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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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也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第一步是明确企业的类型。

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拥有。

中外合资企业则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企业类型后,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

首先是公司章程,这是企业的基本大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其次是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对于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等文件。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投资,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对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接下来是选择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选择名称时,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网站进行查重,以确保名称的唯一性。

一旦确定了企业名称,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就可以进入设立登记的申请环节。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线上申请通常需要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线下申请则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的办事大厅,提交纸质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标准、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上海开放大学_经济法概论_2_网上记分作业

上海开放大学_经济法概论_2_网上记分作业

上海开放大学《经济法概论_2》网上记分作业题库目录•使用说明 (1)•单选题 (2)•多选题 (7)•判断题 (21)•使用说明本题库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5日如发现有题库中大量未列入的题目,请勿提交,可尝试将本次网上作业内容关闭,重新生成新的题库内容,直到匹配为止。

•单选题❖。

没错,就是没有内容为“单选项”的选择题,选“对了”❖❖。

❖。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股权。

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

❖。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有空格,如无空格,选择“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无空格,如有空格,选择“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丰华股份公司与大地批发商城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娱乐服务中心--华地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

❖。

❖)。

❖。

❖❖。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国开电大公司法(重庆)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公司法(重庆)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题目1.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之为()。

a. 营业性
b. 企业性
c. 经营性
d. 利益性
【答案】:企业性
题目2.体现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是()。

a. 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b. 股东的有限责任
c. 公司的独立责任
d. 公司的独立财产
【答案】:公司的独立责任
题目3.我国的特有的公司分类法,把我国公司分为()。

a. 母公司与子公司
b. 本公司与分公司
c.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d. 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公司
【答案】: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公司
题目4.公司章程的变更和修改要经得()的同意。

a. 发起人
b. 多数股东
c. 各位董事
d. 全体股东
【答案】:多数股东。

公司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登记活动。

第三条公司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五条公司登记的范围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外资企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六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三)出资证明;(四)住所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登记前后的公司章程;(三)变更登记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四)变更登记前后的出资证明;(五)变更登记前后的住所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公司终止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终止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终止登记前后的公司章程;(三)公司终止登记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四)公司终止登记前后的出资证明;(五)公司终止登记前后的住所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内容第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经营范围;(六)股东或者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或者名称;(八)公司类型;(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 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 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1/3以上董 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 行。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 理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计划
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订生产经 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合作 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 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 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 (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登记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做重大变更的, 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 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您的需求,我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为您写了一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文章。

希望对您有帮助: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促进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合法合规运营,并为深圳市外商投资提供便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可在深圳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 设立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3. 外国企业的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 办公场所证明;5. 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第三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碧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即可进行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章:平等经营与监管第四条深圳市对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国别、地区、注册资本或者其他因素进行歧视性限制。

第五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2. 督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3. 及时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深圳市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以下经营范围:1. 参与与母公司相关的业务洽谈、市场拓展及合作事宜;2. 提供与母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咨询和信息;3. 代表母公司与国内相关企业签订合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相关经济活动应与其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合,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林_律师⼀、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设⽴与存续相关问题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设⽴中,中国合作者是否可以为⾃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条:……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2、地⽅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的突破:(1)上海《境内⾃然⼈在浦东新区投资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第⼀条:……允许境内⾃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北京《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第⼗⼆条:……中国公民以⾃然⼈⾝份在⽰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商⾏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北京市⼯商局改⾰市场准⼊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意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3)其他省份浙江、⼭东、河南、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四川等省份也均有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对境内⾃然⼈与外⽅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所突破。

(⼆)总结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合作者应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已出台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在特定地域内允许境内⾃然⼈参与兴办合作企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研究拟设⽴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地⽅规定,以此判断能否以境内⾃然⼈作为合作者,同时注意取得商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地⽅⼈民政府的审批。

问题⼆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资格?是否拥有独⽴的财产及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

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25•【文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宣布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二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局长王众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关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内的予以登记备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面、网上审查(5个工作日)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初审流程图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勘查,签署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批文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业务批准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证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初审流程图复印件(原件验后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范畴的,不合法定形式,出具或有错误的,发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发《拍卖经营许可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8、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9、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10、合法的出资证明。

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证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相关知识外资企业的种类外资企业是⼀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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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分局外网网站业务办理网页格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
受理范围:区级
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核准或核驳—证照发放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科(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96105
提交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
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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