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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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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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类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以下类型:1.人寿保险;2.财产保险;3.健康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

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条件一、银行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2.资金实力雄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中的资金安全;3.法人代表应是银行高级管理人员;4.有专业保险销售团队,能够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5.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银行代理人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年满18周岁;2.无不良信用记录;3.已通过银行内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4.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5.无涉及银行利益冲突的情况。

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1.开展业务前,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银行代理人应在向客户销售代理保险产品前,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产品介绍,并签署《保险产品购买确认书》;3.银行代理人需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代理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开展业务;4.客户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后,银行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批注,保障客户权益。

六、风险管理措施为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银行应建立健全以下风险管理措施:1.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规;2.对银行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完善内部监管机制;3.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4.及时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风险;5.保证客户隐私和保密,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七、责任和惩罚1.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2.银行代理人泄露客户信息或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取消相应的业务资质;3.银行负责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力,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招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6.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脸费或者保险金;8.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9.不得串通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10.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脸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还要求,当遇到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并按照双方共同指定的处理办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回归保险本源,要求商业银行大力发展长期型、保障型产品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基调与近年来“保险姓保”保持了一致。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代销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较高、产品设计复杂以及需要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销售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能及人员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一)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系统保险代理业务经营;(三)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书;制定保险代理业务营销方案,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制定新产品研发、试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直接营销大宗产寿险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管理总行通过的信贷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组织总行固定财产及团体寿险的投保。

第七条一级分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一)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计划实施,并按期完成辖内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产品,并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门报批;(三)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四)制定本行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费率、开售地区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向有购买需求的客户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条款、费率、保障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推荐。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保险产品销售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风险与可能收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变更、理赔指导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寻求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监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管理。

第三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当遵循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银行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严格遵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四条销售前沟通应当与客户沟通有关本人职业、人生规划、经济及家庭状况、投保目的和保险理念、保险业务风险及可能带来的效益等问题,确定投保保险的实际需求,向客户全面介绍有关产品的条款、费用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第五条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平等对待客户,不得因客户的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以及金融状况等原因而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第六条销售人员不得以虚假或者夸大的方式宣传保险产品的效益,不得搭售未经客户同意的其他金融产品或增值服务产品。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建议客户选择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实际需求以及经济状况的产品。

在评估客户需求时,应当根据客户就产品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前期投入和后期回报等综合考虑,协助客户做出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选择。

第八条销售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协助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承担情况,防范部分客户存在的风险意识不足或知识程度有限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详细说明产品费用的组成和收取基础、收费方式、缴费周期及方式,让客户充分了解费用,并告知可能的费用变化情况。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时为客户建议更加适合其实际需求的产品,并告知选择不同时期锁定客户的责任以及政策影响等。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费结算单、理赔清单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六章合规管理第七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及总行《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版)》,结合分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对私保险业务是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提供对私保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对私保险产品包括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人身险、财产险等各类险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辖内各渠道开展的代理对私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责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是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代理关系管理,在省行同业业务中心准入合作名单内与保险公司立对私代理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 2 —(四)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准入退出、费率制定、协议签署、渠道部署、跟踪评价等;(五)负责牵头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动;(六)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七)负责配合做好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牵头管理事宜。

第六条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职责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是全省保险公司客户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全省的银保业务合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客户的评价准入、牵头营销、管理以及全面业务合作,为全省搭银保业务的合作平台;(二)牵头负责银行保险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系统”)的总体规划、业务需求编制、培训、推广、维护和测试;(三)其他与银保业务相关的牵头管理事宜。

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受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销售其保险产品与办理代收代付保险费(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是指我行与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各保险公司指定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办理代收代付保险费(金),是指根据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我行受各保险公司委托,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投保客户,办理保险费(金)的批量代收代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能及人员第四条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一)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经营;(二)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三)总行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书;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四)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中间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各代理机构保险营销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各代理机构的职能:(一)和已经与总行建立有代理保险业务关系的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二)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三)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和业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各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主要保险业务拓展力量。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

第三章代理资格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商业银行应具备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注册资本。

2. 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设置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3. 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第四章业务管理1. 产品准入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进行代理销售。

2. 业务宣传和销售管理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销售过程合法、诚信、透明,杜绝误导销售等不良行为。

3. 客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4. 业务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1.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

2. 处罚措施商业银行违反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营。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等保险服务,并获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三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四条总行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第五条支行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任何协议,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按照总行签订的保险协议进行。

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六条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管理包括宣传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及客户信息管理。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及辅助宣传品,不得在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的宣传材料,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存档。

第八条销售人员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从客户利益出发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向客户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

具体包括:1、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2、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必须在行内安装有录音录像系统的工位进行录音录像,至少包括产品类型名称、产品特性、产品风险、客户权益以及对客户提示的内容;3、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存款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比;4、销售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5、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夸大保险合同利益;6、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 2 -授权书和抄录产品声明等重要文件;7、销售人员不得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8、销售人员不得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9、销售人员不得促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严禁销售人员销售非我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或将我行客户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其员工。

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目录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2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第四章责任追究.............................................................................................46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XX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四章代理保险业务范围第五章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第六章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管理规定(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委托保险代理⼈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为,是商业银⾏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农业银⾏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各分⾏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章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第四条农业银⾏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以下简称代理⾏)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代理⾏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简历及其《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件、资料。

第七条代理⾏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查验。

第⼋条农业银⾏各代理⾏需持上级⾏授权⽂件,向⼈民银⾏当地分⽀⾏办理备案⼿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各代理⾏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权利和义务的⼀种契约。

第⼗条各代理⾏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签订书⾯《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条《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的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的险种;(六)保险费划缴⽅式和期限;(七)代理⼿续费⽀付标准和⽅式;(⼋)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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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第九条《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应由总行与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签订,牵头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各分行、支行不得擅自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第十条《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重要单证样本,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牵头管理部门应终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并告知各分行:(一)保险公司违反《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二)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三)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造成本行声誉风险的;(四)其它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在与总行牵头管理部门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中选择合作对象。

对总行牵头管理部门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各营业网点应立即终止与之合作。

各营业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且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章代理产品管理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其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它合同要件。

代理销售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险产品,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各分行应加大力度推广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分行每个会计年度内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当年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业务占比达不到要求的分行,总行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等措施。

第五章代理资格及场所管理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一)取得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金融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二)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分行应向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申请换证,并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投资连结保险代理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明示以下内容:(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二)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三)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应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柜台销售。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应使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擅自设计、编写、印刷产品宣传册、宣传彩页或展板、其它销售辅助品,不得变更、涂改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禁止使用下列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一)印刷有本行名称中英文字样或形象标识的;(二)印刷有“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的。

第六章销售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应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不得现场核保现场出单,而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出单:(一)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四条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四)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投保单应由本人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代理销售人员代填:(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但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代理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

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应与保单一同及时与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移交前由各营业网点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代理销售人员应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并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第二十八条代理销售人员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它事项;(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五)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是否与代理行贷款业务有直接关系,若投保人属于代理行的贷款客户,其保险金额是否能够覆盖有关信贷项目的风险;(六)代理行是否为第一受益人,若保险标的为代理行贷款客户的抵(质)押资产,或是由代理行信贷资产形成的财产,须在投保单上注明代理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和代理销售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二)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三)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四)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五)篡改、截留客户投保信息,提供或协助提供假地址、假账号、假身份证号、假电话等客户信息。

(六)不如实告知客户各项权利,向客户隐瞒犹豫期退保条款或阻挠客户在犹豫期行使退保权利。

(七)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暂不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分行应按照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分别建立代理销售明细台账,并明确本级行营业网点台账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三十二条代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费率、方式、期限,向分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专用账户统一转账支付。

第三十三条分行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三十四条分行应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及代理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要、收受《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它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

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第八章单证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正式保险单、空白保险合同、收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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