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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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3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3

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

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域外取证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国际私法:区际司法协助(一)区际文书送达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2013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DOC)

2013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DOC)

2013 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 )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充责任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排除行为不当性: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粉笔司考超级360冲刺直播课系列讲义——三国法

粉笔司考超级360冲刺直播课系列讲义——三国法

超级360冲刺课讲义——三国法授课教师:杨帆国际公法(多选)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13年四国因位于四国之间的摩枢海域的划界发生了纠纷。

2013年4月,甲国进入摩枢海域建造了两处石油钻井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7月,乙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摩枢海域的划界法案;8月,丙丁两国缔结摩枢海域的划界和合作开发协定。

2014年初,联合国大会提出了一个摩枢海域的划界草案。

上述各划界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甲乙丙丁四国具有拘束力B.乙国国会通过的摩枢海域划界法案具有涉外性,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D.联合国大会的划界草案对甲乙丙丁四国没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中国于1986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当其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单选)3、2013年3月,乌兰国南部的克利亚邦宣布从乌兰国独立,成立新的克利亚民主共和国。

克利亚国成立之后,甲国与克利亚国签订了从克利亚国购买石油的协议,乙国在克利亚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投票表示支持,丙国与克利亚国共同参加了一个国际经济贸易谈判。

杨帆-三国法讲义

杨帆-三国法讲义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业余特训班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杨帆三国法背诵版

杨帆三国法背诵版

国际公法一、国际公法渊源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部分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部分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部分杨帆一、单项选择题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

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

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

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外交人员人身不得侵犯,选项A错误;使馆馆舍非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选项B错误;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选项C正确;本案被害人是丙国人,因此丙国有权行使保护性管辖权,选项D错误。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国家管辖权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是2012年度各阶段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与海天冲刺班讲义国际公法部分第16题考点基本一致。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

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B)C解析: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以争端双方的同意为条件,选项A符合国际法、C不符合国际法;国际争端除了采用法院解决方式,还可以采用协商等政治性解决途径,选项D符合国际法。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2012年各阶段课程均重点讲解的内容,与海天冲刺班讲义国际公法部分第8和第21题的考点一致。

本题的争议点是B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298条第1款(a)项:“……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即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岛屿主权(归属)争端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严格意义讲B选项也是错误的。

新起点09系统强化与考前精讲班杨帆(女)国际私法讲义

新起点09系统强化与考前精讲班杨帆(女)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授课大纲国际私法中的“国”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空间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然人、法人主体条件的确定自然人1.国籍(1)积极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消极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住所(1)积极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消极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第185条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 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主要内容一、导论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二、国内冲突法理解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国际公法杨帆(单选)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8 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萨利海域的划界发生了纠纷。

2009 年4 月,甲国进入萨利海域建造了两处石油钻井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9 年7 月,乙国立法机关通过了萨利海域的划界法案;2009 年8 月,丙丁两国缔结萨利海域的划界协定。

2010 年初年,某个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拥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萨利海域的划界方案。

上述各划界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甲乙丙丁四国具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D.2010 年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决议对甲乙丙丁四国均没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政治、经济、外交等关系的法律。

其作为法律的强制力通过以下哪些途径实现?()A、各国国内司法系统的联合行动B、联合国国际法院(没有执行权)C、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单独行动D、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集体行动(单选)3、中国于1986 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4 年加入了《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 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BCD )(WTO的协议不能直接适用)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在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单选)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觉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2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2

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从两方面理解:①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②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
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二)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
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2.放弃
国家的承
体的条件。

后果 ①建交;②缔约;③尊重主权
(2)对新 概念 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
政府的承
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4.类型 认
原因 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后果
①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4)普遍性管辖 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 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3.适用犯罪 所有犯罪 所有犯罪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 等方面的犯罪 战争罪、违反人类罪、海盗罪、灭绝种族、 贩卖奴隶、劫持航空器等。
【特别提示】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比如飞机、船舶)的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可以
(3)不认为是默示放弃 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的几种情况
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④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⑤一国未在另一国的诉讼中出庭。
(4)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发展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2004 年《国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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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后约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一)领土领土构成1、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A 、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 、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 、通过无害(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公海:(1)管辖权:A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 、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C 、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 A 、有权拘捕;B 、通知;C 、有担保立即释放; D 、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四)国际环保法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明确为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开始法律后果图示: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相互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公产敌产 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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