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勘察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勘察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第三条勘察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第四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勘察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勘察单位具备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勘察方案、勘察大纲、勘察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勘察方案合理、勘察大纲完善、勘察报告准确。
(三)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察现场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勘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勘察监理工作程序第八条勘察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方案、勘察大纲等资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组织勘察成果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勘察监理责任第九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对勘察监理工作负责,确保勘察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勘察监理工作。
(二)对勘察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勘察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勘察质量。
(四)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规范勘察组织和实施,提高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地质勘察项目。
三、质量目标1. 保证所有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数据真实可靠。
2. 保证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1)组建合适的勘察队伍;(2)明确勘察任务和目标,确保勘察方案可行;(3)制定勘察计划,包括勘察范围、勘察方法、勘察的时间周期等。
2. 勘察设计阶段:(1)根据勘察计划制定勘察方案;(2)勘察方案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核,确保可靠性;(3)总结历史数据、分析工程环境,为勘察提供更可靠的理论和科学依据。
3. 勘察实施阶段:(1)组织勘察人员进行勘察;(2)勘察时,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严格按照勘察方案进行勘察;(3)现场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4. 勘察成果报告阶段:(1)根据勘察结果分析,编制勘察报告;(2)勘察报告需经过科学审核,确保准确有效;(3)根据勘察成果,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数据支持。
五、管理措施1. 考核制度(1)根据勘察任务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2)对勘察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不低于差评的岗位将进行岗位调整;(3)对勘察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勘察人员的考核依据。
2. 培训制度(1)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其掌握的基本技能;(2)对老员工进行技能的提升,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水平。
3. 监督检查制度(1)定期检查勘察人员的勘察工作情况,包括勘察方案编制、现场勘察、数据处理等;(2)制定监管计划,对重要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六、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升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标准和操作指南,用科学管理的方式进行勘察,确保所有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地质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勘查、勤勉勘查、合法勘查、文明勘查的原则,加强地质资源的调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勘察技术整合,提高地质勘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勘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批准的方式来进行勘查活动,严禁擅自在未批准的区域进行勘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等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坚持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保障地质资源勘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进行地质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地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税收征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互通。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勘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察单位及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做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勘察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人员设置、管理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地质勘察项目。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察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确定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的实施符合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成果的质量监控,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按照规范规程和项目要求进行,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指导责任和技术执行责任,确保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维护,配备先进的勘察设备和工具,确保勘察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建立健全的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遵守技术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勘察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信息或滥用成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提高勘察工作水平,保证勘察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单位、勘察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勘察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可靠”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勘察技能和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和程序,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可控。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勘察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便于质量管理和查证。
第三章:勘察程序第九条:勘察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勘察方案,明确勘察内容、方法、范围和时限。
第十条:勘察人员应按照勘察方案的要求开展勘察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及时提交勘察报告,明确勘察结论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严格控制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确保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勘察市场秩序。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查监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控,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工程的勘查监理工作。
第三条勘查监理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监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勘查监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浪费能源资源,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六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配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实施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开展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监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理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勘查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勘查监理工作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
第十二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的选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安全和经济等要求进行评定,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勘察管理,确保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及单位。
第三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保证勘察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工程勘察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科学、严谨、勤勉、诚信的原则,强调团队合作、技术创新和责任担当。
第五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勘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确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勘察工作,确保工程勘察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工程勘察人员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工程勘察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适当奖励,激发工程勘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负责人员,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标准和规范,规范勘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程勘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员,加强对勘察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勘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程勘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工程勘察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2]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2]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地质勘察活动,包括勘察前、勘察中、勘察后的全过程。
三、管理要求1.质量控制在工程地质勘察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2.工作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确保勘察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3.人员要求工程地质勘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勘察技术和方法,具备良好的勘察素质和职业道德。
4.勘察设备勘察设备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包括勘察的目的、内容、方法、结论等。
报告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管理措施1.质量检测工程地质勘察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勘察设备的检测、勘察数据的检测、勘察报告的审核等。
勘察数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2.质量控制为了确保勘察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勘察前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检查标准。
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3.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工程地质勘察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培训内容包括勘察技术、勘察方法、勘察规范等方面。
4.设备检测为了确保勘察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包括设备的校准、检验和维护等方面。
5.报告审核勘察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勘察报告中的问题和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和修正。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责任分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在各级管理层面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
2.制度落实制度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定期评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或不足。
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前言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实现对项目建设设计、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有效控制,规范管理行为、明确责任、防范风险,根据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坚持以创新的理念研究项目建设方案,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加强对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内部控制原则,强化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对承建集团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管理规范的实施细则。建设勘查设计、监理管理办法1.范围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项目承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行为、监理行为提出要求,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确立了程序。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集团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在建或拟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项目,参股公司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Q/ZJ3.7.1—2007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3.1 集团建设部负责制订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承担集团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各子(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3.2 集团区域、各子(分)公司负责按集团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承担集团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团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建设健康发展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4.管理程序4.1勘查设计单位的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意识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首要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勘察设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和投资效益的发挥4.1.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4.1.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勘察设计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勘察设计合同须把此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4.1.3勘察设计单位应任命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必须具有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才能开展工作。4.1.4项目勘察设计机构的勘察设计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4.1.5全面推行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动态控制原理,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分析和审核投资计划值,并将不同阶段的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进行动态跟踪比较,当其发生偏离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纠偏措施,使项目设计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性,使项目总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计划总投资范围之内。4.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4.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建设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1.7.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的参与方,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对于工程项目质量起着前瞻性、决定性的作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品作为宗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4.1.7.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质量责任管理制度,科学划分本单位法人代表、业务经理、技术部门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职责范围,并形成长效机制,设置必要的质量保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4.1.7.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划分设计阶段,按照各阶段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程序要求实施阶段质量控制。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和质量要求。4.1.7.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注册章,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经本单位三级审核合格后方可盖章出图,由项目业主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审查。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计入集团公司信用档案。4.1.7.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派技术职称和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与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审定工作。勘察设计单位要改进质量管理方式,制定、完善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勘察设计人员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4.1.7.6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为保证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管理,应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收集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档案管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4.1.7.7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要计入集团公司不良记录,并进行通报。4.1.7.8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未经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必须进行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的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对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设计阶段深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得出现设计说明严重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矛盾的现象。勘察单位要规范工程勘察纲要的规格内容,加强原始资料的管理,保证原始资料与勘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4.1.8勘查设计单位主要工作任务4.1.8.1选择设计单位、委托设计任务、签订设计合同阶段:与业主协商或投标,进行方案竞赛,签订设计合同。4.1.8.2项目申请报告阶段: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投资控制额。4.1.8.3可行性研究阶段:(1)选址研究:现场勘测,收集当地自然条件,提出选址阶段测量,勘探委托书,转业主或直接委托测量勘察单位,最后编制选址报告;(2)做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3)提出建设条件的科研、试验委托书和环境研究委托书,转业主或直接交科研单位取得科研报告;(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项目投资估算;(5)参加业主举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讨论会或预审会,并据专家意见修改或补充已做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参加审批审查会,并据审查会要求,修改、补充新的材料交业主。4.1.8.4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阶段(l)编制初步设计阶段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矿藏地质海洋水文、滨海观测、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测探委托任务书,交业主或自行委托进行测探工作;(2)编制建设条件的科研、试验任务委托书和环境研究委托书给业主,或自行委托进行科研试验工作;(3)编制初步设计,提出工程概算。4.1.8.5施工图设计阶段(l)编制施工图阶段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任务书交业主或直接委托进行测量和勘察;(2)各专业全面展开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4.1.8.6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阶段:(l)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处理设计变更、业主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3)修改设计预算;(4)派人员配合施工到工地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设计,解决施工中有关的设计问题,协助业主质量控制;(5)参加试运转;(6)参加竣工验收。4.1.8.7设计回访,设计总结和后期评价阶段(1)进行设计回访,检查工艺和使用过程,收集生产可使用数据进行设计总结,并向业主提出改进生产或使用的建设性意见;(2)对工程建设设计进行后期评价;(3)编写工程设计总结;(4)检查已归档文件,完善档案材料。4.1.9勘查设计单位考核程序4.1.9.1考核对象:承担集团公司集团重点、区域重点、一般项目的勘查设计单位。4.1.9.2考核形式:设计期考核,考核期为勘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至完工之日。4.1.9.3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量化评分标准(1)考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履约情况●综合管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廉政建设●设计资料(2)量化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工程建设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4.1.9.4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企业的勘察设计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考核。集团公司建设部可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情况、参与考核或直接考核。4.1.9.5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4.1.9.6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工程质量仍须评定为合格。4.1.10奖励和惩罚4.1.10.1奖励:考核评为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集团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直接承接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项目勘察设计。4.1.10.2惩罚:考核为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全集团给予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该企业及项目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不得参加集团公司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情节严重的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总勘察设计工程师三年内不允许承接集团公司任何新建项目。4.1.10.3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将载入集团公司建设部诚信档案,勘察设计单位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附表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工程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制表: 审批: 日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填写说明:(1)当强制性指标累计扣分超过该项目分值时,该项目得分为零。(2)当带“*”号事项发生时,对应内容得分为零。(3)考核事项累积扣分超过对应考核内容分值时,该考核内容得分为零(4)考评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总评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75~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4.2.监理单位的管理程序建设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4.2.1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4.2.2监理单位需具有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监理单应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的资质等级。4.2.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监理合同须把此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4.2.4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4.2.5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4.2.6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4.2.7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4.2.8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通知委托方。4.2.9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编制监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委托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实施前,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监理登记表》、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和施工单位。4.2.10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2.10.1 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4.2.10.2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4.2.10.3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任(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 4.2.10.4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4.2.11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4.2.11.1设计阶段(1)提出设计建议、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2)协助建设方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4.2.11.2 招标、施工阶段(1)协助建设方准备并发送招标文件,评审投标资格,提出决标参考建议;(2)协助建设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助校方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3)组织、参加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5)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原则上不准分包);(6)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对确认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8)对在施工现场所做的实验进行监督;(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10)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完成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拨款凭证;(11)督促建设方及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12)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助校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3)审查工程结(决)算;(14)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移交有关工程文件和技术档案材料。4.2.11.3保修阶段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和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4.2.12 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4.2.13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对施工单位的指令须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甲方代表处理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4.2.1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项目建设方授权,监理单位无权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4.2.15 监理单位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或由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称职,给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要求赔偿。监理单位拒不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解除监理合同的要求。4.2.16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4.2.17监理单位考核程序4.2.17.1考核对象:承担集团公司集团重点、区域重点、一般项目的的监理企业。4.2.17.2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监理期考核两种形式。(1)年度考核: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上半年开工的,监理企业参加当年考核;项目下半年开工的,监理企业参加次年考核。(2)监理期考核:考核期为监理项目开工至完工之日。4.2.17.3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量化评分标准(1)考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息管理;(2)量化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4.2.17.4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的监理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考核。集团公司建设部可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情况、参与考核或直接考核。4.2.17.5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1)年度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2)监理期考核各等次标准优秀:●量化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无一般安全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无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无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以内;●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生过廉政建设或资金管理违规事件;●有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工程质量仍须评定为合格。4.2.18奖励和惩罚4.2.18.1奖励:考核评为优秀的监理企业,在集团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直接承接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项目监理。4.2.18.2惩罚: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全集团给予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该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参加集团公司项目的建设监理,情节严重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允许承接集团公司任何新建项目。4.2.18.3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将载入集团公司建设部诚信档案,监理企业在参建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廉政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考评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总评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75~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程勘察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勘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勘察单位及人员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勘察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工作。
第七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工程勘察业务和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经过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勘察质量。
第三章工程勘察业务第九条工程勘察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地质勘察;(二)水文地质勘察;(三)岩土工程勘察;(四)工程测量;(五)工程物探;(六)工程地质监测;(七)其他与工程勘察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勘察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核,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对勘察成果进行归档保存。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下面就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的一份简要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一、监理范围1.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对勘察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1.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对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1.5检验和试验: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监理职责2.1勘察设计文件审核职责:2.1.1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勘察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合理性评价。
2.1.2审查勘察报告的编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勘察报告进行详细的检查。
2.1.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2.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职责:2.2.1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计划要求。
2.2.2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2.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解决施工中的纠纷。
2.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职责:2.3.1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制定相应的质量评估标准。
2.3.2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3.3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职责:2.4.1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2.4.2解答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4.3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计划合理可行。
2.5检验和试验职责:2.5.1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工程勘察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工程勘察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勘察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勘察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构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勘察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等。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始前进行项目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任务分配,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章勘察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勘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机制,提高勘察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规范勘察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谨性。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桥主体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确保地质勘察的计划进度、外业工作质量与安全、外业工作相关协调、成果验收、成果质量等工作处在可控的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在***大桥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 ***大桥主体工程各设计人承担并完成勘察;监理人承担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成果初审,咨询人承担勘察成果审查。
各方对勘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勘察管理总的要求是:在既有勘察基础上进行详勘或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满足设计施工的全部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和各参建单位的勘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职责管理局负责主体工程地质勘察的管理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总工办和安全环保部,其职责分列如下:(一)工程管理部的职责1、根据设计施工计划,提出完成勘察总的时间要求。
2、提出勘察需求,主要包括技术要求的原则性内容,应执行的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
3、批准涉及全局的勘察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勘察工作大纲等。
4、确定监理人、咨询人,提出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咨询、成果评审验收等要求。
5、协助设计人、监理人、咨询人办理勘察进场的相关手续。
6、主持勘察成果的评审验收。
(二)总工办的职责:1、负责审核设计人提出的勘察要求;2、主持勘察工作大纲的评审,参加勘察成果的评审;3、接收勘察成果报告。
(三)安全环保部的职责1、负责 HSE(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管理,审核设计人提出的勘察要求;2、检查勘察过程中HSE 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设计人成立勘察设计项目部(或勘察项目部)代表设计人具体实施勘察,监理人成立勘察监理部(或监理组)代表监理人具体承担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成果初审,咨询人委派勘察专业人员代表咨询人具体承担勘察咨询和勘察成果审查工作。
工程地质勘察规章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地质勘察是指在工程建设前,通过调查、测量、实验等手段对地质环境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关联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确定勘察深度、勘察方法、勘察内容等。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遵守工程地质勘察规章制度,确保勘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勘察单位承担,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需求确定勘察单位、勘察范围、勘察内容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第七条勘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参加勘察工作前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勘察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勘察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对勘察过程和结果进行归档和存档,确保资料可查、可控、可信。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勘察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勘察工作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特点和规模,确定勘察范围和深度,制定勘察方案和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遵循勘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性等,确保勘察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勘察人员应当遵守勘察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勘察方案和计划,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勘察需要,开展地质调查、岩土工程勘测、工程地质实验等工作,确保获得准确的地质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取样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取样地点的选择、取样方法的确定、取样数量的确定等,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地勘)监理工作,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地质勘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地勘项目,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地质灾害防治等。
第三条地勘监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地勘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工艺的正确性、质量标准的符合性、安全措施的有效性、投资控制的合理性等。
第五条地勘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 -> 监理规划编制 -> 监理组织机构设立 -> 监理实施细则制定 -> 监理工作实施 -> 监理报告和总结评估。
二、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地质勘查、工程监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通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方要求,组建监理团队,制定监理计划,并进行内部培训和动员。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三、监理工作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地勘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对地勘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三)对地勘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向委托方报告;(四)对地勘项目的变更、调整提出建议,并报委托方审批;(五)对地勘项目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监理工作方法:(一)采用现场巡查、旁站、见证、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理;(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如监理软件、GPS、无人机等,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三)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四)建立和完善地勘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结果。
地质勘察工程监理方案
地质勘察工程监理方案一、前言地质勘察是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必须加强对地质勘察工程的监理。
本方案旨在规范地质勘察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以保障勘察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组织机构1. 监理单位: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具体人员构成要求符合工程监理相关规定。
2. 监理人员:指定专业工程师及技术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地质勘察和工程监理经验,并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3. 项目部:设立地质勘察工程专职监理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办公人员等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范围和任务地质勘察工程监理范围涉及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现场监理、勘察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1.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盯着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实用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
2. 现场监理:对勘察现场的勘探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3. 质量检查:对勘察工作中的各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勘察结果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日常监督管理:对勘察工程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保证勘察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工作流程1. 编制监理计划:根据勘察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和监理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查看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 开展现场监理:根据勘察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现场勘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4. 进行数据复核:对勘察结果和数据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勘察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5. 完成监理报告: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监理报告,以做出准确的监理意见和建议。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部2014年4月目录一、总则 0二、工程概况 (1)三、监理工作依据 (1)四、监理工作范围 (2)五、监理工作内容 (2)六、监理工作目标 (2)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2)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2)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2)十、监理工作程序 (4)十一、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十二、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问题的处理 (13)为了保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质量,查明各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可靠的岩土工程参数和物理力学指标,满足本阶段的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技术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的规定,依据“监理大纲”和“勘察任务书”的具体内容编制了标准厂房工程详勘阶段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手段、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方案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2、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深入现场,工作到位,了解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控制和影响线路方案及重大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工程地质勘察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应遵循“守法、诚实、公正、科学”的准则。
3、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监督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勘察任务书,勘察设备、人员配备,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水、土、砂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原始资料、勘察报告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能否满足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并在对重大地质问题的认识上与勘察单位达成共识。
工程勘察监理制度
工程勘察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监理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开展各类工程勘察监理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工程勘察监理应坚持“谁建设、谁监理”的原则,实行委托监理制度,依法依规从事勘察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勘察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严谨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技术服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程勘察监理组织第六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设置专业机构,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资料。
第七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业务经验,遵守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勘察监理人员。
第八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勘察监理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九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相关的责任保险,保障工程勘察监理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赔偿责任。
第三章工程勘察监理人员第十条从事工程勘察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忠诚履行职责,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监理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知识更新,保持从业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建议和结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监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工程勘察监理活动第十四条工程勘察监理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参与,并进行勘察、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工程勘察监理制度汇编
工程勘察监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开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勘察监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勘察和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设计方案审查、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正当合法、独立公正、负责勘察监理等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四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合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五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质量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勘察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勘察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勘察监理业务规范,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等其他业务。
第八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保护勘察监理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护权益。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的管理第九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业务需要。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监理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勘察监理业务文件和资料,确保有效管理和查询。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从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从业人员实施考核和约束。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自查和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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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指挥部管辖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挥部管辖工程在定测阶段和补充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由指挥部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指挥部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审查意见上报指挥部;
3.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4.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
号)。
3.铁道部《关于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39号)。
4.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发布)。
5.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勘探、测试、试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6.项目建议书、已完成的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审查、鉴定批复意见。
7.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监理人员应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专业的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
2.监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①勘察任务书或技术要求。
②勘察计划。
③人员配备及上岗人员资格;投入勘察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勘探或试验现场工作环境条件等。
④勘察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业绩等资料。
3.监理人员应具体审核以下地质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勘察阶段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且真实、可靠
①调查测绘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②钻探、试坑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现场记录和鉴定成果。
③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和质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④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⑤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⑥对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的综合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4.监理人员应审查勘察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1.报告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指挥部书面报告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情况。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向指挥部提交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2.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指挥部、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3.考核制度
指挥部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监理资料包括:
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通知书及勘察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②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③质量、进度、验工计价、各类支付证书;
④勘察开工报审表和勘察工作暂停令;
⑤人、机、料台帐;
⑥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
⑦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⑧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⑨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情况汇报,工程监理月、季、年报总结;
⑩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配备监理人员。
只许加强,不准削弱。
第九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
5.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受指挥部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指挥部负责;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九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纪律
第十条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发现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清退出场,并对勘察单位进行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受被监理单位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本文、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警告处分: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上述情况累计达到3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着统一监理服,戴统一安全帽,佩戴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