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天考前特训班杨帆(女)三国法--答案
杨帆三国法笔记
三国·三校名师·杨帆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二、国际条约/条约法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⑪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⑫自由同意 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⑬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⑪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⑫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4、条约冲突解决⑪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⑫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5、条约的解释⑪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⑫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②目的和宗旨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⑪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⑫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 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不是国际法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一、国家主权豁免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二、国际法上的承认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无-对新政府的承认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4、后果⑪关系正常化⑫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⑬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⑭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⑮具有溯及力⑯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三、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⑪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⑫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⑬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三、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的情形1、同意: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不得武力威胁2、对抗与自卫:未采用武力-对抗措施;采用武力-自卫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第四章空间划分一、领土陆、水、空、底土国际法上的国家均由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1、边境制度⑪便利⑫相邻权⑬界碑任何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2、河流制度⑪内河-完全主权⑫界河-主航道/河道中心线为界(理论上)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实践上有突破)不得损害邻国权益⑬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地理上相同,法律性质不同↓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仅对沿岸国开放3、民用航空法⑪1944《芝加哥公约》①领空主权原则-空中禁飞区②国籍表现-与登记保持一致③航班飞行我国保留-均须经许可⑫1929《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运不完全过失责任-货运⑬3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①劫机为可引渡罪行②无强制引渡义务③不引渡须在国内按严重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⑭“飞行中”:关门到开门-构成劫机“使用中”: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行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传统: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历史上的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承认的现在不可能再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时效(考试中按无效处理)、添附、征服、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须个案处理)现代: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限制共管(合法,通常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限制主权的方式)租借、国际地役(永久限制、合法)-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二、海洋内海:完全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驶入内海须经许可△渤海、琼州海峡以内扰乱港口安宁主动管辖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领土港口制度:刑事管辖案情重大组成1被动管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不超过12海里-领海: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①军用船舶-我国不允许②迅速不停地通过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民用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实际12海里):双重法律地位,依附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plus:安全(仅指国家安全)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包括毗连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海里以外-公海:6大自由2项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不能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普遍管辖(海盗、非法转播、贩毒、贩奴)管辖权行使方式-登临权(临检权)主体-军舰、政府公务船舶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紧追权行使:①主体不能是对象-军舰不能追军舰、商船不能追商船②不能从公海开始③发出信号④连续、不得中断⑤进入第三国/被追船本国领海须中止领海、内海下-领土、完全主权2、海洋下底土专属经济区下-大陆架: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能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须声明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勘探者只有权开发一半三、空间领空-领陆、领水、内海、领海上空他国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1、内空《民用航空法》: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共空间-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上空无专门法律制度2、特殊空间-南极、北极、外层空间(航空器不能到达,航天器能到达)⑪共有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先占、据为私有)和平利用原则(不得用于军事目的)自由科学考察和利用原则⑫外空法律制度①登记制度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多国共同发射,一个国家登记②营救制度–援救、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回③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内层空间的人或飞机>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的损害<外层空间里其他的外空物体>单方过错单方承担,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例,甲国发射的空间物体与乙国发射的物体发生碰撞,碎片跌落致丙国人和飞机损害,则A.甲乙两国共同对丙国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碰撞承担过错责任△登记制度主体为登记国,责任制度主体为发射国,在联合发射情形下,登记国为一国,但对损害须共同承担责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国籍法5、6 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不具有国籍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9-12 国籍的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申请、审批丧失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1、入境⑪持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⑫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查2、出境⑪限制:出境手续、付清捐税和债务、了结诉讼⑫可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3、待遇⑪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⑫最惠国待遇⑬差别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⑭互惠待遇⑮普惠待遇:单向,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4、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行为而受损②国籍继续原则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5、引渡-主体为国家,依条约履行引渡义务⑪不引渡的情形:①本国国民不引渡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③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罪、反人类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应视为政治犯罪④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ⅰ.本国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ⅱ.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或受到不公正待遇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ⅳ.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ⅴ.请求国根据制度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的除外⑫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引入-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⑬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6、庇护-主体为国家,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不得进行庇护-同引渡中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或引渡或起诉,但不能以政治犯为同拒绝引渡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常驻:使馆公使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处→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委任书职务-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临时:特别使团外交人员-馆长、武官须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参赞、秘书、随员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其不受欢迎使馆制度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宣布不被接受二、特权与豁免1、使馆 6项△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人员⑪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①扩大: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ⅱ.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ⅲ.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缩小:外交代表如果是ⅰ.我国公民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⑫内容: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管辖豁免例外:ⅰ.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ⅱ.私人身份的继承事项诉讼ⅲ.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ⅳ.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案件可由派遣国放弃,且须为明示④免纳捐税⑤免除关税和查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豁免,外交有更大范围的管辖豁免⑬2007.5.2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凡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起诉的,法院受理前须报请本辖区高院,高院同意受理的,须报请最高院,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三、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第七章国际争端解决一、3 对概念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和解(事实和结论)二、国际法院1、组成: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2、专案法官⑪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不适用回避⑫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有权选派;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均可选派⑬专案法官在参与裁判中与其他法官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3、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可以起诉和应诉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4、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5、由安理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1、战争开始-交战意思,与武装冲突无必然联系△“宣战”、使用武力行为被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结束-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跟意思表示有关2、作战中规则⑪手段和方法限制①禁止过分伤害力、滥杀滥伤武器ⅰ.极度残酷ⅱ.有毒、化学、生物ⅲ.核(无生效文件明确禁止)②不分皂白③改变环境④背信弃义-4种假装诈术不违反⑫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3、国际刑事法院⑪依2002.7罗马规约设立⑫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⑬管辖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⑭无追溯力-设立前发生的不管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渊源-条约、惯例△任意性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国内渊源-立法、司法解释、判例(普通法国家,我国不是)第二章国际私法主体一、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冲突解决外国人-住所地/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2、住所积极-最密切联系(与纠纷)消极-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国籍-设立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所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消极冲突-住所/经常居住地法人认可制度-内国法律我国特别认可第三章-第五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1、结构连结点(动态、静态)系属公式(注意属人法-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2、类型:系属只有一个-单边(准据法直接存在于规范中)/双边(须适用连结点)系属2个或以上-选择:只选择1个根据是否有条件(顺序)选→无条件/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须同时适用二、准据法-“实体法”、得以适用民通意见192条区际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识别-定性:性质问题(先决问题:事实问题),我国根据法院地法识别2、反致转致-最后适用的是非法院地法,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是法院地法①①↓↓适用德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死亡时住所地法↓②③财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遗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3、外国法查明民通意见193 不能查明的用中国法4、公共秩序保留民通150 不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否则导致违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5、法律规避民通意见194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制造”连结点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改变”只能是动态连结点三、民商事法律适用1、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3 个例外: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行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行为可以用定居国法②外国人在我国活动,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有,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住所地国法律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注册登记地国法律为本国法,行为能力依本国法确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重叠规范:本国法&中国法>3、时效民通意见195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4、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例外:①运送中的物品-送达地/发送地法②船舶物权关系-船旗国法;飞行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与飞行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不带旗租)物权关系-原注册登记地法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物权关系-属人法(本国法)④遗产继承:单一制-同一法律;区别制-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意见188条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5、债权⑪合同条约优先→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补缺(按顺序适用)例外:合同法126条Ⅱ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我国法律△至少一方为中方,外外不适用;须在中国境内履行2007.8.8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ⅰ.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ⅱ.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②扩大了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范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③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⑫侵权①行为地法原则②共同属人法原则③双重可诉原则④法院地法原则没有行为地法才适用法院地法海商法273条Ⅱ、275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189条Ⅱ: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⑤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273条Ⅲ: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先看国籍,同一国籍→共同船旗国法不同国籍→看在何处碰撞:内水、领海→行为地法公海→法院地法6、商事⑪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行为地法①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支票出票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其余都是付款地…>③持票人责任(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和出具期限)→付款地法④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⑫海事、民用航空补充: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家庭⑪结婚民通147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外国人在我国结婚推定适用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中国婚姻法⑫离婚法院地法⑬扶养民通148条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⑭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律⑮监护民通意见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适用我国法律⑯继承民通149条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按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第六章争议解决一、仲裁1、涉外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法解释16条:当事人约定→未约法律而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都无,法院地法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958《纽约公约》⑪我国的2个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仲裁地在缔约国,而不论仲裁机构在何地。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一、导论:略【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011冲刺三国杨帆
国际公法(单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武装冲突。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双方于2009 年达成协议,将边界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处理此争端的时候,下列哪项可以成为国际法院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A、甲乙两国于1962 年签定的边界条约B、著名国际法学家萨芬道夫关于边境制度的学说C、联合国大会于1974 年发表的关于领土主权的宣言D、国际法院在1982 年对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单选)2、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单选)3、2008 年初,甲国境内出现反政府武装冲突,冲突持续两年,政府军和反对派均损失惨重。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2010 年8 月反对派与政府军进行和谈,约定停火并将甲国分立为东甲(由政府军统治)和西甲(由反对派统治)两个国家。
2010 年9月,乙国宣布承认东甲和西甲政府的合法性;2010 年10 月,丙国在东甲设立大使馆,同时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西甲;2011 年2 月,丁国在西甲申请加入联合国时投票表示)支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B、丙国在东甲设立大使馆的行为构成对东甲国际法意义的承认C、丙国拒绝承认西甲的声明使西甲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D、丁国投票支持西甲加入联合国的行为仅构成对西甲事实上的承认,但不构成法律意义的承认(单选)4、联合国是迄今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1年律政保成冲刺阶段杨帆(女)三国法讲义
2011年三国法冲刺班讲义——杨帆(女)国际公法(单选)1、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依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哪些涉嫌构成侵略行为? ( )A、甲国认为邻国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对其构成威胁,从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邻国的航母摧毁B、为帮助苏丹北南双方落实《全面和平协议》,联合国安理会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第1590号决议,授权在苏丹南部部署一支维和部队C、乙国武装部队在海上攻击丙国的军舰D、丙国认为丁国的海军威胁其海上运输,进而封锁丁国的港口和海岸(多选)2010年5月,哈尔莫国境内出现反政府武装行动,经过与政府军长达一年激烈的武装冲突,反政府武装最终于2011年6月推翻哈尔莫国原政府,宣布成立新的马拉比共和国。
2011年6月,甲国明确宣布承认马拉比共和国国;7月,乙国正式接受马拉比国派往乙国的领事;8月,丙国宣布拒绝承认马拉比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对本国国民与马拉比国的贸易往来不加干涉。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撤销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单选)4、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关于安理会的表决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同时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现一项关于甲乙两国边境冲突争端的决议(该决议不包含采取执行行动)提交安理会表决,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甲国不得投票B、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丙国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决议时,因一常任理事国表示弃权,该决议将不能通过C、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的决议时,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能通过D、甲国为联合国会员国,因甲国从事危害国际和平的行为,安理会通过决议对甲国平时封锁,该决议对甲国和其他成员国不具有拘束力(任选)5、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目前已经武力控制了甲国境内的部分地区。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民法:分值:90到100分。
名师:1三校的李仁玉,讲课通俗易懂,深入,年纪大,资格老,自称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一人,民法也确实讲得好,可以第一遍打基础时听,缺点是口音太重,很多字一遍听不懂。
2众合的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众合大佬,讲课有一定难度,建议无基础者第一遍不要听他,看一遍书,或者听过别人音频了,听他才能收获最大,他是唯一我觉得讲课没有一个错误的(复习到后期就知道了,老师讲错知识点很正常),和李仁玉堪称南北双李。
3众合的丁绍宽,跟着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李建伟说丁是司考民法届全国第二(说自己是全国第一…),讲课风趣幽默,水平确实也高,适合不习惯上两位讲课较死板的听,从他的笑话里能记住很多东西4众合的马特,又是一个从万国跳出来的…讲课非常易懂,适合初期打基础听,讲课体系和别人有些不同,喜欢以自己的归纳方法分类讲,讲课也很风趣。
5新东方的钟秀勇(此人在指南针众合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属于走穴型),听他的音频不多,不敢乱评价,从听过的判断,不错,讲得蛮全的。
6万国的张翔,万国的民法大概就是他撑着了,讲课系统,可以听听,但是当年万国马特都能排在他前面,所以也没什么必要听他的了。
7中法网的隋鹏生,据说很牛,而且是老资格的讲民法司考的了,可惜没听过。
中法网读书笔记民法的作者。
此外民法界还有三校的王利,万国的段波可以听听,别的就别听了。
刑法:司法考试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真题2012司法考试分值:80到90分名师:1三校的阮齐林,自称司考界刑法第一人,讲得也确实好,很多观点他一讲就很清楚了,年纪是大了点,和李仁玉一样都是多年经验了。
由于袁登明的专题讲座刑法书不好,建议看他的司法考试名师讲义(12月出版)或者中法网读书笔记(3月出版)。
2万国的韩友谊,从系统强化班到法条串讲班到考前突破班都要听,我卷二高就靠他了,讲得确实是好,而且会讲到很多会考到的真题!(人家音频都讲了,认识出题人)3指南针的刘凤科,刘凤科的名气是越来越大了,讲得也确实好(个人认为不如韩友谊),口音重了点,其他没有缺点。
律政09提高阶段名师精讲杨帆(女)三国法习题
三国法课后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B、国际强行法就是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D、国际社会主要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答案:A解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并以各国普遍接受为前提,C、D项显然违反这一前提。
但并不能说所有强行法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项错误。
2、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甲国的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国家内政的范围?()A、甲乙丙三国相邻,乙丙两国交战,甲国宣布中立B、甲国决定在本国境内建立五个民族自治区C、甲国以明示的方式承认丙国通过政变产生的新政府D、甲国通过国内立法决定武装侵略邻国答案:D考点:不干涉内政原则解析: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的范围。
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的行为,“飞行中”是何含义?()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起到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时止B、发动起到滑跑完毕止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至降落24小时后止D、降落后答案:A解析:《海牙公约》第1条规定:“凡在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九天考资即是犯有罪行。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011年杨帆(女)三国法讲义(最新)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国际公法找空白点。
细,散国际私法年份真题,不要做。
前五章不要做,后两章要做国际条约最重要,国际习惯最古老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港澳台之间不可能出现条约。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条约签订后要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不登记也有效,但不得被联合国机构援引。
条约保留是重点,空白点,难点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接受保留国对保留国也保留善意解释:尽量做有效解释;如果是第三方解释,保持中立为善意;对立方解释,以己方吃亏为善意(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承认是今年的热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区别在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法国目前承认利比亚反动派,是承认新政府。
利比亚一方打赢,叫承认新政府;分立的话,承认新国家中国在WTO一国四席安理会表决制度是重点。
联合国决议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不遵守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执行机构。
对利比亚的1973号决议(空中禁飞区)15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俄英法美核污染不可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国家承担绝对责任、补充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考试通司法考试辅导资料具体介绍课程设置2011年提供众合、万国、三校、指南针、新东方、律政、新起点、政法英杰、中法网等名校全程辅导课程。
全程仅需360元!需要请联系客服QQ:136250244.各大辅导学校的具体课程表请参见附录表!司考课程的优势:第一大优势:价值性高!提供的所有名校囊括了所有的名师!所有的顶级泰斗!更包括司考司考命题人代言人和出题人弟子的讲课录音!各科目讲的最好的老师、最受考生欢迎的老师,如:民法李建伟、刑法韩友谊、民诉郭翔、刑诉汪海燕、行政法林鸿潮、三国法杨帆(女)、商经法张海峡、法制史郭晓飞、法理学杨帆(男)、卷四主观题邹建章等所有大腕级名师讲课录音和讲义全部包括!聆听名师的讲课,复习必定会事半功倍!如果单纯的报一个辅导班,是不可能包含所有名师的!特别是地方性的面授班更是很难请到全国性的名师!第二大优势:价格优惠!每一个辅导班全程动辄就要五六千元,甚至七八千元!而十多所辅导班的全程录音和讲义只需要三百六十元!效果一样,并且可以反复听!挑讲的最好的老师听!不必被动选择!第三大优势:使用方便!将录音放在MP3里,可以自由决定听课时间。
走路、吃饭、睡觉前都可以听!不必大热天的在一两千人的大教室连续听好几天的课程!那样的效果肯定不好!第四大优势:团购更优惠!只要三人以上即可团购,团购只需每人180元!180元即可得到所有名师的讲课录音和讲义!让您用最低的成本,高效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第五大优势:支付安全!全程支持支付宝交易!钻石信誉!安全放心!第六大优势:更新及时,服务全程!更新及时,并且一直服务到司考结束!让您无后顾之忧!5月18日之前加入会员者还可赠送高端包过班的考前重要押题和预测等信息!让您在考前可以提高五十分到八十分!资料形式:(MP3+文本)1:全部音频资料为MP3格式,支持电脑、手机、MP3或MP4播放。
2:全部文本资料为word或pdf格式,可打印,课程附配套练习。
杨帆谈三国法考前冲刺复习
杨帆谈三国法考前冲刺复习每年的八月底九月初,大概都是司考学子们最煎熬的一段时间。
在期待早日结束漫长的备考日子的同时,对自己学习成果的怀疑以及考前难以进一步突破的困惑会令很多考生彷徨不安,失眠、焦虑可能还会接踵而至。
如果你现在也是这样,那么,先彻底放松一天,爬爬山、打打球,泡泡温泉,喝喝小酒再大睡一场,找回复习之初那个雄心勃勃的自己,补充了足够的能量之后,再卯足劲儿冲刺最后的一个月吧!司考前最后一个月什么最能让你突破?民法、刑法、行政法、理论法学?错了,是三国、商经以及两大诉讼法!虽然这些学科你之前已经系统的学过一两遍,但仔细想一想,是不是有些记忆已模糊,曾经很清楚的知识点又变得似是而非,以前能够准确作出的题目又错选了?……好吧,我相信你已经知道八月中下旬要干什么了。
把三国法的讲义拿出来,从头到尾再梳理记忆一遍是必须的。
不过要注意:国际公法貌似大气,但决定成败的是细节;国际私法的法条确实烦人,但简单的记忆就能带来可观的回报;国际经济法虽然复杂,但一定要学会化繁为简。
记得我说过的话:国际公法是考你知道不知道,国际私法是考你记没记清楚,国际经济法是考你懂不懂,会不会用。
如果你能针对这三个部门法试题的特点有足够充分的准备,三国法会回报你相当的分值。
等你把三国、商经、理论法学和两大诉讼法再系统地记忆一遍后,距离考试大概就只有一两周了。
这个时候你应该又开始坐立不安了,这么多的书不知道该看哪本,这么多的题不知道该做哪道?你开始不由自主地脑补出各种考试的惨状……呵呵,不要自己吓自己了,到三校的特训课堂上来,让我们帮你定定心、安安神,一起做最后的冲刺吧!当然你要知道,考前特训不是万能的,如果你只有200分的水平,靠着考前八天的特训冲过360除非奇迹发生。
但是如果你已经有了300-320分的水平,这八天可能就是成就你的机会了。
长期研究司法考试的各位老师对部门法重点的把握肯定比你强!培训学校对考前信息的了解肯定比你多!充实紧张的课堂氛围肯定比你独自在家惶惑不安更好!听每位老师用6个小时的时间,以题带点地把每个部门法今年最重要、最敏感的考点系统地整理一遍,如果你能在巩固近一年复习成果的基础上做最后的提升,你将成功地迈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成就自己的法律职业人生。
律政冲刺-杨帆(女)
律政学校三国法冲刺班讲义国际公法(多选)1、战争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现代国际法也将其编撰进调整战争的两类条约体系: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海牙条约体系以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条约体系。
甲、乙两国先后加入了上述两类战争法条约,但丙国至今未成为任何一个战争法条约的缔约国。
20世纪90年代末,甲乙丙三国为了争夺三国跨界处的一处油田,发生大规模的武装冲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由于三国之间发生的是武装冲突而不是国际法意义的战争,因此无须受战争法规则或战争法条约的约束B、甲国在此武装冲突中须受海牙条约体系,无须接受未编撰进条约的战争法规则的约束C、乙国在此武装冲突中应受海牙条约体系、日内瓦条约体系和战争法规则的约束D、丙国在此武装冲突中无须受日内瓦条约体系和战争法规则的约束(单选)2、2007年12月,黑岳国内部的尼索民族自治区宣布独立成立尼索国。
对尼索国的独立,甲国明确表示承认,乙国明确表示反对,丙国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08年2月向尼索国派驻领事,丁国也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08年4月与尼索国签署双边投资条约。
请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本案中尼索民族自治区根据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有宣布独立成立新国家的权利B、本案中甲国的承认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C、本案中甲、丙、丁国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构成对尼索国国际法意义的承认D、在国际法上,尼索国无须继承黑岳国对外签定的任何条约义务(多选)3、联合国是迄今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但是根据宪章的规定,其通过的某些决议对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B、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C、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提交安理会决议的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D、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成员国之间产生的任何争端,其都可以主动行使管辖权(单选)4、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某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杨帆三国法精粹客观题
杨帆三国法精粹客观题
1.杨帆三国法精粹是一部法律类著作,其中的客观题主要是什么类型?
a) 单选题
b) 多选题
c) 判断题
d) 填空题
2.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出现在哪些章节?
a) 第一章
b) 第二章
c) 第三章
d) 第四章
3.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主要涉及哪些法律内容?
a) 刑法
b) 民法
c) 商法
d) 行政法
4.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中,对于每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有详细解析?
a) 有
b) 没有
5.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在哪些方面对读者有帮助?
a) 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b) 检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c) 提供实际案例分析
d) 以上都是
6.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适合哪些读者?
a) 法律专业学生
b) 法律从业人员
c) 对法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d) 所有人
7.杨帆三国法精粹的客观题在哪些方面有独特之处?
a) 涉及三国历史背景
b) 结合现实法律问题
c) 以问答形式呈现
d) 博采众长,综合多种法律观点
答案:
1. a) 单选题
2. d) 第四章
3. d) 行政法
4. a) 有
5. d) 以上都是
6. d) 所有人
7. c) 以问答形式呈现。
2011年三国法多选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答案分析之三国法2011年多选题2014-07-22 10:19 【大中小】【我要纠错】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登记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1)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海天考前特训班杨帆(女)三国法--答案
1.A
2.C
3.B
4.C
A.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内部事物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对外部事物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5.D
A最宽350海里
6.AD
A 公海有4类罪是普遍管辖,谁都可以审判,谁都可以拿捕,扣留,处理他的财物。
7.B
A不违反。
不可联合登记,其中一个登记就可以。
登记国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C营救公约:援助,通知,送回
D所有发射国都要共同承担责任
8.BD
A核污染:国家是承担绝对责任,补充责任。
9.A
C只能向发达国家买。
10.AD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11.B
A不是同时。
要在之前。
B国籍继续原则
12.C
A侵害外交代表罪。
不可庇护(1允许入境居留2拒绝引渡。
要同时具备)
C可以不引渡。
可以起诉可以驱逐出境。
D实质审查在最高法指定的高院。
外交部审形式。
13.D
14.B
C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15.D
D.只有做被告和第三人时要上报最高法
16.A
17.B
A严格责任
18.C
19.C
A国际法院管辖权: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
B(国际法院无回避制度,有专案法官制度)
C一审终审。
有强制执行力
20.ABC
21.AB
D商船可以拿捕
22.C
1.BC
2.A
2.C 定性(识别)用法院地法
3.BC。
1谁选的谁查。
2无法查明,用本国法。
3查明途径:5个。
4.D
5.BCD
6.BC
7.C
8.CD
9.B
10.AB
11.AC
12.C
13.AC
14.BD
15.D
16.CD
17.BCD
18.BD
19.CD(民诉发要求协议管辖要在实际联系地中选择,海诉法无此限制,随意选!SO海诉比较随便)20.ABCD (取证)
21.ACD
22.D
23.D
24.B
国际经济法(1-12 国际货物贸易法)
1.CD
2.A
3.D
4.ABC
5.AC
6.ABD
7.A
8.A
9.A
10.C
11.BD
12.BC
13.ACD
14.B
15.ACD
16.AC
17.AB
18.BCD
19.BC
20.B
21.ABD
22.BCD
23.B
24.CD
25.(1)B (2)BD (3)C(4)B(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