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壮大,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和规范,减少会计差错和意外风险,提高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一、总则二、会计主体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包括会计核算制度、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
2.会计核算应按照货币原则和实质原则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会计核算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凭证的登记、原始凭证的保存、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会计账簿的填制。
四、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会计档案包括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记录和资料,应保存至少10年。
3.会计档案的存储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
五、账务处理1.账务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账务处理包括凭证的登记、账簿的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等。
3.账务处理应及时记录和更新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账簿的实时性。
六、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告应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3.内部控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测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会计凭证的制作和登记1.凭证的制作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准确和完整。
2.凭证的登记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科目、金额和日期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和及时。
3.凭证的核对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凭证的正确和合规。
二、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账簿的建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齐全和完整。
2.账簿的管理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准确和安全。
3.账簿的月末结转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账簿的清晰和正确。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报表的编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可比。
2.报表的填报应当按照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保报表的完整和真实。
3.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合规。
四、会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1.档案的建立应当对所有重要的财务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追溯。
2.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查。
3.档案的查阅应当经过授权,并且记录查阅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隐私和安全。
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1.软件的选用应当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并且具备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2.软件的操作应当由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规范。
3.软件的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用。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执行这些规则,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同时,也可以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违规操作和失误带来的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前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在财务、经营、税务等方面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本文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掌握相关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1 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应当用笔填写,不得使用钢笔、铅笔等橡皮印泥、挂号信封和其它会计凭证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纸张。
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保证字迹清楚、规范、端正,不得含糊、涂改、错位等。
(2)会计凭证的编号应当按照科目和日期依次编排,并标明制证人、审核人和记账人的姓名和负责部门,以便纠错和追溯。
(3)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认真核对各项业务事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错或漏填必要信息。
2.2 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建立会计账簿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账簿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各项规定,做到科目明确、账目齐全、记账规范、账页整洁等要求。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凭证审核和记帐等流程清晰、规范。
要保护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限制访问权限,保护数据的安全。
2.3 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真实。
(2)填报会计报表时要注意数据报表中的各个栏目的准确性,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以及报表的格式规范性和排版美观度等要求。
2.4 审计的规范实施(1)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财务审计制度进行,审计过程和结论应当明确、准确、真实。
(2)审计工作应当由正规的审计机构和负责人进行,并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损害审计机构和受审计企业的利益。
三、总结会计工作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所以要认真地实施会计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井然有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再次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并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实施细则的发布不仅对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准确和可靠。
新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目标与原则,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它强调了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记录、核对、调整和编制财务报表等方面应该遵守的规定,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会计人员需要遵循会计主体性原则,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人员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会计人员需要遵循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一致性等。
另一方面,新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求,包括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并推动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舞弊和损失的发生。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适应会计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变化。
新实施细则的发布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并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减少会计差错的发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实施细则还将促进会计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的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然而,新实施细则的出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加大学习和培训的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他们需要增加培训投入以提升员工的能力。
其次,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和调整。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是指对会计基础规范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它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比性而制定的。
下面是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记录的准确性会计记录的准确性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前提。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记录,确保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事项较复杂的会计记录,还要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二、会计事项的正确性会计事项的正确性是指会计处理涉及的事项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项时要慎重认真,确保各项数据的正确性。
对于涉及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应该参照相关准则和法规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指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可以进行比较,并能够揭示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政策,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记录,并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的分类和归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时,严格按照财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析。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保存和可查询性。
五、会计工作的自律性会计工作的自律性是指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对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企业的经济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最新版本主要涵盖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方面,从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旨在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效率和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实施细则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细则还对会计制度的修订、备案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制度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实施。
其次,细则对会计档案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存储、查阅、销毁等具体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细则中还对重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细则对会计凭证的编制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凭证,凭证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按时将凭证归档。
细则还对凭证的格式、编号、审核等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以提高会计凭证的规范性和可审查性。
细则还对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簿,明确账簿的名称、用途、编制方法等具体要求。
细则还规定了会计账簿的档案归档程序、账簿的保管和存储要求,以确保会计账簿的完整和可查询性。
此外,细则还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细则还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定期检查方法和频次,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和整改程序,以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细则还规定了会计基础工作中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于故意造假、隐瞒事实、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失职失误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或遗漏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教育纠正。
综上所述,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旨在提高会计工作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2.所谓会计基础工作,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是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账务处理1.所有的交易应当及时将其记录在会计账簿上,并设立会计科目。
2.凭证是会计账簿上的象征,需要详细记录交易的时间、内容、金额、对象等信息,并应当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3.财务账簿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交易的实质和金额,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纳入财务报表。
4.未做出和业务有关的活动和项目应当即时以反事实的处理行为在账簿上予以处理,以保证会计账簿信息的准确性。
三、财务报表编制1.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2.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保证其准确、清晰,关键性数据需要突出标注,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
3.各项目信息应当统一使用规范计量单位,并要求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4.报表的编制、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规定流程,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真实性。
四、费用管理1.企业的费用和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和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认,以获得最大的财务利益。
2.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及时地核算公司的财务成本,以确保当期的财务利益。
3.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需要仔细考虑经济成本,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和经验管理措施。
五、财务监控1.企业的财务监控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整体把握,以及对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控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确立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3.监控需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软件技术,快速、准确、及时地获取与分析各项财务数据。
六、特别提示1.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勤奋、认真履行职责。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2)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3)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2)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4)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5)四、会计年度 (6)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6)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6)一、原始凭证规范 (6)二、记帐凭证规范。
(9)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12)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0)二、启用会计帐簿,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0)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13)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 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 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12)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 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13)第六章财务报告规范 (16)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16)二、会计报表 (16)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8)四、审核财务报告 (18)第七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9)第八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21)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21)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23)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4)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24)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25)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27)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28)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9)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29)第十章附则 (30)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 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管理好企业财务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的操作流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4年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该细则是准确、完整记录会计事项的基础,对保证公司财务稳健、可靠的运行至关重要。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概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一项细则。
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税金计算、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有效运作,并且保证能够及时进行财务监管和对外披露。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中主要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对会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会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应该做的工作和不应该做的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会计信息的记录、处理和披露:该细则对财务信息的记录、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详细介绍,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清晰、完整、准确。
例如,制定了凭证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表制度等。
3. 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档案建立、存储、管理,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易查性,有利于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重要性1. 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如果会计基础工作缺乏规范,财务数据就可能出现错误或者被篡改,这将给企业运作带来很大的隐患。
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相关操作流程,可以有效地降低财务数据的错误率并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降低企业的风险规范会计基础实施细则,帮助企业构建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并且能够准确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使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问题,降低风险。
3. 提升企业形象企业遵循合理的会计规范,使其合理遵法,更可靠和值得信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能够卫询管理好自己的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会计基础⼯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 (⼗⼀)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然张数计算。
(⼗⼆)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三)已经登记⼊帐的记帐凭证,发⽣填写错误时,有以下⼏种更正⽅法: 1、红字更正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额为红字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蓝字注明"冲销某⽉某⽇某号凭证",同时再⽤蓝字重新填制⼀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某⽇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如果当年内会计科⽬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额⽤蓝字,调减⾦额⽤红字。
(⼗四)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蓝字填制⼀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五)如登记总帐后,发现记帐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帐凭证和明细帐没错,只是各科⽬之间"串户",可⽤红字更正法或重编⼀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额⽤红字,调整的科⽬⾦额⽤蓝字。
(⼗六)记帐凭证的装订: 1、装订记帐凭证原则上以⼀张记帐凭证汇总表为⼀册,也可分订两册以上,⽤分数号编号;如记帐凭证较少,也可将⼆张或三张记帐凭证汇总表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册,但不得跨⽉装订。
2、如原始凭证过⼤,要折叠成⽐记帐凭证略⼩的⾯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
原始凭证过⼩时,可在记帐凭证⾯积内分开均匀粘平。
3、要摘掉凭证中的⼤头针等所有铁器。
4、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封底,封⾯有关内容都应填写,签章齐全。
5、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上下长不超过2.5厘⽶。
6、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纸打个三⾓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和册数的编号。
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记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引言二、职责与权限1.会计基础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记录和处理各项会计凭证和账务。
3.会计基础人员负责编制和填制各项会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会计基础人员应当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工作流程1.日常登账:根据企业的业务活动,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凭证制度,将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账簿的科目分别登记,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及时。
2.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进行借贷记账,确保会计账簿的平衡。
3.资产负债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利润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编制利润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5.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记录准确性的要求1.凭证记录要准确无误,不得造假、篡改或漏记。
2.会计账簿的科目分类要合理和准确,不得混淆或遗漏。
3.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重要信息。
五、信息保密与安全1.会计基础人员应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会计基础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及财务数据的文件和资料,防止遗失或被盗。
3.在电子化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基础人员应设定安全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如果会计基础人员发现自己或他人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
2.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会计基础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总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基础人员应遵守准则,履行职责,并加强信息保密与安全工作。
在违规行为方面,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配合相关调查,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会计基础工作的处理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凭证管理、账簿设置、报表编制等。
第二章账务处理与记录第三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所有账务处理必须有明确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仔细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会计凭证管理第五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制,内容应完整、清晰。
第四章会计账簿设置第七条会计账簿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设置。
第八条会计账簿应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财务报表编制第九条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编制。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章费用管理与核算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规范费用的核算与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制度进行费用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七章财务监控与审计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财务监控机制,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第八章信息保密与安全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六条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XX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急厅及所属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应急厅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
应急厅设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编制5人,岗位设处长、副处长、综合管理、会计、出纳各1人;规财处下设“核算中心”,岗位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二)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会计任职资格;(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六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单位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第九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会计或出纳工作。
第十条会计人员要严守单位会计信息的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第十一条会计业务范围会计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原始凭证的审核;(一)记账凭证的编制;(三)会计账簿的登记;(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五)内部审核;(六)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七)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前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
1. 会计凭证的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一致,凭证的摘要应当简明扼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该笔业务的内容。
2. 凭证的编号应当连续、有序,不得有遗漏或重复。
凭证的填制人、审核人、会计主管应当在凭证上签字确认。
3. 凭证的保存应当规范,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已经作废的凭证应当加盖作废章,并在凭证上注明作废原因。
三、会计账簿的管理。
1. 会计账簿的开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格式进行,不得随意增减科目或更改格式。
2. 会计账簿的填制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有错漏。
对于需要纠错的情况,应当在错账上加盖“错”字,并在正确的账页重新填制。
3. 会计账簿的汇总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进行,确保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2. 财务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审核人应当对报表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3. 财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迟报、漏报或错报。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
1. 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规范,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内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会计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会计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调阅或外借档案。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存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理和调整,确保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2.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七、结束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概述二、会计制度1.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基础,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落实。
2.会计制度应包含企业会计核算、报告、预算、审计等内容,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适当调整。
三、会计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将各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存档,确保会计凭证、账册清晰可查。
2.会计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别、日期、编号等方式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3.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地方,禁止私自移动或丢弃档案资料。
四、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交易事项。
2.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制,包括凭证号码、日期、科目名称、摘要、借贷金额、核算单位等内容。
3.会计凭证应按照原始凭证、复印件、传票等方式保存,确保凭证完整可查。
五、会计账簿1.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会计账簿的填制应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格式填制,并进行日常勾对和月末结账。
六、会计报表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规范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报表应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会计政策和估计1.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并在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2.会计政策和估计应慎重选择,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八、会计内部控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会计内部控制应包括会计制度的制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资产管理、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审核等内容。
九、会计外部审查1.企业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2)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3)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4)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5)四、会计年度 (5)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5)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6)一、原始凭证规范 (6)二、记帐凭证规范。
(8)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11)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1)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1)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12)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13)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14)第六章财务报告规范 (15)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15)二、会计报表 (15)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7)四、审核财务报告 (17)第七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7)第八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18)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19)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20)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0)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21)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21)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23)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23)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4)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24)第十章附则 (24)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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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
《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
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资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