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发布时间:2018.7.24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831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2003年12月23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4年1月1日
495
346.5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
465
32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
435
305
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7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
640
448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日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
580
40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
545
381.5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6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
412
296
北京市劳动
和社999]90号
1999年9月1日
400
286
北京市劳动局
1999年4月21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
320
220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6月5日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
310
210
北京市劳动局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
290
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完整word版)年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情况
900
750
湖南
2011。07.01
1020
930
840
770
广东
2011.03.01
1300
1100
950
850
其中:深圳
2011.04.01
1320
广西
2010.09。01
820
710
635
565
海南
2010。07.01
830
730
680
重庆
2011.01.01
870
750
710
四川
2010.08。01
2011.11.01
1050
980
900
820
辽宁
2011。07.01
1100
900
780
吉林
2011。05.01
1000
950
890
830
黑龙江
2010。07。01
880
840
720
700
670
620
600
上海
2011。04。01
1280
江苏
2011.02.01
1140
930
800
浙江
2011。04。01
8。7
7。5
7.1
四川
2010。08。01
8.9
8.2
7。5
6.8
贵州
2011.09。01
10
9
8
云南
2011.09.01
9
8
7
西藏
2010.08.01
8。5
8
7.5
陕西
2011.01。01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144
2003年
2004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9579
1995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
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历年社平工资标准
北京历年社平工资标准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社平工资标准作
为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回顾北京历年社平工资标准的变化,以便更好地了解北京经济发展的历程。
2008年,北京市社平工资标准为1732元,这一年正值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
北京市经济迅速发展,社平工资标准也随之提高。
2010年,北京市社平工资标准
达到了2555元,这一年北京的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均处于全国前列。
2013年,北京市社平工资标准达到了3982元,这一年北京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上海,成
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
2015年,北京市社平工资标准达到了4668元,这一年北京的经济结构也发生
了一些变化,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了北京经济的新增长点。
2018年,北京
市社平工资标准达到了6346元,这一年北京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香港,成为中
国经济的重要引擎之一。
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社平工资标准虽然增长放缓,但仍然达到了7118元。
这一年,北京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经济发展保持了
稳定增长,社平工资标准也继续提高。
通过回顾北京历年社平工资标准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北京经济发展的
脉络和变化。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经济实力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社平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充分体现了北京经济发展的成果。
相信在未来,随着北京经济的不断壮大,社平工资标准也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为北京市民带来更好的生活水平。
2012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120204)
深圳市(属广东省) 一线城市 4 广东省 广州市 一线城市
5
海南省
海口市 福州市
省会城市 省会城市
6
福建省
东部
序号
区域
省会
城市名称 南京市
城市级别 省会城市
2011年
2012年
2012年上调幅度
新标准实施日
7
东部
江苏省
杭州市 8 浙江省
省会城市
山东省 9
济南市
省会城市
河北 10
石家庄市
省会城市
1100 1040 96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 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1元/小时;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等6个县(市)执行960元/月,非全日 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0元/小时。
待定
2011年7月1日
沈阳市 11 辽宁 抚顺
省会城市
1100 900 780 900 800 780
待定
2011年7月1日
待定
2011年7月1日
长沙市 12 湖南省
省会城市
序号 12
区域
省会 湖南省
城市名称
城市级别
2011年
2012年
2012年上调幅度
新标准实施日
湖北省 13
武汉市
省会城市
1100 900 750
待定
2011年12月1日
南昌市 14 中部 郑州市 15 河南省 郑州市 16 17 18 19 黑龙江省 吉林省 安徽省 山西省 哈尔滨市 长春市 合肥市 太原市 西安市 20 陕西省 江西省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17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15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1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12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6〕161号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ZF[1994]25号令
适用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北京市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最低工资数额适用范围依据文件全日制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月工资平日法定假日12013年1月1日8.05元/小时1400元/月15.2元/小时36.6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7.2元/小时1260元/月14元/小时33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3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6.7元/小时1160元/月13元/小时30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5.5元/小时960元/月11元/小时25.7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5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4.6元/小时800元/月9.6元/小时22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6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4.36元/小时730元/月8.7元/小时20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7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3.82元/小时640元/月7.9元/小时18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6]93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8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3.47元/小时580元/月7.3元/小时16.5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5]8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9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3.26元/小时545元/月6.8元/小时15.5元/小时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4]8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0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2.96元/小时,495元/月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1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78元/小时,465元/月北京市各类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2]8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2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6元/小时,435元/月北京市各类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3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2.46元/小时,412元/月北京市各类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
672.00 812.00 882.00 980.00 1092.00 1204.00 1323.00 1400.00 1484.00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工资标 准 1.10 1.40 1.60 1.70 1.80 1.90 2.30 2.39 2000.5.1-2000.6.30 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0.7.1-2001.6.30 2001.7.1-2002.6.30 2002.7.1-2003.12.31 2004.1.1-2004.6.30 2004.7.1-2005.6.30 2005.7.1-2006.6.30 2006.7.1-2007.6.30 2.46 2.60 2.78 2.96 3.26 3.47 3.82 4.36 2007.7.1-2008.6.30 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对日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8.7.1-2010.6.30 4.60 800.00 9.60 22.00 412.00 435.00 465.00 495.00 545.00 580.00 640.00 730.00 6.00 6.80 7.30 7.90 8.70 13.30 15.50 16.50 18.00 20.00 非全日制 小时工资标 准 非全日制 法定节假日 小时工资标 准
执行期限
月工资标准
1994.12.1-1995.6.30 1995.7.1-1996.6.30 1996.7.1-1997.5.31 1997.6.1-1998.6.30 1998.7.1-1999.4.30 1999.5.1-1999.8.31 1999.9.1-2000.4.30
210.00 240.00 270.00 290.00 310.00 320.00 400.00 400.00
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转发《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来源:保险科? 发布日期:2012-01-05 阅读次数:5437次各单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260元。
现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及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一览表
养老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失业 0.20% 单位行业费率 0.80%
工伤
生育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20%
8%
1%
注:农民工养老、失业自1999.6起开始缴纳,养老和失业缴费基数在2009年12月之前相同,其中2007.4 至2008.3为640元;2008.4至2009.3为730元;2009.4至2010.3为800元。自2010年1月开始农民工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40%,失业保险基数仍是最低工资。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居民 职工 最低 年度 最低 生活 工资 保障 标准 养老 金平 失业保险 均增 金 加水 平 263 202 170 293 232 200 336 265 233 396 421 441 466 335 360 380 405 288 308 317 367 基本养老金最 下岗 低标准 职工 基本 退 退 退 生活 休 职 养 费 金 金 金
1148 1311 1508 1727 2004 2362 2734 3008 3322 3726 4037
580 1203 1329 1490 1615
8202 9024 9966 11178 12111
20104-2011.3
4037
2011.4-
4201
580 1203 1329 1490 1615 1680
1148 1311 1508 1508 1727 2004 2362 2734 3008 3322 3726
2000.4-2001.3 2001.4-2002.3 2002.4-2003.3 2003.4-2004.3 2004.04-2005.03 2005.04-2006.03 2006.4-2007.3 2007.4-20080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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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年)
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