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处理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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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探析——以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

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探析——以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

舶也可 能 已经 逃逸难 以追 踪 ,海 警忙 于救 助受害 船 只 而延误 了最佳 追踪 时 间。对于整 船沉 没 的事故来 说 ,

船舶碰撞交通肇事逃逸成 因分析
受风力 、洋流、天气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在海面几乎 没有碰撞痕迹的情况下 ,事故发生地点和沉船地点都
难 以确定 ,肇 事 船 舶 的 逃逸 方 向也 难 以确 定追 踪 。 此外 ,“ 地 方海 事部 门缺乏 高科 技 的海 事调 查手 段 ,
逸 船舶 提供 了有 力 的依据 。
2 . 调查权
海上碰 撞事 故发 生后 ,往往 会造成 严 重后果 ,如 多 人死 亡或失 踪 、重大 财产损 失 ,而且 会直 接或 间接 污染 海洋环 境 。例 如 “ K O T A N E B U L A ”轮 碰撞事 故 , “ 浙普 渔7 5 1 8 5 ”渔 船及 船 上 的船 员 因得 不 到及 时 救 助 ,最终 造成 船舶沉 没 、4 名 船员死 亡 、3 名船 员失 踪
为进一 步规 范水上交 通肇 事逃逸 案件 调查处 理工
作 ,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中国海事局 制定 了 《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于
1 . 船 员个人 素 质偏低
1 9 8 9 年 《 国际救助公约 》 第1 0 条规定 : “ 只要不 至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每个船长都 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 丧生危险 的任何人员 。”我 国
《 海上 交通 安全法 》第 3 6 条规定 : “ 事故 现场 附近 的
监 控 、侦 查 、追 踪 的能力 有 限也 使得 案件 难 以侦
局可协调系统内执法力量或请求其他部 门执法力量协
助 紧追 ,若 被 紧追船舶 下一 港为 国外港 口,向下一 港

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及法律问题探讨

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及法律问题探讨

(舟山海事局,浙江 舟山 316000)SHI Hai-ping (Zhoushan MSA,Zhoushan,Zhejiang 316000,China )施海平摘 要:通过对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分析,从法律、法规层面探讨对肇事逃逸行为惩处的方法,并对目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肇事逃逸;原因;法律;探讨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analysis of some hit-and-run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s, discusses the method of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at the legal level and provides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those issues relating to present laws and regulations.Key words: Hit-and-run accident; causes; law;discussion中图分类号:U698.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278(2010)12-0029-04一、前言近年来,肇事船舶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舟山海区及其附近海域共发生重大等级以上事故的涉嫌肇事逃逸案件18宗,大多属渔船与商船的碰撞事故,其中发生在舟山海事局辖区的12宗,成功查获9宗。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沉重事实,肇事船舶为了逃避经济赔偿,责任船员行政处罚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或者事故发生后没有留下明显事故痕迹的情况下,选择了逃逸。

逃逸的直接后果是延误救助时机导致事故损害扩大,包括人员死亡、失踪的扩大,但肇事逃逸船舶被查获后,肇事逃逸责任收稿日期:2010-07-26作者简介:施海平(1961-),男,汉族,浙江舟山人,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海上搜救工作。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相关问题研究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相关问题研究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王运鹏徐建涛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03期摘要: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海事部门应依据相关要求向司法机关移送。

但相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工作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标准。

本文从当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入手,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依据及程序。

关键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移送程序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海上航运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船舶数量、运量及航行密度等均得到了快速增加,伴随而至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海事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较多发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并不具备相对完善的移送及责任追究程序。

下面拟从有关法律规定角度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合理的规范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探析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探析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探析【关键字】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法律探析/立法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传统水上航运的地位也日渐突出,船舶数量和运量大幅度攀升。

与此相伴而至的便是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事故的不断增多,上升趋势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仅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2004年就发生各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150多起,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危害了船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因此,如何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从重、从快地打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保护船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交通的有序、畅通,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海事公安机关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而现行法律关于水上交通肇事的规定无论从侦查、处理还是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都与现实情形有着太多的不适应之处。

本文拟从现行法律中关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规定的缺失着手,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执法建议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担更为重要运输任务的水上交通肇事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单列。

但由于水上航运的特殊性,使得几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犯罪都有可能发生逃逸事故。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船舶从建造、船员的选任、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不符合相关规定,以致发生事故后,各个方面都选择了逃逸并订立攻守同盟,以逃避法律制裁;二是肇事逃逸者存在畏罪及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在茫茫水域上要找到相关证据是不可能的,而一旦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费时又费力,肇事者的这种赌徒心态是造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三是各主管机关协调配合及打击力度不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后,公安、船检、海事、检察院、法院等主管机关协作、沟通渠道不畅通,没有一个互相沟通的信息网络平台,不能真正形成打击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合力;四是现行法律并未单独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名,处理时只是按交通肇事的不同情节予以量刑,处理力度不够,不足以使其主动投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是指与船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体系,涵盖了船舶的注册、运营、维护以及与船舶运输有关的各种法律事务。

在航海活动中,船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船舶活动的安全、顺畅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船舶责任与赔偿问题在船舶运输活动中,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涉及责任和赔偿问题是其中的重点。

首先,需要确定责任归属,即具体导致事故的船舶、个人或团体。

其次,需要确定受害方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方,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3.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并对船舶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法律的落地和实施,维护公平公正的船舶法律环境。

二、船舶环境保护问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船舶环境保护也成为了船舶法律中的重要问题。

船舶燃油的排放、污染物的处理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等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推广清洁能源。

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如液化天然气(LNG)、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对空气和水环境的污染。

2.加强排放控制。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排放标准,对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氮氧化物排放等进行限制,减少对大气和海洋环境的损害。

3.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加强对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鼓励船舶在港口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减少海洋污染。

三、航海安全问题航海安全是船舶法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航海活动中,船舶碰撞、火灾、沉没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舶没有 达到一般 事故等 级 以上 的事故属 于小事故 ; 人 于一般 规定 的原则应该 适用《 船员条 例 》 。
员有重伤 或直接 经济损失 2 万元 以下 l 万元 以上 的 0 0 属于一般 事故 。 从理 论上说 , 根据《 内安条 例 》 的规定 , 无论是人 员有重 伤 、 直接经 济损失达 l 万元 以上 , 0 还
12 证 书 吊销 后 重 新 取 得 的 年 限不 一 .
《 内安条例 》第 8 条 还规定 “ 3 证书 或者证件 吊销
后, 5年 内不得重新 从业” 《 ;船员条 例 》 5 条则 被 吊销的 , 自被 吊销之 日起 2年 内 , 不
危害性 等方 面的裁量梯 度 。《 政处罚 法 》 4条第 2 行 第

切 法律法 规都 是根 据 当时社会关 系 的情况 制定 的 ,
法律 规范也存 在过 时的问 款规定 “ 设定和实施行 政处罚必须 以事 实为依据 , 与违 随着 社会关 系 的发 展变化 , 需 法行为 的事实 、 性质 、 情节 以及 社会危 害程度 相 当。 这 题 , 要不 断地修改 和更新 。法 的修 改 和更新有 多种 ” 有 有的是在相关 的法 就是 常说 的 “ 罚相 当原则” 但 是 , 过 。 在实践 中 , 同样具 形式 , 的是制定新 的同一个法律 , 有 有逃逸行 为 的小 事故 ,直接经 济损失 5 0 0 元与 直接经 律 中重新 作 出规 定 , 的明确宣 布哪些法 律规范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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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处理规定 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袁 . , 卜伟
( 州市港航管理局 钱 江海事处,浙江 杭 杭 州 300 ) 10 8
【 摘 要 】 为准确适 用水运法条 , 厉打击船舶 肇事逃逸行 为 , 严 保障 水上 交通秩序 , 通过对《 中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情况分析及对策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情况分析及对策
为避免 渔业船舶 群死群 伤事故 的多发 势头 ,作为 渔业 主管部 门 ,应 加强 对渔业 船员 的安全培 训 和监 督
3 对于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船舶 ,无相应的刑 .
事、行政处罚 ,追究责任 困难 统计发现 ,7 起肇事逃逸案件中,仅有1 O 起拟移 送公安部门 ( 目 但 前因移送部门存在争议 ,移送工作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处 罚 )。导致未能进行行 政 、刑事处罚的原因很多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
限划分 。
置 ,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同船舶失去联系的时间间隔 ,
以及迅速确定可提供援助船舶的信息 ,还可以将其广
泛 运用 于海上安 全监 管 中。根据澳 大利亚澳 洲安 全运
( 3)对 领海 以外 的事故 ,特 别 是涉 及外 轮 的事
故 ,我国主管机关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存在争议。 无法司法移送案件的原因之一。大部分查实的船舶只 是根据A S I等间接证据最后赔偿 了事 ,难以作为行政
4 推 动船位 报告 制度 建设 .
肇事逃逸而进行行政或者刑事上的处罚 ,造成海事调
查 处理 的被 动 。
根据 《 99 17年国际海上救助公约》的规定 ,鼓励
所 有船舶 在船位 报告 系统覆 盖的 区域 航行 时报告其 位
( 2)无 明确 的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海上 司法 管辖 权
1 完善法律 法规工作 .
持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寻求权威的法律法规支持和 决岸基A S I站台覆盖不足的问题 ,提高船舶 的搜救效 解释,明确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 ,提高肇事逃逸 率 ,还可以为中国沿海海上交通实现全天候监管提供 违法犯罪成本 ,震慑肇事逃逸行为,为肇事逃逸追查
工作寻求法律支撑。海上交通安全的母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已经实施将近3年 了, 0 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不能体现对法规 前瞻f的要求 ,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船舶肇事 生 逃逸的责任,梳理相关条款 ,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

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案情]原告:⼭东省⽂-登市***渔业*司。

被告:⼭东省荣成市**渔业*司。

原告所属“鲁*渔2**5”、“鲁*渔2**6”(简称2**5、2**6)1995年2⽉20⽇建造,⽊质,长17.2⽶,宽3.80⽶,深1.40⽶,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

被告所属“鲁*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1⽇建造,钢质,长31.26⽶,宽5.40⽶,深2.50⽶,额定功率163.9kw,总吨位84吨。

1998年1⽉10⽇,2**5、2**6从⽂-登市张家港长会⼝码头出海捕渔作业。

1⽉17⽇约16:00时,因风⼤从87/9渔区返航,罗航向340°。

当时东北风6-7级,能见度较好,头船2**5在前,⼆船2**6在后,两船相距约0.5海⾥。

两船依照规定显⽰航⾏号灯。

2**6船长姜*智证明:18⽇0320时,头船船长姜*存⽤雷达发现追越船,并⽤对讲机告诉⼆船船长姜*智,“你船右后⽅有对⼤船,航⾏时要注意。

”姜*智打开舵楼右窗看到确有⼀对⼤船在后,便告诉头船看到了那对⼤船。

同时打左舵避让,在这个过程中,那对⼤船向⼆船与头船之间开来。

第⼀条⼤船驶过2**5时, 2**5的灯还亮着,第⼆条⼤船驶过2**5时,就看不见2**5的灯光了。

⼆船在⽤对讲机多次呼叫头船没有回答的情况下,即意识到头船发⽣海事了,便迅速叫醒2**6船员,并开船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加害船已离开现场向北驶去,2**5船尾部已淹没,驾驶室舵楼 2--3尺露出⽔⾯。

约找了⼆个⼩时未发现落⽔者,只发现⼀件救⽣⾐、⼀扇门、⼏块破板。

据原告⽅船员证明,在2**5事故现场周围海域,除1463、1464,未发现其他船。

2**6于1⽉18⽇约0900时回港,2**5沉没,船上5⼈失踪,1⼈在2**5与1464两船碰撞时爬到1464获救。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船沉⼈亡所造成:1.船体损失137500元、设备损失76450元、柴油损失2350元、鱼货损失 27104.70元、⼆个⽉的间接损失160920元,1998年3⽉18⽇⾄ 2001年4⽉10⽇利息损失115636.86元;2.律师代理费72120元; 3.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13166.90元;4.5名死亡船员在船的个⼈物品每个各约1000元,共计5000元;5.已经⽀付给5名死亡船员近亲属的死亡补偿费315000元(尚⽋334295元);6.青岛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费9384元。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水上车辆或船只在交通中发生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人未及时停车、未救援伤者或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选择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把事故处理好,同时也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得到规范和处理。

为了处理这样的逃逸事件,法律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水上交通中,因肇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并且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况。

二、处理标准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逃逸事件,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确保伤者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 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援伤者,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恶性逃逸事件,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肇事人逃脱。

4. 违反导致逃逸的法律、规定的处罚应该十分严厉。

三、逃逸案件的处理流程1. 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处理肇事现场。

2. 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

3. 肇事人应立即到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警方必须及时跟进案件,追查肇事人的下落,并查清肇事原因。

5. 对于肇事人的处罚应该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四、未遵守规定的处罚对于未遵守规定的肇事人,根据案情轻重情况,可以进行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并终生禁驾。

同时也应该公开处理此类逃逸事件,加大处罚力度,借此警示他人。

总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通常会比肇事本身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

只有意识到恶性逃逸的严重性,才有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的打击。

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几点思考

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几点思考

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几点思考
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几点思考
据了解,近年来海事法院民事案件中,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占了很大比例.原因之一是如今经济发展了,水路航运企业壮大发展了,水路上船舶猛增,势必导致水上交通事故也会增多.另一方面,自1990 年3 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海事管理机构的调解已不再是必经程序,不需要经过调解,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作者:李革伟叶敬杜小林作者单位:李革伟(重庆江津海事处) 叶敬(重庆万州通信导航处)
杜小林(重庆万州海事处)
刊名: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英文刊名: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年,卷(期):2009 ""(13) 分类号:U6 关键词:。

船舶肇事中船员刑事追责的问题研究

船舶肇事中船员刑事追责的问题研究

船舶肇事中船员刑事追责的问题研究◎ 李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摘 要:IMO曾对海上事故进行统计,数据结果表明:在水上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事件(事故)中,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事故比重高达80%。

究其原因,事故绝大部分都会归咎于船员在值班期间,履职行为不当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操作。

然而,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事刑事法律体系。

在海上交通事故船员刑事追责中疏于考虑海上特殊性,与陆地交通事故共用一套法律标准的争议一直被学者们和司法实务界广泛讨论。

因此,本文基于这一现状对船舶肇事中船员的刑事追责问题进行研究,对海上交通事故船员刑事追责的现状进行反思。

关键词:船员刑事责任认定;船员权益保护;海上交通肇事追责1.现有的观点船员在航海作业中进行刑事追责的问题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2004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对“船员被判有罪”议题进行讨论,这也是船员刑事追责问题讨论的开端,该问题的提出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重视。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讨论海员刑事追责的问题时,更倾向于对海员这一特殊职业的保护,并于2005年11月底第24次大会中采纳《在海上意外事故中公平对待船员准则》决议案。

我国学者们目前对于船员刑事犯罪的认定与责任的追究问题尚未有专题性质的论述,只是会在研究有关海事犯罪主题的过程中有所触及。

王艳玲[1]在研究中提到了:目前,学界内以船员为主体划分了五种类型的海事犯罪。

然而,在我国的相关海事立法中,暂无对船员刑事责任如何追责的细节问题进行专门性规定处理。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与陆上的犯罪进行比较,并有选择性地进行适用,从而处理海上船员发生的案件。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必定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总体来说,目前船员刑事定罪处罚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现有可参考的文献数量非常有限。

本文根据现有的文献,总结目前我国学界针对船员刑事追责问题存在的两种学说观点进行展示,并基于这两种学术观点提出本文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

从法律上处理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难点分析

从法律上处理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难点分析

从法律上处理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难点分析
周俊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文中通过对渔船A被撞沉没后肇事船舶逃逸案件调查,分析了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加强我国海上肇事逃逸追查工作.
【总页数】1页(P53)
【作者】周俊
【作者单位】钦州海事局,广西,钦州,53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8
【相关文献】
1.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建议 [J], 贾永强;陈书海
2.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处理 [J], 沈真真
3.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J], 袁小伟
4.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与突破 [J], 罗世闯
5.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处理 [J], 沈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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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难点及对策

近年来,笔者大队通过加大交通法规宣传以及提高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率,辖区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公安交警的形象也大大提升。

但有效控制并不等于有效杜绝。

以2013年为例,辖区全年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35起,与2012年相比增加12%。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虽然在整个交通事故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其对社会稳定及公安交警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可小觑。

事故主体的逃逸,导致受害者及其家属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频繁的上访事件,给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因此,改进和完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手段,提高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率,对打击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总结近年来,笔者大队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就车辆特征而言,报废车、摩托车、外地车以及未参加保险、无牌无证的车辆比较多;从发案时间而言,在夜间、雨雪天的居多;从案发地而言,城郊结合部、乡村道路和一些偏僻复杂的道路较多;从事故逃逸主体而言,酒驾、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外地驾驶员所占比例较大。

另外,导致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集中表现在:一是法制道德缺失。

少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感,平时行为比较放纵,一旦发生交通违法,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逃逸者的害怕心理。

有的驾驶员事故后,自知理亏,怕受到法律制裁;还有的困难家庭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特别是那些没有参加保险的个体车主。

三是侥幸心理。

夜间道路上车流量小,人员稀少,事故逃逸者认为没有目击者故而侥幸逃逸;再有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道路,因为没有设监控、卡口,事故逃逸者觉得交警部门难于侦破,便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

需要提醒的是,一些目击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病态心理,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事故逃逸者的侥幸心理。

二、当前在侦破逃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笔者所在城市治安硬件设施建设的升级以及公安天网工程建设的推进,为全市公安交警侦破逃逸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逃逸案件侦破率大大提高,2013年我们大队共告破逃逸案件29起,占整个交通事故逃逸案84% 。

船舶肇事逃逸谁管

船舶肇事逃逸谁管

船舶肇事逃逸谁管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是加重处罚的,在我们⽇常⽣活当中,最常见的就是车辆肇事逃逸,但是⽔⾯交通⼀样存在肇事逃逸的问题,那么船舶发⽣了肇事逃逸事故谁来管?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船舶肇事逃逸具体谁管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这是对沿海⽔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船舶肇事逃逸事件同样由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管理。

《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设施发⽣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的当事⼈和有关⼈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引起的全部责任;(2)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逃逸船主要责任⼈员船员适任证书;(3)对已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碰撞事故责任划分成了两部分,即碰撞事故发⽣之前船舶操纵的过失责任和船舶碰撞发⽣后的逃逸责任。

逃逸责任是损失的扩⼤责任,因此在判定责任时应当将两者综合考虑。

(4)对企图追越的船舶,应当鸣放声号,以表⽰⾃⼰船的⾏动意图。

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夜间航⾏时应当显⽰我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号灯。

被告船作为追越船和拖带作业的船舶没有按照规定避让、施放声号和显⽰号灯,应当对⾃⼰的违规⾏为承担责任。

原告船发觉碰撞危险临近时,有背离规则避免碰撞的义务,但这是权利船在让路船不遵守规则并发⽣紧迫危险时所采取的被迫⽆奈的紧急避险措施。

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是很⼩或者是不承担责任。

从上⽂当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来,船舶肇事逃逸⼀般是由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进⾏统⼀管理,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般是由海事法庭进⾏管理,如果对于海事法律仍不太了解,亦或是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来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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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加 重 其 法律 责任 。 《 法 》第 一百三 十三 条规定 “ 刑 违
反 交通 运输 管理 法 规 , 因而发 生 重大 事故 ,致人重 伤 、 死亡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 的 ,处三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交 通运 输 肇事 后逃 逸 或者 有其 他特 别 恶
后 ,笔者发现 ,很 多法 官都是从 明知或应知 的角度 ,对 当 事 人进行 判定 。这就需 要多方搜集证据 ,以证 明当事人是 在 明知或应知 的情况下 发生 了逃逸 的行为 ,不然 就不能给
逃逸 的当事人定 罪。
中图分 类号 :U6 88 9.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7 — 2 8( ( 0)1 一)5 一I 6 3 2 7 2) 1 2 ()3 】 ( 1
的船 舶吨位差距 极大 ,事故 发生后 ,大船 上的 当事船 员很
劣情 节 的 ,处三 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 开 J J i因逃逸 致 人
死亡 的 ,处七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如果 从 这一 条 的条 文
来 判断 ,似 乎只 要违 反 了交 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造 成 了重 大事 故 ,致 人重 伤 、死亡 或 者公 私 财产 遭 受重 大损 失 ,
收稿 H期: 0 0 0 — 5 2 1~ 9 2 作者简介: 周俊 (9 0 , 湖北钟 祥人 , 程师, 18 一) 男. 工 本科, 主要从事 事故调查和船 舶安全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 5 3
第 二 。难 以加 重 对 船 舶 肇事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行 为 的
船 舶 肇事逃 逸是 一 种极 其恶 劣 的犯 罪行 为 ,然而 现
有法 规体 制 中 ,缺 乏对这 一行 为 的惩 戒 条文 ,这 里面 涉
及 两个 方面 的 问题。
处 罚 。 即使认 定 了肇 事船 舶逃 逸 行 为 ,肇事船 舶 实 际承 担 的 法律 责任 有 限 ,即不 因肇事 船舶 肇 事逃 逸致 人 死亡
逸 缺 乏~ 个 明确 的界定 。 这使 得 公检 法等 部 门难 以确 认
船 舶肇 事逃 逸 的范 围 ,致 使难 以对肇 事逃 逸船 舶 的恶 劣
行径 予 以重 处 ,这就 使得 肇事 逃逸船 舶 有机 可乘 。
( 编辑 : 王海潮 )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 自离开事故现场”,
即 以涉嫌 肇 事罪 来查 处 ,如 果逃 逸 致人 死亡 的 ,则 处七
年 以上 的有 期徒 刑。 但 在最 高 院为 此条 作 出 的司法 解释
《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交通 肇 事刑 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 最 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中 ,各 条文 全部 是针 对着 机 动车 驾
K e or :H i—a d—r yw ds t n un; l a;v s l eg l ese
故 ,任何 ~方应 当在 不危及 自身安 全的情况 下 ,积极救助
遇 险的他 方 ,不得逃逸 ” ,但是条 例中 ,没有对逃 逸进行


种 解释 ,不具有可操作 性。在参 阅多个海事逃 逸的判例
驶 的 ,不 能有 效惩 处船 舶 的肇 事逃 逸 ,对 船 舶 的肇事逃
难 有碰撞 的感 觉。 目前 ,还没 有比较合理 的方法来证 明当
事人是在主观知情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的,所以认定肇事船
是否属故意逃逸 是非常 困难 的。虽然现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 》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 “ 不严重危 及 在
第 一 ,对 肇事 船 舶是 否属 于 主观逃 逸 难 以认 定。 由 于 水上交通环境 的特殊 性 ,对 当事船 员 的询 问笔录等主观 证 据 占据着 极 其 重要 的地 位 。在 很多 案例 中 ,肇 事船在
被 海事部 门查获后 , 常是在几 日之后 的事情 了 ,其 当事 经
船 员或船 长早 已形成 了攻 守 同盟 ,会坚持 “ 知道 发生 了 不 事故 ”。在 这种情况下 ,如果没有其他 确凿 的证据 支持 , 司 法 、行政 部 门是很 难 对这 一行 为进 行认 定 的。 其 次 , 由于水上 交通的特殊性和水 上交通环境 的复杂性 ,存在肇 事船确 实不知道发生事故 的现象。有 些因为不 同的驾驶员 驾驶经验不 同或者雷达 的盲 区 ,还有些是 肇事船与遇难 船
从法律上处 理船舶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的

难 点
俊 ( 州海 事局 , 钦 广西 钦 31 0 I55 ( ) , l 1 )
Z HOU n( n h uM S Qiz o , a g i 3 0 0 Chn ) J Qiz o A, n h u Gun x 5 0 , ia u 5
第四十六 条第二款则 规定 “ 船舶 、浮动设施 发生碰撞等事
关键词:肇事逃逸;法律;船舶
Ab t a t s r c :Th sp p r h o g n e t ai g a h t n ~r i a e ,t r u h i v si t i—a d un g n c s n w h c h e p n i l e s le c p d at r c l i n aei ih t e r s o sb e v se s a e f ol s e io a d t e v c i fs i g v se s n , n l s st e c a a t r t s n h i t i h n e s l a k a ay e h h r c e i i m sc a d r a o fh t n —Ri ae ,p o i e OTe s g e t n n es n o i —a d l c s s r v d sS I u g si s l I o o n etg t n o c a e ,wih a v e t n a cn h n i v si ai f u h c s s o s t i w o e h n i g t e h n l g a d i v si ai n o e h t n —r n i c d n s a d i n n etg t ft i n o h —a d u n i e t.

要 :文中通过对渔船A 被撞沉没后肇事船舶逃逸案
可以不用按 照是否是主 观条件下 的行为 ,但是 如果严格按
件调 查 ,分析 了肇事 逃逸 案件 的特 点及 原 因 ,并提 出了 相 关建议 , 旨在加 强我 国海上肇 事逃 逸 追查 工作 。
照此条文操作 的话 ,便 超出 了严厉 打击船舶 肇事逃逸恶劣 行径 的初 衷。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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