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探析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并行下亚投行的定位与运营机制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并行下亚投行的定位与运营机制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开发金融机构,它们在定位和运营机制上存在一些差异。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国通过共同出资和参与决策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开发机构采取合作的方式,通过提供贷款、赠款、技术援助和政策建议等多种形式来支持成员国的发展。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国际多边开发机构的代表。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亚洲地区的多边金融机构,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亚投行的定位是在亚洲地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以提高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亚投行的成员国主要是亚洲国家,但也包括一些非亚洲国家。
亚投行的目标是支持包括交通、能源、水务、通信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以提高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一体化水平。
在运营机制方面,国际多边开发机构通常采用一国一票的决策机制,即每个成员国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而亚投行则采用股权投票的决策机制,即按照各成员国的股权比例来决定投票权的大小。
亚投行的项目审批流程相对较简单和高效,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并鼓励私营部门参与项目合作。
亚投行还致力于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伙伴关系,以增加资金和技术支持的规模和效果。
尽管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和亚投行在定位和运营机制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和亚投行都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金融和技术支持,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一体化进程。
它们的合作和协调将为亚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做出重要贡献。
“一带一路”背景下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参考
收 稿 日期 :2018—10—03 作 者简 介 :王若愚 (1994一 ),女 ,河南 鹤壁人 ,硕士生 ,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学 、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 。 ① 亚洲 基础设施投 资银行 ,简称亚 投行 ,是我 国倡议设立 的亚洲 区域 多边 开发机 构。2014年 10月 24日,包 括 中国在 内的 21
一亚投行面临的争端问题以及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一亚投行将要面临的争端问题亚投行所涉及的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范围广建设项目大主体多因此我们更需要关注在亚投行的运行过程中和亚洲的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合作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争端最主要的是其内部的各个成员国问的争端以及其外部的各类相关的主体产生的贷款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一 带一路 ”;WTO;亚投 行 ;争端 解 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96.4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672—3600(2019)02—0083—05
亚洲 基础 设施 投 资 银行 ,简 称 亚投 行 ,是首 个 由中 国倡 议建 立 的多边 金 融机 构 。亚投 行致 力于亚 洲地 区的基础 设施 建设 ,有 利 于亚 洲 的互联互通 ,这 同 “一带 一 路 ”发 展倡 议 高 度 契 合 。基 础 设 施 的建 设 对于一 国发 展经 济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亚 投 行 为一 些 国家提供 资金 支持 ,帮助其 建 设基 础设 施 、改 善基 础 设 施 。对 于一 个政 府 问 的 多边 开 发 机 构 来 说 ,在 运 营 期 间 ,各方 为 了各 自利益 的最大 化 ,发 生分 歧是不 可 避免 的 。那 么 对 于 亚投 行 来 说 ,需要 有 能 够保 证 其 正常健 康运 转 的 内置机 构 为其保 驾护 航 。一个 成 熟 的能 够 良好 运 行 的 国 际组 织 ,拥 有 一套 完 备 的争 端 解决 机制 是其健 康 运行 的重 要保 障 。 由于亚投行 刚 成立 不久 ,所 以这些 制度 还 不够 完善 。
浅析亚投行
有专家指出,经济全球化,就是经济美国化,这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当前无论是从美国总的经济实力还是从其金融霸主地位来讲,确实如此。
世行一直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把持,除此之外的国家,出再多的钱和力,都水油不进;亚开行也如此,当前日本、美国分别持股15.7%、15.6%,是其最大股东。
虽然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在世行,亚发行所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大,可是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
由此,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其做无用功,还不如另起炉灶,当下的中国,虽然取得一些令他国所羡慕的经济成就,但毋庸讳言,同时也付出了别人所没有付出的沉重代价。
无论是各类资源的枯竭,还是包括空气、土壤、水等资源的污染,乃至数以亿计的民众背井离乡而丧失本应有和最起码的天伦之乐。
进一步巩固中国对亚洲的领导权。
“亚投行”着眼于帮助亚洲国家解决发展滞后的最大瓶颈——基础设施落后和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这就为相关国家打牢了经济发展的基础,提供了发展动力,使中国与亚洲国家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地位更加牢固,必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亚洲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五,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为中国金融业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供一个好平台。
众所周知,中国金融行业效率比低、赢利方式方法单调、抗风险能力差,如果不是由于中国总的经济量巨大,早就不知有多少金融企业变成咸鱼;因此,中国金融业向外界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迫在眉睫。
可以想见,随着不久将来“亚投行”的成立和中国积极的参与其中,在借鉴世行、亚开行等已积累起的先进经验和好做法方面,尤其是在诸如治理结构、项目管理等方面,应有所获;同时,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人民币最终国际化,积累宝贵经验。
帮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中赢得更大市场。
围绕着基础设施建设,咱可以在向相关国家提供技术的同时,将咱的高铁、通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推销到相关国家和地区,甚至可以直接在当地办企业,为中国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2018年第 3期 (总第 167期 )
论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争端解决 机制
刘 鑫 怡 张晏 玲
(山东大学 法 学院 ,山东 青 岛 266237;大 连海事 大学 法 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16026)
摘 要 :处于初创阶段 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 不足之 处,而完善有效的 争端 解决机 制是 其健康 运 营的保 障 。亚 洲基 础设 施 投 资银 行 的 争端 解 决机 制 与 其他 多边 开发 银 行 进 行 对 比 ,尽 快 完善 是 十分 必要 的 :一是 亚投 行 在 业务 上 的 争端 ,包括 其 与借 款人 的争 端 ,其作 为 直接 投 资人 与 东道 国的争端 ,其进行 贷款担 保 时与债 务人 的 争端 ;二 是 亚投 行 与 内部 职 员的争 端 ,三是 亚投 行 与 第三 方的争 端。重 点放在 亚投 行 业务 上 的争 端 ,结合 亚投 行 目前 的 立 法和世 界 银 行 的 有 益 经验 ,亚 投行 应 "-3在上 海创 建贷款一 投 资争 端解 决 中心 ,以协 商和仲 裁 方法 解决争端 。
边金 融机 构 ,自 2015年 12月正 式成 立 ,截 至 2017年 6月 已有 80个成 员 国[ l,目前还有 多个 国家正 在
申请加入 ,其基础文件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亚投行协定》”)。亚投行将运用贷款、
股权投资以及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支持方式为亚洲各国的基础设施项 目提供融资支持 ,推进亚洲实现持
实的资金支撑 ,二者密不可分 。在 2017年 5月 ,中国财政部与 26国财政部共 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
收 稿 日期 :2018-03—05
解析表决权代理制度法理及在中国的实践问题
解析表决权代理制度法理及在中国的实践问题杨力一【摘要】表决权代理制度是表决权制度与代理制度结合的产物.从民法角度看,其隐含着委托代理的基本理论,属私法范畴.从公司法角度看,表决权连接了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股权高度分散和“股东冷漠”却使表决权代理制度更具实际意义,表决权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对现代企业而言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实践层面上,表决权代理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着自发性的实践活动,而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却相当滞后,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对表决权征集制度确立相应的立法监管.【期刊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9)001【总页数】5页(P111-115)【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表决权;公司治理;表决权征集【作者】杨力一【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表决权代理制度(proxy,译成投票代理权制度、委托投票权制度),是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股东通过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它是股东投票权与代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1]20世纪30年代,在股权分散特征显著的英美等国家,表决权代理制度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1934年美国的《证券交易法》14条(a)款首次以立法形式对表决权代理制度加以规范,193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了第一部表决权代理操作规则。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表决权与代理权的结合,在本质上仍受民法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调整,属私法范畴,因此,表决权代理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如委托关系的成立、委托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无效代理等等。
在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表决权代理由主动代理发展到被动代理,主动代理是股东主动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被动代理即表决权征集,是代理人主动请求股东授予其表决权,目前在表决权代理制度中,主动代理方式和被动代理方式并存,但在股权较分散的上市公司或其他公众公司,表决权征集得到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国内外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作为“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其在投融资、产业合作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一带一路”投资的增加,投资争端问题也逐渐浮现。
针对这种情况,亚投行已经开始探索成立一个“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能够在投资争端出现时进行有效调解,保证相关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亚投行在其运作中积极探索与实践“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据悉,在亚投行所制定的《亚投行投资组合管理政策》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和程序,同时提供了多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其中,仲裁机构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方式具有快速、高效和公正的特点,可为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解决渠道。
除此之外,亚投行还可以借鉴世界银行集团和国际金融公司的解决争端经验,成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即作为亚投行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
这种机构可以由投资者、被投资者和亚投行共同组成,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独立性和高效性。
在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确保投资争端得到专业的解决。
其次,需要明确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的成本和时间等方面,同时,还需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最后,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被投资者和相关方的法律援助和支持,确保争端得到公正的解决。
总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亚投行的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各成员国在投资合作中的权益,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发展和推广提供保障。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摘要】在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的文章中,背景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和亚投行的设立情况。
机制设立的意义在于为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各方提供一个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合作稳定。
机制运作方式包括案件接受、调解、仲裁等流程。
挑战与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机制的权威性、程序公正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规则制定、增加透明度等解决方案。
国际社会对这一机制的反应也在文章中得到了呈现。
未来展望中指出这一机制对于一带一路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总结了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章的内容旨在探讨这一机制对于一带一路项目的推动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亚投行、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介绍、意义、运作方式、挑战、解决方案、国际社会、反应、未来展望、重要性。
1. 引言1.1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根据最新消息,亚投行计划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投资争端和纠纷。
这一举措被视为亚投行向更加规范、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向迈出的一步。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运作方式、挑战与解决方案,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的反应。
通过对这一新机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未来的展望和重要性。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成立于2015年,旨在增加对亚洲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渐深入,亚投行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随之而来的投资争端也日益增多,需要一个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
背景介绍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亚洲地区的特殊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在该地区的推动作用。
还需要关注亚投行成立的初衷和目标,以及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发展情况。
在背景介绍中,还可以简要介绍已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突出新机制的创新和必要性。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亚投行为保障其投资的法律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它旨在为“一带一路”项目中发生的投资纠纷提供一个公正、快速、透明和有效的解决途径,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投资的顺利进行。
亚投行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亚投行可以设立一支专门的争端解决小组,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负责处理争端解决案件。
争端解决小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者根据亚投行的决定,采取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如调解、仲裁或诉讼。
亚投行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法规和程序,规定了申请的条件、程序的流程、证据的要求、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这些法规和程序必须符合国际诚信原则和法律准则,并确保投资者和他们的项目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亚投行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可以引入一些创新和高效的元素。
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在线争端解决平台,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交换证据、参与听证会,并进行在线调解、仲裁或诉讼。
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并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亚投行还可以与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共同推进投资争端的解决工作。
亚投行可以与国际法院、亚洲开发银行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培训和研讨活动,提供法律和专业支持,共同研究和制定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亚投行争议解决机制架构设想
争议解决机制创设的背景在对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周期很长,项目规模庞大且融资方式复杂,项目投资合同的一方主体往往是国家或政府许可下的投资机构,在投资建设环节中会很容易出现风险和争议。
为了保障亚投行下基础设施投资的顺利收回,避免其他国际组织对亚投行下投资纠纷的介入或干涉,以及防止发达工业国家文化、价值观念对亚投行投资项目的文化、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在亚投行下设立一个单独的争议解决机制正当其时。
在创设该争议解决机制的时候,可以借鉴《华盛顿公约》以及世界银行下设的较为成熟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又称“ICSID”仲裁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亚投行下产生的争议虽基于各种直接投资活动产生,但是区别于一般的国际商事贸易争议,在设置争议解决机制时,要注意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的特定性亚投行投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投资由发展中国家主导。
二、接受投资国家地域的特殊性接受投资国大多数是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且缺乏相应的项目资本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三、投资对象的特殊性亚投行下的投资对象主要在基础设施这一特殊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周期很长,项目规模庞大,融资方式复杂,投资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平等。
基本架构设想一、创设新的国际公约并设立相应的解决争议中心首先,亚投行成员国需要在亚投行下制定一个公约,内容是关于用以解决亚投行成员国之间基础设施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宗旨是为亚投行各成员国之间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争端提供便利、独立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以排除政治干预和外交干涉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
因亚投行总部现设在北京,则暂且可以称前述关于争议解决的公约为“北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需自愿加入,并就亚投行基础设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的设立、管辖、职能、程序、管理等事宜进行规定。
对于未来基于亚洲基础设施签订的贷款、融资及投资等合同,公约可规定成员国在订立前述合同时,须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争议应提交仲裁中心处理。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之前,亚投行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亚投行应该改变传统的解决机制,旨在提供更为简单、快捷、低成本、公正的争端解决方案。
其次,亚投行需要利用独立的机构来处理争端,以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
此外,在处理争端时,亚投行应该遵循透明度和保密的原则,以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机密性。
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中,亚投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可以建立内部争端解决机构。
此机构可以由亚投行的员工组成,或者可以引入专业人士。
这种机构可以直接解决投资人或亚投行员工之间的争端。
其次,亚投行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
该机构由受过相关培训的独立专业人士组成,以完全中立的方式处理争端。
再者,亚投行可以采用国际仲裁机构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这种情况下,争端双方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受国际认可的仲裁法庭(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庭等)进行仲裁。
总之,亚投行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实效性和约束力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信心,吸引更多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来参与这一伟大的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亚投行的成立也带动了国际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
因此,亚投行发挥其作用,并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取得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市场革新,促进投资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参与。
由于参与国家众多、价值链复杂且涉及面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投资争端。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应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亚投行成立于2016年,是一个多边开发机构,旨在促进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亚投行是一个中国提议的并由多个国家共同创办的国际金融机构,总部位于北京。
其成立初衷是为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机会。
随着亚投行规模的扩大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投资争端逐渐增多。
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利益相关方,解决起来非常复杂。
当前,投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双边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但效率不高,耗时较长。
亚投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加快解决争端并保护各方利益。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高效、透明和可执行。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采用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遵循亚投行章程和相关规定,确保各方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获得公平待遇,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机制的构建上,可以参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的经验,建立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或特别投资争端解决委员会。
该机构或委员会由亚投行成员国共同组成,由亚投行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机构或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适应不同类型的争端。
为了提高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可执行性,可以引入一些创新手段。
允许当事方选择专业领域的仲裁员或专家,提供多种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等),并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数据库,供各方参考。
亚投行还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发展。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并行下亚投行的定位与运营机制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并行下亚投行的定位与运营机制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也愈发增强。
为此,众多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应运而生,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是最近成立的多边开发机构之一。
一、亚投行的定位亚投行定位于为亚洲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从而促进区域的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与其他多边开发机构相比,亚投行致力于推动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为亚洲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亚投行的运营机制1. 成员国目前,亚投行的成员国已经达到了97个,其中包括亚洲国家和其他地区的国家。
成员国每年交纳的股份资本是亚投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亚投行的决策主要由其成员国共同决定。
2. 董事会成员亚投行的董事会成员是亚投行的最高领导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每位董事都有一个投票权。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亚投行制定决策和政策。
3. 总部亚投行的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市,是亚投行的中心和管理机构。
总部主要负责亚投行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包括资金筹措、项目管理和人事管理等。
4. 项目亚投行的投资领域主要涵盖能源、交通、水利、环境等基础设施领域。
亚投行的项目通过基础设施投资,为亚洲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机会将成为亚投行项目发展的基础。
5. 合作三、与其他国际多边开发机构的比较与其他多边开发机构相比,亚投行是一家新成立的多边开发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快速扩张阶段。
与亚投行相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已经存在数十年,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资源。
同时,亚投行与其他多边开发机构也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涵盖全球各地区,支持不同程度的发展,从财务资深的公共贷款人到高收入供应国家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
而亚投行成员国多为亚洲国家和地区,需要更多关注细节问题和投资目标的一致性和协作。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是一个由亚洲国家组成的多边开发银行,致力于支持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亚投行近年来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亚投行近期下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举措对于促进“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意味着亚投行将为“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提供专门的解决渠道。
这一机制的设置不仅有利于提高“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对于项目投资争端的解决效率和准确性。
在此机制下,亚投行将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由资深法律专家和国际商事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进行调解和解决。
通过专业的仲裁程序,亚投行可以更加客观和公正地处理“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促进涉及各方的快速达成一致解决意见,提高亚投行在地区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信誉和影响力。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将为亚投行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专业咨询。
在处理投资争端的过程中,亚投行可以借助专业的法律资源,快速有效地分析和解决争端中的法律问题,防止由于法律解释不明确或不准确导致的投资争端扩大和复杂化。
这为亚投行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促进“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过程中更好地维护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益,有效降低了项目投资的法律风险。
值得指出的是,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积极的尝试,对于推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机制的实际运行还需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
亚投行需要进一步强化机制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确保争端解决过程对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具有公正性和公信力。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个重大国际合作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合作。
随着该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但伴随而来的也是增加的投资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称“亚投行”)应设立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亚投行是一个由亚洲各国共同组建并由中国主导的多边金融机构,旨在为亚洲和其他相关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和支持。
它成立于2016年,自成立以来,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
目前,亚投行尚未设立一个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投资的增加和扩大,投资争端也将随之增加。
设立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必要。
设立这样一个机制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
在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往往会考虑一些风险因素,其中包括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如果亚投行能够设立一个高效的解决机制,投资者将更有信心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从而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
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将有助于解决投资争端,减少纠纷的发生。
由于“一带一路”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投资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设立一个解决机制,将有助于及时解决争端,保护受到争议的各方利益,减少可能的损失。
针对亚投行设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初步构想,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机制应该是公正和中立的,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机制应该是高效的,以确保争端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机制应该是可靠的,以确保争端解决的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亚投行应该设立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争端。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解决投资争端,提升投资吸引力。
在具体构建机制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以制定出合适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
亚投行下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初探一、历史背景“一带一路”倡议源自中国提出的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
该倡议旨在促进沿线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互联互通和共同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于2015年成立,致力于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融资支持。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复杂多变,导致在投资合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争端和纠纷。
这些争端和纠纷不仅给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带来了损失,也影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
为了有效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开始着手设立相应的解决机制,以确保各方在合作中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争端,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二、机制设置针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计划设立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争端案件。
该机构将拥有独立的裁决权力,可以对投资争端进行调解、仲裁或裁决,确保争端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 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制定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和规则,明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申诉、提交证据、听证、裁决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程序公正、透明,使各方在其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解决机制的人员和资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配备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人员和资源,包括专业的裁判人员、律师、调解人员等,以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4. 争端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和推广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举办相关的研讨会、培训班等,以提高各方对该机制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其广泛应用和推广。
三、待解决问题1. 参与国家的协调与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家众多,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需要各方进行协调与合作,协商一致的立法和法律体系,以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亚投行未来发展问题的法律角度探析论文
亚投行未来发展问题的法律角度探析论文关于亚投行未来发展问题的法律角度探析论文一、准确定位发展方向,妥善处理机构关系二战结束后,由美国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几十年来主宰了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既有金融机构也同样深受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影响。
在国际金融秩序逐渐失衡、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亚投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发展中国家主导建立的多边机构,必须要在全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尤其是亚洲地区整体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实力、成员国利益需求、市场容量等多种因素来准确定位,合理布局,以促进共同发展。
另外,亚投行作为一个新生力量必然会对既有国际金融机构形成的格局产生影响。
如何平衡利益关系,减少竞争压力,就需要在中国的领衔之下与其他机构展开对话,在可能的范围内寻求合作空间,相互补充,错位发展,以实现互利共赢。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博弈也是中国逐步强化规则制定权、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必经之路,不难预见,在未来谈判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与挑战,是对中国领导力的真正考验。
二、加强股权分配磋商,慎重构建决策机制股东构成与股权分配历来是多边金融机构权力分属最明确、最直接的体现。
近些年,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中的话语权虽然有所提高,但仍“受制于人”,这也正是中国积极倡导筹建亚投行的原因之一。
据悉,亚投行的股权分配将以GDP 为基础,其中亚洲成员的股权占比可能在70%到75%之间,亚洲以外国家分配剩余的股权份额,中国成为第一大股东基本已成定局。
虽然官方反复强调,筹建亚投行旨在加强联动、共同促进亚洲新兴和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并无“一家独大”之意,但笔者认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确实不能含糊以对。
未来成员国数量将逐渐增多,中国应扮演好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在充分尊重既定股权分配标准的基础之上,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减少因利益重叠而引起的摩擦。
在决策机制的构建方面,世界银行采用的是以成员国的认缴份额数为核心的加权表决制,拥有份额的多少决定了成员国在世行中决策影响力的大小;与之相类似,份额和投票权的分配也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策机制的基础,向其认缴的数额越大,投票权也就越多,地位自然越高[4];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便是WTO,它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辅之以投票表决制,用“一人一票”的方式来体现主权平等。
亚投行启示混改话语权分配
076权是不可能放弃的。
然而,国有资本的控制权与非公资本的话语权就是完全对立的吗?显然不是。
要保障非公资本的话语权,关键在于设计好大型国企混改时,各类资本在股东会层面的话语权,也就是投票权安排。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投票权安排就很值得借鉴。
亚投行的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国享有的创始投票权三部分组成,形成了结构化的动态投票权安排。
今年6月底,亚投行的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签署了其基本大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协定)。
根据协定的规定,股份投票权等同于每个成员的股份数,持股比例越高,股份投票权越高;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平分,包括新纳入的成员,只要有新成员加入,所有成员的基本投票权就会被稀释;创始成员国还享有每国600票的创始成员投票权,基本投+ 国企改革Reform在一元模式下,非公资本以千亿资本仅仅获得不超过30%的话语权。
但是,将中石化销售公司作为战略型国有企业,如按前述多元模式划分话语权,非公资本的话语权为42.9%亚投行启示混改话语权分配搞好中小国有企业,发力点是提高活力,积极发展非公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制订保障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与影响力的国有资本权利清单,释放民营资本的活力因子。
对于大型和特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混改”,其着力点在于完善公司治理,建设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
也就是处理好控制权与话语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即大股东与小股东、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并最终落实到分红权上。
在决策权与经营权方面,以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为核心,逐步理顺了两者关系;但在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抓手的所有权改革层面,因没有理顺控制权与话语权的关系,导致过多纠缠于“所有权”,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不敢改,非公资本不敢进,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步伐。
亚投行的成功经验目前,无论是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正在试点的中央企业,仍然是一股独大。
我对亚投行的认识
我对亚投行的认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姓名:***学号:************目录摘要 (2)1创立背景 (2)1.1定义 (2)1.2创立背景 (2)2筹建与成员国发展 (3)2.1亚投行的筹建过程 (3)2.2创始成员国发展情况 (3)3亚投行的基本情况 (4)3.1投资方向 (4)3.2定位 (4)3.3运行机制 (5)4各方反应 (6)4.1美国的态度 (6)4.2欧洲的态度 (6)4.3日本的态度 (7)4.4国际组织的态度 (8)5创立的意义 (8)5.1外储的安全湾 (8)5.2剩余产能出路 (9)5.3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9)6参考文献 (10)摘要:亚洲是当今世界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地区,经济总量占全球三分之一,但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限,基础建设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而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是区域周边基础设施发展落后,缺乏有效地多边合作机制,为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倡议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但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中国的这一举动,世界各国反映不一,掀起了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的新一轮较量。
本文将从亚投行的创建背景、筹建过程、成员国发展、投资方向、定位和运行机制、各方反映、创立的意义以及国际影响几个方面来阐述亚投行的基本情况。
1创立背景1.1定义亚投行全称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英文缩写AIIB,它是政府间的亚洲区域的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总部设在北京。
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
1.2创立背景亚洲经济占全球经济总量的1/3,是当今世界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地区,拥有全球六成人口。
但因建设资金有限,一些国家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和通讯等基础建设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
各国要想维持现有经济增长水平,内部基础设施投资至少需要8万亿美元,平均每年需投资8000亿美元。
但是现有的多边机构并不能提供如此巨额的资金,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两家银行加起来每年能够提供给亚洲的资金也不过200亿美元,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热点聚焦】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探析张盼(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000)摘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宗旨上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上注重准商业化运作,融合了“股权制公司”与“国际组织”二元主体属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表决权机制设置上应当符合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摄入政治因素的亚投行表决权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效率与平等的价值冲突,需从表决权分配机制和表决权行使规则的双重视角切入,剖析其存在的具体缺陷。
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表决权机制中广泛存在的“一票否决权”争议命题,因循“一带一路”倡议下融资机制的优化角度,对亚投行表决权分配机制和表决权行使规则作制度完善,整体探索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基础,有利于发挥亚投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金融支点对亚洲基础设施建设应有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际法原则;表决权分配机制;表决权行使规则;一票否决权一、背景、问题、研究进路作为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下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点,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以下简称“亚投行”)成为第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倡导并建成的多边开发银行,也是首个特定着眼于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兼具“国际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多边金融机构。
亚投行的建立从全局视角上深度契合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优先实现(亚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战略目标,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实践提供了有力注脚;即仅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微观视角而论,亚投行为全球的成熟资本对接亚洲的优质资产创造了新的“桥梁”,不仅达到了供需双方的需求平衡,②亦推动形成了互联共通的多赢局势。
专注于改善当前亚洲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亚投行通过提供基础建设资金支持,能有效提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
但欲有效发挥亚投行的作用,前提是亚投行须具备一套透收稿日期:2018-10-15作者简介:张盼,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 ,缩写B&R )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合作倡议的简称。
②亚投行的基本宗旨,即是通过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缺乏资金和融资困难的现状,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因此,亚投行的建立,能够解决亚洲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融资难困境。
2019年4月第2期(总第14期)2019年第2期明、高效的内部治理与决策机制,以直面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难题。
多边开发银行中决策机制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其宗旨能否实现并发挥实效,亦即缺乏良性标准支撑的决策机制必然导致决策结果与机构“应然”宗旨之偏离,并造成“实然”上的不良影响。
①“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
②比之于亚投行筹建宗旨之实现,应当基于高标准的治理目标,妥帖确立内部决策机制,③规避不当政治干预对其(金融服务)权威性之消减。
本文因循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优化之视角,重点对亚投行决策机制中——表决权机制进行法理分析,以期对亚洲互联互通的伟大愿景之最终实现有所助益。
当前学界对亚投行的研究,倾向于从宏观视角切入,分析其对区域政治形势与金融治理等方面所具有的意义及改进革新的幅度,从微观角度研究内部治理尤其是表决权机制的尚不多见。
王达对亚投行设立背景、治理结构、投资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归纳了亚投行运转时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民主三原则;强调在内部架构上要确保中国的大股东地位,在决策时不能失去他国的支持;对于预期可能出现的决策僵局,应适时引入“混合投票”机制;但对决策机制中投票权的分配与行使等问题则着墨不多。
④顾宾从治理结构着手,条分缕析了涉及理事会与董事会及行长产生机制的相关问题,对作为论证前提的资本分配与决策机制则未从制度建构层面予以展开。
⑤袁江在探讨亚投行内部治理与多边协商的关系时,从内部治理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切入,强调在权、责、利统一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初始权力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但限于篇幅而未及详述。
⑥王丽华虽从法规范视角出发,论证了亚投行与区域金融治理革新间的关系问题,但最终问题意识复归于对其运行机制之设想,对表决权机制关注不够,亦未能提供法规范意义上的解释论证。
⑦罗杭与杨黎泽从投票权与投票权力的概念键入,通过数理函数对亚投行中的投票权力进行了测算,对于认识并探讨亚投行中表决权机制的相关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⑧综上,前述研究或从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等视角进行,或着重于对投票权作量化计算,从规范层面对亚投行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探讨则尚属少见。
本文基于亚投行所负载之“国际组织”与“股份制公司”主体二元属性,探讨亚投行运行中表决权的法理问题,兼采组织法与商法之双重思维:因循于国际组织法设定的基本原则,能够纠偏亚①左海聪、安文靖:《多边开发银行决策机制探析——兼论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启示》,《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②唐太宗《帝范》卷四。
③左海聪教授认为决策机制一般可分为表决权分配、决策规则以及决策机构等几个方面。
本文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以下简称《AIIB协定》)为分析文本,重点探讨亚投行决策机制中关涉表决权机制的相关法理问题。
对表决权机制作内涵之厘定,应包括表决权分配机制及表决权行使机制(即决策规则)。
对涉及亚投行决策机构的相关问题,因董事会在亚投行内部治理中所处之特殊地位,唯有对“董事会治理”进行细致妥帖之论证,始能有所获;在本文中展开其论证工作则力有未逮,与主题亦不直接相关,故在文中不予作赘述。
惟读者需注意表决权机制与决策机制非同一之概念,不可混同,以免造成错误之理解。
④王达:《亚投行的中国考量与世界意义》,《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3期。
⑤顾宾:《亚投行的治理结构》,《中国金融》2015年第13期。
另可参见顾宾:《亚投行法律解读:从章程到标准》,《金融法苑》2015年第2期。
⑥袁江:《亚投行起步的五对关系》,《中国金融》2015年第13期。
⑦王丽华:《亚投行参与区域金融治理的法律分析》,《法学》2016年第2期。
⑧罗杭、杨黎泽:《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与投票权力——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2期。
张盼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探析投行在商业运作中因不确定性而引致的投机短视行为,实现开发援助基本理念下的价值创造功能。
而回溯于“商”之释义在法律规范层面作目的解释,营利性与营业性作为商事活动独立存在的核心要素,①对具有股份制公司属性的亚投行开展运营活动具有根本的导向作用。
亚投行具备开发性商主体的定位,“保本微利”与“量、价、险平衡”应成为其商业运作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②而受到主体二元属性的形塑,亚投行在配置关涉基本经营策略的内部表决机制时,亦必须兼有国际组织法与商法的双重思考面向。
基于此,结合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并化用商事法规范下的“公司治理”理念,重点分析亚投行决策机制中表决权机制所应契合之规范法理。
通过比较剖析当前多边开发银行治理架构中表决权机制设置所存之优劣利弊,对“一票否决权”、中小股东(主权国家)权益保护等关涉公平价值的问题予以回应,以期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融资制度之优化愿景,为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提供思路与方法论上的助益。
唯需注意的是,本文立足于“国际组织”与“股份制公司”之主体二元属性,一方面是要突出亚投行的经济职能,避免过多的政治因素对其商事属性的解消,在引入国际组织法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仍是基于传统民商法视阈来分析表决权机制的法理属性;另一方面在于本文并未沿用概念法学项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论模式,而是基于“一带一路”倡议下融资机制的优化视角,从表决权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国际组织法基本原则进入,提炼表决权制度在政治因素涵摄下产生的效率与公平二元难题,并通过类型化思维探讨以分配机制与行使机制解决前述难题所可能之路径,兼对具有严重争议的“一票否决权”予以剖析,整体探索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基础。
二、亚投行表决权机制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亚投行兼具“国际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二元主体属性:作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治理结构可划分为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和管理层(Management)三大板块。
③而将其定位为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公司(商业银行),则依据现代公司治理的权力结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可将亚投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划分为:“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三大部分。
统合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对亚投行作组织视角的实际分析,因董事会之于管理层具有决策权,相较于理事会又具有执行权,且在AIIB协定中并未规定与董事会或(亚投行)行长平级之独立的监督机构,④以公司治理理论解析亚投行的治理现状,实则可简化为“决策机制”与“董事会治理”两大层级:“决策机制”主要关注于亚投行内部投票份额分配问题及理事会议事规则,尤其关注于表决权机制之设计与行使;“董事会治理”则着眼于诸如董事会选举机制、运行机制及行长级高管的约束机制等制度的建构及完善。
⑤本文重点基于主体二元属性探讨亚投行的内部决策机制,尤其是①赵磊:《商事信用:商法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化根本》,《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
②袁江:《亚投行起步的五对关系》,《中国金融》2015年第13期。
③顾宾:《亚投行法律解读:从章程到标准》,《金融法苑》2015年第2期。
④《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即《AIIB协定》)第五章“银行治理”项下第21条至第30条就亚投行的组织结构、投票权及其分配、议事规则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相关规定主要关涉理事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并无类似于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这样的独立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
⑤曾思鹏:《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治理机制研究》,暨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2019年第2期关涉决策机制中表决权分配、行使的相关问题;对于“董事会治理”则留存他文后述。
检视国际组织中涉及表决权制度的相关实践材料,并未对于表决权概念的明确界定。
公司法意义上的表决权,系指“股东就股东会议的议案的决议权”。
①引申于亚投行,应指成员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出资等义务获得成员身份后,基于自身意志对内部决策享有的决议权。
有论者区分投票权与投票权力,认为前者系成员在组织中基于所持票数及其比例而具有的权利,后者则指基于其权利而产生的能够影响决议结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