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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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严格规范招 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三 四) 动 障 . 国 81 总 期 川 保 劳 8/ 第8 l \ 4
期限 、 培训条件 、 收费标准 、 证书发放等 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要监
督学校依据 自身现有办学条件 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 确
定招生规模 , 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
除要提供必备的审批材料外 ,还需 出具原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其
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 。 学校新增培训专业 、 提高培训层 次、 改变地址或更名等变更办学 内容的 . 必须到审批机关备案批 准, 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要将跨省异地办 学纳入 当地统筹管理 , 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 . 必须为 独立法人机构 . 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 、 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会 制度 。严禁以提高班、 高级班等名义 。 将学生转移到其它学校学
人社 厅发 [0 8 8 2 0 ]9号
为进一步促进 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和《 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 , 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
督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 招生广告备 案和收费公示 规
定。 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学校名称 、 招生专业 、 培训层次 、 培训
习。
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农 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 组织协调 , 积极研究解决农 民工工作遇到 的新情况 新问题 , 重 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
国务 院办 公 厅

二 o o八 年 十二 月 二 十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的通知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计划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职业技能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满足社会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求,我校决定设立一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此计划书旨在详细规划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方案,以确保学校能够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学校规划1. 学校名称:清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 学校定位:以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技术人才为目标,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 学校地址: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交通便利,设施齐全。

4. 学校规模:初期将招收500名学生,学校教职工不超过100人。

5. 学校课程设置:学校将开设多种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电工、焊接、机械维修、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等。

6. 学校标准:学校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引进国际先进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教学方法,力求打造一流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教学团队1. 校长: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职业技能培训背景的校长,熟悉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法规。

2. 教师团队: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丰富职业技能的专业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招生宣传1. 宣传方式: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招生宣传,包括广告宣传、校园宣讲、网络宣传等。

2. 宣传目标:吸引本地和外地学生报名就读,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教学设施1. 教学场所:学校设有教学楼和实训场地,满足不同职业技能的实训需求。

2. 实训设备:学校将配备先进的职业技能实训设备,确保学生能够在最优质的环境中进行实训。

六、财务管理学校将建立财务管理体系,合理规划经费使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七、师资培训学校将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技能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八、就业服务学校将积极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实习机会,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九、学校发展规划1. 三年发展规划:学校将在三年内逐步扩大规模,扩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增加学生数量,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3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2.5分,否则扣0.5-2分,
小计
30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4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6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教民111010010000030号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编号:京教民...

教民111010010000030号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编号:京教民...

国家统招代码:12733北京报考代码:1120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11010010000030号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编号:京教民广备字( 2013 )第X07号学院概况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1985年建成并开始招生。

2001年4月5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28年来学院已发展成为文、理、工、经、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院校。

目前,学院拥有中关村、沙河大学城南和沙河大学城北三处校区,毗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外交学院等多所著名高校。

学院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学术气氛浓厚、教学设施完善,拥有多个校内外实训基地。

学院占地面积330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现有6个教学系,20余个统招专业。

在校生5千余名,生源覆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生实训、实习、专升本数量、毕业生质量均位于北京市同类院校前列。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300余名专任教师,其中近一半教师为重点高校教授、副教授,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多所著名高校资深教授担任学院专业带头人。

作为首都高校,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规定,学院统招专业优秀学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可升入北京市普通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按照国家规定,学院统招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6000元/年;特别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300元/年。

学院统招专业学生在校应征入伍可享受优待金20000元/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6000元/年。

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2年内荣立三等功一次,退役完成学业后可免试升入在京普通本科院校就读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工程系概况:工程系现有统招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专业。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扬人社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人社办〔2020〕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为全面贯彻落实《扬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扬府办发〔2019〕80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对象和补贴范围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能力证书和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申请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2、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民办学校及发布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各一份,复印件无效。
3、超过有效期或自行涂改的招生广告不得刊播、张贴、散发。
附件2:
珲春市民办学校招学许可证号
招生广告媒介与形式
招生广告有效期
年月 日到 年月日
招生广告备案编号
( )教民广字( )第 号
教育主管部门电话
监督规范办学
举报在职教师兼课
广告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中黑框内部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机构名称
办学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告(简章)发布形式
广告(简章)发布范围
广告(简章)备案编号
武劳社培广备[ ]_____号
广告(简章)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广



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盖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签字):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日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保存备用;
、本表盖章后有效。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一、目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精神,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共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四)《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厅函〔2004〕107号);(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六)《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89号)(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1165号);(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八)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888号);(九)《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418号);(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职培〔2015〕16号)。

三、工作职责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托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具体实施。

(一)制定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诚信等级评估、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组织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建设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队伍。

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劳社[2006]042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二○○六年七月六日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本市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变更、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

(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接收拟在本辖区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样本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样本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现将《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2、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审查表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奴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教育,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设置、审批规定办。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

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审和评估。

第五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培训班报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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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班报名模板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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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员承诺
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如果有任何变动,将及时通知
相关人员。

2. 本人承诺将遵守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3. 本人承诺将按时缴纳培训费用,并遵守培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规定。

4. 本人承诺保守培训班的保密事项,不擅自传播培训过程中获取的
相关信息。

六、个人声明
本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证本人的报名行为合法合规。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签名
(报名人员本人签名)
以上所述为本人真实意愿和情况,愿意接受培训班的安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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