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解决现有城市管理网格间存在的职责交叉、网格边界模糊等问题,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则,通过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我市已初步建成的“数字城管体系”和相关部门编制的其他网格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该体系覆盖青岛市行政辖区全部陆域范围,实行单元网格四级管理,包括市、区(市)、镇(街道)、管理网格四个层级。
其中,市、区(市)、镇(街道)层级网格以行政界线为基础划分,管理网格在城市建成区区域原则上以社区为单元建设,在农村区域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分。
各层级间采用金字塔架构编制和存储,层级间拥有共同边界,通过编码规则联系,以满足不同应用需求。
二、网格划分原则(一)基础统一、面积适度原则。
网格的划分应基于统一的标准测绘数据进行,以保证其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比例尺一般以1∶500为宜,不应小于1∶2000,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到1∶5000。
同类管理网格面积应基本相近。
(二)边界一致、对象管理原则。
网格外边界原则上应与行政界线相一致,不应跨越行政边界设立网格。
大型居住小区、学校、医院、景区、公园、机场、车站、政府机关、重点管理单位的独立院落,可独立划分网格。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
摘要:
一、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二、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实施与监管
四、对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的评价与展望
正文: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是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针对住宅物业服务的评估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于2021 年正式实施,对青岛市物业服务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涵盖了物业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客户服务、增值服务等。
例如,物业管理方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小区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安全保卫方面要求小区实行24 小时值班巡逻,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为确保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实施与监管,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三星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同时,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
总体来说,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为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对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6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七章科技金融第八章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城市的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规范市容市貌管理1.1 规定市容市貌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容市貌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立面、道路清洁、绿化带、广告牌等。
1.2 要求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定期维护外立面,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外观。
1.3 禁止乱贴乱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2.1 禁止乱倒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乱倒乱扔,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2.2 倡导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环保意识。
2.3 加强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规范交通管理3.1 严禁违规停车:《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禁停区停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2 倡导绿色出行:《管理办法》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四、维护社会治安4.1 加强社区巡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区巡逻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2 提升社会安全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社会安全感建设,增加监控设备,加强警力部署。
4.3 打击违法犯罪:《管理办法》明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社会管理5.1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市民的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5.2 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5.3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青城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1号即墨、胶州、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调整。
其中,新增4项,修改11项,取消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青城管〔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城管〔2022〕70号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统一、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指导各区(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息化、标准化、流程化处理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备案、共有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规避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下:一、适用范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按照本指南由筹备组通过平台电子投票系统发起,同时保留线上和线下投票渠道。
引导和鼓励业主委员会采用互联网形式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确保工作公开、透明,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绑定平台户数超过专有部分三分之二的,原则上应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平台的除外。
业主通过平台参加线上业主大会会议或通过平台线下已登记功能录入纸质选票,由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核验业主身份,不再查验或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首次业主大会应将是否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等作为表决议题,并将该事项表决列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青政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6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市政府决定,对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XXX市长兼任: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承担。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食安办承担。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承担。
青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青岛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防办承担。
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文物局承担。
青岛市重大国际帆船赛事(节庆)活动组委会主任,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承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青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承担。
青岛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青岛市实施定向招商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青城管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城管办〔2023〕2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局实际,研究制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局政务公开工作向“全方位、立体化”的体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充分保障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提升政务全面公开工作层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服务水平,不断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新局面贡献城管力量。
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一)紧扣职责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公开1.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
公开部门名称、职能、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网址等信息;公开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信息;领导变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维护;公开局内设机构、下设单位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室、人事处2.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在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专栏,优化营商环境类政策文件出台后,及时公开发布。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青城管〔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青城管〔2023〕41号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本规范主要规定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等工作。
一、建立机制(一)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物业企业按规定单独或联合成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积极参加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有序参与社区治理。
(三)使用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服务和管理。
(四)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按规定向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答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关于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质询。
(五)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引导标识,物业服务用房应有明显标识。
二、服务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相关内容:(一)物业企业信息。
(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
(三)业主委员会基本信息(如已具备)。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专营企业信息,包括部门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等。
涉及物业主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水、电、气、暖等部门。
(五)物业服务标准信息,包括具体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增值服务内容等。
(六)物业收费标准信息,可同时公示增值服务收费标准。
(七)物业管理项目共有收益资金情况信息等,以每季度为时间节点,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主要包括收取、存放管理、使用等信息。
致门店经营户的一封信
致门店经营户的一封信书信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媒介的象征,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精神寄托。
那么,致门店经营户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店铺整理了致门店经营户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致门店经营户的一封信范文一尊敬的门店经营业户:您们好!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事关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和广大市民的福祉,是城市品质、形象、美誉的重要支撑。
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创造宜居幸福的生活环境,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即日起,我市将对沿街门店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擅自占用店前道路摆卖物品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予以告知:一、六区四市所有主次干道都纳入整治范围。
二、沿街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环保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严禁无证照经营行为。
三、所有沿街经营门店,不得在店外摆卖商品、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随意占用店前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所有沿街经营门店,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包卫生环境、包园林绿化、包公共秩序、包立面整洁、包城管信息报送),严格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持店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自觉爱护店铺周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严禁倚店乱搭棚厦、私设篷帐,严禁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招牌及其他设施,保持店铺建筑立面整洁。
五、经允许设置的门头牌匾、广告灯箱等要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规范、整洁、完好、安全。
六、请广大经营业户对照以上要求自查自纠,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自觉整改。
尚未整改的业户,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维护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的责任。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为了我们这座城市的荣誉,为了我们生活的城市品质,为你我他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我们希望您立即行动,共同努力。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青城管〔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城管〔2022〕61号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7日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非现场执法:(一)临街门店占路经营、乱堆乱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违法行为;(二)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违法行为;(四)其他多发易发、直观可见、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中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关于于长权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关于于长权等
同志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管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4.0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关于于长权等同志任
职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大队: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于长权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主任科员职务;
陈冠军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主任科员职务;
王寿堂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鹏飞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宿省吾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曲同军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崔乃友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XXX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文资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忠民同志任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职务。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自2013年12月30日起。
中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转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共阅[368]出处:物业处作者:; 发布日期:2011-6-20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使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本着贴近实际、操作简洁、方便、高效的原则,市城管办在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和征求各考核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做法,按照市领导有关意见和城管委工作部署,对2006年6月印发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青城管办字〔2006〕40号)进行了修订,拓展了考核范围,精简了考核内容,调整了各行业考核分值,加大了平时检查的分值比例,增加了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比重,统筹七区一个考核标准、五市一个考核标准,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更新各行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目的是更好地贴近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和有效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为市民创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现将修订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试行实施。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世界宜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的需要,市城管办将适时对考核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通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15日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根据2011年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为落实好《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切实增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为统领,以建设世界宜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为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对标,坚持每天检查、每周巡查、公开曝光、考核评比“四项制度”,突出“便捷、常态、高效”考核检查原则,发挥“市、区(市)两级管理”的积极性,达到综合考核办法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实际问题的目的。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青城管〔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城管〔2024〕6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青岛能源集团:《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5日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提高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青办发电〔2024〕6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燃气企业实施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用气风险。
2025年年底前,按照“政府奖补、企业优惠、愿改尽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基本实现符合条件、有安装意愿的餐饮场所管道天然气全覆盖。
二、适用范围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规范、产权明晰、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三、支持政策(一)中小餐饮场所改造奖补。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范围内,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的建筑红线内工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其中: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0月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标准奖补;对2025年11月至2025年年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标准奖补;对工程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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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禁止吸烟场所有6类: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附件2:
城阳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检查指标、标准、责任分工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检查指标标准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总分
1000
一、综合评价
50.0
建设
(20分)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
10.0
区城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0.0
指为直接生产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条件和公共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住宅区、别墅、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商用建筑项目;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空气净化等环保水利项目;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各街道办事处
区教体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控制吸烟
(20分)健ຫໍສະໝຸດ 教育有控制吸烟宣传内容4.0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区城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管理
(30分)
城市卫生面貌
10.0
总体印象。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精细化管理程度
10.0
单位外部环境清洁,地面有硬化或绿化处理;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等。
各街道办事处
各窗口单位
创卫宣传氛围营造
1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有创卫内容;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有创卫内容;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有创卫宣传内容。
区委宣传部
各街道办事处
区文新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旅游局、区广电中心、各窗口单位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70.0
各街道办事处
大型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
8.0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各窗口单位
医院健康教育
8.0
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全民健身活动
(14分)
居民区、休闲健身场所体育健身设施
6.0
80%的街道(镇)、社区(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区体育发展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建设
4.0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市民参与健身运动
4.0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张贴。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各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运输局,各窗口单位,各责任部门
健康教育
(36分)
媒体健康教育宣传
5.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区卫生计生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文新局、区广电中心、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街道、社区健康教育
10.0
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自发文体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区爱卫办
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计生局,各责任部门
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5.0
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医院有负责健康教育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能,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健康教育
5.0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自发文体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