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及监察规范》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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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解析
劳动部职锅局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处
一、制定目的和过程
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它作为一种特殊设备越来越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系统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管道数量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有长输管道263条,约17000公里;集输管道约200000公里;城市内燃气管道分别为35000公里、5700公里;工厂的工业管道就更多了。
随着管道数量的增多和运行时间的增加,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及运行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管道事故时有发生,据极不完全的统计,1994年3月至1995年3月,仅吉林、辽宁、河北三省的5起事故,就死亡57人,伤149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533多万元。沈阳市1993年仅煤气泄漏事故就发生214起。可见压力管道安全形势是严峻的。据对统计历年来的200起各种压力管道事故原因的分析:管理问题占32.6%,管子、管件、阀门质量问题占27.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
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从上述统计数字可知,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出问题都可造成压力管道事故,为了减少全国压力管道事故,必须抓好这几个环节,但由于目前压力管道归属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没有一个综合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与监察检查,致使上述环节中的许多与压力管道安全有关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与压力管道有关的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甚至有矛盾。迫切要求有一个归口单位统一管理、协调压力管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是许多管子、管件、阀件的产品安全质量低劣,大量伪劣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给投入运行的压力管道埋下了事故隐患,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此反映强烈。由于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分属不同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所以目前这个综合性较强的安全问题难以解决。
三是压力管道安装队伍混乱、管理不严,致使很多压力管道工程因质量差留下了大量事故隐患。
四是全国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没有单位牵头,致使现在没有完整的压力管道事故统计资料,不利于事故的分析和防范。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主管部门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因此,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企业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负责与劳动行政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是今天减少压力管道事故的需要。
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与监察,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
劳动法已为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法规提供了依据。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要求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这对贯彻劳动法和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锅局)于1994年3月组织辽宁省劳动厅、辽阳市劳动局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起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上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稿于1994年底在辽宁省范围内征求过意见。1995年3月职锅局邀请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化工部、电力部、建设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冶金部(因公事未出席)、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廊坊管道局、北京劳动局、辽宁省劳动厅、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等单位共计19人,研讨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思路。在《规定》第一稿和思路研讨会的基础上,职锅局于1995年6月召开了由参加思路研讨会单位(有些单位因公未出席)参加的起草工作会议,并成立由会议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规定》编写组。会后编写组根据工作会议的意见形成了《规定》的第二稿。此稿经局、部领导阅审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报批稿。此《规定》历时25个月,前后21次修改和两次部长办公会审查,最后于1996年4月23日由李伯勇部长审签颁发(劳部发[1996]140号)。
二、制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现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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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制造和安装两个环节强化了国家安全监察,规定了资格审查和监督检验办法,强调要把住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关,使管道“优生”;在使用环节上,加强了企业的责任,提出了使用单位要有机构或人员,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检验等要求,以预防事故。
(二)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进行安全监察。《规定》设立了中介组织—评审机构,并规定对评审机构只进行资格认可,不授权、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规定》要求制造、安装环节的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第三方地位;要求检验工作引入赔偿机制;强调加大依法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要进行行政、经济等方式的处罚。
(三)按压力管道的特点进行分类监察。针对长输管道、城市公用管道和工厂内工业管道的不同特点,提出了各自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察要求。工业管道被视为锅炉、压力容器的延伸,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办法进行监察;城市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尊重部门和地方现有规定,增加劳动部门的监察要求,长输管道由劳动部直接进行安全监察。
(四)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尊重主管部门的现有规定。为此,《规定》专设安全管理一章,将主管部门的职责写进去了。建国40多年来,各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管理是有成绩的。根据当前压力管道安全形势的需要,劳动部门要从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角度与主管部门一道,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共同工作,为
此,我们必须尊重主管部门行之有效的工作,使之形成合力。如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上,《规定》只要求取得资格的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制造、安装环节上,《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一道认可制造、安装单位资格的评审机构;在使用环节上,《规定》要求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执法情况。
三、有关条款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条说明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压力管道是一种承压设备,除可导致本身爆破外,还会因介质泄漏引起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都把压力管道与锅炉压力容器并列为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近年来,我国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这些事故给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还由于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行业条块式的安全管理模式,使有些综合性的压力管道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按《规定》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作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搞好安全工作。
劳动法的第九条、第六章、第十一章和第九十二条是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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