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美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doc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1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组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遵循单位公益性质、人员合同用工、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为主的建设管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工作方针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一八年四月一、立项的必要性微型消防站是落实单位和社区消防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弥补专业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不足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率由年的上升到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逐年增多,火灾风险持续增加。
与国外城市相比,我国消防队(站)建设差距更为明显。
如上海市消防队(站)每万人拥有率为,相当于纽约的/、东京和首尔的/;北京市消防队(站)每平方公里拥有率仅为,仅相当于纽约的/、首尔的/、东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就是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的一种,在形式、内容和任务上与志愿消防队没有本质区别。
微型消防站投资小,占用固定场地小,队员由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组成,建设相对容易,如果能够有效建设和管理,将形成星罗密布的立体化火灾自防自救体系。
当前在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单位社区消防对待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没有从本单位社区实际考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使用,对自身建设微型消防站不理解不支持。
二是力量统配不合理。
一些单位微型消防站力量就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将单位员工、保安等资源合理利用;一些社区仅按照工作人员花名册编配微型消防站队,没有考虑值班安排、实际在岗等因素,没有考虑可以依托本辖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单位联合建站,导致在夜间和节假日无人值守,根本无法快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
三是培训演练未跟上。
一些微型消防站队员现场不会操作消防设施、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处置时一般就至人到场,再无后续增援力量,也不知道下一步如何处置。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单位、社区、村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组建,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队员是指由组建单位任免,并参与微型消防站管理、值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五条下列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大型商业综合体。
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由建筑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组建。
已有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社区、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根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大型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应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鼓励其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本辖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需求,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pdf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表
16
贵港市
港北区大圩镇;桂平市木乐镇、金田镇
完成
15
6
平南县丹竹镇;桂平市江口镇、社坡镇
完成
15
玉林市
陆川县米场镇;博白县文地镇、龙潭镇;福绵区成均镇;容县杨梅镇;玉州区茂林镇,兴业县大平山镇;北流市西埌镇
完成
32
16
北流市民乐镇;陆川县乌石镇、马坡镇;博白县旺茂镇、英桥镇;容县黎村镇;玉州区仁东镇;兴业县城隍镇
附件5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表
目标
市
乡镇专职消防队名称
建设时
间要求
应有专职
消防队员
合计
(支)
2014
2015
2014
2015
南宁市
青秀区长塘镇;西乡塘区金陵镇;经开区吴圩镇;武鸣县双桥镇;横县峦城镇;宾阳县新桥镇;上林白圩镇;隆安县那桐镇;马山县周鹿镇
完成
35
14
兴宁区五塘镇;江南区苏圩镇;武鸣县锣圩镇;横县云表镇;宾阳县大桥镇
完成
20
柳州市
柳东区雒容镇;融安县大良镇
完成
10
4
柳江县百朋镇;柳城县东泉镇
完成
10
桂林市
兴安县溶江镇;全州县石塘镇;阳朔县福利镇;临桂区两江镇;永福县百寿镇;灌阳县黄关镇;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荔浦县大塘镇;平乐县二塘镇
完成
32
16
兴安县界首镇;全州县绍水镇;灵川县潭下镇;荔浦县修仁镇;阳朔县白沙镇;临桂区六塘镇;平乐县沙子镇
完成
15
来宾市
合山市岭南镇;武宣县二塘镇;金秀县桐木镇;忻城县大塘镇
完成
16
6
兴宾区迁江镇;象州县石龙镇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和《××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出警情况适时增加人员和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 1 - / 1- 2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三)无违法违纪情形。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根据灭火及应急救援执勤备战要求,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应独立建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由各镇级政府下发任命文件,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三)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 1 - / 1- 2 -员岗位确定后,应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参考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参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满足企事业单位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一、建队标准(一)适用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按区域联防机制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火灾高危单位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
2、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超过80000m2的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项目构成1、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区域联防单位的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宜设置较大规模单位建筑的首层。
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二、选址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宜小于50 m;3、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三、装备配备(一)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1、微型消防站的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以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其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其他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 1 -和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镇街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二)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命和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备案。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镇街专职消防队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 2 -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xx县消防专项规划(2015-2030)
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条规划目的 0第二条规划内容 0第三条规划依据 0第四条规划范围 (1)第五条规划期限 (1)第六条规划实施 (1)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第七条指导思想 (1)第八条规划原则 (1)第三章城市消防规划目标 (1)第九条总体目标 (1)第十条发展目标 (1)第四章县域消防规划指引 (2)第十一条乡镇消防队规划 (2)第十二条选址要求 (2)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 (2)第十四条装备配备 (2)第十五条人员配置 (2)第十六条县域消防通道规划 (2)第十七条县域消防供水规划 (2)第十八条县域消防通信规划 (3)第五章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3)第十九条城市用地消防分类 (3)第二十条重点消防地区保护规划 (3)第六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4)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 (4)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设施布局规划 (4)第二十三条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规划 (4)第二十四条城市建筑防火规划 (5)第二十五条历史保护建筑安全布局规划 (5)第二十六条城市避难疏散场地布局规划 (5)第七章消防站布局规划 (5)第二十七条消防站布局原则 (5)第二十八条消防站规划 (5)第八章消防装备规划 (6)第二十九条规划原则 (6)第三十条消防装备规划 (6)第三十一条消防站投资估算 (6)第九章消防通道规划 (6)第三十二条城市消防通道规划 (6)第三十三条危险品运输路线规划 (6)第十章消防基础设施规划 (7)第三十四条消防供水规划 (7)第三十五条消防供电规划 (7)第三十六条消防与抗震、人防的关系 (8)第十一章消防通信及消防指挥系统规划 (8)第三十七条规划原则 (8)第三十八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 (8)第三十九条有线通信系统规划 (8)第四十条无线通信系统规划 (9)第四十一条消防图像传输系统规划 (9)第四十二条通信系统设备配置 (9)第十二章近期建设规划 (9)第四十三条近期消防安全布局建设规划 (9)第四十四条近期消防站建设规划 (9)第四十五条近期消防通道建设规划 (9)第四十六条近期消防供水建设规划 (9)第四十七条近期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建设规划 (9)第四十八条消防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10)第十三章社会救援 (10)第四十九条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对策 (10)第十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体制 (10)第五十条消防监督管理原则 (10)第五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0第十五章消防规划实施和建议.. (10)第五十二条消防管理实施建议 (10)第五十三条消防规划实施建议 (11)第十六章附则 (11)第五十四条规划成果构成 (11)第五十五条规划的批准与法律范围 (11)第五十六条规划的实施 (11)第五十七条规划的解释 (11)附表: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完善xx县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xx县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xx县消防专项规划(2015-2030)》(以下称本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7
•【文号】建标〔2017〕75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怀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队标准第三章岗位职责和管理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员分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后投入执勤,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建队标准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以上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以上的其他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四)辖区内100户以上的农村大团寨超过5个以上的乡镇;(五)辖区有3A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乡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不足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以下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乡镇;(三)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四)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农村大团寨较多的乡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参考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 ,满足企事业单位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合用于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按区域联防机制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火灾高危单位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
2、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超过80000m2 的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1、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 设置在单位建造内恰当位置;区域联防单位的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宜设置较大规模单位建造的首层。
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 的规定。
1、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 线或者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造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宜小 于 50 m ;3、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wei )险化学品的,微型消防站应 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者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wei )险部 位不宜小于 200 m 。
1、微型消防站的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 救援器材,以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其 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灭火及 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 标准不宜低于表 1 的规定。
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要求.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 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消防站整建制度范本简单
消防站整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消防站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站整建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站整建工作应按照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要求,全面提高消防站的建设水平,确保消防站的功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优良。
第四条消防站整建工作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消防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消防站建设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火灾风险程度,合理规划消防站布局,确保消防站的覆盖面和服务半径。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站设计规范,确保消防站的建筑安全、功能齐全、设备先进。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消防站的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三、消防站管理第八条消防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消防站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消防站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站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消防站应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消防站人员的实战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站应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掌握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信息,提高消防站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消防站人员培训和训练第十二条消防站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消防站各项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站人员应定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消防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站人员应参加消防知识和技能竞赛,激发消防站人员的学习热情和竞技水平。
五、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上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站整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站整建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消防站应定期开展自我检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消防站整建工作中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厦门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在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在厦门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支队制定并发布。
以下是厦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一些关键内容:
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是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的关键。
根据标准,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1名人员担任副站长,以及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对于一类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15人,其中消防员不少于12人;二类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10人,其中消防员不少于8人。
器材配备: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通信设备,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和通信需求。
一类微型消防站还应配备小型消防车辆,以便迅速响应火灾现场。
工作制度:微型消防站应建立人员值守、联勤训练等工作制度,确保人员随时待命,能够迅速出动处置火灾事故。
同时,微型消防站还应建立消防宣传、消防设施配置点维护保养等制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
培训与演练: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接受过基本灭火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技能考核测试。
此外,微型消防站还应每周进行拉动演练,以提高队员的实战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经费保障: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础。
根据标准,各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经费由各区政府划拨,包括站点补
助经费、人员及岗位补助标准、出警补助经费、车辆装备维护保养经费等。
总之,厦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涵盖了人员配备、器材配备、工作制度、培训与演练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以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2]1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精神,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乡镇(街道)三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和工作机制,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实施常态、动态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年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采取各种推进措施,条块结合,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层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数量明显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消防安全管理三级网络划分和组织机构设置(一)乡镇(街道)“大网格”。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分片包干1至2个乡镇(街道),形成乡镇(街道)组成的“大网格”。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22) 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第四章建造标准 (9)第五章建设用地 (14)第六章装备标准 (15)第七章人员配备 (17)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 2022 年 5 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益繁重。
2022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22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22]59 号) 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者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份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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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关于印发集美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各相关单位集美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集美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区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市领导在“3.11”全市推进镇街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上的指示,结合集美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现役力量为主,专职力量为辅,志愿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镇街及村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努力提升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灭火抢险救援队、消防检查服务队、消防知识宣传队”作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综治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镇街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
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快推进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
三、建设目标灌口镇、后溪镇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独立建设一支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鼓励杏林、集美、侨英、杏滨街道参照标准建设街道专职消防队。
四、建设内容专职消防队建设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步,按照“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的“五有”标准建立,依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以及各镇街情况,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选址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二)营房建设1.建筑面积。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
表1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名称一级镇街专职消防队(单位为平方米)消防车库≥200(不少于4个车位,每个车位不少于50m2)通信值班室20~40 备勤室60~100 器材库60~100 会议室(学习室)50~80 餐厅、厨房50~80 浴室40~60 厕所20~40 体能训练室a 50~70 清洗(烘干)室b 20~40 训练塔c 110~140 合计500~700 a,b,c 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用地面积。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消防队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并按照0.4~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为1200 m2~2000 m2 。
3.建筑构造。
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应符合乙类建筑抗震要求;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 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 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 m;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装备配备1.消防车辆。
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不少于2辆的水罐或泡沫消防车,且每辆消防车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
另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摩托车。
2.随车器材。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
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
专职消防队配备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器材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2 水罐和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序号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器材名称数量器材名称数量 1 消防轻型安全绳2根直流水枪4支 2 直流水枪4支多功能消防水枪2支 3 多功能消防水枪2支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2套 4 水带12盘~20盘消防水带12盘~20盘5 水带挂钩6个水带挂钩6个 6 水带包布4个水带包布4个7 水带护桥4个水带护桥4个8 分水器2个分水器2个9 异型接口4个异型接口4个10 异径接口4个异径接口4个11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1台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1台12 集水器1个集水器1个13 吸水管2根吸水管2根14 吸水管扳手2把吸水管扳手2个15 消火栓扳手2把消火栓扳手2个16 多功能挠钩1套多功能挠钩1套17 强光照明灯2个强光照明灯2个18 消防腰斧2把消防腰斧1把19 单杠梯1架单杠梯1个20 两节拉梯1架两节拉梯1个21 手动破拆工具组1套手动破拆工具组1套 3.防护装备。
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表3 镇街专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A B C 序号器材名称配备标准数量备份比例 1 消防头盔1顶/人41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套/人41 3 消防手套1付/人41 4 消防安全腰带1根/人41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双/人41 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具/人51 7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1个/人61 8 消防员呼救器1个/人41 9 方位灯1个/人61 10 消防轻型安全绳1根/人41 11 消防腰斧1把/人51 4.其他器材。
专职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金属切割机、无齿链锯等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表4 镇街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标准D 类别序号器材名称配备标准通信器材 1 基地台a 1台/队2 手持对讲机2台/班1台/人b 摄影摄像器材3 数码相机1台/队4 摄像机c 1台/队a,b,c 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人员配备1.人员构成。
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不少于15名消防员;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增招消防文员1-2名。
2.岗位职责。
2.1.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熟悉所在镇街、村居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2.2.专职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掌握所在镇街、村居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2.3.专职消防队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熟悉所在镇街、村居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2.4.专职消防队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掌握所在镇街、村居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2.5专职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熟悉所在镇街、村居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人员招录。
3.1.镇街专职消防员的招录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3.2.专职消防员应为男性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消防文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不限性别。
3.3.专职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 221的规定方可录用。
3.4.专职消防员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上岗培训并评定为合格。
3.5.镇街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镇街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合同制消防员经费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11〕26号),厦门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标准包干5.1万元/人.年,今后随厦门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标准调整而调整,确保镇街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五)管理体制1.日常管理。
专职消防队由镇街管理。
镇街应邀请消防大队对专职消防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定期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2.执勤训练。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
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