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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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照表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照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税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本文将逐一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包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某些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举报、抽查、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书,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账务资料等信息。

•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先从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经营支出,再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款:国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政策,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企业,可获得税款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制定的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于1991年1月1日被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但仍对一些早期税收政策仍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性文件,其重点在于对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款等方面的规定和明确。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成本,哪些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对于企业不同部门账务处理、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通知和规划除了法律法规外,税务总局还会发布一些公告、通知和规划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财会》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J],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J], 金人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连载之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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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5.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 5.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 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D.职工教育经费
1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缴纳企 1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是( ) A.减按15%征税 A.减按15%征税 B.减半征税 B.减半征税 C.免税2年 C.免税2 D.免税3年 D.免税3
1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下列收入 1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下列收入 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取得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
11.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 11.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 除的项目是( ) A.为职工缴纳120万元养老保险费 A.为职工缴纳120万元养老保险费 B.向某白血病患者捐赠10万元 B.向某白血病患者捐赠10万元 C.税收滞纳金3000元 C.税收滞纳金3000元 D.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万元 D.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
16.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 16.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 规定?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 企业所得税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 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 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 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针对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投资境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法人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分别综合所得税,以及特殊类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得税也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地方税、非正常经营额外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促进各类纳税人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为政府财政支出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积极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 》课件

《企业所得税法 》课件

04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与监管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方式
01
02
03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 责征收,企业需按照规定 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纳 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企业依法纳税。
税务部门提供服务
税务部门应为企业提供纳 税咨询、辅导等服务,帮 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国家税收 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征收对象不 同。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而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征收。
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相互影响。例如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可能会受到个人所
得税相关政策的影响,反之亦然。
两者在税务管理方面也需要相互协调, 例如在税务登记、税务审计等方面需要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抵免等,具体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扣除与抵免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具体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抵免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项目包括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具体抵 免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监管措施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务部门应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征收进行全面 管理。
强化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对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 严厉打击。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税务部门应与企业征信机构合作,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纳 税信用进行评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规定。

根据该条款,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同时还需遵守税务机关的申报和缴纳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税利润,其计算方式如下:1. 减免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这些减免项目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非居民企业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营业性出售资产的所得企业通过非营业性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税款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算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确定。

税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25%,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适用。

1. 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在计算税款时,需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进行计算,该认定需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2.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享受。

三、申报和缴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1. 申报企业在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2. 缴纳企业在完成申报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四、税务机关的核查与追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和追溯。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余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工资、薪金;(二)折旧;(三)利息;(四)租金;(五)修理费;(六)运输费;(七)保险费;(八)办公费;(九)差旅费;(十)业务招待费;(十一)广告费;(十二)坏账损失;(十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

解读该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行业、地域等,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为100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缴纳税款。

适用条件:企业必须依法与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支付了工资。

同时,这些人员需要在企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并希望享受该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批准企业的申请。

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是一项积极的税收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的税制,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适应国际税收通行规则,根据宪法和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周期为每一纳税年度。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其他经济组织计算所得税可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或者简便计税方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税前利润,税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和税法规定的计税调整方法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企业负责。

第二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居民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以及除外国企业外,以中国法律组织为依据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无企业机构,但通过开展业务活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所得确认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进行,确认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必须密切结合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保相关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份《企业所得税法》的中英对照版本,供参考。

请注意,该对照版本可能不是官方版本,仅供了解,具体应以官方法律文本为准。

中文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企业)的所得,适用本法。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税务机关负责查账。

...英文版: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benefits of enterprises, this Law is formulated.Article 2 This Law is applicable to the income of enterprises, including enterprises,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andother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3 The tax rate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25%.Article 4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shall be implemented through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and the tax authoritie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对照版本,具体法律文本内容可能会有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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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人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二、税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收入确认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六、关联企业交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方是指在任何交易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同受一方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七、反倾销税对于出口的商品,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可能被视为倾销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政府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来弥补国内产业的损害。

八、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免税等。

此外,还有针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计算,一般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十、法律责任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页数】3页(P107-1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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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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