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前庄指挥部前庄指挥部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勘察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驻地勘察监理单位的季度考核,年终评比工作;
4.明确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3.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5.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
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1.勘察任务书;
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5.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考
评及奖惩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报告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勘察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项目管理机构、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第十条考评及奖惩制度
项目管理机构将制订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标准。对成效显著的监理项目,可根据合同适当以予奖励;因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应根据合同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监理资料包括:
1. 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2.工程地质勘察开工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主要进场机械、设备报验表、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分包资格报审表,工程地质段点资料、成果资料及月工作量报验表;
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勘察暂停通知单及勘察单位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单、勘察复工申请表;
5.工程地质检查记录表、旁站记录表;
6.地质勘察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表、地质勘察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7.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8.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9.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1.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工作;
3.与勘察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定测阶段以每100正线公里配备3-5人为宜,初测阶段可以适当减少人员,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主持完成过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其他监理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理
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勘察监理单位编制的《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
5.勘察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6. 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勘察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