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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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最后,ABC公司所提出的1992年OECD范 本及其注释对我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 OECD范本及其注释属于辅助解释手 段或者国际税收语言,不属于国际习惯法, 尽管它对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以及协定统 一解释和适用有重要作用,但是尚不足以 构成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3.法院判决的推理过程: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延窄于《中美税收协 定》,不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 设备等内容,在国内法与国际协定不一致的情况 下,国际协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应以协定 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其次,法院对《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进 行了解释,“使用”是使用者实际占有被使用物 的使用,“有权使用”可以认为是一种纯粹的、 抽象的使用权利,中央电视台对ABC公司卫星 设备而言,完全可以纳入“使用或有权使用”。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2.协定包括的税种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2.常设机构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国际税收协定中涉及的所得主要有四种 形态,即经营所得(亦称营业利润)、投资所 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从税收法律的角 度来看,这些所得都是课税客体。当某一客 体涉及到两个国家时,究竟应由哪个国家行 使征税权力,就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在两个 国家之间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范 本中对各类所得都划分了征税权,规定了不 同的征税原则。
2.ABC公司与税务机关的分歧:
ABC公司认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设 备”的使用者应是积极的实际使用,而中 央电视台不构成使用或有权使用卫星设备, 其支付的费用不是租金,也不是协定意义 上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是经营利润。(依 据为1992年OECD范本及其注释) 税务机关则认为:《中美税收协定》中特 许权的使用并不限于对实物的实际操作, “使用”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利用某客体的 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央电视台事 实上构成了对ABC卫星设备的使用,故原 告的收入构成协定上的特许权使用费。

国际税收第8章概要

国际税收第8章概要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也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1 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如果一个办公室或车间为多个工程项目服务(非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而每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时间未达到协定规定的时间 标准,该办公室或车间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应当被视作为一个整体。尽管它可能通过几个合同来 建造,但如果一个建筑项目在商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具有内在一 致性,就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常设机构。 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是跨地区的,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施工地点, 施工队伍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时间可能较短,但如果整个施工项 目持续的时间达到了时间标准,该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就构成 了常设机构。

1979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发表《关于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 范本》。
——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主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 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 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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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举例:



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 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 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 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 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 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 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 协定义务。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 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着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四、选择题1.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A.90天 B. 183天C.1年 D. 180天3.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4.特许权转让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 ;A.特许权交易地标准B.特许权使用地标准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5.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6.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A.注册地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选举权控制标准7.在世界上主要国家中,目前同时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是 ;A.美国 B. 日本C.中国 D. 澳大利亚8.一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的 ;A.国民 B. 公民C.税收居民 D. 人民9.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一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该国居民,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以下国家中采用半年期标准的有: ;A.加拿大 B. 中国C.意大利 D. 英国10.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 ;A.爱尔兰 B. 澳大利亚C.墨西哥 D. 新加坡六、案例题某人从1998年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1999年9月,该人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199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2.从效果上看,一国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和一国对国外所得免税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是一样的;3.只有抵免法和免税法才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其他方法只是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4.当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可以相对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5.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间接抵免;6.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习惯性住所标准优先于重要利益中心标准;7.在所得税管辖权的协调原则中,居住地原则有利于实现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 8.由于各国普遍实行的有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所以国际税收中性是不能彻底实现的;四、选择题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征税;A.总机构所在地 B. 交通工具长期停泊地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 交通工具所有人居住国2.以下发达国家爱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 ;A.英国 B. 美国C.德国 D. 加拿大3.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C.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A.注册地标准 B. 常设机构标准C.选举权控制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 ;A.万元万元 C. 万元 D. 万元6.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 A.万元 B. 万元 C. 万元 D. 3万元7.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 A.万元 B. 万元 C. 万元D.对B国所得的限额为万元,对C国所得的限额为万元;8.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的转让收益应由对其征税;A.购买者的居住国 B. 转让者的居住国C.转让地点所在国 D. 动产的使用国9.按照联合国范本的精神,当独立劳务满足条件时,劳务发生国可以对来源于该劳务的所得征税;A.独立劳务是通过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B.在劳务发生国停留183天C.其报酬由劳务发生国的居民支付且数额达到居住国和劳务发生国商定的数额D.独立劳务未通过劳务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所获的收入10.直接抵免适用于如下所得: ;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B.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D.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六、综合题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持股比例为30%一家子公司B,在2003年度获得利润5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这家子公司又在丙国成立了一家持股比例为50%的子公司C,同年获得利润为400万美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的本年度国内盈利额为1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上述材料计算每个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由于外国居民来源于美国的存款利息不必在美国纳税,因此美国也可以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2.同为“纯避税地”,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政府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不征税提供过承诺;3.跨国公司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4.国际避税利用了现行税法中的漏洞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一种违法行为;5.离岸中心是与国际避税地合二为一的,换句话说,离岸中心一般都是国际避税地;6.中国香港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而且税率较低,是亚洲着名的避税地;四、选择题1.下列几项中,属于转让定价目标的有 ;A. 将产品打入国外市场B. 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C. 独占或多的合资企业利润D. 转移利润以避税2.下列国家中,不属于纯避税地的有: ;A.荷兰 B;香港 C. 瑞士 D. 巴哈马共和国3.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减少纳税义务称为 ;A.偷税 B. 节税 C. 避税 D. 逃税4.下列国家中,在法律上引入了“滥用法律”或者与之类似的概念以应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的有: ;A.德国 B. 中国 C. 澳大利亚 D. 美国5.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建议起开征所得税,但遭之拒绝的国家是: ;A.瑙鲁 B. 百慕大 C. 开曼群岛 D. 巴哈马共和国6.在欧洲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着称的国家是: ;A.瑞士 B. 列支敦士登 C. 海峡群岛 D. 巴拿马7.在1929年通过了控股公司税收优惠法,并据此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所得税;A.荷属安第列斯 B. 卢森堡 C. 荷兰 D. 中国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跨国公司如果想利用其海外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来避税,那么,在正常盈利阶段,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母子公司的盈亏要统一计算;2.跨国公司以信托方式进行国际避税一般发生在民法法系的国家;3.通过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减轻了其在我国及全球的纳税义务;4.推迟课税政策的取消,使跨国公司无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5.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问题;6. 内部保险公司从产生伊始便设立在纯避税地,兼有商业和税收两方面原因;7. 内部保险公司一旦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便会影响跨国公司利用之来避税的效果;四、选择题1.跨国公司编制国际税收计划的目标包括: ;A.减少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B.减少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C.减少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汇回利润征收的所得税D.减少母公司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2.荷兰之所以被认为适宜作为中介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原因在于: ;A.荷兰已同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B.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C.荷兰所得税率低D.荷兰关于设立中介控股公司的法律比较宽松3.外商在我国避税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是: ;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B.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C.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D.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4.跨国公司想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则应该建立 ;A.中介国际金融公司B.中介国际控股公司C.中介国际许可公司D.中介国际贸易公司5.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商业原因主要有: ;A.进入保险行业 B.避税C.避免常规保险市场发生的费用D.满足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6. 可以利用信托避税的国家是 ;A.德国 B.中国 C.瑞士 D.美国7.以下属于国际税务筹划方案的是 ;A.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B.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C.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D.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六、案例题假设有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美国,在南非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美国母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的股息;美国的资本预提税为30%,南非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南非只对荷兰公司征收5%的预提税;根据美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只征收5%的预提税;试分析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来规避股息预提税的方式与效果;第六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总公司与境外的常设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它们之间的货物和财产转移不属于真实的转让交易,但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把它们视作关联企业,要按照公平的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2.A公司与B公司有关联关系,A公司以10万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B公司将此批货物经过加工处理后,再以15万美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C公司,B公司所在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为20%,则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确定的A 公司的销售收入应该为151-20%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4. 贝里比率=净利润÷营业费用5.由于总利润原则能简化税务管理,所以国际上普遍接受总利润原则作为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6. 可比利润法主要用于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特别是关联企业自己开发的、可能具有很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转让;7. 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部门经过历时一年的谈判,在北京与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四、选择题含单选、多选1.最早在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方面,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调整方法的国家是 ;A. 英国B.法国C. 美国D.奥地利2.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下列哪几个方面 ;A.管理B.资本C.财务D.控制3.从下面这个关系图中,可以确定几对互为关联的企业 ;4.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甲乙两公司为关联企业的有 ;A.甲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间接拥有乙公司B.甲乙两公司直接同为丙所控制C.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35%的股份D.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8%的股份,同时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5.甲国的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3万法郎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以4万法郎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甲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5%,按照比照市场标准,甲国税务部门应把母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为 ;6. 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向B销售一批产品,这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330万美元;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5%,依照组成市场标准,这批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为万美元;7.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4 B. 3~5C. 1~4D. 2~58.下列各项中,属于以利润为基础的调整方法有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 交易净利润率法c.利润分割法d.可比利润法e.成本加利润法f. 再销售价格法A. B.C. D. 下列选项中适用于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有 ;A.使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B.有大量的跨国关联业务的企业C.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面临激烈竞争的企业D.正在受到转让定价税务审查的企业10. 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A.申请的复杂性非常高B.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严C.给税务机关带来的成本非常大D.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非常大11. 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A.购销过程B.购销环境C.购销环节D.购销货物12.在围绕可比利润法的争论中,主张使用可比利润法的国家是 ;A.德国B.美国C.日本D.中国第七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 总的来看,排除法所限制受益的公司都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使用这种方法时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具体核查被限制的公司是否是外国投资者为避税而建立的中介公司,只要一个公司不能排除其受限制的性质,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利益;2. 根据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的法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3. 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0日的,要就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4. 一般而言,在一个同时以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法人居民移居他国相对来说困难较大,所以,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这两个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5. 一家美国公司通过设在荷兰的基地公司向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货物,此时,荷兰基地公司所获利润应作为F分部所得,由美国公司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6. 有A、B、C三国,A和B、B和C签有国际税收协定均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A国的公司甲将特许权出售给在B国的基地公司乙,再由乙向位于C的另一公司出售;A和B税收协定中规定采用真实法这一滥用反避税条款,则A和B对甲和乙之间的交易不给与免征预提税的优惠;7.一英国公民JOE来华工作,他于2007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0月3日离境,由于2008年圣诞节期间回国20天,每两个月回瑞士总部汇报工作一次,每次离境3天,由于JOE共离境天数38天,所以其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 不应算作我国的居民纳税人;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本弱化税务管理的规定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是最大的;四、选择题含单选、多选1.对付避税地的法规首先是由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率先制定的;A.英国 B.美国C. 德国D.意大利2.根据各国的立法,受控外国公司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 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不能低于一定比重;B. 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比重C. 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D.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3.美国的A公司与列支敦士登一家公司B有关联关系,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A公司的应税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公司从A在德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公司收取的A公司在法国的销售收入公司收取的A公司在中国的服务所得公司支付给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的保费4.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采取的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A.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B.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C. 限制税收协定的谈签D.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5.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制定国内法规来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C. 瑞士D.法国6. 下列国家中,除了国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率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A.德国 B.英国C. 加拿大D.美国7. 各国采取的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措施主要有 ;A. 加强纳税申报制度B. 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C. 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D. 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8.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调查的同时,还要进行税务审计,税务部门一般采用的审计方法有 ;A.精查法 B.抽查法C. 分析法D.逆查法9.在双边国际合作中,国与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主要有 ;A.自动交换 B.根据要求交换C. 自发交换D.同时检查10.一般而言,第三国居民滥用其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只要是为了规避有关国家的A.个人所得税 B.预提所得税C. 公司所得税D.财产税11.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所规定的所限制的公司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A.排除法 B.渠道法C. 真实法D.纳税义务法12.在国与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的几种方式中,自动交换主要适用于有关哪种收入的情报 ;A.经营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C. 劳务收入D.股息、红利等非主动性所得13. 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一国纳税人因在外国公司中拥有股份而取得应归其所有的股息在未分配或未汇回以前要不要就此在本国申报纳税,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及有关规定构成了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A.对受控外国子公司的规定B.对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的规定C.对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规定D.对与避税地关联企业交易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14.一般而言,受控外国公司是设立在税负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在衡量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税负时,通常使用的衡量指标有哪些 ;A.名义税率B.有效税率C.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D.应当缴纳的外国税款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 2.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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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8章国际税收

第8章国际税收

再次,由于所得税首先在来源国 征收,来源国如何计算应税所得、怎 样设计所得税税率等,直接影响着征 税国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凡具有中 国法人地位、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作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境 内、境外所得要在中国汇总纳税;对 不具有中国法人地位、总机构不设在 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对其实行收入 来源管辖权,仅要求其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国某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 万元,来自乙国所得20万元,甲国的 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国居民来 源于国外的所得规定适用10%的低税 率征税,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
甲国实征税收: 80×35%+ 20×10% =30(万元) 此方法只能减轻跨国纳税人的负担, 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double taxation) 的措施 国际上由居住国政府采用的避免 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抵免法(Tax Credit)。税收抵 免法即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 得课征所得税时,准许以其在国外已 纳的所得税款,抵充应缴纳的税款, 只就抵充后的余额纳税。
(1)税收直接抵免(Direct Credit) 对同一纳税实体的本国纳税人在 国外缴纳的税款直接给予的抵免,一 般适用于统一核算经济实体的总分支 机构之间。
1.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00+300×1/7= 142.8571(万元) 2.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300×1/7 = 42.8571(万元) 3.间接抵免限额: 142.8571× 35% = 50(万元)
4.可抵免税额: 母公司已纳(承担)国外税额 42.8571万元,不足抵免限额,故可按 国外已纳税额全部抵免, 即可抵免税 额42.8571万元 5.母公司实缴甲国所得税: 50-42.8571 = 7.1429(万元)

第8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8章国际税收协定

8.2.2 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 1.协定涉及的纳税人范围
–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 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 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常设机构的分类
物理性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 ①管理机构; ②分支机构; ③工厂;④车 间(或作业场所); ⑤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⑥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
– 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实体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并有权在缔约国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 这种权限必须经常行使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案件中行使。
常设机构的分类
• 常设机构的分类: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 • 物理性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不管该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是否
完全用于进行营业活动这个目的。 – (1)无完整性要求 – (2)可以是自有或租赁的 – (3)包括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有形物体(但排除轻便和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排 除证券或银行帐户;排除专利和软件。) – (4)在另一国租用的服务器或网址构成营业场所
–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2.协定涉及的税种范围
–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的税种主要是两个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国际税收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 解决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 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 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 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 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 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例如,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了日 本的三种所得税:一是中央政府课征的公司所 得税,税率为30%;二是市县政府课征的居民 税,税率为6.21%;三是市县政府课征的企业 税,税率为10.08%(应税所得超过700万日 元),总的实际有效税率为42.05%(企业税在 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所以实 际有效税率低于三种税率之和)。如果日本签 订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公司所得税,不涵盖居 民税和企业税,那么仍可能存在双重课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三、当前重要国际税收范本
•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 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 布的示范性文本。
• 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 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 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 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 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 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 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 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 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 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 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确定其在国际税 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分类
• (一)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 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 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 基本形式。 •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 约的国际税收协定。
四、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 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 除外。 •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 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 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 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八章 【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八章 【最全】【共10章】

第八章国际税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

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

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

第四条: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 款。
承担税
第二条: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 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申报纳税。
停留时间
境内所得 上述的“可能性”体现在国税 境外所得 发[2010]75号所指的情况…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应纳税 可能豁免 不征 不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 的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对话始于1991年,中国当年成为东盟的 全面对话伙伴国。 根据协议所确定的关税削减时间表,中国从原东盟6国进口的 93%货物将实现零关税,平均关税降到0.1%一下,而其他国家的平 均关税为9.8%。
TPP需要你!
如果巴马先生提供独立劳务,那么他本 年的所得应该在中国纳税。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 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只 对 的 承担纳税义务。 第三条: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90日或 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只 对 承担纳税义务。
由于纳税人并非国际税收协定的当事人,因此国际税收协定要 真正获得实时,必须成为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一般有两种形式: ①直接将协定转化为国内法; ②无须转化而将协定规定纳入国内法。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一旦税收协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将对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约束力。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经过国内法接受的税收协议实际上成为国内税法的 组成部分,构成缔约国专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的“特别法”,根据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第1页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协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B.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C.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D.税收协定的缔结在税收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多边税收协定
E.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税收情报交换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税收协定的缔结在税收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 嘿,你知道吗,国际税收协定里有个超重要的“征税权划分”呢!就像蛋糕怎么分一样,各国得商量好谁对哪些所得征税。

比如说,A 国和 B 国对跨国企业的利润怎么划分征税权,这可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呢!2. “消除双重征税”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哦!想想看,如果一个企业既在本国交税,又在外国被征一次税,那得多冤啊!所以协定就要解决这个问题,让企业不那么憋屈。

就好比你辛苦赚了钱,总不能被重复打劫吧!3. 还有呢,“常设机构的认定”也不能小瞧呀!它就好比是确定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的“根据地”。

比如一家外国公司在另一个国家有个长期的办公地点,那这就算是常设机构啦,就得按规定交税啦,这多明确呀,可不能稀里糊涂的!4. 哇塞,“税收情报交换”也超级重要的哟!这就像大家互相通气,知道彼此的情况。

比如 A 国要知道自己的企业在 B 国的纳税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管呀。

这就如同好朋友之间要坦诚相待,才能更好地相处嘛!5. 嘿呀,“相互协商程序”也不可忽视呀!要是两国在税收上有争议了,那就得通过这个程序来解决。

可以想象成两个人吵架了,得找个办法和解呀。

要是不解决,那不是乱套了嘛!6. “无差别待遇”了解一下哈!这就意味着不能对外国人搞特殊化或者歧视。

就好像大家在一个团队里,都得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这样才公平公正呀!7. 哦对了,“防止偷漏税”也是重中之重呢!税收可不能随便被人糊弄了。

就像家里的钱财得看紧了,不能让人偷偷拿走呀,这关乎国家利益呢!8. “协定的适用范围”也得弄清楚呀!到底哪些人、哪些事适用协定,可得搞明白。

好比你得知道哪些东西是属于你的,不能搞错了呀,不然多麻烦!9. 最后呀,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可都是为了让国际税收更有序、更公平呢!大家都能从中受益,不是吗?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呀!我的观点结论:国际税收协定的这些主要内容真的都非常重要,对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必须好好把握和运用!。

第八章国际税收cskx

第八章国际税收cskx

• 特别规定 – 税收无差别待遇 • 所谓税收无差别待遇就是要消除对外国居民 的税收歧视,在税收上给予外国居民和本国 居民同等待遇。 • 国籍无差别待遇 •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 费用扣除无差别待遇 • 企业资本无差别待遇 – 相互协商程序 – 情报交换
• 五、国际税收协定 • 1 免除双重征税 • 2 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 • 3 消除和减少国际逃税
• 国际逃避税的防止措施
– 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 – 运用正常交易价格原则,调整转让定价 – 对利用低税国转移或隐匿征税对象的制约 – 对改变经营形式避税的制约 – 加强税务行政管理
四、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税收协定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处理对跨国纳税人 征税方面的税收分配关系,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或多 重)征税,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所以,抵免法维护了居住国的税收权益。
◆如果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
允许抵免额=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非居住国所得税额=非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税率
比较两式:
①当居住国税率=非居住国税率时, 允许抵免额=已纳非居住国所得税额,全额抵免。
②当居住国税率<非居住国税率时, 允许抵免额<非居住国所得税额,普通抵免。
(三)消极影响
• 对跨国纳税人有失公平 • 阻碍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一)协调途径 1.限定各国只行使居民(或公民)税收管 辖权并统一判定标准。 2.限定各国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并统一 判定标准。 3.允许各国同时行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 收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上,承认地域税收管 辖权优先,其它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
=18(万元) 如A国不实施税收饶让: 在居住国应纳税额=100 ×30%-40 ×15%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1.4 开发多边工具以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36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主导这些税 收协定签订的主要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而就 具体一个协定而言,甚至还可能是“各取所需” ,所 以协定与协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出于反避税的角度, 如果国际社会一个一个地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和条 款,使它们趋于一致,其工作量和难度都是不可想象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经合组织曾多次修订过税收协定范 本,但都难以落实到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当中。 鉴于此,国际社会目前正在考虑用一种多边工具 (multilateral instrument)来代替几千个双边税收协 定同时重新谈签的可能性。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 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 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 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国税发[1997]2号文件和国税函[1999]607号文件对上述规定做 了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 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 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 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 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 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 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 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 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 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和签署

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和签署

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和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国际上通常称之为税收条约(TaxTreatyorConven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产⽣并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与纳税⼈收⼊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协定形成的经济前提,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和对跨国所得重复征税是税收协定形成的直接动因。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法:⼀是按签订的主体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

截⾄⽬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双边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签订的税收协定。

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于1972年签订的税收协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政策和税制不同,缔结协定的⽴场、⽬的各有侧重,除了集团国家以外,⼀般多为双边税收协定。

⼆是按调整对象分为综合性的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以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相当⼴泛,具有相当⼤的全⾯性和综合性。

如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偷漏税的协定。

单项税收协定是以解决特定⾏业或项⽬的税收问题为缔约⽬标,并不涉及全⾯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

单项税收协定签约的形式⽐较灵活。

既可以就某项税收问题达成单项税收协定,也可以经双⽅同意,在“海运协定”、“通商航海条约”、“航空运输协定”以及“贸易协定”等中列⼊税收条款,甚⾄也可以⽤双⽅政府部门间换⽂或换函形式达成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个⽅⾯。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励技术引进和⼈员交往的最终⽬的。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经合组织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为各国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是国际税收规 则的重要基础之一。
02 国际税收协定内 容比较
税收管辖权的比较
01 02
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都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即本国居民在国 外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对方国家给予的还是通过对方国家获得的,都应 征税。
约束力的协议。
无结果
无结果是指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 议或共识,各方未能就任何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暂时达成一致
暂时达成一致是指各方就某些问 题暂时达成了共识,但还需要进 一步协商和谈判以达成最终协议

04 国际税收协定在 实践中的应用比 较
在跨国投资中的应用比较
避免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为跨国投资者提供避免双重征税的保障,即 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所得不重复征税。
国家间谈判
国家间谈判通常由两国或多国政府 代表进行谈判,各方具有平等的法 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双边谈判
双边谈判是指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 谈判,通常由两国政府代表或外交 代表进行。
谈判程序比较
初步协商 文本起草 修改和完善 最终审议和签署
初步协商是国际税收协定谈判的起始阶段,主要就协定的范围 、目标、原则和结构进行讨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双边协定
双边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这类协定是最常见的国际税收协定类型,其 内容通常涉及避免双重征税、信息交换、税收争端解决等方面。
多边协定
多边协定是指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多边协定旨在扩大税收合作范围,促进跨国 经济活动,并加强各国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

国际税收知识

国际税收知识

国际税收知识一、国际税收协定1.两个范本的比较《联合国范本》更加注重的是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顺序要求: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国籍。

3.常设机构的判定(1)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2)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4.个人的独立劳务所得,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缴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所得的来源国缴税。

5.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居民国缴税。

但如果是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在居民国缴税,否则应当在劳务发生国纳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B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税种的缴纳和纳税申报义务。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包括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间接缴纳的税额是指从境外分得的股息中所间接负担的税额。

4.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在抵免时只有限额的限制,没有持股条件的限制;而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抵免时,既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也受持股条件的限制。

5.间接抵免要满足的持股条件是:①居民企业对某外国企业总持股比例(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三超过20%(含);②每一个层的持股企业,对下一层企业直接持有的股份要超过20%(含);③从第一层到第五层,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上述②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某外国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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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定涉及的税种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主要内容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 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 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 国双方的居民。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 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 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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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 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的税种 主要是两个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德国、 奥地利、瑞士、挪威等少数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列有财产税以外,其他的一般都没有涵盖财 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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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 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P281)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 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 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 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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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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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的缺陷 。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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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什么?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 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 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我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 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 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如果提供的技术 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就是说,我 国对于这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 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照国内税法对外商提供 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而不去执行税收协 定规定的10%的预提所得税。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 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定 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 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 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 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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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跨国经营所得 分配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 伦敦范本 (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1977、 2003) 《联合国范本》(197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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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 法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 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 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 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 例办理,这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 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 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 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 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国际税收协定是建立在缔约国国内税法基础之 上的。对于本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只有国内法律将其纳入国内税法体系,该协议 才能生效。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 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 先执行的地位。但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 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 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 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 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8.2.5 有关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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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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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 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 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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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 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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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均规定,人的范围适用于 ( )。 A、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国民 B、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C、缔约国的非居民 D、有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 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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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 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 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 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 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 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 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 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 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 209B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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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 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 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 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 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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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 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 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 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 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例如美国。美国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美国法律在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地位问题上有自相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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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 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等方面的问题,本着平等的原则, 通过协商、谈判等一定程序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条约。 狭义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特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 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对签字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属于国际税法的范畴。
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 的主要区别 8.4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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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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