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采代探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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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采代探的表现形式
以采代探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未依法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即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实质上是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一是探矿权人不按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不按期提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在探矿过程中,将工程布置在矿脉中,边探边采、以采代探,勘探结束,矿产资源就采完了,有勘查资料无储量报告;二是探矿权人以探矿权招商引资谋利,收取一定的费用后给合作伙伴划出部分探矿区域,让合作伙伴以其施工队的名义去独立实施勘查活动。为了尽快收回投资或获取最大收益,合作伙伴见矿就采,哪里有矿就向哪里布置采掘工程,以采代探、滥采乱挖;三是拥有探矿权的地勘单位以联合勘查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利用社会力量实施探矿工程。在签订联合勘查协议时约定:合作方向地勘单位一次性交纳一笔管理费后即可在一定区域实施探矿活动,探矿中的副产品矿石由合作方回收。这样,合作方就堂而皇之的以探矿为名,行采矿之实。地勘单位利用合作方完成的工程编写地质报告应付自己的主管部门及探矿权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销下拨的地勘项目资金。
二、以采代探的产生原因
边探边采、以采代探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探矿权人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探矿意识差。在取得探矿权后,探矿权人不是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而是投机取巧、擅自变更勘查设计方案,从事以采代探的违法活动;二是探矿权人缺乏资金、技术、人才,不具备勘查资质条件。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时,靠借用别人的资金和勘查资质证书获取探矿权,实质上无能力独立完成勘查任务;三是地勘单位依法设立的勘查区块多、面积大,但缺乏勘查资金投入,存在圈而不探乱占地盘的问题;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乏力,助长了以采代探的蔓延。省、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授予探矿权,对探矿权人的探矿活动的监管却鞭长莫及,大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靠市、县(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完成。但是,客观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缺乏地矿专业人才和监控设备,很难及时对以采代探作出正确认定,主观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身处基层,人财物由县政府统管,不得不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以采代探的问题,依法监管难免流于形式而无法落到实处。
三、以采代探的处理对策
以采代探是探矿权人打着合法探矿旗号,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违法行为,其危害很大。我们要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矿产资源、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高度,采取相应对策,有效解决以采代探的问题。
首先,要加强对探矿权人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学习贯彻矿产资源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做到依法探矿、科学探矿。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招拍挂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力度,让真正有资金、技术、人才、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单位获得探矿权,加快勘查项目的实施进程,早出成果。
第三,要适当缩减地勘单位已圈占的勘查区块个数和面积,该注销的一律注销,切实解决只占地盘无力从事勘查工作的问题。
第四,做好地勘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联姻,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优势和地勘单位的技术、人才、装备优势,让联合勘查模式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地勘单位和社会力量互补双赢的局面,走出一条地质找矿的新路子。
第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维护国家利益大局出发,跳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小圈子,切实开展对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将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认真审查开工报告和勘查设计方案,做好备案工作;二是每半年到勘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进展、核对是否按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严把地勘项目年检关,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