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法律的制定及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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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法律的制定及修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习惯的劳动制度起到了主动的促进作用。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典关于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差不多上是沿用了建国以来形成的就业方针,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也没有得到专门好的实施。

其中有经济转型企业改革的必定缘故,同时也有法律保证不利的咨询题。

特此笔者提出一些关于促进就业修法的一些粗浅建议。

一、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要紧责任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制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这些规定不管从行文上依旧在可操作性方面都显得十分的空泛,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这就难怪某些地点政府,有的时候或在有的时期忽视促进就业工作甚至是做一些促进失业的工作;因为现行劳动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没有责任性的规定。

建议修改劳动法典,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之原则要求,增加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以科学的进展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对政府造成企业裁减职员的行为以及促进就业不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制裁之规定。

二、明确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鼓舞措施
现行劳动法典对鼓舞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差不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却没有专门好地得以执行,据报道称,中央政府制定的一些鼓舞企业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优待政策,在有的地点百分之八十都没
有有效落实。

建议修法,明确这些规定即对企业增加对失业人员录用的,对劳动者成立合伙制企业自主就业的,政府须制定鼓舞或扶植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税收。

修改劳动法典不但应有鼓舞政策的原则性规定,更重要的还必须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鼓舞性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

再者,对企业经济裁减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其对被裁决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再就业补偿的责任,从减少失业方面促进就业工作。

三、增加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证的力度
现行劳动法典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做出禁止就业鄙视的规定。

然而,在劳动法典实施十年的情形分析,我国的劳动就业鄙视不是比劳动法之前少了而是更多了,除了有性别鄙视、还有相貌鄙视、身高鄙视、年龄鄙视、地域鄙视,甚至显现了个人隐私如乳房大小方面鄙视等等,堪称五花八门。

有企业在招工中的鄙视、也有政府方面录用人员时的鄙视。

这些千奇百怪的就业鄙视现象,业已阻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产生这些现象的缘故是多种多样的,消灭这些鄙视现象的最终手段应当是法律。

惋惜,现行的劳动法典尽管有就业鄙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保证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责任之规定,即就业中的鄙视行为是专门难得到法律制裁的。

因就业鄙视而发生的争议,按照现行劳动法几乎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典,对一切鄙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方面的责任、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的刑事方面的责任。

因鄙视而进展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畴。

最后,提请修法时注意条款行为的表述和逻辑。

例如现行劳动法典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益。

”如此的表述有两性群体争夺就业权之嫌,从立法的角度应当表述为劳动者的就业权平等而不是两性之间的平稳咨询题。

第十二条差不多表述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鄙视”,此条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益”则是重复。

另外,“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那个地点的“除”……“外”之句型,不是专门恰当。

在书面语中若能用“除”一个字,就完全能够准确表达意
思,又符合语言经济学的理论。

或者用“……除外”也不至于引发歧义。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显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改为“不完全劳动能力者”,更易于这类专门人群同意且有更大的涵盖面;“少数民族人员”改为“非汉族人员”更够体现民族平等原则;“退显现役的军人”是一个错误的用词,应当改为“军队退役人员”。

建议此条规定为:国家对不完全劳动能力者、非汉族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专门群体的就业,做专门规定,其就业权益依法得到保证。

职工,只有职工才是工会组织活力的源泉——漫谈工会组建工作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国的工会也迎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提升工会的组织率、确保工会经费的收缴,这是各级总工会无法回避的现实咨询题。

与税务部门合作,一些地点总工会托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这种做法可谓一举多得。

一方面能够确保工会经费如期足额上解;另一方面加收工会组建筹备金,亦可促使那些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件尽快成立工会。

有的地点总工会为了使这项工作主动作用发挥得更好,还实行了成立工会给予经费反拨的鼓舞措施。

这项措施的正面成效应当讲是显而易见的。

毋庸置疑,这种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组建筹备金的做法,是一种习惯专门时代背景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胆尝试。

新生事物总会显现如此或那样的咨询题。

一些用人单位包括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他们或是迫于某种压力,或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草率地组建工会。

所谓迫于某种压力,确实是指一些用人单位对缴纳成立工会的“筹备金”的压力。

一些用人单位本没有工会或者对成立工会有某种抵触情绪而不情愿成立工会,迫于税务部门代收“筹备金”而不得不考虑工会组建的咨询题。

所谓出于某种利益,确实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得上级工会反拨的部分经费,而草率成立虚假工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同时增加工会组建筹备金和上级总工会反拨经费鼓舞措施取得的明显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些措施存在的漏洞被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的咨询题。

从上级工会而言,关于各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关心用人单位的职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

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任何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都必须报地点总工会批准,未经报批的均是非法组织。

由此,各级总工会都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来,对本地点用人单位职工所成立的工会组织进行认真审核,关于不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应当予以指导和关心。

审核内容的关键是会员,即怎么讲是否有职工自愿申请。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因此职工的申请是关键。

不仅要审核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的人数,更要审核其申请书,从中看到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对工会认识程度。

同时还有注意审核其是否制定了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这些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以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

这些年工会的组建率确实有了较大的提升,然而,也确实存在建会质量不高的咨询题。

追求数量、忽略质量,所谓“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是新建工会组织质量不高的全然缘故之一。

一些工会干部把建会的重心不是放在职工身上而是一味地对用人单位即“老总”进行所谓“公关”。

诚然,“老总”同意,工会组建就顺利,然而,工会的全然不是在于“老总”的恩准,而是在于职工的自愿。

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会本质,建立确有其用的工会组织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

建立工会,这不是用人单位治理方的情况,而是职工自己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职工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职工行使这项权益。

迫于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压力或是为了套取上级工会反拨经费而草率成立的工会组织,往往会适得其反即一旦会员不承认那个所谓的工会或者是上级工会发觉那个所谓的工会组织并非真正的工会,那么就可能显现较大的苦恼。

如果用人单位对由税务部门代收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做法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等正式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

如果仅仅是为了套取上级工会反拨的经费,那么,必须将这些经费用于职工的活动,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题的关键是,如此虚假的工会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但没有任何主动意义,还可能有相反的作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
织,真正的工会在用人单位中有着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作用。

成立虚假的工会,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还会引发劳资纠纷,阻碍工作效率,增加劳动力治理的成本。

既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那么,就应当发挥职工的作用。

各地点总工会应当与新建工会的职工和会员建立起紧密的联系,通过职工和会员的评判来考核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地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保证了职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益,是否为工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工会经费是否被全部用于服务职工了等等,上级工会同意职工和会员的举报,发觉咨询题必须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确保职工和会员的充分行使其组建工会的权益,确保工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亡羊补牢并非不明智,进展总是在持续修正错误的过程中实现的。

咨询题的关键是,各级总工会的领导干部,怎么讲是否有勇气面对这些在探究中发觉的咨询题,而又有魄力去解决这些咨询题。

不管是各级总工会依旧用人单位,都必须充分认识到保证职工组建工会的权益是其法定的义务,深刻地认识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和社会生活中真正的意义。

那种虚假的工会不能切实地发挥其在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反而会损害中国工会在职工中乃至于在国际上的形象。

职工是工会的主体,“工会组织职工建、工会工作职工干”。

职工,只有职工才是工会组织活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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