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卫生监督【发文字号】全爱卫发[2007]3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2.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总结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日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10个基本条件是: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您当前的位置:萍乡频道>专题>四城同创>权威发布正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汇报;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二、评审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一)暗访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二)技术评估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现将组织暗访.通过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三)考核鉴定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考核鉴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四)社会公示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城市的考核鉴定.三、命名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四、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苏爱卫[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6﹞23号)各市爱卫会: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十几年来,各级爱卫会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改变了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保护了农民健康,促进了经济发展。
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成44个国家卫生镇,261个省级卫生镇,1815个省级卫生村。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1994年制定的《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省爱卫办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标准。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六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一、江苏省卫生村标准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成效显著。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室),内容定期更换。
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学生个人卫生良好,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5%以上;村民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建立了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3.有村卫生建设规划,配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保洁措施落实。
垃圾定期清除,垃圾箱密闭,有门有盖,周围清洁。
村内河、塘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公厕有专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无露天粪坑,禽畜圈养,圈舍清洁。
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标准
4. 县城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 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 害的现状。
5.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 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 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 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食品安全(7条)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近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 资料齐全。
5. 县城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 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掌握相关岗位卫 生安全知识。
7. 县城餐饮业、集体食堂实行食品卫生量化 分级管理。
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6条)
1. 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 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三年未发生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 业危害事故。
• 2010年7月省爱卫会进行了修订,以《关于 印发安徽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 )、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皖爱卫〔2010〕30号)的 形式下发。修订后的省卫生镇标准共十一部 分,58条。
内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二、健康教育 三、环境卫生 四、环境保护 五、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食品卫生 七、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九、社区卫生 十、镇辖村卫生 十一、民意测验 合计
空气环境质量、声 环境质量、水环境 质量达到已批准实 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已经划定水环境 功能区的,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到100%;暂未划 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饮用水源水质达 标率≥95%。
空气环境质量、声 环境质量、水环境 质量达到已批准实 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已经划定水环境 功能区的,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到100%;暂未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的,饮用水源水质 达标率≥95%。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4•【文号】全爱卫发[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修改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发[20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了调动直辖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
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并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爱卫办主任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先将制定的《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国家卫生区”的考核命名及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0]13号)执行。
抄送:李岚清主任,全国爱卫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
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一、申报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
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评审工作包括基础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一)基础评估.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基础评估。
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1. 省(区、市)爱卫会推荐报告;2.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基础评估意见;3。
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4.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5. 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区、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安徽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理办法
皖爱卫〔2010〕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理办法各市爱卫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深入推动全省卫生创建活动,省爱卫办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卫生创建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标准(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各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标准2.安徽省卫生村标准3.安徽省卫生社区标准4.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5.安徽省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6.安徽省卫生村(社区)考核命名管理办法7.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1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各村委会(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爱国卫生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推进。
(四)能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
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记录、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100%。
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三)医疗服务机构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能结合不同季节卫生防病重点更新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全爱卫发〔2010〕3号
【发布日期】2010-06-03
【生效日期】2010-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
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卫农卫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3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3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全爱卫办函[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爱卫办关于2013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12〕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3年我办将对2009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2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乡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3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全国爱卫办2012年12月12日附件:2013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北京市:房山区、西站地区天津市:和平区吉林省:敦化市上海市:嘉定区、松江区江苏省:丹阳市、大丰市浙江省:宁波市、金华市、衢州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龙口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韶关市、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四川省:遂宁市陕西省:宝鸡市青海省:西宁市二、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通州区梨园镇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山区月浦镇、庙行镇,金山区枫泾镇江苏省苏州市碧溪镇、梅李镇、张浦镇,无锡市东港镇,镇江市新坝镇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宁围镇,绍兴市绍兴县城,宁波市泗门镇、金华市浦江县城福建省福州市岳峰镇、亭江镇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城,铜陵市大通镇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青岛市珠江镇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新安县城,平顶山市宝丰县城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城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狮山镇,韶关市仁化县城,中山市东凤镇、黄圃镇,珠海市三灶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县城重庆市大足县城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商洛市柞水县城,咸阳市杨凌农业示范区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城。
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申报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5: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申报、评审、命名等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的监督管理,有效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创卫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一)申报资格1、贵州省卫生城市申报城市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城市称号两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1个基本条件:(1)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3)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
(6)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7)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8)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法规。
(9)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10)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2、贵州省卫生县城申报县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县城称号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9个基本条件:(1)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2)本县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3)县城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绿化覆盖率≥30%.(6)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两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6)建成区无烟草广告.(7)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贵州省卫生乡镇申报乡镇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乡镇称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6个基本条件:(1)本乡镇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7日)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一、申报申报镇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
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
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
三、命名全国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进行认定。
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家卫生镇标准》的镇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国家卫生镇不是终身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应加强对“国家卫生镇”的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
对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卫生部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3-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各项指标达到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申报城市、县城须经所在地(州、市)爱卫会推荐,申报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完成。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所在地(州、市)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申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申报城市、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二)申报时限:每年3月30日前完成申报推荐工作;(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重点场所卫生、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等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除上述条件外,申报城市、县城须同时具备以下6个基本条件:1、城市生活垃圾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3、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比例≥300天;4、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5、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6、城郊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二、评审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县城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爱卫会随机抽取爱国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
(一)材料审核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首先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城市、县城,由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城市、县城爱卫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城市、县城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
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二年六月三日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
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w 3%(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 > 70%(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6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6------------------------------------------作者------------------------------------------日期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版)来源: 作者: 日期: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版✆》的通知全爱卫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在各地的广泛深入开展,全国爱卫办对现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版✆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 年为 个周期。
其中,周期内每年第 季度为申报期,其它时间为评审期,第 年第 季度集中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申报资格为命名 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小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檔,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 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件。
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遵循自愿的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湖北省卫生乡镇创建范围。
(一)申报方式申报乡镇(县城)按照《湖北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查,认为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后,由申报乡镇爱卫会向所在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县(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向市、州爱卫会办公室中报。
直管市、林区所辖乡镇自查达标后直接向市(林区)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县政府所在镇(以下称县城)自查达标后,由县爱卫会直接向所在市州爱卫会办公室申报。
市、州爱卫会办公室经过考核,确认达到《标准>要求,长效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并获市州级卫生乡镇称号1年以上,方可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推荐。
每年6月底前推荐的当年考核,符合要求的当年公示命名;6月底后推荐的,次年安排考核。
(二)必备条件申报乡镇(县城)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后方可申报:1、县城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乡镇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2、自来水普及率县城达到100%,乡镇建成区≥85%,镇辖区农村≥80%(山区乡镇农村≥70%)。
3、辖区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4、鼠、蚊、蝇、蟑螂密度,县城有2项达标(鼠密度和其它1项);乡镇建成区鼠密度达标。
5、近2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6、30%以上村庄建成市州级卫生村,15%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7、本镇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85%。
8、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乡镇辖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9、建立“健康俱乐部’’、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幼儿园)、健康知识巡讲团各1个。
(三)申报材料1、申报乡镇(县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卫生县城某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规范
卫生县城某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规范某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不断提高县城和集镇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促进县城和集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成立以县委书书记、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委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创卫指挥部一室七组及11个创卫片区牵头部门、**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
办公室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取得国家(省级)卫生县城(乡镇)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1、设有乡镇级的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
已建成省级卫生乡镇的要创造条争创国家卫生乡镇;2、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社区、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规范的任务;社区(村)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的通知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浙爱卫〔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的通知浙爱卫〔2018〕2号各市、县(市、区)爱卫会:为进一步强化科学务实的工作理念,优化浙江省卫生乡镇创建方法,推进乡镇卫生创建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浙江省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原办法被命名为浙江省卫生乡镇的街道,自今年起不再开展复审工作。
《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为规范浙江省卫生乡镇创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浙江省卫生乡镇遵循自愿申报、逐级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每1年为一个周期。
(一)申报对象浙江省所辖建制乡镇(县级政府所在城关镇除外)。
(二)申报条件1.必备条件(1)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2)建成区集贸市场达到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3)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及以上。
(4)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及以上。
(5)建成区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6%;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设计、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并设有醒目的标志和导示牌。
全镇(乡)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
(6)全镇(乡)自来水受益率达到95%及以上。
(7)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8)建成区鼠密度以及蚊、蝇、蟑螂密度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水平C级及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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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
﹎破碎不是最残酷的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
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
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
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