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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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具体措施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具体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选择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安全。然而,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人在选择和购买保险时面临困难。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背景
通过提供代理保险服务,邮政局旨在帮助消费者更方便、快捷地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减少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困扰和风险。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销售渠道,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目的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发展。通过专业的代理服务,邮政局提高了保险产品的普及率和信誉度,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意义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目的和意义
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
客户服务及售后支持
服务质量
提高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售后支持
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和投诉,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
服务创新
积极探索和创新客户服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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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评估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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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效果评估
评估邮政局代理保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分析业务量、销售额等关键指标的增长趋势。
加强营销推广
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客户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策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优化产品设计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业务稳定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最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最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等优势,凭借中国人寿产品、资金、经验,探索新型销售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多赢,经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方案选择一、一职两跨制(个人代理人制)做法:邮政系统员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深度合作、政策允许、有成熟的运行体系。

劣处:孰轻孰重、培训压力、获取准入资格难度。

二、部分专属制(营销服务部制)做法:邮政系统部分员工(能够获取资格人员),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邮政系统可提供硬件环境,悬挂某某营销服务部招牌。

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不违反政策环境,逐级深入。

劣处: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三、派驻引见制做法:中国人寿派驻业务全面的组训或主管进驻邮政前台,邮政系统员工向派驻人员引荐客户,并由派驻人员签单,给引见人员一定佣金,并根据业务量多寡给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一定管理费用。

好处:不违反政策劣处:浅层合作,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四、兼业代理制做法:中国人寿与同级邮政签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已签定),在原有代理险种范围基础上拓宽代理险种范围,设立专门柜台进行宣传、代销,即可实现全员销售,与此同时,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业务、财务流程、强化培训与管理,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规避政策风险、实现全员销售、真正实现有效合作。

劣处:新模式无法律规定、新模式需探索和完善。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9
新保承保
处理规定2 客户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现金投保、 支票投保和卡/折投保; 现金缴纳保费,柜员需要在发票(收据)上加盖 “现金讫”; 客户支票方式投保,当天做支票登记,待1-3日 支票入账后方可办理投保,客户在办理正式新保 承保交易前,可以申请退票; 客户到网点投保,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须签收成功投保的保险单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2
人员职责
综合柜员的职责: 综合柜员的职责: 对柜员进行授权; 柜员密码重置; 请领、接收、下发、上 缴重要凭证; 轧账、凭证日结; 汇总当日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县 (市)局; 缴协款处理; 会计事项处理; 强行签退柜员。 柜员的职责: 柜员的职责: 所有须柜员做的代理保险业 务的处理; 汇总当日有效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综合柜员; 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 领用、上缴现金; 轧账、凭证日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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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卡折处理流程 3 3)录入投保单要素 对初审无误的投保单,柜员将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输入到计算机系统。 (4)提交并系统核保 录入完毕后,提交。 在上述现金投保录入要素中选择“卡/折标志”,录入“卡号/账号”、 “交易密码”项目,其中,存折账号可录入或读入,卡号必须是刷卡读 入,交易密码由投保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暂不允许跨省投保,即投保局和用来转账支付的绿卡/存折不在同一个省 则不可以通过卡/折转账投保; 采取卡/折交费方式投保时,应审核客户提供的卡折、账户户名是否与客 户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姓名一致;期缴类产品必须通过卡/折投保,应 确认输入的投保人储蓄账号与客户投保单上填写的卡/折号与投保人姓名、 客户提供的卡/折号与投保人姓名一致。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6-1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6-1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2)第一章一般规定 (2)第二章机构管理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机构职责 (3)第三节机构入网 (5)第四节机构退网 (6)第五节联网业务 (7)第三章人员管理 (8)第一节人员分类 (8)第二节人员职责 (9)第三节人员管理 (11)第四章日常处理 (12)第一节网点日常处理 (12)第二节市(地)、县(市)局日常处理 (13)第五章业务流程 (14)第一节交易种类列表 (14)第二节新保承保 (15)第三节续期缴费 (20)第四节续期预缴费 (21)第五节首期保费代收 (22)第六节当日撤单 (23)第七节续期缴费取消 (23)第八节预缴费退费 (24)第九节首期保费代收取消 (25)第十节犹豫期撤单 (26)第十一节重打单据 (26)第十二节收据重打 (27)第十三节补打单据 (28)第十四节按身份证查询保单 (28)第十五节按保单号查询保单 (29)第十六节撕单式保单录入 (29)第十七节撕单式保单销售信息录入取消 (29)第十八节手工记账 (30)第十九节手工记账取消 (31)第二十节营销员加办 (31)第二十一节营销员业绩明细查询 (32)第二十二节批量代扣 (32)第二十三节批量代付 (33)第二十四节数据同步 (34)第二十五节到期给付 (35)第六章风险管理 (36)第一节基本规定 (36)第二节权限风险管理 (36)第三节单证风险管理 (36)第四节现金风险管理 (37)第五节应急预案 (38)第六节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内容 (38)第七章信息管理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客户管理 (41)第三节科室管理 (42)第四节营销员管理 (42)第五节业务信息分析 (43)第六节报表管理 (44)附表: (58)表1:首期保费代收收据 (58)表2:撕单式保单领用清单 (59)表3:撕单式保单回收清单 (59)表4: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 (60)表5: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维护申请书 (61)表6:××保险公司单证交接清单 (62)表7:邮政代理到期给付业务汇总清单 (63)表8:邮政代理保险系统故障及维护登记簿 (64)会计部分 (65)第一章基本规定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会计工作组织和岗位职责 (65)第三节核算要素管理 (69)第四节核算业务管理 (69)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 (70)第一节事权划分 (70)第二节邮政代理保险会计账务组织 (71)第三节会计科目及事项设置 (72)第四节会计机构的增加、撤并 (72)第五节会计工作交接 (72)第六节印章、密码的使用和保管 (73)第三章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一节现金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二节银行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三节往来款项处理 (75)第四章凭证管理 (76)第一节内部重要凭证管理 (76)第二节客户重要凭证管理 (77)第三节代理重要凭证管理 (78)第四节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79)第五章手续费核算 (80)第一节一般规定及定义 (80)第二节退保调整 (80)第三节手续费的试算 (80)第四节手续费的核对 (81)第五节手续费的分配入帐 (81)第六章资金清算 (81)第一节一般规定 (81)第二节清算流程 (82)第三节日终对账与资金划拨 (82)第七章会计核算办法 (84)第一节会计科目表 (84)第二节会计科目说明 (85)第三节账务处理 (89)第八章期终处理 (96)第一节日终处理 (96)第二节月末(季末、特殊日)处理 (97)第三节年度决算 (98)第四节差错处理 (99)第九章会计报表 (100)第一节基本规定 (100)第二节主要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101)第十章会计检查与分析 (104)第一节基本规定 (104)第二节检查方式 (105)第三节会计分析 (106)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107)第一节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 (107)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108)第三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109)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借)阅 (109)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 (110)第十二章罚则 (110)附则 (111)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中国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邮政金融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453号)、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合作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以下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2. 保持诚信: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持诚信,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

4. 公平竞争: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实施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垄断市场、串通行业。

5. 客户隐私保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滥用客户信息。

6. 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

7. 提升员工素质: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8. 自律监督和处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7)拟合作产品信息;(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实用参考]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实用参考]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VIP专享】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VIP专享】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1)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2)第四章责任追究 (4)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2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第六条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一)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三)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四)保险单证管理能力符合邮储银行总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第八条营业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第九条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第十条营业机构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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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8月目录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营销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业务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单证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风险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后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业务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内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七条一级分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可制定辖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根据总行发展战略,拟定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辖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并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在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范围内,根据总行授权,结合当地情况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方案;负责上报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经总行审批后,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方案;(五)负责组织对辖内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七)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八)编制及下发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九)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十)负责策划和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活动;(十一)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二)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三)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八条二级分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二)根据一级分行发展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四)负责对辖内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评级;(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六)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七)编制及下发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九条一级支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二)根据上级行发展规划,落实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三)负责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五)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六)负责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七)负责组织和落实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九)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十条营业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二)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三)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四)负责相关代理凭证的管理及与上级机构的交接;(五)按照上级机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并取得相应资格;(六)负责保险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以及保险产品的介绍、营销等;(七)受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咨询、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十一条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机构岗位分为业务管理、会计和凭证管理三类;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岗位包括: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理财经理(保险营销员)。

第十二条总行按照业务需要设置业务管理岗、会计岗和凭证管理岗。

其中业务管理岗设置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会计岗设置会计主管与会计;凭证管理岗设置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

各岗位事权划分如下:一、业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和规划;(二)负责组织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编写修订;(三)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四)负责组织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五)负责组织代理保险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七)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计划;(八)负责指导本级业务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开展工作;(九)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等。

二、业务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组织拟订代理保险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编制及修改;(二)负责实施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三)负责实施代理保险业务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四)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授权;(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六)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九)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三、经营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拟定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等;(二)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推动代理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发展;(三)具体实施全国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宣传和营销策划;(四)负责编制及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五)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七)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等。

五、会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一)指导本级保险会计及下级机构的会计工作;(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六、会计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资金核对、结算及差错调整;(二)负责代理保险业务账务处理;(三)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清算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四)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工作。

七、凭证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一)指导本级凭证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凭证管理工作;(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三)负责定期对库存凭证进行抽查。

八、凭证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凭证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二)负责代理保险系统凭证管理员权限操作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分(支)行应按照业务需要设置业务管理岗、会计岗及凭证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设置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与事后监督员;会计岗设置会计主管与会计;凭证管理岗设置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

一、业务主管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研究制定辖内的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落实工作;(三)负责组织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四)负责组织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五)负责组织落实上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计划;(六)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七)负责指导本级业务管理员及下级机构开展工作;(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

二、业务管理员的主要事权划分(一)负责落实代理保险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实施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三)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请及对下授权工作;(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本级权限的各项操作及授权;(五)负责指导下级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六)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七)负责与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和沟通;(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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