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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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编 辑 : 红玲 叶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风 险 研 究
徐训春
由于造 船企 业 自身 特点 ,船 舶 企业 贷 款 担保 难 是制 约 其 融资 的 主要 瓶 颈 。
为落实 国 家船 舶 工业 调 整 振兴 规 划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制 定 了 《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权 建
融 资 环 境 的 角 度 出 发 , 如 果 对 这 类 动 产
根 据前 面讲述 的船 舶建 造第 3 4种 、 模式看 , 际出资 造船 的是船 东 , 船 厂 实 而 因其应 当取 得的加 工费 、租用 场地 费 或 建造利 润部 分是 打人造 船成 本 的 ,因此 船 舶 的实际所 有权 不能 仅简单 地确 定为
押制 度进 行担 保 ,势 必要 使在 建 船舶 离
开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占 有 ,这 在 实 践 中 无 法 实 现 。 建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 舶 所 有 人 不 在 船
记 。二是 在 建造合 同 中约定 费用 支付 方
式 , 般 情 况 下 , 东 分 5期 支 付 造 船 预 一 船
在 建船 舶在 安放 龙骨 或一个 以上 的 船 舶分 段 时进行 抵押 ,此 时抵 押物 本身 虽 有价 值却 没有 使用 价值 ,就船 舶使 用
性 而 言 , 建 船 舶 不 是 真 正 的 船 舶 , 舶 在 船
资料 进行 特别 的把关 。如 果约 定在 建船 舶所 有权 为船 舶建造 企业 , 了“ 行办 除 暂 法” 中规定 需要 提供 的资 料外 , 申请 人必 须提 供船 舶所 有权 归属证 明 ,且 与船舶 建造 有关 的船舶 建造 人 、订 造 人须在 此
担保 。债 务人( 厂) 船 不履行 债 务 时, 权 债
人( 银行1 有权 依法 以该财 产 折 价或 者 以
拍卖 、 卖 该财产 的价 款优 先受偿 。 变
10 , 押金 额 高 , 缺少 了使 用 价 值 0% 抵 而
的建造 中船舶 ,即使通 过交 易或 法 院查
封 拍 卖 , 能 也 很 难 有 人 承 接 , 得 较 好 可 获
对抗 第三人 制度 , 登记 制 度的 不完 善 , 也
存 在 一定 的风 险。 4抵 押 标 的 物 的 属 性 不 完善 .
从上述 内河船 舶 建造模 式 和船舶 建 造量 的分 配上不 难看 出 ,由船厂 垫资 建 造船 舶 的需 求量 很小 ,与在 建船 舶抵 押
融 资 有 关 的 船 舶 建 造 企 业 链 中 ,船 东 的 融 资需 求 更 大 。
方所 有 , 当是 双方甚 至多 方共有 。 应 一
是 在建造 合 同中 明确其 所有 权 为
旦 船 舶建 造 企业 因有债 权 债 务关 系 , 银
船舶 建造 企业 的约定 条款 。二 是对 申请
C WT 中国水运 2 1 ・ 3 0 05 7
是在 建船 舶抵 押合 同 的约定对 于
抵 押 权人 和 融资 人 非 常重 要 : 银行 等 抵 押 权人 ,一方 面要 在合 同 中明确 规定 在 建 船舶抵 押 的范 围 ,把 尚未 安装 的材 料 和 设 备 也 都 纳 入 抵 押 登 记 中;另 一 方
面 , 根 据 造 船 的 进 度 , 时 进 行 变 更 登 要 及
从 理论上 看 ,抵 押 物必 须具 备 下列
特 性 : 是 特 定 性 ; 是 必 须 具 有 价 值 和 一 二
可 让 与性 ; 是经 使用 、 三 收益 不会 毁损 其
价 值 的财产 。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采 取 登 记 生 效 制 度 更
具有 可操作 性 。 首先 , 建船舶 抵押 权不 在
内 河 船 舶 建 造 市 场 调 研 情 况
通 过 对 南 京 市 3个 “ 船 基 地 ” 1 造 和 个“ 业 园 区” 1 船 厂进 行调 研 , 工 近 0家 结 果 显 示 , 目前 内 河 造 船 方 式 常 见 的 有 以
的对价 , 将存 在一 定 的法律风 险 。
3在 建 船 舶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 作 为 民法 担 保 制 度 中 的抵 押 是 为 不

标 的物属 性不完 善 , 可能 导致债 权受 损 。
也 适 用 登 f X 抗 制 ,实 行 登 记 生 效 制 将 ,, L/ t
使得 登 记具备 物权 公示 、 公信 的效 力 , 对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防范措施
1确 定在建 船舶 的所有 权 归属 .

善 意承 受抵押 的第 三人 而言 ,其利 益更 具 有保 障 , 恰 恰 也符 合 我 国《 这 物权 法 》 确立 的保 障抵押 权人 利益 以利 于贷 款融 资 的立法 宗 旨。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法 律 风 险
1在 建 船 舶 所 有 权 的 不 确 定 .
不 断变化 之 中 , 它不 是特 定 的抵押 物 。 并 且在 建船 舶属 于虽有 价值 但不 可让 与 的
财产 , 现 其理 想对 价较 难 。因此 , 押 实 抵
从保 护 在建船 舶抵 押人 利益 、完 善船舶
行主 张权 利 ,法 院需对 其 固定 资产 进行
查 占
有不一 致 , 可能导 致产 权纠纷 。
2在 建 船 舶 价 值 的 不 完 善 .
登记 暂行 办法》, 对在 建船舶 办 理抵 押权
登记 , 宽 了船 舶建造 企业 的融 资渠道 。 拓 在建 船 舶抵 押 是指 抵 押 人( 厂) 船 为
文 件 上 签 章 确 认 ,并 对 所 有 权 确 认 文 件 进行公 正 , 握在 建 船舶所 有权 的归 属。 把 2在 抵 押 合 同 中 扩 大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
的范围

取 得 在建 船 舶 继 续建 造 资 金 的 贷 款, 以 其合 法方式 取得 的船舶 建造 合 同 、资 信
经 登 记 即 生 效 ,则 不 利 于 国 家 从 船 舶 登 记 机 关 准确 地 知 晓具 体 的 权属 状 态 , 势 必 增 加 国家 对 于这 类 财产 的管 理难 度 。
在建 船舶 从造 船合 同 的签订 、造 船
图 纸 的设 计 、 龙 骨 的 安 装 等 , 是 处 于 到 其
仅可 以继 续使用 收益 , 可予 以处 分 , 且 对
于 抵 押 权 人 的 利 益 就 处 于 相 当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目前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实 行 的 是 不 得
付 款 ,到 在建船 舶达 到 可以抵 押 的程度 时 ,船 东 已经 支 付 了 5 %一 0 0 6 %的 预付 款 ,而此 时抵押 物本 身 的评估 价值 可 能 只 达到 预付 款 的 1 %一 0 这样 即使建 0 2 %,
造 中止 ,船 厂 可 减 少 预 付 款 大 约 3 — 0 4 %的损失 。 0
3以登记 生 效制 度 取代 不得 对 抗 第 .
三 人 制 度
负责来料 加工 , 收取 一定 的加工 费 , 这种 造 船模 式 目前 比较 多。 四是船 厂 ( 船基 造
地 ) 提供 厂地 , 只 由船 东 自己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建 造 ,这 种 情 况 目前 在 内 河 造 船 基 地 或 工 业 园 区 较 为 普 遍 。 五 是 1建 自用 。 9
动 产所设 立 ,在建船 舶其 本质 属 于动 产
而 非 不 动 产 , 如 果 按 照 民 法 制 度 中 的 质
下几种 : 一是 船厂将 船造 好后 , 当商 品买 卖 ,整船 交付 。二是 船东 提供 图纸 和要 求 , 期付 款 , 分 由船 厂全 面负 责建 造 , 整
船 交 付 。 是 船 东 自购 钢 材 与 设 备 , 厂 三 船
证 明 等 , 同 在 建 船 舶 的 投 入 资 产 , 不 连 以
只有参 与运 输市 场 ,在使用 过程 中才能
创 造 效 益 。 据 “ 行 办 法 ” 定 , 建 船 根 暂 规 在 舶 抵 押 金 额 最 多 可 达 到 评 估 时 价 值 的
转移 占有 的方式抵 押 给银行 作为债 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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