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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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质勘察项目的规范管理

地质勘察项目的规范管理

地质勘察项目的规范管理地质勘察项目是对地下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的过程,对于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勘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从组织管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三个方面,探讨地质勘察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组织管理在地质勘察项目中,良好的组织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首先,需成立专门的勘察项目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应包含地质工程师、测量师、地质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并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任务的执行时间和责任人。

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各部门之间能够有效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技术要求地质勘察项目需要依靠一系列专业技术手段来收集、记录和分析数据。

为了确保项目的技术要求得到满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明确勘察范围和目标,以确定所需技术的选择和应用。

其次,根据勘察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勘察方法和方案。

例如,当勘察地点为山区时,可以采用地面勘察和地下勘察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勘察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此外,要加强对勘察设备和仪器的运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并有效提取数据。

三、质量控制地质勘察的质量控制是保证项目可靠性和准确性的关键环节。

质量控制包括两个方面,即样品采集和数据处理。

在样品采集方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证采集的样品真实可靠。

采集前应对样品点进行充分调查,确认采样点的代表性。

采集时应注意避免污染和混杂,同时记录采样的详细信息。

在数据处理方面,应建立科学的分析方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对于复杂的数据,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和地球物理分析等手段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地质勘察项目的规范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良好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可以提高勘察项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地质勘察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提供可靠的依据。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地质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勘查、勤勉勘查、合法勘查、文明勘查的原则,加强地质资源的调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勘察技术整合,提高地质勘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勘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批准的方式来进行勘查活动,严禁擅自在未批准的区域进行勘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等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坚持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保障地质资源勘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进行地质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地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税收征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互通。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勘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察单位及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做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勘察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人员设置、管理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地质勘察项目。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察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确定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的实施符合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成果的质量监控,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按照规范规程和项目要求进行,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指导责任和技术执行责任,确保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维护,配备先进的勘察设备和工具,确保勘察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建立健全的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遵守技术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勘察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信息或滥用成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部2014年4月目录一、总则 0二、工程概况 (1)三、监理工作依据 (1)四、监理工作范围 (2)五、监理工作内容 (2)六、监理工作目标 (2)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2)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2)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2)十、监理工作程序 (4)十一、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十二、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问题的处理 (11)为了保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质量,查明各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可靠的岩土工程参数和物理力学指标,满足本阶段的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技术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的规定,依据“监理大纲”和“勘察任务书”的具体内容编制了标准厂房工程详勘阶段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手段、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方案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2、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深入现场,工作到位,了解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控制和影响线路方案及重大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工程地质勘察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应遵循“守法、诚实、公正、科学”的准则。

3、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监督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勘察任务书,勘察设备、人员配备,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水、土、砂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原始资料、勘察报告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能否满足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并在对重大地质问题的认识上与勘察单位达成共识。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调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七)岗位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勘查工作安全和环保,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是地质勘查单位的基本管理规范,对地质勘查单位内部管理结构、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分工等进行规范和约束,是地质勘查单位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领导岗位和职责,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负责勘查项目的办公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环保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勘查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水平,确保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正职与副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配备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实现科研和管理相结合,提高勘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勘查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明确勘查项目的范围、目标和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勘查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查方案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保证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杜绝挪用和浪费。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公司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为公司勘查院、相关部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1、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2、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3、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主要管理职责1、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和初审;2、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报)批;3、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4、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5、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6、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7、公司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1、协助总工办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2、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3、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4、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5、协助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终审;6、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实施方案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勘查项目预算投资大于20万元的,由公司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查;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院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公司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1、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地质勘探管理办法

地质勘探管理办法

地质勘探(基建、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勘探工作管理水平,规范地质勘探工作,确保公司基建、生产阶段地质勘探按时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矿区井下工程、水文地质等所有勘探工程项目。

第三条【原则】勘探工程与采矿生产、后续掘进工程保持适当的超前关系,勘探工程布置合理、工程进度质量第一。

第一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xxxx科职责:1. 负责地质勘查单位和施工单位工作的协调;2. 根据合同条款内制定季度、月勘探任务计划指标,对各地质勘查单位施工进度进行检查,考评、督促;3. 负责监督检查勘探合同履行情况;4.负责提供矿区地质基础数据和原始图件。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职责:1.编制和提交《基建或生产勘探设计方案》,确定在不同阶段勘探深度及工作量和勘探方法;2.设计方案应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基建、生产阶段的需求;3.严格贯彻地质原则,对地质特别复杂的重点地段,应进行加深地质工作或开展专项地质勘探与研究;4.在规定工期内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下达的阶段勘探任务,并提交勘探报告及图件、附件。

第二章地质勘探管理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地质勘探的各项工作,从而保质保量完成勘探任务:1.工程布置从需要、效益等方面考虑,认真做好勘探工程的统筹、计划工作,合理编制勘探施工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勘探施工进度;2.勘探施工计划应结合公司下达的勘探计划要求,便于指导施工,促进工程进展;3.根据勘探工作量和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各种资源保证措施,科学组织,均衡生产,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4.建立健全各种原始台账,保证岩矿心采取率,以便正确掌握地质情况;5.在恶劣的地质条件下施工时,应加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勘探工程安全施工。

第八条公司xxxx科随时对勘查单位勘探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如果发现有落实不到位,以书面要求限期整改。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成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成立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或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管理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对该公司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

2、项目管理小组设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

3、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决策批准、评审验收等。

三、项目策划1、项目拟建立工程地质条件,确定主要试验点位置,测定仪器设备布置方案。

2、组织实施比较试验,找出最佳勘查方法。

3、确定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方案,包括方案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地质勘查范围、该产品等。

四、项目实施1、根据技术方案安排人员、设备、资金,落实工作计划。

2、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实施周期和阶段性目标。

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质量和进度。

五、数据处理1、成立数据处理组,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数据。

2、确定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数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结果评价1、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成果的优缺点。

2、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为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七、资金管理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保证经费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编制经费计划,及时核算和报销项目支出。

3、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八、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九、保密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保护项目中的技术和数据。

2、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

3、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防止泄密。

十、变更管理1、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如需变更需经过程序审批。

2、详细记录变更理由和过程,保证变更的合理性。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2-81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2-81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

依据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434号)和《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B10403-2004),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3.负责项目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4.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是工程地质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主要职责如下:1.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公司;2.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3.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实施;4.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作依据及内容第五条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作内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1.勘察任务书;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5.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测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地质勘察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察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前言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实现对项目建设设计、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有效控制,规范管理行为、明确责任、防范风险,根据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坚持以创新的理念研究项目建设方案,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加强对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内部控制原则,强化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对承建集团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管理规范的实施细则。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1.范围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项目承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行为、监理行为提出要求,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确立了程序。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集团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在建或拟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项目,参股公司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Q/ZJ3.7.1—2007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3.1 集团建设部负责制订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承担集团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各子(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3.2 集团区域、各子(分)公司负责按集团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承担集团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团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建设健康发展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4.管理程序4.1勘查设计单位的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意识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首要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勘察设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和投资效益的发挥4.1.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4.1.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勘察设计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勘察设计合同须把此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4.1.3勘察设计单位应任命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必须具有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才能开展工作。4.1.4项目勘察设计机构的勘察设计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4.1.5全面推行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动态控制原理,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分析和审核投资计划值,并将不同阶段的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进行动态跟踪比较,当其发生偏离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纠偏措施,使项目设计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性,使项目总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计划总投资范围之内。4.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4.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建设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1.7.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的参与方,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对于工程项目质量起着前瞻性、决定性的作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品作为宗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4.1.7.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质量责任管理制度,科学划分本单位法人代表、业务经理、技术部门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职责范围,并形成长效机制,设置必要的质量保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4.1.7.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划分设计阶段,按照各阶段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程序要求实施阶段质量控制。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和质量要求。4.1.7.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注册章,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经本单位三级审核合格后方可盖章出图,由项目业主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审查。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计入集团公司信用档案。4.1.7.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派技术职称和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与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审定工作。勘察设计单位要改进质量管理方式,制定、完善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勘察设计人员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4.1.7.6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为保证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管理,应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收集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档案管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4.1.7.7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要计入集团公司不良记录,并进行通报。4.1.7.8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未经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必须进行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的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对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设计阶段深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得出现设计说明严重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矛盾的现象。勘察单位要规范工程勘察纲要的规格内容,加强原始资料的管理,保证原始资料与勘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4.1.8勘查设计单位主要工作任务4.1.8.1选择设计单位、委托设计任务、签订设计合同阶段:与业主协商或投标,进行方案竞赛,签订设计合同。4.1.8.2项目申请报告阶段: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投资控制额。4.1.8.3可行性研究阶段:(1)选址研究:现场勘测,收集当地自然条件,提出选址阶段测量,勘探委托书,转业主或直接委托测量勘察单位,最后编制选址报告;(2)做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3)提出建设条件的科研、试验委托书和环境研究委托书,转业主或直接交科研单位取得科研报告;(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项目投资估算;(5)参加业主举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讨论会或预审会,并据专家意见修改或补充已做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参加审批审查会,并据审查会要求,修改、补充新的材料交业主。4.1.8.4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阶段(l)编制初步设计阶段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矿藏地质海洋水文、滨海观测、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测探委托任务书,交业主或自行委托进行测探工作;(2)编制建设条件的科研、试验任务委托书和环境研究委托书给业主,或自行委托进行科研试验工作;(3)编制初步设计,提出工程概算。4.1.8.5施工图设计阶段(l)编制施工图阶段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任务书交业主或直接委托进行测量和勘察;(2)各专业全面展开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4.1.8.6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阶段:(l)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处理设计变更、业主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3)修改设计预算;(4)派人员配合施工到工地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设计,解决施工中有关的设计问题,协助业主质量控制;(5)参加试运转;(6)参加竣工验收。4.1.8.7设计回访,设计总结和后期评价阶段(1)进行设计回访,检查工艺和使用过程,收集生产可使用数据进行设计总结,并向业主提出改进生产或使用的建设性意见;(2)对工程建设设计进行后期评价;(3)编写工程设计总结;(4)检查已归档文件,完善档案材料。4.1.9勘查设计单位考核程序4.1.9.1考核对象:承担集团公司集团重点、区域重点、一般项目的勘查设计单位。4.1.9.2考核形式:设计期考核,考核期为勘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至完工之日。4.1.9.3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量化评分标准(1)考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履约情况●综合管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廉政建设●设计资料(2)量化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工程建设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4.1.9.4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企业的勘察设计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考核。集团公司建设部可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情况、参与考核或直接考核。4.1.9.5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4.1.9.6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工程质量仍须评定为合格。4.1.10奖励和惩罚4.1.10.1奖励:考核评为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集团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直接承接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项目勘察设计。4.1.10.2惩罚:考核为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全集团给予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该企业及项目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不得参加集团公司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情节严重的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三年内不允许承接集团公司任何新建项目。4.1.10.3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将载入集团公司建设部诚信档案,勘察设计单位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附表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工程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制表: 审批: 日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填写说明:(1)当强制性指标累计扣分超过该项目分值时,该项目得分为零。(2)当带“*”号事项发生时,对应内容得分为零。(3)考核事项累积扣分超过对应考核内容分值时,该考核内容得分为零(4)考评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总评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75~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4.2.监理单位的管理程序建设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4.2.1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4.2.2监理单位需具有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监理单应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的资质等级。4.2.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监理合同须把此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4.2.4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4.2.5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4.2.6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4.2.7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4.2.8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通知委托方。4.2.9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编制监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委托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实施前,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监理登记表》、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和施工单位。4.2.10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2.10.1 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4.2.10.2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4.2.10.3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任(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 4.2.10.4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4.2.11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4.2.11.1设计阶段(1)提出设计建议、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2)协助建设方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4.2.11.2 招标、施工阶段(1)协助建设方准备并发送招标文件,评审投标资格,提出决标参考建议;(2)协助建设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助校方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3)组织、参加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5)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原则上不准分包);(6)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对确认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8)对在施工现场所做的实验进行监督;(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10)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完成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拨款凭证;(11)督促建设方及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12)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助校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3)审查工程结(决)算;(14)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移交有关工程文件和技术档案材料。4.2.11.3保修阶段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和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4.2.12 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4.2.13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对施工单位的指令须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甲方代表处理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4.2.1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项目建设方授权,监理单位无权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4.2.15 监理单位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或由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称职,给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要求赔偿。监理单位拒不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解除监理合同的要求。4.2.16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4.2.17监理单位考核程序4.2.17.1考核对象:承担集团公司集团重点、区域重点、一般项目的的监理企业。4.2.17.2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监理期考核两种形式。(1)年度考核: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上半年开工的,监理企业参加当年考核;项目下半年开工的,监理企业参加次年考核。(2)监理期考核:考核期为监理项目开工至完工之日。4.2.17.3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量化评分标准(1)考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息管理;(2)量化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4.2.17.4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的监理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考核。集团公司建设部可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情况、参与考核或直接考核。4.2.17.5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1)年度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2)监理期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工程质量仍须评定为合格。4.2.18奖励和惩罚4.2.18.1奖励:考核评为优秀的监理企业,在集团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直接承接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项目监理。4.2.18.2惩罚: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全集团给予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该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参加集团公司项目的建设监理,情节严重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允许承接集团公司任何新建项目。4.2.18.3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将载入集团公司建设部诚信档案,监理企业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考评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总评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75~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地勘)监理工作,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地质勘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地勘项目,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地质灾害防治等。

第三条地勘监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地勘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工艺的正确性、质量标准的符合性、安全措施的有效性、投资控制的合理性等。

第五条地勘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 -> 监理规划编制 -> 监理组织机构设立 -> 监理实施细则制定 -> 监理工作实施 -> 监理报告和总结评估。

二、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地质勘查、工程监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通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方要求,组建监理团队,制定监理计划,并进行内部培训和动员。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三、监理工作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地勘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对地勘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三)对地勘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向委托方报告;(四)对地勘项目的变更、调整提出建议,并报委托方审批;(五)对地勘项目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监理工作方法:(一)采用现场巡查、旁站、见证、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理;(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如监理软件、GPS、无人机等,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三)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四)建立和完善地勘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结果。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查监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控,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工程的勘查监理工作。

第三条勘查监理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监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勘查监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浪费能源资源,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六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配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实施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开展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监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理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勘查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勘查监理工作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

第十二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的选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安全和经济等要求进行评定,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范本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范本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地勘)监理工作,保证地勘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地质勘查监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承担地勘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监理职责,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监理单位应设立地勘监理项目组,项目组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整个地勘监理工作,负责与业主、施工单位等沟通协调,签发监理指令和验收报告。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地勘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日常监控,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第三章监理内容与方法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对地勘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材料等,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会议,研究解决地勘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关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地勘项目的监理情况。

第四章监理成果与验收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交地勘监理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监理成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参加地勘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地勘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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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
满足设计需要。

依据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434号)和《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B10403-2004),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项目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
4.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是工程地质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主要职责如下:
1.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公司;
2.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
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3.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4.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
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
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作内容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
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1.勘察任务书;
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5.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测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
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
件。

第四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报告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每月向公司提交监理月报,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对突发问题、有关专门问题及时专题书面报告。

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向公司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
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公司安质部部长或副部长主持会议,勘察单位和勘察监理单位参加,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勘察和监理情况,研讨工作有关问题。

第九条考评及奖惩制度
公司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勘察监理单位进行考评奖惩。

考核办法及标准另文。

第十条资料管理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

监理资料包括:
1.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2.工程地质勘察开工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主要进场机械设备报验表、主要进场人员报验表、
分包资格报审表、工程地质段点资料、成果资料、月工作量报验表;
4.监理指令,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问题
通知单、勘察暂停通知单及勘察单位回复单、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单、勘察复工申请表等;
5.工程地质检查记录表、旁站记录表;
6.勘察监理日志、勘察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7.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8.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9.其它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勘察监理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1.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未承担本项
目的勘察工作,与勘察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

2.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的资历、资质、素质和数量应符合项目和合同要求。

3.依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应向
勘察单位当场指出,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勘察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将勘察监理任务分包、转包,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公司对勘察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卡”制度。

第十五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对其所在单位给予全线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受被监理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应旁站而不到场,且累
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黄牌累计达到2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戴统一安全帽,佩带胸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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