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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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保障铁路工程的安全及工期的顺利进行,规范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及监理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勘察1.地质勘察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有执业许可证。

2.地质勘察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勘察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地质勘察应当全面、准确、可靠、实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4.地质勘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明确区域的地质形态、地貌、岩石构造等;(2)确认铁路工程所穿越地段的地质构造、岩层、土层、水文地质特征等;(3)确定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危害程度及防治措施等;(4)明确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铁路工程安全的影响。

(1)勘察的范围、方法、过程和技术要求;(2)勘察数据的分析、处理和评价,包括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震、气象等方面的数据和分析;(3)勘察结论和评价,包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综合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4)地质勘察的质量评估和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单位的评审意见。

第三章监理3.监理应当全程参与,并对铁路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1)规范地质勘察的实施,对勘察数据进行审核,防止勘察数据造假或者变造;(2)把握铁路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地质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3)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地质问题,确保铁路工程的安全和质量;(4)实施地质监测,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和监测,及时处理应变措施。

5.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勘察结果和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2)对施工过程中的地质问题进行监理和协调的情况;(4)监理单位对铁路工程地质问题的综合评价和监理报告。

1.本规程由铁路建设单位和地质勘察和监理单位执行。

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不符合时事必要,经新版本发布后,自动失效。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的迅猛发展,如今的铁路建设不再是单纯的道路建设,而是和地质力学、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及环境等方面密切相关的工程,这就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实施有效的工程地质勘查监理。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目的是指导铁路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工程设计篇在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规范确保工程地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工程设计还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通过现场勘查和实验室测试,全面了解地质土壤的物理特性、工程性质和破坏机理等,制定适合工程本身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

此外,还应注意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

二、工程勘察篇工程勘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勘察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现场的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环境进行系统监测和分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制定合理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

同时,还要确保勘察过程中不影响环境,保持生态平衡,避免对地质及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三、工程施工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地质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此外,应采用优质及可靠的施工材料和先进的施工工艺装备,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和环保。

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认真落实考虑地下建筑物影响和相互作用等因素,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工程监理篇工程监理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正常开展和实现工程规划目标的过程。

工程监理过程中,需要注重对施工方和工程资料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的记录,确保工程落实各项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此外,监理还需要注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节能减排等因素的掌握和操作,确保工程不对社会、经济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总结篇通过实施上述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到,其核心在于科学、规范地推进铁路建设,从工程设计入手,逐步实施勘察、施工和监理等过程,确保铁路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同时也遵循环保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

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是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为了管理好工程的地质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可靠,有效地保护环境和资源,避免因地质问题导致的项目延误和项目损失而制定的。

在铁路建设领域,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尤为凸显。

一、工程地质勘查在铁路建设之前,为了更好地掌握地质情况,明确工程环境,需要进行工程地质勘查。

工程地质勘查包括地形地貌勘测、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矿产资源调查等多个方面。

其中关键步骤包括现场勘查、室内分析以及综合评价。

勘查时要重点关注铁路建设的区位、地形地貌、基岩、水文地质、地下水、地震条件等关键因素,全面掌握铁路建设的地质环境及其特点。

二、监理管理在铁路建设的过程中,监理是必不可少的。

监理的实施可以帮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等方面,并防范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隐患。

工程地质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现场施工管理、把握现场地质环境条件和实时掌握现场地质状况。

地质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任务包括: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质量和施工的地质安全管理、制定地质调查方案、建立施工地质监测体系、对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对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等。

三、铁路工程地质勘查监测实践铁路工程地质监测的实践案例多种多样,例如:1.在建成的铁路线路上使用地质监测设备,对地质环境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收集、分析各类监测数据,为铁路安全运营提供支撑。

2.在圆弧区域有限高速公路桥梁建设中,利用地质探勘和现场监测手段,对岩溶地质特点和深度钻探处理等地质问题进行处理。

3.在高速的工程建设中,利用灾害地质和岩土工程力学手段,对隧道、桥梁等建筑物进行地质评价,以便优化工程建筑方案,降低建设风险和成本。

四、结论工程地质勘查监理实施细则铁路是为了确保铁路建设过程中不出现地质灾害,并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维护铁路安全运营。

实施细则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相关规定的有效执行,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部管理,并及时制定风险预报和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铁路工程在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稳健性和长远性。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调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七)岗位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部长刘志军二00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重视防灾减灾和运输安全工作,保护文物。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彻底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根据《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验,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专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施工,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和公司安排,及时对现场检测业务进行检测,杜绝因检测时效问题影响施工。

第五条对于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便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开展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检测方、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均要在场,监理单位要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提交的检测报告要有旁站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第七条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因其他原因离岗,必须报公司同意并指派临时负责人,保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严禁转让检测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

同时,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要积极主动与施工、监理单位联系和沟通,保证检测工作时效性,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检测信息。

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送检测资料报表。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检测单位未经公司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按合同约定执行。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通过风险分析、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以求减少风险的影响,以较低合理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风险范围主要包括:(1) 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基坑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边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和地下工程;(9)铺轨、架梁工程;(10)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11)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12)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五条安全风险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安全风险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和其他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八条公司主要职责1.制定施工阶段风险管理计划,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2.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3.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路总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4.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5.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6.对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主要领导安全包保;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风险技术交底;8.审定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9.审批施工单位的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分级管理机制,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

第三条参加石济客专建设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参与石济客专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方针和目标第五条质量管理方针:依法管理,系统控制;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第六条质量目标:(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三章管理依据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依据1.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原铁道部第25号令);(3)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21);(4)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21〕433号);(5)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1〕48号);(6)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21〕246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铁建设函[2006]6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624号)为更好地做好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勘察工作效率,保证勘察成果质量,建设世界一流客运专线,现对客运专线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积极采用综合勘察技术客运专线、特别是采用无碴轨道的客运专线,勘察工作量大,勘察质量要求高,必须根据地形地质复杂程度、工程类型、建筑物规模和特点、地层结构、岩土特性、场地条件,结合客运专线的勘测阶段,在地质调绘的基础上,以最佳的组合方式,应用遥感、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多种地质勘探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和相互验证,取得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满足客运专线设计及建设需要。

二、确保各阶段勘察工作深度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研究分析既有区域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航片、卫片进行地质解译,结合现场重点调查,为方案选择及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对控制线路方案的越岭、河谷、不良地质、特殊岩土、长大隧道、大河桥渡等重大工程地段,应充分发挥遥感和物探作用,采用以遥感和综合物探为主,辅以必要钻探、测试的综合勘探技术,查明重大地质问题。

2.初测阶段:选择适宜的勘探手段,查明沿线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所需要的各项工程地质资料。

对控制线路方案的越岭地区、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复杂的长大隧道和大河桥渡等重点工程地段,应充分利用航片、卫片资料进行地质解译,并在大面积地质调绘的基础上,合理选用综合物探和原位测试等有效方法,配合钻探及测试工作,评价其对线路方案及工程的影响,避免因遗漏重要的工程地质问题而造成线路方案决策上的失误。

地质特别复杂地段应开展加深地质工作或专项地质工作,需要深孔钻探的必须安排深孔钻探。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措施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措施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措施摘要:地质勘察是铁路施工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建设效果。

在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勘察是重要的基础环节。

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在工程勘察中,不仅要查明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铁路物的影响,更要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

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实施区域的地下水分布情况,对其展开科学、合理的评价,才能确保勘察数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进而制定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证铁路工程的安全性。

关键词:铁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措施引言水文地质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内容之一,主要研究与地下水活动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判定水文地质是否会对铁路地基的开挖造成影响,威胁铁路物的质量安全。

1工程概况新建铁路通苏嘉甬铁路苏州北高架站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内,为高架车站。

桥位平行于既有京沪高铁苏州北高架站,距京沪高铁距离约为50m,站场总长5.108km。

本段通苏嘉铁路与如苏湖城际采用分场方案,通苏嘉场位于京沪高铁北侧,如苏湖城际场位于通苏嘉北侧。

站内设置4站台10线,站台长度450m。

车站范围位于城区内,道路发达、管线密布。

车站前接常熟至苏州北桥段后,沿东侧向南敷设,先后跨越相城大道、民乐路、吴韵路、水景路、城通路、相融路、澄阳路、地铁2号线,规划地铁7号线、10号线、12号线等多条市政道路及轨道交通线后,接入阳澄湖桥段。

2下水的分布及特征根据收集资料及勘探孔分析,本场区内地下水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按形成时代、成因和水理特征可划分为潜水含水层、微承压水含水层及承压水含水层。

潜水主要赋存于填土和浅层黏性土中,勘察期间,钻探孔内测得的混合地下水稳定埋深一般为0~6.50m,其绝对标高一般为-1.97~4.20m之间。

微承压含水层为4-2粉土粉砂层,局部具微承压性,承压水水头埋深1~5m;第一承压含水组为7-2上更新统粉细砂、粉土层,顶板埋深25~45m,底板埋深35~50m,厚度10~25m,承压水水头埋深2~10m;第二承压含水组为9-11上更新统粉砂层,顶板埋深60~70m,底板埋深70~95m,厚度10~25m,承压水水头埋深8~20m。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勘察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勘察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第三条勘察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第四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勘察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勘察单位具备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勘察方案、勘察大纲、勘察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勘察方案合理、勘察大纲完善、勘察报告准确。

(三)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察现场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勘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勘察监理工作程序第八条勘察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方案、勘察大纲等资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组织勘察成果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勘察监理责任第九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对勘察监理工作负责,确保勘察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勘察监理工作。

(二)对勘察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勘察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勘察质量。

(四)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工作管理,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结合石济客专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和文字为凭证.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司安质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公司要求成立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承诺派遣监理人员到公司协助相关工作,并接受管理和考核.第五条现场监理机构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原铁道部和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2.推行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化监理站;3.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对大临及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架子队管理进行监督;4.主动协调工作相关方关系;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依据第七条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2.国家、建设部、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3.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4.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项目指导性施组、季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等技术管理文件;5.公司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6.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_百汇总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_百汇总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10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甲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乙级:1.未经公司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2.应检查的施工企业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质量大事故或三起(含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员1~2人的。

第七条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丙级:1.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3. 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6.在既有线施工,施工企业没有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的;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一起质量大事故的;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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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条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二)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三)负责项目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
(四)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一)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
制;
(二)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公司安质部;
(三)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安质部核备;
(五)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六)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工作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三)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
(四)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五条工作内容
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一)勘察任务书;
(二)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三)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四)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五)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六)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七)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八)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书面报告
勘察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安质部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

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勘察监理单位向安质部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工地例会
勘察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并及时与公司安质部、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第八条考评及奖惩
对成效显著的监理项目,可根据合同适当以予奖励;因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应根据合同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资料管理
勘察监理单位要严格资料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监理资料包括:
(一)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二)工程地质勘察开工报告;
(三)工程地质勘察主要进场机械、设备报验表、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分包资格报审表,工程地质段点资料、成果资料及月工作量报验表;
(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勘察暂停通知单及勘察单位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单、勘察复工申请表;
(五)工程地质检查记录表、旁站记录表;
(六)地质勘察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表、地质勘察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七)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八)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九)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单位基本要求
(一)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二)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工作;
(三)与勘察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人员基本要求
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定测阶段以每100正线公里配备3-5人为宜,初测阶段可以适当减少人员,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主持完成过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其他监理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理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工作基本要求
(一)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二)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三)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勘察监理单位编制的《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
细则》,报公司安质部核备;
(五)勘察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负责;
(六)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八)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必须按投标承诺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兼职。

第十五条公司安质部对勘察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卡”制度。

第十六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单位通报:
(一)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二)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三)接收被监理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四)对勘察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并且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五)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七)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八)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七条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一)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节较轻的;
(二)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三)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黄牌累计达到2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戴统一安全帽,佩带胸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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