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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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首次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细则则是为企业所得税税法提供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导,该细则包
括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和细则的进一步补
充和细化。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纳税义
务和纳税义务人等基本事项,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具体实施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核
心内容,细则会对利润的计算、抵扣和核定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具体计算方法。

2.税务管理: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缴纳、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
务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3.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具
体解释,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对
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纳税申报规范、税款缴纳及时,有利于促
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税法的公正和权威,并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pptx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pptx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扣除。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 标准内,准予扣除。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
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细化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制度、税务处理、税收管理等具体规定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企业和国家财政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计税方法、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对象、纳税义务以及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各类企业的纳税义务和责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计税方法部分主要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和计税方法。

其中,计税原则包括利润计算、确认和计税周期等方面的规定;计税方法包括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和征收、抵免税款等计税方法的规定。

再次,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部分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稽查、征收、退税、税务咨询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税收管理部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账册保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企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等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处理程序。

税务检查部分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检查程序和方法,包括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征收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负担和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减免税、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

税务处理部分明确了对于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处理办法,包括税务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规定。

最后,附则部分规定了本实施条例的施行日期、追溯适用、解释权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性和国家财政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XXX XXX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The XXX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re passed on November 28.2007.during the 197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XXX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2008.Below is the full text of the n ns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Chapter I General nsArticle 1: XXX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Article 2: The term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as ned in Article 1 of the Enterprise XXX.Article 3: The term "XXX with the law" as ned in Article 2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 includes enterprises。

public ns。

social ns。

XXX.The term "XXX (nal) laws" as ned in Article 2 of the Enterprise e Tax Law includes XXX (nal) XXX.Article 4: The term "actual management XXX in Article 2 of the Enterprise XXX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ver the n。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
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余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工资、薪金;(二)折旧;(三)利息;(四)租金;(五)修理费;(六)运输费;(七)保险费;(八)办公费;(九)差旅费;(十)业务招待费;(十一)广告费;(十二)坏账损失;(十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营业代理人;(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三章应纳税额 (3)第四章税收优惠 (3)第五章源泉扣缴 (4)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4)第七章征收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征收税款的税种。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税法领域中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计税对象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计税对象为各类企业的所得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合作社等。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其次,在计税方法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年度汇总和分期偿还的方式。

企业需要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于多年度亏损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亏损延续到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最后,在税率方面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两种税制,其中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计税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支付期限等基本要求。

企业在计税期限内需要对当年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其次,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并利用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合法避税。

最后,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检查程序。

针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业依法必须缴纳的税金。

《条例》共计37条,其中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下将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条例》规定,纳税人包括全国所有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这表明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广泛性,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主体。

《条例》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等。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按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期,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度的年末。

第三,《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免税和减免税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其中,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条例》还对企业所得税的汇兑损失进行了一定的减免。

再次,《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监管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权力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合规意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保障税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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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的细化,规定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费用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或者界定,有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之所以允许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是因为费用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费用的耗费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企业所得税从实质上来说,是对企业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本条基本沿袭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费用概念的界定,只是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的内容。

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费用概念的界定较为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不同性质、行业的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但是由于最近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大“费用”的概念,即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区分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所以条例对此进一步做了细化,考虑到实践中,成本与费用的概念并非界限分明,而是存在较多的交叉地带,所以本条就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以避免同一笔支出分别作为成本、费用,得到重复扣除。

本条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二、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出售前,其经济利益只能说是潜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会承认,只有等产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实现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将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
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三、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
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企业除了生产经营所直接相关的各种机构、人员、财物之外,作为一个行为主体,还需要一些为组织生产经营提供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的配置、职能的发挥等,都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相应地支出也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这些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体现为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四、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实践中,一个企业很少能做到不借助外来资金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较为普遍,为此企业要发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就
是被计入财务费用的,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进行正面列举不同的是,本条对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的界定,采取了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方式。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种类较多,各税种又可能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没有一个绝对恒定的态势,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将来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税种,或者取消某特定的税种,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本条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做了界定。

企业所交付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但是,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收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这类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

本条就是基于这个考虑,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做了除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

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
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

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如我国实现的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者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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