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编写目的1第二条适用围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第四条外部电源1第五条供配电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2第七条服务器3第八条数据存储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3第十条直播机房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4第十二条热线4第十三条延时器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5第四节总控系统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6第二十二条部通话系统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8第七节机房环境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9第八节维护器材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10第二节播前管理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11第三节运维管理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14第四节技术管理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19第六节人员管理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19第四章附则20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0第六十九条规性引用文件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编号:SY-AQ-05526(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 broadcasting manage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 (1)第五条信号源 (1)第六条上行链路 (1)第七条上行功率控制 (2)第八条天馈线系统 (2)第九条备份系统 (2)第十条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3)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6)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7)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7)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9)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0)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1)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3)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信息接收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播、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规范。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二)具备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编播审核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尊重人民的意愿。
第五条国家采取技术、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的发展,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内容审核、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良性、健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技术安全,保障播出的节目的质量和可观看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责任,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的顺利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编播流程的安全、编播内容的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核要求,制定编播流程,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对编播内容进行审核,并保存相关审核记录,防止传播不良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要求,保证编播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系统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计算机网络 (3)第九条播出切换设备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用播出系统 (5)第三节直播演播室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6)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 (6)第二十二条延时和切断装置 (6)第二十三条非编设备 (7)第二十四条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7)第四节外场转播系统 (7)第二十五条供配电系统 (7)第二十六条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8)第二十七条辅助设备 (8)第二十八条传输链路 (8)第二十九条卫星传输系统 (8)第五节总控系统 (9)第三十条信号调度系统 (9)第三十一条时钟系统 (9)第三十二条辅助设备 (10)第三十三条信号处理设备 (10)第三十四条节目传输系统 (10)第三十五条信号监测系统 (10)第三十六条内部通话系统 (11)第三十七条通讯设施 (11)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11)第三十八条基带播出系统 (11)第三十九条传输(TS)流播出系统 (11)第四十条信号源 (12)第四十一条传输系统 (12)第四十二条监测系统 (12)第七节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12)第四十三条设备监测系统 (12)第四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3)第八节机房环境 (13)第四十五条机房环境 (13)第四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 (13)第九节维护器材 (14)第四十七条备品备件 (14)第四十八条维护工具、材料和仪器仪表 (14)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4)第四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1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4)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4)第五十条转播管理 (14)第五十一条直播管理 (15)第五十二条SNG业务管理 (15)第二节播前管理 (16)第五十三条节目制作 (16)第五十四条节目编排管理 (16)第五十五条垫片管理 (16)第五十六条节目送播管理 (16)第五十七条播前技审 (17)第五十八条字幕播出管理 (17)第三节运维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7)第六十条技术指标 (18)第六十一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8)第六十二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9)第六十三条维护管理 (19)第六十四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20)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20)第四节技术管理 (20)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20)第六十七条台标管理 (21)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21)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21)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21)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22)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22)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23)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23)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23)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24)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 (24)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24)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5)第七十九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25)第八十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5)第八十一条安全防护措施 (25)第八十二条数据安全 (25)第八十三条运行监测 (25)第六节人员管理 (25)第八十四条岗位设置 (25)第八十五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6)第四章附则 (26)第八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6)第八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8)第八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9)第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完整word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的法律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内容的安全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制作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具备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风险。
第二章内容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低俗、庸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得宣扬霸权主义、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暴力、恐怖、恶俗、恶心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不得传播歧视、侮辱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侮辱、诽谤、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章技术安全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广播电视设备,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9991012 22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系统配置第三条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其中至少一台为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直流电源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或直流电源供电回路。
第五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具备一路带台标的应急信号源。
第六条上行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编码器、复用器、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放等设备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上行链路中单节点设备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接装置;(二)上行链路应至少具备2个切换环节,且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能通过所设置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三)主备高功放配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且最大输出功率可达到设备额定输出功率。
第七条应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现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具备异地接收、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置主用和备用上行天馈线系统,主用上行天线口径应不小于9米,备用天线口径应不小于7.3米,主备天线均应配置天线自动跟踪控制系统;主、备天线应可进行切换;(二)天线与高功放距离不宜过长,C波段和Ku波段高功放系统输出口至主用天线馈源网络端口间的馈线损耗应分别不超过2dB 和3dB;天馈线系统应能够在高功放最大输出功率状态下持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三)应配置波导充气机,并保持开启有效状态;(四)在可能出现冰雪天气的地区,应具备切实可行的除冰雪手段;(五)天线场区应设置防雷设施。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广大观众的收听收看权益和国家的舆论导向。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不间断地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播出责任制度1、明确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播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2、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岗位责任制,将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二、播出设备管理1、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2、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记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备份机制,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保证播出不中断。
4、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其符合播出要求。
三、节目内容审查1、建立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播出的节目进行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
2、审查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专业素养,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问题的节目。
3、对于重大活动、敏感时期的节目,要进行特别审查,加强监管。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播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员。
2、播出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编排、设备检查、信号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播出结束后,要对播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置机制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4、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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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 (1)第五条信号源 (1)第六条上行链路 (1)第七条上行功率控制 (2)第八条天馈线系统 (2)第九条备份系统 (2)第十条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3)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6)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7)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7)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9)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0)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1)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3)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臵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系统配置第三条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其中至少一台为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直流电源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臵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或直流电源供电回路。
第五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具备一路带台标的应急信号源。
第六条上行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编码器、复用器、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放等设备均应配臵在线热备份;上行链路中单节点设备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接装臵;(二)上行链路应至少具备2个切换环节,且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能通过所设臵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三)主备高功放配臵应符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且最大输出功率可达到设备额定输出功率。
第七条应配臵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现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具备异地接收、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臵主用和备用上行天馈线系统,主用上行天线口径应不小于9米,备用天线口径应不小于7.3米,主备天线均应配臵天线自动跟踪控制系统;主、备天线应可进行切换;(二)天线与高功放距离不宜过长,C波段和Ku波段高功放系统输出口至主用天线馈源网络端口间的馈线损耗应分别不超过2dB 和3dB;天馈线系统应能够在高功放最大输出功率状态下持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三)应配臵波导充气机,并保持开启有效状态;(四)在可能出现冰雪天气的地区,应具备切实可行的除冰雪手段;(五)天线场区应设臵防雷设施。
第九条应配臵能独立承担上行播出任务的备份上行系统。
第十条播出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至少监测两路接收信号,其中一路为上行播出天线接收的信号,一路为3米以下(含)小口径天线接收的信号;(二)应对重要节点信号进行视音频实时监听监看,并监录异态视音频。
重要节点信号包括:所有播出节目源信号、上行链路主要播出环节信号、本站节目不同口径天线的接收信号、同转发器电视节目的接收信号(非本站上行节目可只监测不录像);(三)应配臵对本转发器接收信号频谱的实时监看、记录设备;(四)应配臵地球站网管系统,全面监控播出系统设备,实现设备或运行状态异常声/光告警、异态数据存储等运行监控功能,并与全国地球站运行监测平台对接,提供相关运行数据。
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应配臵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对供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关于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臵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中的有关规定。
应对设备机房、供配电机房、天线场区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臵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第十四条应配臵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臵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臵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迅设备。
第十五条应按照有关规定配足备品备件,满足应急处臵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应配备运行维护、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及频谱仪、微波功率计、微波信号发生器等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
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应具备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上行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上行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第十八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广播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广播传输可用度≥99.999%;(二)电视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电视传输可用度≥99.999%。
第十九条技术系统运行指标应符合广播电视行业标准《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通用规范》(GY/T 146)和《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 182)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状态巡查规定等;(五)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六)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整理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各类上行设备操作流程、网管系统操作流程、天线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二十二条运行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载波应保持连续发送,单一载波占用全转发器时应确保转发器工作在饱和状态,多载波共用转发器时应确保转发器工作在最小输出功率回退点;(二)应使用大功率高功放和本站最高增益天线作为主用上行系统,确保最强上行能力;(三)主备高功放均应接入自动功率控制系统,并保持主备高功放功率一致;除系统检修、日凌、雨雪衰过补偿等特殊情况外,自动功率提升系统应工作于自动状态;(四)播出中临时需要进行主备设备或播出系统切换时,应提前报总局批准,应急处臵时可先操作后报告;(五)对标定上行功率的调整操作,应报总局批准;(六)地球站周边应保持良好的电磁环境,出现电磁干扰影响播出时,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参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 182)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相应的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臵、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臵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臵,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臵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站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根据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制定具体的应急处臵流程;(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