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_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此取代了原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原税法)。
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新税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1、纳税人方面。
原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还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税率方面。
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内资企业税率一般为33%,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照表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提出的文件
目录
01 温馨提示
02 条例细则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 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本法规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五章
第七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 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从主要 内容看,改革后的新 企业 所得税法 》的主要 特色 经营收入 , 财产转让 收入 ;利息收 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 可以概括为 : 五个统一、两个过 渡” “ ,即统 一税 法并适用于所 费收入 。 股息收入 ; 他收入 。 其 有 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 当降低企业 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 新条例规定收入 总额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范税前扣 除办 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 策,建 立 “ 产业优 惠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
为主、区域优 惠为辅” 的新税 收优 惠体系 ,统一 企业所得 税征 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 收入 。 收管理制度。对部分 特定区域 实行过渡性优 惠政 策,对享受法
2 税 率 的比 较 .
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 业偏 紧的问题 。二是现行企 业所得税
的流失。三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 1 0多年来,我国 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 款。
旧 《 业 所得 税暂 行 条例 ) 定,内资企 业 适用税 率为 企 )规 新 企业所 得税法 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未设立 立机构、场所) ;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 内的所 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括 现金、存 款、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 资以及债务 的豁免等 , 企业取得 收入 的非货 币形式,包括 固
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规 定,下列实 行独立经 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 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
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为企 业所 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 国有企业、 到期的债 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 益等。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有生产、经营 原 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 例 虽然未对应税收入 的形式进行 所得和其他所得 的其他 组织。 明确的规 定, 但在实际税收征纳 中, 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 ,
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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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企 业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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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旧企业 所 得税 税 法差 异 比较
四、 扣除
条例规定 ,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的项 目, 是指与纳税
二 、 率 税
费用 和 损 失 。下 列项 目 , 照规 定 的范 围 、 按 条例第 三条规定 , 纳税人应 纳税额 , 按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 , 税 人 取 得 收 入有 关 的成 本 、 标准扣 除 :. 人在生产 、 营期间 , 1 纳税 经 向金融 机构借 款的利息支 率为 3 %。 3
2 依法 政府性基 新税法 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 政拨款 ;. 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 金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 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 , 依照本法 的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所得税法》 ( , 以下简称新税法 ) ,同 日以主席令 第 6 3号形 式公 布 ,
该法 已于 20 0 8年 1月 1日施行。新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收入 ;. 他收入 。 7 其 税 法》 将取代 19 年 4月 9日公布的 《 9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外 商投 资 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旧外税 法) 19 ( 和 9 3年 1 2月 1 企业 的生产 、 3 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 , 照本法 的规定缴 纳所 得税。 依 就来源 于中国境 内、 境外 的 日发布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 ( 。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 中国境 内, 所得缴纳所得税。外 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鉴 于新法在 纳税人 、 税率 、 扣除 、 税收优 惠等方面与现行税 法有诸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pptx
—新旧税法差异比较
2007.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 2、企业所得税税率; •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
• 四、所得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法三条, 条例六、七、八条)
• 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发生地确定。
• 2、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经济来源地确定;动 产按收益者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按经济来源地确定。
•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 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 在地确定。
• (九)其他收入(条例二十二条)
• (十)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 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 价值确定。(条例二十四条)
• (十)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
•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 (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
• 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法5-21条
• 条例4节,9-75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收入 • 第三节 扣除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
第一章 总则
浅谈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之差异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 , 依照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 ①设在经济特 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 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按 减 1%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 减按 2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③属于能源、 通、 4 交 港 I、 Z 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 目的 。 l 可以减按 7%的税率征收企 5 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营期在 l O年以上的, 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 . 1 第 年和第 2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 3 第 年至第 5 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从事农 、 、 林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 发达的边远地 区的外 商投 资企业 . 依照规定享受免税 、 减税待遇期满
按实际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lO O % ̄计扣 除” 同时增加 了” 开发新 2】 法 条规 定 .旧 新产 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无形资 对下列纳税人 . 实行税收优 惠政策 : 民族 自治地方的企业 , 需要 照 技术 、 5 %进行摊销 ” 的规定 顾和鼓励的。 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 。 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 法律、 产成本的 10
优惠政策存在的差异进行 比较 , 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 施过程 中该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 出改进建议。
【 关键词】 新旧所得税法; 税收优 惠政策; 差异
机构 、 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 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④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 223企业的下列所得 , 以免征 、 . . 可 减征企业所得税 : ①从事农 、 、 林 牧、 渔业项 目的所得 ; ②从事 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投资 经营的所得 ;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 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 节 ④符 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 2 . 企业的下列支出。 .4 2 可以在计 算应 纳税所 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新产 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 新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按 照 ” 税 制 、 税 基 、 简 宽 低税 率 、 征 管 ” 要 求 , 开发新技术 、 严 的 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 遵循贯彻公平税 负 。 落实科 学发展观 , 发挥调控 作用 , 参照国际惯例 ,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 资: 可 理顺分配关系 . 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 . 在税制基本要素 的设计 , 优惠 家需要重点扶持 和鼓励 的创业投资 . 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 ; ④企业 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 因 . 确需加速折旧 政策的安排 , 征管措施 的制定方面 . 更加科学 、 规范 、 合理。 可 ⑤企 业综合 利用资 近年来 .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 . 内外 资企业 长期适用两套税 的. 以缩短折 旧年 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 生产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规 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 . 可以在 计算应 法对内资企业发展形成不利影响 据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 国企 源 . 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安全生 业 所得 税税 源调 查资料 核算 .0 5年 .内资 企业平 均 实际 税务 为 纳税所得 额时减计收入 ; 20 可以按一定 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2 .3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务为 7 . %. 45 %. 48 9 内资企业税务高出外资 企 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 , 23新 旧法 条 的 差异 . 业将近 l 个百分点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结 束了企业 因” 0 身份 ; 同而 231 ..对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 旧法条规定”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 回 享 受 不 同税 收 待 遇 的 时代 。 各 类 企 业 创 造 了 一 个 公 平竞 争 的税 收 法 为 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 . 其已缴纳的税额 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 制环境。 : 符 红利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颁 布 实施 为 各 类 企 业 提 供 了公 平 时 予以调整”新 法条则规定”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 民 竞争的税 收机制和快速发展 的税收环境。 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 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 新 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 ”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相 比. 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 : 主要 统一 了内资 、 外资 为 免 税 收 人 。
新旧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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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差异 分析
陈晓 丹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 和《
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 惠的现象 , 而减少资金外流。同时 从
新税法的外 国税间接抵 免 、 受控外 国公司等条款 的规定, 也将
视。
原 企 业 所 原 外 商 投 定 国 企 业 所 得 定 税 法 规 定 得 税 法 的 差 异
则》 以及原适用于外商投资 企业 和外 国企业 的《 , 外商 投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 所得税 企业本身成本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而且在很多方面与新 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差异 ,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 了内 、 外资企业
一
、
旧差 异对 比f 2 见表 )
规定 : 纳税 人 益 、 公 救济 性 条 规定 , 三 企 1 .扣 除 比 例 从 旧 法 的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总体 来讲 , 对内资企业 , 税前准予扣
表2
资 法实施细则》 , 了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统一 。原内、 实现 外资 得 税法 的规 企业 与 外 新 企业所得 税法 的规 新 旧 企业 所
《 企业所得 《 外商投资 《 新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 原 内 资 企 业 税暂行条例 》企业 和 外 国 条例 》 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 得 税 与 新 企 所 第 六条 ( )企 业 所得 税 三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出,业 所 得 税 相 比 除标准放宽了 ;对外资企业 ,增加了税前 准予扣除标准 的限 规定 , 纳税人 法实施细则 》不超 过 工 资、 薪金 总额 较:职 工 福 利 第 1%的部分, 准予扣除。 费 、 职工工会 经 制。以下 , 就新 旧企业所得 税主要税前准予扣除项 目存在的差 支 付 给 职 工 二 十 四 条 4 的工会经费 ,规定 , 企业 支 第四十一条规定 , 企业 税 前 扣 除 比 费 异进行具体对 比分析 。 职工福利费 ,付 给 职 工 的 拨缴 的职工工会 经 费支 例不变 , 工教 职 职 工 教 育经 资 和 福 利 出, 工 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 经 费 税 前 扣 育 -资 、 金及 三 费 支 出税 前 扣 除 的变 化 I 薪 - 费, 分别按照 应当报送 的部分, 费, 2 准予扣除。 除 比例从 15 . ( ) 旧差 异对 比 一 新 计 税 工 资 的 支 付 标 准 第 四十二条规定 , 其 除国 提高到 2 5 . 1 ・ 、 工资 薪金税前扣除新旧差异对 比 表l 2 , 1 ,和所 依 据 的 院财政、 4 务 税务主管部门 原 外 商 投 资 1 5 , 算 件 及 有 关 . 计 文 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 业 和 外 国企 企 原 企 业 所 得 税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新 企 业 所 新 I 企 业 所 得 扣除。 E l 资料 , 经当地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 所 得 税 的职 业 法 的 规定 业 与 外 国 企 业 所 税 法 的 规 法 的差 异 得 税 税 务 机 关 审 过工资、 薪金 总额 25 工 福 利 费税 前 . 得税 法 的规 定 定 核同意后 , 的部分 , 准 准予扣除; 超过部 除 标 准 有 了 扣 予列支 。 分, 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 比例的限制 。 《 企业所得税暂 《 外商投资企业 《 企业所 原内资企业所得 新 结转扣 除 。 行 条 例 》 六 条 第 和外 国企业 所 得 税法 实 施 得 税与新企业所得税 ( 规定 , 二) 纳税人 税法实施细则 》 条例》 第 第i十 相比较, 工资、 薪金 支 付给 职工 的工 二十 四条规定 , 四条规定 , 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 企 二、 公益 性 捐 赠支 出税 前扣 除 的 变化 资, 按照计税工资 支付 给 职工 的 实际 发 生 业 业 有了大幅度提高。 ( ) 一 新旧差异对比 表3 扣 除。计 税 工 资 工资和福利 费, 的 合理 的职 原外商投资企业 应 的具体标准 , 在财 当报送 其 支付 标 工 资 、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工 薪 原 企 业 所 原 外 商 投 新 企 业 所 政 部规 定的范 围 准和所 依 据 的文 , 金 准予在税 的工资、 薪金 税前 得税 法 的 规 企业 与外 资 得税 法 的 规 新 I 企业 所得 税 法 的差 E l 内, 由省、 自治区 、件及有关资料 , 前扣除。 经 扣除标准基本和新 国 企 业 所 得 定 异 直 辖市 人 民政 府 当地税 务 机关 审 企业所得税法趋于 定 税 法 的规 定 规定, 报财政部备 核同意后, 准予列 一致 。 案。 支。 《 企业所得 外商 投资 《 新企业所 原内资 企业 所得税 与新 2职工工会 经费 、 . 职工福利 费 、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 除新 税暂行条例 》企业 和 外 国 得税 法 实 施 企业所得税相 比较, 2 有 个 第六 条 ( 业发 生 的 四)企 条例》 五十 第 变化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 一、扣除的一般原则 • (一)真实性原则 :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
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 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 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 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 费等的处理。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 2、企业所得税税率; •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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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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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国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比较研究
第8 5号 ) 。从 2 0 0 8年 1月 1日起 , 中国的 企业所
但原 企业 所 得税 制 度 并 未 采 用 法 人 作 为 纳
税 人 的认 定标 准 。原 内资条 例规 定 , 实行 独立 经 济核 算 的企业 或 者组 织 , 为企 业 所得 税 的纳税 义
得税制度 合二 为一 , 用《 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法 》 20 (07年十届全 国人 大 五次会 议 通过 ) 和
不 动产 转让 所 得按 照不 动产 所 在地 确 定 , 产转 动 让 所得 按照 转让 动产 的企 业或 者 机 构 、 所所 在 场 地 确定 , 权益 性投 资资 产 转让 所 得按 照 被 投 资企 业所 在地 确 定 。( ) 息 、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4股 红 得, 按照分 配所 得 的企 业 所 在 地确 定 。 ( ) 息 5利
具有 法人 地位 , 应该 独 立计 算 并 缴纳 税 收 。 同 也
时, 按原企业 所得税 制度 , 些合伙 性 质 的企 业也 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点与亮点
定 一个 划 分 比例 , 比如 意 大 利 , 务 招 待 费 的 3 % 业 0 新西 兰 为 5 。借鉴 国际做 法 , 0 结合 现 行 按销 ” 式 给予 企 属 于 商业 招 待可 在税 前扣 除 , 拿 大 为 8 %, 国 、 形
一
般 只 作 出原 则性 规 定或 不 规 定 , 然后 逐 步 通 过 案
一
口径 的财政 拨款 定义 。之 所 以这样 规 定 , 主要考 虑 : 是企 业取 得 的财政 补贴 形式 多种 多样 ,既有减 免
的流转税 , 也有给 予 企业 从事特 定 事项 的财 政补 贴 ,
例 判 定形 成 具体 标 准 。为 维护 国家 税 收 主权 , 防止 纳 税 人通 过 一 些 主 观 安排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 施 条 实
施 条例 》终 于露 出了庐 山真 面 目。《 ) 实施条 例 》 为对 2 0 作 0 7年 3月通 过 的《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补 充 与 细 化 , 仅 对 纳 税 人 范 围 、 业 支 出 扣 除 的 原 则 、 围和 标 的 不 企 范
准、 税收优 惠、 纳税 调整 等作 出 了具体 规 定 , 而且 还借 鉴 了国 际通行 所得 税政 策 的处理 办法 和 国际税 制 改革 的新 经验 , 以 , 实施 条 例 》 前 瞻 、 严谨 、 所 《 更 更 更务
例 》 采取 了适 当扩 展 实 际管理 机 构范 围的做 法 , 将 都 导致 企业 净 资产 增加 和 经济 利益 流入 ,予 以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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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立 法精 神 ; 二是 当前 个 别 地 方政 府 为 了招 商 引 业优 惠 , 侵蚀 了 国家税 收 , 企业 从政 府取 得 的财政 对
我国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对照表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物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同意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条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条例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充分贯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强化调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将对企业改革、产业调整有深远的影响。
现将新税法的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供广大纳税人阅知。
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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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共17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共133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
业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营业代理人; (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
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
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
者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
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
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
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
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
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简化后并入第五条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
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
经营活动。
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
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
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
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
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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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