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3.09.30•【文号】•【施行日期】198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发布)会计科目注: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二、会计科目总说明(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必要的增加和减并: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 371工程施工”、“375施工管理费”、“381待摊费用”、”337低值易耗品”、“338周转材料”、“339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以前结转下来的国家流动资金,可以增设“702流动基金”科目。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在“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
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374自立生产支出”、”851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生产自立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采用借贷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合并为“422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431其他往来”科目。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国有建设单位为了规范其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监督和控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会计制度。
下面我将从基本原则、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几个方面来介绍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首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反映交易的实际情况,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规范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
科学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规范。
其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包括基本核算、项目核算和辅助核算。
基本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登记和核算。
项目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不同项目进行登记和核算,包括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
辅助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和核算,包括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
再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位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利润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
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现金的净增加或减少情况。
最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旨在保证单位财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还要求单位进行定期的会计核算检查和审计,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监督和控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
通过遵循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可以保证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 (预) 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 引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国有建设单位在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时所需遵守的规范和流程。
该制度旨在确保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符合国家财务要求,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以支持决策和监督。
2. 会计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并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
其背景和目的包括:•国家财务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建设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以确保财务信息的规范和准确性。
•决策和监督的需要: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信息对于管理层的决策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可以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支持决策和监督工作的开展。
•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国有建设单位通过会计制度的规范实施,能够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效率,进一步促进国有建设单位的发展和建设。
3. 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信息不能歪曲或隐瞒实际情况,应当遵循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了解。
3.2. 连续性原则连续性原则要求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保持连续性,即相邻会计期间的财务信息应当能够进行比较和分析。
国有建设单位在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时,应当考虑到过去和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并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
3.3. 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要求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即不同国有建设单位、不同会计期间和不同会计政策下的财务信息能够进行比较和分析。
国有建设单位需要在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反映,而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形式。
国有建设单位在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时,应当注重经济实质,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国有工程建设会计制度
国有工程建设会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会计制度,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国有单位投资、管理或监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国有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规范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
三、基本原则1. 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业务活动,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2. 独立性原则:国有单位应当独立核算工程建设项目经济业务,确保项目财务独立性和独立清晰性。
3. 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守、谨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估计和处理。
4. 持续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连续、有序进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信息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合规性原则:国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合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
四、会计核算内容1.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工程建设项目的收入核算: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国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所带来的收入,包括工程款、补偿金等。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准确、全面。
4.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产核算:国有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类资产进行核算,保证资产的所有权和归属权清晰。
5. 工程建设项目的负债核算:国有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产生的各类负债进行核算,确保负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工程建设项目的利润核算:国有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核算项目的净利润,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五、会计核算程序1. 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阶段:国有单位应当在项目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的预算和投资计划,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案例一:某公共设施项目的会计处理
总结词
该案例展示了公共设施项目会计处理的特点和难点, 包括资金来源复杂、建设周期长、涉及主体多等问题 。
详细描述
某公共设施项目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大型基础设施项 目,建设周期长,涉及资金来源复杂,包括政府预算 、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多种渠道。该项目的会计处 理需要准确记录各种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合理确认和 计量建设成本,并及时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
案例三:某水务工程的会计处理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水务工程会计处理中的关键问题,包括 资产属性、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等。
详细描述
某水务工程项目是一个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兴建的公共 设施项目,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水厂、泵站、管网等 。该项目的会计处理需要准确核算建设成本,并根据 资产属性进行分类和折旧计提。同时,需要准确确认 和计量收入和费用,及时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财务 状况。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财务报表
是指以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总括反映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和 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建设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会计要素与会计恒等式
会计要素
是指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 要素有资产类要素、负债类要素、净资产类要素、收入类要素和支出类要素。
是指对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标准。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 、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要求。
03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一、总说明 (2)二、会计科目 (3)三、会计报表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 (36)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36)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3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 (4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5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 (57)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60)部会计控制规——工程项目(试行) (6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70)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7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 (7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7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 (77)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7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80)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82)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8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 (8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89).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概述国有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独立法人,主要从事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等方面的业务活动。
在这些单位的运营过程中,会计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会计核算1. 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其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
国有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会计年度,同时应严格遵守财务报表编制时间和提交时间的要求。
2. 凭证管理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准确、合法的凭证可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
国有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凭证管理制度,严格凭证的填制、审核、归档和保存。
3.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国有建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的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建设单位应建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簿。
4. 会计核算政策国有建设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政策,包括计价基础、成本核算方法、收入确认、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政策。
三、财务管理1. 预算编制国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进行财务管理的基础。
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企业实际情况和财务可持续性,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 资金管理国有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资金余额和账户资金使用,处理好资金调配与借款等事宜。
3.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国有建设单位的重要工作,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包括资产购置与使用、折旧与摊销、盘点与鉴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应始终把资产安全、使用效益和价值保全作为基本原则。
四、税务管理国有建设单位应执行税法和税务规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应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开具税务票据等工作流程,进行准确、及时的纳税和申报工作。
五、审计工作审计是国有建设单位的重要监管工作,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agf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AGF xx年xx月xx日•引言•机构及职责•会计制度目录•财务报告及分析0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必要制定新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背景和目的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事业法人的建设单位。
制度不适用于非国有建设单位,如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制度范围VS制度规范对建设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出了全面、统一的要求。
制度规定了建设单位的会计科目、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制度的制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2机构及职责建设单位定义指负责国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和运营的单位。
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AGF,确保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透明。
主管部门定义指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职责负责审核和批准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AGF的实施,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
指参与国有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单位或机构,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负责配合建设单位执行会计制度AGF,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查。
定义职责其他机构03会计制度03合规性和审计建设单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接受审计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建设单位会计01定义和职责建设单位会计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财务活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合规性的专业会计。
02会计科目和报表建设单位会计需设置特定的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准确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
定义和职责主管部门会计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所辖范围内国有建设单位财务活动,确保整体资金使用效益和合规性的专业会计。
主管部门会计协调和管理主管部门需协调所辖范围内国有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确保整体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第45号
财政部财政部文件财会字[1995]4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抄送:总后财务部。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45号发布)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5905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3)一、总说明 (3)二、会计科目 (4)三、会计报表 (5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 (64)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64)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6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 (7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87)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 (9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10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11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119)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12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 (12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12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 (131)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13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137)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140)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143)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 (148)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15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1.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政策、原则、核算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等,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财务制度是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对于指导会计核算、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预算管理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编制、执行和评审预算的规定,以确保单位财务收支的合理安排。
预算管理制度对于合理规划和控制单位财务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3.资金管理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资金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以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国有建设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费用管理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包括费用的核算、控制和报销等,以确保单位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费用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单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具有重要作用。
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的登记、核实、保管和处置等,以确保单位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合理规划和利用单位资产具有重要作用。
6.财务报告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试算表等,以提供财务信息给有关利益相关者,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核。
财务报告制度对于提高单位财务透明度和规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国家对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规定,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基础。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国有建设单位建立并执行的具体会计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会计核算原则:明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原则,如实、准确、公正等。
2. 会计主体和核算范围:确定会计主体的界定和范围,明确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政策、会计记账和核算业务等。
3. 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制度,包括会计分录、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码等。
4. 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规定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的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5. 资产核算和管理:明确国有建设单位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会计处理和管理要求。
6.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披露等。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国有建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有助于提高单位的经营决策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第三条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准确、完整、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六条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第七条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科目的性质,将其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进行会计报表的编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阅。
第三章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确保单位合法合规经营。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doc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2012-4-6财会字[1995]45号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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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
[1998]17 号) ...... 79
附件 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
79
附件 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
84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 [1998]4 号)-已作废 ..................................
1. 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 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 可以增设 “221 工程施工”、“223 施工管理 费”、“225 待摊费用”、“215 低值易耗品”、“ 216 周转材料”、“ 217 临时设施”等 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 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 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 费拨款” 明细科目。 实行停、 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 缓建单位, 可设置“ 307
2.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 可 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 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 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 国务 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7 │ 201 │ 固定资产 8 │ 202 │ 累计折旧 9 │ 203 │ 固定资产清理 10 │ 211 │ 器材采购 11 │ 212 │ 采购保管费 12 │ 213 │ 库存设备 13 │ 214 │ 库存材料 14 │ 218 │ 材料成本差异 15 │ 219 │ 委托加工器材 16 │ 231 │ 限额存款 17 │ 232 │ 银行存款 18 │ 233 │ 现金 19 │ 241 │ 预付备料款 20 │ 242 │ 预付工程款 21 │ 251 │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2 │ 252 │ 其他应收款
97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财建 [2002]394 号 ) .................................................
109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3〕 394 号) ................................
23 │ 253 │ 应收票据 24 │ 261 │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5 │ 271 │ 待处理财产损失 26 │ 281 │ 有价证券 27 │ 301 │ 基建拨款 28 │ 302 │ 联营拨款 29 │ 303 │ 企业债券资金 30 │ 304 │ 基建投资借款 31 │ 305 │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32 │ 306 │ 其他借款 33 │ 311 │ 待冲基建支出 34 │ 321 │ 上级拨入资金 35 │ 331 │ 应付器材款 36 │ 332 │ 应付工程款 37 │ 341 │ 应付工资 38 │ 342 │ 应付福利费
(2) 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 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 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 土地 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 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
理和绿化工作等。
180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
2001 年 9 号) . .. 186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9〕 290 号) ..............................................
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 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 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 划转预算的, 由地方项目统一 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订。
6.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需要变更时, 由财政部修
39 │ 351 │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40 │ 352 │ 其他应付款 41 │ 353 │ 应付票据 42 │ 361 │ 应交税金 43 │ 362 │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44 │ 363 │ 应交基建收入 45 │ 364 │ 其他应交款 46 │ 401 │ 留成收入 ━━┷━━━┷━━━━━━━━━━━━━ 附注:
124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4]369 号) ....................................
130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
二、会计科目 ( 一) 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 1 │ 101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 │ 102 │ 设备投资 3 │ 103 │ 待摊投资 4 │ 104 │ 其他投资 5 │ 111 │ 交付使用资产 6 │ 121 │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5. 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 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 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 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 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 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 ( 预) 算和财务制度等规 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 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 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 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 查 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 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190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 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但有维护费拨款、 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 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 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 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 不再执行本制度, 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 度。
172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 [1999]457 号) ..................................................
176
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 财基字 [1999]27 号 ) .........................................
[2006]689 号)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56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 [1999]50 号) .............................................
16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 1999〕 725 号 ) ..........................................
165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4]300 号) ..........................
167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 1999〕117 号) ...........................
4
二、会计科目 . ..................................................................................................
6
三、会计报表 . .................................................................................................
143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
151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
1999] 530 号) ..........................
15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时, 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 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