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一.原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属于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免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条不免税针对的是居民企业之间的,不是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如果是股权基⾦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公司不断涌现,同时也伴随着股权的转移,许多⼈通过投资购买别⼈的股权来为⾃⾝获取⼀定的利益。
然⽽在投资过程中却遇到这样⼀个问题,那就是纳税问题。
那么要交税吗,今天就由律图的⼩编来为⼤家解答⼀下这个问题。
⼀、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件中的⼀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如果是股权基⾦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相关规定1、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转让⾮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
对个⼈转让⾮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依法计算缴纳。
2、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3、个⼈应在发⽣上述应税⾏为的次⽉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发⽣上述应税⾏为之⽇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所得税。
4、个⼈以⾮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补价的,现⾦部分应优先⽤于缴税;现⾦不⾜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按比例分红到底应不应该免税,小易认为首先还是应该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投资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一定是投资人的理性选择。
无利不起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都是这。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该说就是考虑到了这层意思,从法的角度叫股东意思自治,毕竟股东出资只是一个表象,不能完全反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资源投入、收益贡献和风险承担等,况且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股东意思自治应该说是法的进步,但这却给税收带来了烦恼,可能也带来了制度漏洞。
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但个人所得税不能免,一家公司既有法人股东又有个人股东如何办?总不能老是凉拌吧。
小易的观点如下: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就是看公司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相信没有谁会为了省点税而长期放弃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一定需在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有说法吗?如果有,那就不算事儿。
不过昨天的麒麟文化案例,小易还是有点小担心。
因为它的理由是对赌。
对赌是股东层面的事儿。
如果新投资人溢价进入了目标公司,后来发现目标公司不值那么多钱,应该退还部分投资或调整股权比例。
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原股东应该退还给新股东部分投资款,不应该通过目标公司来调整,毕竟股东层面和公司层面不是一码事。
相关话题再议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leiting18>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免税政策 <总局>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股东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股东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贺州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股东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主要分为四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外籍人员)。
不同的投资者,其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不同。
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此作出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些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如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包括香港、澳门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是受益所有人,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解读
/[原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解读导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按照该规定享受优惠时,税务机关会责令其缴纳税款甚至罚款及滞纳金的情况。
原因是企业不符合享受该优惠的条件,本文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原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股权投资是投资的重要⽅式,⽽股权投资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股权投资是需要进⾏税务处理的,特别是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交纳⽐较多的税费,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什么⼀、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长期待摊费⽤、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的⽀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转让所得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款:“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过⽀付现⾦⽅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付现⾦以外的⽅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国税函【2008】264号(失效):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人股东分红需要缴纳税款吗
现今在资本市场的大环境下,很多人都通过投资入股当法人赚钱。
但是在年底利润分红的时候,却被分红的“税”难倒。
比如不知道是否要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等等。
这些复杂难懂的税收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变成漏税,所以我们应该提前了解清楚自己需要缴纳的税。
下面我们就以举例和给大家介绍一下。
案例:法人股东分红缴税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但是对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分红,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免税收入:(1)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2)投资属于直接投资;(3)如果属于投资上市股票取得的分红,投资期不得低于12个月。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在立法层面,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否对此类分红征收企业所得税予以明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159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082号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2011-01-24 16:42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一、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新税法对免税收益条件的限定:(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属于权益性投资。
二、对境外BVI公司税收的规定: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是20%。
3、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股息、红利,将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而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部分收入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案例:如果有三家企业A、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那么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B 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追征期计算时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追征期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是指规定的报缴税款期届满之日,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确定追征期按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计算滞纳金仍应分段计算。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如何处理
法⼈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如何处理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法⼈转让股权存在的涉税风险《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等转让财产收⼊,应全额计⼊应税收⼊额,按照主营项⽬(业务)确定适⽤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业务)发⽣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业务)重新确定适⽤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1、被投资企业有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股东所占股权⽐例的乘积部分,⽽使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使转让⽅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股权(股票)转让时,按照转让收⼊扣除股权(股票)投资成本作为应税收⼊额,使企业少缴纳料企业所得税。
(⼆)法⼈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在发⽣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境内投资收益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比如,一家居民企业,2016年9月,这个公司出资500万元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投资比例为10%。
2018年8月20日被投资方甲公司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9月15日这个公司收到甲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
那么,这个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若符合免税政策这个公司是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免税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免税优惠?一、该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税优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该公司与被投资方甲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因此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政策。
二、该笔免税收入企业应在季度预缴时享受还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项优惠在预缴时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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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
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
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以及本实施条例第一章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也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本实施条例第一章规定,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
与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的情况相类似,这类股息、红利收益也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将其并入前述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税,也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作了上述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得依照本条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而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预提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第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短期炒作的具体标准,也是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一限制的目的,与对居民企业的限制一样,也是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在于鼓励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而不鼓励非居民企业的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