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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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发改社会[2016]2776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将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的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表彰省市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南哲***************************.cn,张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王晖***************************.cn;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罗海平010-58123306,*****************;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马雅欣*********************************。

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2016年12月28日。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8类扶持政策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支持政策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包括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以奖代补”制度,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0。

-1-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

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

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第二,在用电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

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用电原分类执行。

02-2-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1.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从全国各省份的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有不少的省份均提到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但是,真正专门出台文件的只有山东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扶持力度。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改善其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个可行的实施方案:
1. 资格评定: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评定困难老年人的资格。

标准可以包括收
入水平、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

2. 补贴金额:根据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确定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可以
根据不同地区和老年人的特殊情况进行差异化。

3. 养老服务范围:补贴可以包括老年人的基本居住费用、医疗保健费用和日常生活补
贴等。

同时,可以提供一定的社交和文娱活动,以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心理健康。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通过直接发放款项或者通过专用养老服务卡进行发放。


放方式应简单、便捷,并确保补贴金额的准确发放到困难老年人手中。

5. 监督与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补贴的发放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和举报渠道,确保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同时,定期对补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施以上方案,可以有效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给困难老年人,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增强生活幸福感和社会参与度。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台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老有康养”公共服务优享,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县(市、区)要在市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清单、推进落实,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市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新时代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新时代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新时代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康养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市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通过整合各类医疗、康复、养老资源,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康养服务体系。

到2023年,全市培育4个康养联合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相适应的康养政策保障体系,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6人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的56%以上;建设1家智慧养老院,设立1个康复辅具租售中心;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项目,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试点建设50张以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二、主要任务(-)加强康养服务能力建设。

1.提高社区居家康养服务能力。

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

认真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接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须在一年内投用。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加快敬老院改造提升。

优化敬老院建设布局,推进敬老院改建、重建或转型为区域性护理型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敬老院(己公建民营的除外)数量压缩到乡镇(街道)总数的65%以下,撤并入住老年人数在30人以下的敬老院;2023年,敬老院数量控制在乡镇(街道)总数的50%以下,所有敬老院达到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75张,护理型床位数不低于60%O3.推进医养康养融合。

市级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五章养老服务激励保障第六章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三条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条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成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民发〔2017〕40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四川省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区(市)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规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河南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

河南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持续增强基本养老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保障基础原则。

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均等原则。

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多元参与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统筹衔接原则。

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统筹要素资源,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服务响应机制。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激励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充分考虑地区总体发展水平和年度工作成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成效明显的省份给予激励。

二、激励措施遴选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工作成效明显的 5 个省份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公布,受激励省份在下一年度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方面给予支持,进行宣传通报。

三、激励领域及办法(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

1.激励依据及对象。

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前一年度项目调度进展为依据,筛选出养老服务体系开工率排名靠前的10 个省份(其中东部地区省份 2 个、中西部地区8 个)给予资金激励。

在此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东部、中西部地区养老服务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排名首位的 2 个省份推荐给国务院办公厅综合激励。

2.激励办法。

根据上述依据,按照因素法计算出各省的投资分配比例,对拟激励的省份在分配比例基础上按5%的幅度确定,即激励系数为1.05。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用因素法计算出各省份的投资分配比例。

(2)对各省份投资分配比例进行分类,其中拟激励的省份为a1,a2,…,a p;其他省份为b1,b2,…,b n(3)根据激励系数将激励省份投资分配比例调整为 1.05a1,1.05a2,…,1.05a p;将调整后所有省份的投资分配比例加总,得出调整系数r:r=(1.05a1+1.05a2…+1.05a p)+(b1+b2…+b n)(4)利用调整系数,计算出最终投资分配比例:激励省份的最终分配比例为:1.05a1/r,1.05a2/r,…,1.05a p/r;其他省份的最终分配比例为:b1/r,b2/r,…,b n/r(5)按照上述投资分配比例计算出分省投资数额,并对总投资规模加总后平衡。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多篇)篇:养老保险实施方案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导读:本文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6〕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00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2015-2019年重要养老政策

2015-2019年重要养老政策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 通知》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 系建设规划》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 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2020年1月1日
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2020年1月2日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 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 见
2020年2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版)
国家养老政策汇总表
发文部门 发改委、民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 发改革、民政部、全国老龄办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 老服务的通知》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 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 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201。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 会议精神做 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有关衔接工作
的通知》
《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开展范围的通知》
2018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 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9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6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服务第六章保障与激励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汕府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3日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基层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粤改委发〔2021〕3号)和市委改革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医养结合服务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助力擦亮“冬养汕尾”品牌,丰富“冬养汕尾”品牌内涵。

二、工作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建设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中,市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到2022年底,市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营,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镇至少建有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力争2024年底前,为老服务设施覆盖100%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1-2017国家养老政策集锦201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20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卫计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20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2《关于贯彻落实<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7年申办养老院注意事项及条件一、申办条件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

新疆:民政厅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2019-07-22来源:新疆民政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对我区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对我区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6月30日附件新疆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doc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投资指南.docx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一、养老服务政策清单(-)《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新民办(2019) 1号)(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 87号)(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 号)(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 138号)(五)《自治区民政厅开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银监局保监局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开展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6) 19 号)(六)《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刀68号)(七)《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开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 61号)(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 31号)二、养老服务措施清单(-)养老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措施。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是指由社区或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在社区内设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范围包括场所租金补助、人员工资补助、设备设施补助等。

第四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以申请运营补助:(一)经过属地政府认定并正式注册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二)服务内容丰富、专业,满足老年人需求;(三)有稳定的养老服务团队和管理人员;(四)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法规要求;(五)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活动,与社区居民关系良好。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助、企事业单位支持等。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发放方式包括定期发放和临时补助。

第七条:定期发放的运营补助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实际运营情况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八条:临时补助是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站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评估指标和标准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结果进行适当修改。

服务站在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或有建议,可向属地政府提出。

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第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考核指标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几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金额。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探讨——以舟山市为例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探讨——以舟山市为例

农村社会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探讨——以舟山市为例黄月眉1,杨绍义2(1.浙江海洋大学,浙江 舟山 316022;2.舟山市审计局,浙江 舟山 316021)[摘要]以舟山市为例,运用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定性分析法,通过总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做法,提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

[关键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1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

我国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2019年末,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759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2.57%,老年抚养比为17.8%。

而根据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时,通常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

因此,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型社会。

我国老龄化体现出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高龄化趋势显著、“未富先老”、“空巢”老人迅速增加、赡养负担沉重、城乡养老二元结构明显现象。

面临着老龄化危机的巨大挑战,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养老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与庞大的老龄人口及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养老服务能力仍十分薄弱,提升空间巨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事关国家发展大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的一项重要任务。

2 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近年来,舟山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成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得到发展,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

2.1 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推进2014年舟山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优化政策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对民营资本投资养老项目的扶持力度;各县(区)相继出台一批扶持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五社联动服务社区老年人激励机制工作法

五社联动服务社区老年人激励机制工作法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需要借助五社联动的方式来实施激励机制,以促进老年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一、建立五社联动协作机制五社联动可以指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五个主体的协作。

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社区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企业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居民参与其中,共同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

二、制定老年人激励机制1.奖励制度:设立老年人服务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制度,通过表彰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果,激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养老服务,树立榜样。

2.优先权:老年人享有社区服务优先权,例如在社区医疗服务中享受优先排队、优先就诊等待遇,激励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

3.免费或优惠服务:对于参与社区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免费或优惠服务,例如免费体检、免费健身等,以此激励老年人积极参与。

4.培训补贴:鼓励老年人参加技能和文化培训,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报销费用,以激发老年人的学习热情和参与度。

5.社会保险补助:对于参与社区服务的老年人,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费用的一定补助,以激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三、实施五社联动服务社区老年人激励机制的工作法1.加强组织与协调:建立五社联动服务的工作组织机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代表和企业代表,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

2.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建设老年人友好型社区,完善老年人生活设施,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养老院、医疗站、托老所等。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提高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认识和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

4.开展培训活动:加强老年人技能和文化培训,开展多样化的培训活动,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和兴趣,提高老年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5.建立服务评估体系:建立老年人满意度评估体系,定期对社区服务进行评估,了解老年人对服务的需求和满意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工商总局负责)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给予梯级奖补,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地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动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务部负责)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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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 号)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地方工作成效,充分体现鼓励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的政策导向,现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如下:一、考核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按照“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拟到2020 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建设任务是:
(1)支持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建设。

床均面积42.5—50 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 平方米以内。

(2)支持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

床均面积26.5—32.5 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 平方米以内。

(3)支持配置设备包。

建设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同时申请设备补助,设备包配置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十三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

“十二五”项目建设要求参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执行。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指标1(单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与全国平均值(30)的比例。

重点考核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情况。

指标2(单位:%):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资源结构合理情况。

指标3(单位:%):本地区民办养老机构数在养老机构总量中的占比情况(含公建民营项目)。

重点考核社会力量参与程度情况。

指标4(单位:%):前两年建设项目完工率。

重点考核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

指标5(单位:%):当年建设项目开工率。

重点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情况,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评价办法
设置5 个指标,权重均为0.2,在此基础上测算得出各地评价系数,以评价系数最高值为满分50 分,各地分值=各地评价系数/评价系数最高值×50,计算得出各地分值。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创新养老服务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护理型养老床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大力培育居家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补贴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1、指标1(10 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具体是指失能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总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

2、指标2(10 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辖区内至少有1 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委会占居委会总数的比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3、指标3(10 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在辖区内,至少有1 个社
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养老幸福院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村委会占村委会总数的比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4、指标4(10 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具体是指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

5、指标5(5 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具体是指内设医务室成为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占有内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的比例。

6、指标6(5 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具体是指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本省份所有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2)评价办法
1、指标1(10 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2、指标2(10 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8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3、指标3(10 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4、指标4(10 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5、指标5(5 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5 分,每减少2 个百分点,扣0.5 分。

6、指标6(5 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中,将各类福利补贴综合为一项制度发放的,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5 分,每减少10%,扣0.5 分;各类福利补贴分别出台发放的,高龄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 分,每减少30%扣0.5 分;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2 分,每减少30%扣0.5 分;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 分,每减少30%扣0.5 分。

以上共计6 个指标,总分50 分。

二、奖励办法
(一)名单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三部委将依据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各地两项分数,相加得出各地总分。

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西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中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东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纳入拟予表彰名单,统一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二)资金奖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中单独切出一部分,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

财政部、民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权重),对表彰省份予以资金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 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12 月20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2016年情况请于2017 年1 月5 日前报送)
(二)请各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 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12 月20 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2016 年情况请于2017 年1 月5 日前报送)
四、监督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持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确保数据真实、及时上报,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该办法自2016 年12 月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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