保险代理人以外,有保险代理资格的自然人在保持其他法定职业的同时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专业素质,保证履行代理工作中的诚信、公正和客观等原则。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兼业代理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将代理行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提供自己的代理证明材料。

第八条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和更新保险业务知识,及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九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保险代理费用和遵守业务规则。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政策、规定和产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履行代理工作的义务,妥善处理投诉和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备案登记,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合法稳定的职业身份,不得从事与兼业代理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与兼业代理的合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兼业代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代理资格等措施。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兼业代理基本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与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

(2)拥有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资格。

(3)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投保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兼业代理行为规范1.诚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风险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因素,提示投保人注意风险防范。

3.保密义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对投保人个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专业能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5.代理费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代理费用,并对收费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解释。

四、兼业代理监管机制1.监管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行为规范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

3.投诉处理投保人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有投诉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保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便于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即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贯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提高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水平,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 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2. 其他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行业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以外的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律管理,诚信经营。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代理办理未经核准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注册,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格审批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与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相适应的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个人,应当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能力,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组织、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财务安全。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提供的经营场所的产权、租赁证明;(三)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合法经营许可证明;(四)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拟设立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第九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保险代理注册手续,颁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证书。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二)分支机构的产权、租赁证明;(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四)分支机构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同时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活动,但保险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履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并具备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保险业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和稳定发展。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具备发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三)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四)具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接受监管的条件;(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股权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注册资金;(二)注册资金数额应当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三)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后,应当在30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并说明理由。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运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要求: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和程序,要求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2. 业务范围:明确了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限制了其非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3. 行为准则: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诚信守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得从事欺诈行为等。

4. 经营管理: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内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要求等,要求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5. 客户保护:要求兼业代理机构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充分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6. 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兼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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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模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同时经营两种以上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的代理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注册条件和程序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其次,应当拥有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并配备相应的资金和人员。

此外,兼业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递交给保监会进行审核和批准。

三、经营范围和限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两种以上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的代理业务。

但是,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此外,兼业代理机构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业务约定,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资本金和风险管理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保监会的规定,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兼业代理机构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经营风险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兼业代理机构需要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保监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同时,兼业代理机构还需要向投保人提供真实、全面的保险信息,并接受投保人的咨询和投诉。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保监会将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投保人权益的兼业代理机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监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作为兼业代理人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并实行分业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经营,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代理服务。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注册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册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注册决定。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资格。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注册后及时公示其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程序。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合法获取保险公司的代理资格,并与其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确保保险产品的有效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的采集、登记、保密、更新等方面。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合规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授权的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客户和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2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2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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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
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关系。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二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人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

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登记簿,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帐。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保险兼业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三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停业整顿或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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