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名师讲义(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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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xx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作者:杨帆)xx教务处xx年8月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一)应然法与实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三)“国法”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一)法的规范性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1)法和国家的关系(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举要----杨帆一、法的作用1 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多)A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2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1-32,多)A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3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1-37,多)A ④B ①②C ②D ③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1998-1-24,单)A 个别指引B 确定的指引C 有选择的指引D 非规范性指引【考点专题讲座】以上4题考察的知识点是法的作用。

对于法的作用,从这十年的试题来看,主要集中考察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模考点评班理论法学主讲老师:杨帆一、法理学1.关于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法现实主义将社会实效作为法律概念首要的要素C.分析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D.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不看重权威性制定,但是非常看重社会实效和内容的正确性2.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具有阶级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D.一国的法律要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下列属于法的规范性特征的是?()A.法律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B.在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法律能够普遍适用C.法律在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能够反复适用D.法律必须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制定或认可4.下列有关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城管对屡教不改的小商小贩进行殴打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B.某省省委书记因违反党纪被撤职,是法律普遍性的体现C.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适用于北京地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所以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认定为广义上的法律D.法律必须具有可诉性,否则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5.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董事和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该董事纠正但遭到拒绝,该监事向法院起诉却不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的可诉性角度讲,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存在缺陷B.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缺陷可能使公司中的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C.该事件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D.要提高司法实践中法的有效性,就要注意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6.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

新起点2010系统强化阶段杨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讲义

新起点2010系统强化阶段杨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讲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杨帆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法理学讲义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03 杨帆 法理学 什么是好的法律3 法律有何用

03 杨帆  法理学 什么是好的法律3 法律有何用

六、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可遵守性)1.法律是人的行为准则,不是神的行为准则,故不能用神的标准来要求人。

法律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而不仅仅是“圣人”的行为标准,故不能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常人。

2.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

3.“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理基础。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责任,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

4.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是存在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案例19: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

在此,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

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

如此,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

但是,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

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样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七、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稳定性)1.法的稳定性是法的安定性的构成要素之一。

所谓法的安定是指法的安全与稳定,即法律内容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以及行为与法律后果结合的确定性。

2.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法律应该保持稳定性。

如果立法上反复无常从而导致法律频繁地变化,会使当事人的愿望落空,或给他们增添无法预料的负担,会使法律失去公信力。

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禁变异,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

”3.法律应该保持稳定,但是绝对不能一成不变。

要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及时的废改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分类标准
类 特征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 性原 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 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 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 用、无罪推定、罪刑 法定
政策 性原 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
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 生育原则、建设社会
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 主 义 市 场 举例
规则的内容 规定不同
授权性 规则
义务性 规则
职权性 规则
权利性 规则
命令性 规则
禁止性 规则
有„„„职权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 当„„,严禁„„,不要„„
2
分类标准
类别
举例
确定性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规则
准 用 性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
规则
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 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 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 的模式
【经典考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延/一/5)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 C.该条规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指引作用 D.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可以该条规定判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 是无效,就此而言,该条规定具有评价作用 。 【答案】B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一/10)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3.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一/9)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 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固本阶段法学理论主讲:杨帆任何时间皆可读书,不需桌椅器具,不需约定时间地点。

——J·艾肯第一部分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一.分值统计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选分主观题总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 20 25法理学7 12 4 23法制史 4 6 4 10宪法学 6 12 4 22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 4 6 10 二.试题特点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考试与职业道德这五部分内容从总体上看难度较低,考生拿分比较容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题目比较简单,如容易失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以教材为依据。

和过去三年相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的主观题也比较简单,考察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如果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稍下功夫,得这20分如探囊取物般容易。

法理学没有偏题、怪题,都是对基本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然是重点内容,而且命题方式趋向于综合考察,往往一个题目中综合考察几个知识点,考察几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

宪法学除了考察基本理论知识外,主要集中在对法条的考察,除了个别题目所考察的法条比较生僻外,其余法条都是教材中涉及过的。

唯一然考生和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感到意外的是,选举在2010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并没有成为命题的重点。

法制史10分试题基本上都是都是每个朝代的典型制度,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

但是有个别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教材上出项了,但是大纲上已经删除了。

这些题目我们可成为“超纲”题目,这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制史的命题人的主要依据是教材而非大纲。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部分的题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过去重点考察法条的基础上,对理论性的知识点有所涉及。

三.备考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属于“小学科”,但是学科虽小,近年来的分值却不少。

09杨帆三国法讲义缩编

09杨帆三国法讲义缩编

三国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提供国际公法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 诸协议、人权条约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5、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领土取得方式(二)海洋法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几个特殊空间比较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四)国际环保法(1) 取得(2)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在2024年的法考中,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籍。

本讲义是由知名法学家杨帆编写的,旨在帮助法考考生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

下面,我将对这本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讲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三国法律体系的。

它包括了三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律的分类和层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的本质和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解答考试题目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其次,讲义还详细介绍了三国法律的主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讲义通过逐条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让考生能够深入了解三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

这对于考生在法考中准确分析法律问题、解答案例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讲义还涵盖了三国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了法律实施的程序和程序、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等。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此外,讲义还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习题。

这些案例和习题是根据实际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编写的,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通过解析这些案例和习题,考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最后,讲义还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

它介绍了如何高效地学习和记忆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和解答法律题目,以及如何应对法律考试中的各种挑战。

这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可以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果和应试能力,为取得好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学参考书籍。

通过学习这本讲义,考生可以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掌握三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

同时,讲义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习题,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07HT基础班-法理-杨帆讲义

07HT基础班-法理-杨帆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定义(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考点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现象和本质的观点:1.从法的外部来解释法律的根源(1)神意论。

(2)意志论。

(3)正义论。

2.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断论或预测论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1、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考点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知识点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分类(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知识点一:法的价值的含义知识点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知识点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二)秩序(三)利益(四)正义知识点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司法考试中采用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根据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义务(命今性,禁止性)两种规则。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理学主讲老师:杨帆第二节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3)法律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2)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1)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2)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3)预测作用可分为: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借助于法律规范行为人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安排。

4.教育作用(1)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1)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所产生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典考题】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一/53)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06 杨帆 法理学 从哪里寻找法律

06 杨帆  法理学 从哪里寻找法律

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还是事件?
第九讲 违反法律会有什么后果?
一、 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违法行为
免责
时效
自首、 立功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承担责任
7
不诉协 议
主动承担
被动承担
履行不能 法律制裁
1.有违法行为必然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
责任法定
同一主体 同一行为 两个以上责任 责任冲突




















不同部门竞合 同一部门竞合 侵权与违约责任
【说明】 1.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说来应该按照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 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法律责任应该考虑适当的折抵。 2.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竞合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对之如何处理,理论上 存在争议,各国立法例不同。我国《合同法》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案例 67】灭火器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某商家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灭火器 被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对查处的灭火器进行了专业检测,发现这批灭火器存在质量问题。 当工商部门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时,发现该商家的行为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质量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认证相关的 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01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01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法理学主讲老师:杨帆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基于此法治的要件是:但是要更清楚的把握法治的内涵,必须回答以下问题:第一讲什么是法律?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案例1:心怀叵测的告密者】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德国的法院认为“妻子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被看做是法”。

问题:1.妻子的观点:凡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白纸黑字颁布于众的都是法律,至于它是否符合良知和正义在所不问。

2.法院的观点: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不一定是法律,除非它符合良知和正义。

也就是说实在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接受道德的判断。

【案例2:加拿大因纽特人】这块土地上有违法也有犯罪,因为没有哪个民族、种族可以幸免于这些事情。

但这里也有人们操控着并反过来指导人们行为的某些力量,这些力量使违法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

要了解这些力量,就要了解为什么因纽特人不需要我们这样的法律来维持其生活方式的安全。

这里根本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内部权威组织。

没有任何个人或集体会具有魔法意义以外的力量。

这里没有老年议事会,没有警察,没有政府组织。

法治理念法理杨帆

法治理念法理杨帆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2010年提高阶段法治理念法理杨帆主讲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杨帆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法治法律之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是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特征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的方面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理论渊源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马、恩法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尤其是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是宝贵的理论渊源列宁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建构等基本问题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无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论想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证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民为邦本;公正执法;礼法并用等思想有益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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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
(作者:杨帆)
第一讲法学
一、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
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
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
(三)“国法”
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
(一)法的规范性
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1)法和国家的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
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

(2)法的国家强制性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3)法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原因:
①人们始终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2.
(1)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

(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

一切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1.法的普遍性的内容(与法的效力范围相关)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一般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地接受法律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同样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2.
(1)法的效力范围局限于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如果超越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该国家的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调整对象的有限性,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不能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

(五)法的程序性
法与程序法是否都具有程序性,还是仅仅程序法具有程序性?体现在立法程序!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程序性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B.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服从程序的国家不会是法制国家
C.实体法强调实体内容,不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D.法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为保证效率和权威提供条件
【解析】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

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者说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如法的程序性表现得严格和明显,但是不代表不具有程序性,A项错误;一个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程序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以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状态,但是B项的表述是法制国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意思,任何存在法律的国家都存在法律制度,例如封建社会具有法制,但是不具有法治,封建社会不强调程序,君主特权决定一切;换句话说,法制国家可能不强调程序或者不严格服从程序,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服从程序的国家可以是法制国家,但是不会是法治国家,B项错误;实体法同样属于法,既然法具有程序性的特征,实体法当然不能例外,C项错误;法具有程序性的理由,其一,法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恣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D项正确。

(六)法的可诉性
1.可争诉性。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2010年法学综合一多选第8题:我国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宪法不应当司法化,以下法理学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由于可诉性是法律的特征,因此如果宪法不能司法化,那么宪法就不是法律
B.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
C.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D.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
【解析】根据学理界通说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司法化,但是并不能代表包括选举法、组织法在内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

参考答案:B。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可诉性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德国法学家坎特洛维奇认为,法必须是“被视为可诉的”
B.不具有可适用性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C.习惯和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不能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根据
D.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解析】德国法学家坎特洛维奇在《法律的定义》中指出:法必须是“被视为可诉的”,是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并且可以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判断法律是“书本上的法律”,还是“行动中的法律”,关键在于考察上述法律是否具有“被任何人(尤其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A项正确;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者叙述意义的法律,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者“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完整性和功能健全之要求的法律,或者直接可以称为“有缺陷、有瑕疵的法律”,歪曲了法的本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法的效力(约束力或者拘束力),B项错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当事人和法院不能直接将道德、宗教和政策等社会规范作为起诉和裁判的有效根据以及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但是习惯和政策属于我国的非正式法源,可以作为起诉和辩护的间接依据,以及法院判决的间接依据,只是不能作为直接依据而已,C项错误;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D项正确。

四、法的作用(重点)
(一)法的规范作用(也称为“法的功能”)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范畴?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保护作用 D.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法的社会作用就在于法能够禁止专横、禁止暴力、维护和平与秩序;
2.推进社会变迁,法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作用,也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的作用;
3.保障社会整合,社会整合功能为了维持社会的存在,社会整合功能主要由法律制度来完成;
4.控制和解决社会秩序和纠纷,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和平解决;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者和实施者所主张的价值目标。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重点)
认识法的作用必须坚持“两点论”:不仅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而且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任何行为。

2.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恰好不是一一对应的;
4.“立法空白”,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

5.“法律的滞后性”。

6.“法律的僵化性”。

7.“法律解释的不统一性”。

反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

2011多选第41题: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A.有些事情一定处于法律拘束的范围之外
B.有些事情法律能够拘束,但法律只是拘束手段之一
C.法律语言的含义虽然相对日常语言更为明确,但依然存在着模糊之处
D.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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