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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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制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特征和法制经济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运行的市场经济。

它既保留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引导和监管的角色,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和约束,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在维护经济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法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法制经济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经济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法制经济通过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预防和打击市场秩序的扰乱和破坏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同时,法制经济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公平待遇。

3. 调整和规范资源配置。

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引导资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4. 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

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和创新活动的保护,激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提高。

5. 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和纠错机制。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旨在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的有效资源配置和公正竞争。

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读,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指导与支持。

一、宪法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既要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又要鼓励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以实现更加高效、公正、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基础于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石,通过公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可以有效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

其次,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另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推动多元化经济发展。

最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宪法对于市场经济的限制与引导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经济的限制与引导原则,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提供和获取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规定了市场要遵循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禁止破坏社会秩序的原则。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调节,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读和规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宪法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形成了既有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特点,又有国家对市场的积极监管和调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法制就如同其稳固的基石和可靠的保障,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

我们首先要明白,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这个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和生产者等,都在市场中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制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市场就很容易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比如,在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虚假宣传、垄断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这样一来,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最终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效率和创新能力。

再看消费者,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保障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他们就可能会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对待,从而降低消费信心,抑制市场需求。

那么,法制是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呢?其一,法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秩序。

法律规定了各类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在一个可预期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

比如,合同法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安全,公司法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和运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其二,法制能够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通过知识产权法可以获得保护和赔偿;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种权益保护机制能够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激发他们的创新和投资热情。

其三,法制有助于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政府的干预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通过相关法律,明确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和权力滥用,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功的案例,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一些地方通过严格执行反垄断法,打破了垄断企业的壁垒,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活力。

宪法解读经济

宪法解读经济

宪法解读经济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是规定国家制度和各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它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经济作为一个国家的核心议题,也是宪法中必然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因此,对宪法解读经济这一主题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宪法法律保障经济发展的原则和规范。

1. 经济基本原则的宪法确立宪法解读经济的第一步,是了解宪法中关于经济的基本原则的确立。

我国宪法首次在第一章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这一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宪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定市场经济是当代全球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模式,它注重市场资源配置、竞争和效率。

我国宪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定,体现了适应时代发展和经济改革开放的需要。

宪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一规定在宪法层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保障。

宪法第一章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这一规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强调。

4. 宪法对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自然也对经济发展的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

宪法第一章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和改进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指引。

5. 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宪法作为全国各级法律的最高法律,对于经济法治化的要求非常明确。

宪法第一章规定,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单飞跃徐开元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渊源是《宪法》第15,16,17条。

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定为国家经 济目标,在其指引下对国家经济权力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进行配置,从而框定了国家与市场的基本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在权利方面,表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在权力方面,表 现为国家干预权力及其法治化要求;在价值方面,表现为公民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市场优先原则。

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形成了由宪法与经济法共同构造的合宪性法秩序,在此秩序中,经济法实现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合宪性约束。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经济宪法;合宪性作者简介:单飞跃,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开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1569(2020)02 -0136 -07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尚未得到充分讨论,①它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也未能 得到全面考察。

本文旨在阐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并从跨部门法的视角,以法 解释学方法,考察在市场经济的宪制语境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实现何种目标、秉持何种 原则、恪守何种界限,以求打通宪法与经济法的关联,为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指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渊源:基于价值、权力与权利的维度在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前,首先应以全局视野审视其在宪法中的地位, 梳理其规范体系,厘清与其他规范的关系,确定其宪法渊源。

《宪法》总纲②第6条至第18条 (共十三个条文)均包含经济内容,根据规范主旨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由《宪法》第6条至第13条,以及第18条组成。

其主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5)。

[经济性,经济法,宪法]探究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

[经济性,经济法,宪法]探究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

探究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国家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化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而经济体制的优化与发展要受到国家宪法与经济法的制约,一个国家的宪法与经济法制定,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要能够有效的保证宪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能够促进经济健康与稳定的发展。

因此,宪法与经济法直接的管理。

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问题,也是现实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重要交集是“经济性”,宪法的基础是民权、民生等重要的有关于民生发展的内容,经济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宪法与经济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经济性。

宪法与经济法一样,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与宪法都要能够体现国家的职能,要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要求能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限制,并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它们都要求运用法律化的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所以说“经济性”是宪法与经济法的共性。

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我国发展的《总章程》,需要将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的存在体现出来,并保证任何经济实体与组织能够有效的运行。

因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对相关的经济实体进行界定,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相应地,宪法还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以保证国家经济秩序能够有效的运行。

国家的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基本的经济制度,保证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是对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经济体制的内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规定。

宪法对有关经济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加强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定,这样就构成了“经济型宪法”的基础性的核心内容,制约着社会经济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进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制,宪法的规定是以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充分保护社会主体和公民经济的自由权利。

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组织方式,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行为。

法治经济是基于法治原则运行的经济体系,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那么,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是互动的。

市场经济依赖法治的保障和规范,而法治经济则依赖市场机制的发挥。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规定产权保护、契约法律关系、反垄断等规则,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秩序。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也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市场经济和法治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其次,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自主决策和资源配置的机制,但市场无法完全自我调节,需要法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管。

法治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例如,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的竞争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三,法治经济能够克服市场经济的一些弊端和不足。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道德困境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而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法律体系通过监管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法治经济的运行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的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注重自主决策和自由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个人利益追求是动力来源。

而法治经济更强调法律的规范和社会公益的实现,强调公共利益的平衡。

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在追求的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的。

宪法解读宪法与经济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与经济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与经济发展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经济发展是国家的基础,而宪法解读宪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治观念、产权保护、市场经济等几个方面解读宪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承载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

宪法对国家经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原则。

首先,宪法强调法治观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以及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职责。

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其次,宪法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宪法规定了产权的合法性和神圣不可侵犯,保障了私有财产的权益。

这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开展经济活动的合理期待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吸引了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和创业创新。

再次,宪法明确了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协调发展。

这一原则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指导。

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支撑。

此外,宪法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和收入的权利,个人和财产的权利等。

这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平等机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的来说,宪法解读宪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宪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强调了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和公民权益保障等关键要素。

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投资环境、市场秩序和经济体制,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同时,宪法对国家经济发展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切实加强宪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宪法法治的建设,促进宪法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努力。

浅论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完善

浅论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完善

浅论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完善作者:张玲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03期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应经济转轨这种变化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宪法规定的内容之间存在着非对应性,因此应该逐步完善宪法内容,发挥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根本性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宪法作用;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1-02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是法制统一的保障,对我国国家稳定,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指导、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市场经济特征与宪法作用发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独立的利益主体。

市场的参与者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市场主体分散化决策所产生的权责利关系在法律上要求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来加以规范;(2)平等的交换主体。

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商品交换的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交换行为是自由的,交换关系通过市场竞争规则来建立。

(3)资源配置通过价格制度实现。

市场交易行为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支配,但这种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等弊端,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竞争行为。

(4)政府的职能法制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维护市场运转的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服务。

但政府干预的不适当反而会破坏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国家的权利必须做出某些适当的限制,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和程序间接地进行。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着宪法性质的社会主义方向没有改变,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宪法的形式特征则发生着重大变化。

宪法与市场经济演讲稿

宪法与市场经济演讲稿

宪法与市场经济演讲稿!今天我来与大家分享的是“宪法与市场经济”的话题。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发挥着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也成为了全球越来越多国家的发展选择。

那么,宪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今天,我想从三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宪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宪法塑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制度框架。

在这个框架下,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

宪法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自由。

在宪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很明确的规定,市场经济是种自由经济。

所有自由经济的运作都受国家的保护,国家必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

宪法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公平。

如果市场失去了公平性,自由经济模式就无法维持。

因此,宪法规定公正、平等、公开、公正的规则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根本保障。

此外,宪法还保障了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等重要制度,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需要宪法提供制约和规范。

自由市场经济的运作肯定会造成巨大的冲击,有可能影响国家的人民生活,甚至会对国家整体造成损伤。

因此,国家需要制约和规范市场经济。

宪法就提供了制约和规范的基础。

什么样的市场行为是不可取的?什么样的市场行为是必须制约的?这些问题都有宪法来回答。

同样,制定和修改宪法也需要将市场经济进行综合考虑。

毕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依赖于国家的政策,国家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制定和修改宪法也要注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宪法需要发挥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不仅仅规定了法律和制度,还是国家决策的引导者和推动者。

宪法应该响应市场经济的呼声,积极调整相关法律和政策,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例如,在居民经济中有很多的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力量。

家国扶贫和需求扶贫因此得以产生。

国家在宪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据此调整类法规,提供更多的融支持、政策支持等保障政策,帮助小微企业疏通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策支持。

宪法解读经济体制与市场监管

宪法解读经济体制与市场监管

宪法解读经济体制与市场监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体制不断优化,市场监管功能不断增强,宪法在经济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宪法对经济体制的解读以及对市场监管的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宪法对经济体制的解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对经济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解读。

根据宪法,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权,又强调公有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

这种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这一规定不仅显示了中国坚持市场经济的决心,也为广大民营企业家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激励了民营经济发展。

其次,宪法还强调了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肯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依然在经济领域起到重要的调控作用。

最后,宪法规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性。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对于国家干预市场的支持与要求,通过宏观调控,国家能够有效地引导整个经济体系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宪法对市场监管的规定市场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职能,它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而宪法对市场监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了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保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一规定强调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其次,宪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支持和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要求政府加强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原因在于:首先,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其次,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用法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是以分配领域的差别为特征的,要求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总论)(人身权)自然人、法人、国家|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

总称:广义: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我国指《民法通则》。

共九章条基本原则(项):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民法适用范围(效力):人: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法人;境外中国人时间:生效:、、;不溯及既往空间:领土、领空、领水二、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权利救济的补偿性。

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范围。

保护方法: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卫、自助)民事义务: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的有意志的活动。

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总和。

深刻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深刻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深刻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刘武俊2012-07-03 22:32:04 来源:人民日报今年是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周年。

20年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这一重要理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易经济,但市场交易有效有序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法治。

法治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等。

倘若没有法制的保障,产权就是不安全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致力于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

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换言之,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

首先,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得了重大成果,从市场主体到市场行为再到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的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秩序、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金融监管、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诸多方面,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经济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提起并深入探讨。

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关系,也成为了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探讨市场经济为何是法治经济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去政府化”,这意味着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市场,而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来引导市场发展。

市场经济的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私有产权、自由市场、竞争和自由选择。

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它保护了企业和个人的资产权益,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自由市场和竞争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和资源的配置效率。

自由选择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法治经济的本质法治经济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作用,以保护公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公正和公平。

法治经济的本质可以概括为“有序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制约束、风险可控”。

具体来说,法治经济需要建立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实现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合法行为,并使经济运行更加透明、有序和稳定。

市场经济为何是法治经济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法治经济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经济。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它要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例如,私有产权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自由市场需要法律规范其行为,竞争需要法律要求公平竞争。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市场经济就难以有效运转。

另一方面,法治经济也需要市场经济的支持。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效率性可以为法治经济提供重要基础。

例如,自由市场和竞争可以打破垄断,保护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可以使市场更加透明,减少不法行为。

只有市场经济的运行有效,法治经济才有更有利的环境。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经济的支撑和保障,同时法治经济也依靠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效率性来实现其目标。

论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围绕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

论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围绕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

产 的保 护 , 第 l 6条 、 第 l 7条 规 定 了国 有企 业 与 集 体 经济 组 织 的企 业 经 营 自主权 , 第 l 8条 表 达 了对
外 资企 业 权 益 的 保 护 , 宪 法 第 7修 正 案 ( 1 9 9 3年 对 第 1 5条 的修 改 ) 所 规 定 的“国家 实 行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济” 则将 国家 根 本任 务 具 体化 为 一项 总 纲 性经 济 制度 。
成果 。
① 陈玉 山: 《 论 国家根 本任 务的 宪法地位》 , 《 清华 法学) ) 2 0 1 2年 第 5期 。
7 8
论 宪 法上 的“ 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
有 经 济 的主 导 地 位 , 宪法 第 1 5修 正 案 ( 1 9 9 9年 对 第 8条 的 修 改) 、 宪法第2 1 修 正案 ( 2 0 0 4年 对 第 1 1 条 的修 改) 明确 了集 体经 济 与 非 公经 济 的地 位 , 第 l 2条 、 第 1 3条确 立 了对 公共 财产 与 合法 的私 有 财
无 论 是 作 为一 项 国家 根 本任 务 还 是一 项 总 纲性 的经济 制 度 , “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 主 要 出现在 宪 பைடு நூலகம்
法 序 言 与宪 法 总纲 之 中, 而 依我 国宪 法 学界 主 流 学说 , 宪 法序 言仅仅 是一 种政 治 性 宣 言 , 宪 法 总 纲 中 关 于 基本 政 策 与 经 济制 度 的规 定 等纲 领 性 条 款 亦 只是 国家政 策在 宪 法 中 的表 达 , “ 其 内容模 糊 而 不 确定, 无 法像 一 般 宪法 规 范 那样 对 国 家机 关 产 生强 制 拘束 力 ” , ② 因而 不具 有 一般 意 义上 的规 范属 性 ,

宪法与经济法间的经济性论述(全文)

宪法与经济法间的经济性论述(全文)

宪法与经济法间的经济性论述在GJ当前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进展,也改善了市场经济的进展体制,因为GJ的宪法和经济法制约了经济体制的优化与进展,所以我国的宪法和经济法的制定,要根据GJ经济进展的情况,要协调统一宪法与经济的进展,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的进展。

一、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是“经济性”,宪法主要解决的是关于民生进展问题的基础,经济法主要是用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进展的有效依据,因此,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性。

宪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体现了二者的经济性,共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进展。

宪法和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为:宪法和经济法都是GJ职能的体现,都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能力,能够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进展,并且能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进展,体现了宪法和经济法的共同特征“经济性”。

GJ的宪法需要体现出该GJ的经济制度,不同的GJ经济制度不同,因此,世界各国对于自身的经济制度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

宪法对相关经济治理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加强了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和规定,这也是“经济性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制定保护了我国经济的稳定进展,保护了公民的经济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进展,从而根据社会经济的进展不断调整经济法的目标和要求,实现了GJ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稳定进展。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实施与推动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就是经济法,宪法保障了经济的稳定进展,两者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型,两者共同作用约束了市场经济,使其能够健康有序的稳定进展。

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宪法不仅影响了经济法,同时,宪法也需要经济法的具体实施。

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下稳定的进展,宪法才能合理的实施。

宪法是一个GJ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GJ的各个方面,因此,经济法必须以宪法为本,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宪法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法治经济是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开展,为法制奠定了经济根底,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开展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步于方案经济,它只能由国家发起。

因此,一方面需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首先让我们先从下面几个概念开始:市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通过公平竞争,公开竞价来实现资源分配、流转。

法治经济: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

在前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虽然也有法律,但其主要功能是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及统治者内部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

市场经济:简言之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要成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必须也只有具备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

从这些可以看出,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一个社会的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

市场经济越兴旺,法制越开展;另一方面,没有适宜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表达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就是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开展的法律形式我们来看看法治和市场经济产生的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

2019年浅谈宪法经济功能.doc

2019年浅谈宪法经济功能.doc

2019年浅谈宪法经济功能篇一:宪法学本科论文选题篇二:浅论市场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的应用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摘要:当代市场经济既不是近代自由市场经济,也不同于自19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

依法治国首先要公私分明,明确区分公域和私域,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

通过经济立宪制约政府经济权力,防止因权力滥用对私权利的侵犯,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场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发布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

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

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

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宪政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

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

[破产法,宪法,市场经济]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宪法”

[破产法,宪法,市场经济]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宪法”

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宪法”在经济转型时期和转轨国家,最容易发生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市场秩序失范,保护的标准不一以及市场交易过程中人们没有稳定、可靠预期的现象,而一部统一的破产法则是根治转型期社会这种种痼疾的一剂良药。

现代破产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业比较发达,产生了大量的商业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

随后,在意大利,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和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商人破产问题的处理。

1542年,英国亨利八世颁布了英国最早的破产法,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无论是否商人皆适用该法。

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只要有商业贸易,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也必然会产生破产法。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破产法所涉及的宪法层级问题;二是破产法是转型经济国家改革的“宪法”,是经济改革的母法。

一个国家的企业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三是在全球竞争激烈,经济一体化,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正在加速其由磨合到大一统的过程,破产法有可能最早成为全球普遍适用的基本法。

立法的宪法层级破产法恰恰在约束制衡各地方权力机构对经济与商业交易的干预,扮演市场经济与社会商业交易底线法角色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首先表现于破产法涉及宪法实体内容层面的权利与权力问题。

宪法是约束制衡权力的基本法,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

而破产法恰恰在约束制衡各地方权力机构对经济与商业交易的干预、对地方经济利益与债务人保护方面的权力滥用冲动和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公民(投资人、债权人)的经济权利方面扮演市场经济与社会商业交易底线法角色。

因此,在许多国家,破产法的制定问题被置于宪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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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要公私分明,明确区分公域和私域,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

通过经济立宪制约政府经济权力,防止因权力滥用对私权利的侵犯,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场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发布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

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

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

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宪政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

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

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别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

以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目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

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

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之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

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中同样起作用。

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用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本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

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

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

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

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下,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非。

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

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来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坏事,而且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

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

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

这一传统直到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候,才开始受到怀疑。

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选择学派对于宪法经济的研究再一次证明,公与私的区分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关键所在,是法治的核心问题。

公共选择学派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选择,并将这些选择归入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大领域。

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私人选择,即人们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对资源配置做出的选择。

公共选择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公共选择行为,即人们对约束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这就是权利配置的问题。

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公共选择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的研究对象是约束规则选择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而非一般规则的选择,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非普通法律。

布坎南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改进政府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修改宪法。

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图洛克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即宪法经济学[4]。

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决策时把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一接触公共选择领域,却采取了“哈维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员都视为大公无私的圣人,对政府缺陷视而不见。

公共选择理论把“理性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市场决策,认为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人就是人,并不因为占有一个经理职位,或者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丝毫的改变。

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同样要核算个人的成本和收益。

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

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给予他们无限的权力。

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同时,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又具有不同特点:首先,成本与收益的关联状况不同。

在私人选择中,消费者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补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

由于人们不能指望获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在公共选择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由公民缴纳的总税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决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规模与结构的每个选民不过是众多纳税人中的一员,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对他应纳税款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

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员和选民都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力,相反,选民需求过剩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公共选择的普遍现象。

因此,私人选择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选择效率。

其次,选择的基本规则和后果不同。

私人选择是自愿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无论别人如何选择对他都没有影响。

平等、自由的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退出市场时仍然是平等、自由的。

公共选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具有强制性,个人的选择对集体决定的形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集体决定作出后他必须服从。

平等、自由的选民经过公共选择过程,退出投票站时受到集体决定的制约,一部分人想要的没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从而变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

私人选择的逻辑是“假公济私”,自利的生产者相互竞争,以恶制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公共选择中的党派、侯选人之间也存在类似于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恶制恶,满足选民的要求。

但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和空间上的自然垄断性(即在一个辖区内一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只能有一个),因而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的垄断程度都高于市场。

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在制度约束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被用来满足官员的私利,形成“假公济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国家与市场有明确的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宏观与微观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不能进入市场干预微观经济。

宏观调控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纵。

1993年我们把宪法的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应当肯定,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与私之间应有的界线。

市场是私人选择的领域,规范市场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国家属于公共选择领域,规范国家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公法。

所谓“经济法”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加强这样的立法既不能保护市场竞争,也制约不了政府权力,更不会对建立法治国家有多大贡献。

如此望文生义,以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实属舍本而逐末。

其次,我们只能在经济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才能加强它,如果到2010年经济立法完备了,立法机关再“加强经济立法”就成为多此一举了,但不加强又有违反宪法之虞。

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提法是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市场是邪恶的、不可信赖的,政府则是完美、可靠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只能来自市场上的组织或个人,绝对不会来自政府及其官员。

这种假定显然是不现实的。

实践证明,市场的自发秩序受到的破坏既有来自市场的,也有来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首先要完善保证市场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法,否则现代化就是空话。

凯恩斯主义告诉我们,市场是有缺陷的,应当用政府干预来克服市场缺陷,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政府与市场一样,也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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