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理论及其在英国议会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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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摘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方式,由议会,法院以及内阁分掌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则采取地方自治的方式,其地方自治理论对于中国目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加强地方自主权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建立中国式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中国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内阁制; 地方自治; 治理理论一、英国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政体确立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

这一政体采取分权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即实行三权分立。

国王是名义上英国乃至英联邦的第一国民,是世袭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一切大权,是议会成员、政府首脑、法院首领、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宪法规定国王有多项大权,但实际上,国王乃是”有职无权”的虚君,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而真正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立宪政体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掌控。

自国王以下,则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及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行政权力具有相对复杂性。

一方面行政权力受英王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同时与立法、司法权相互影响和制约,因而,英国行政权力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政府部门内部设置,同时要考虑其横向与立法,司法及君主的关系。

二、英国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一)英国行政机关的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在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及地方政府共同组成。

其中又以中央政府中的内阁最为重要,可以说,内阁是英国政府的头脑,也是整个行政机构的核心。

1. 中央政府。

英国的中央政府主要由内阁,首相,大臣和枢密院四部分组成。

内阁(Cabinet)。

英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政府,内阁则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一切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全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宪、法院、鉴于亦由内阁直接掌控。

宪法练习题9

宪法练习题9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3)“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俄罗斯宪法》)
(4)“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这三则材料分别从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
答: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材料1、2、3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1)材料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材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其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作主: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二是直接的形式。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等。(3)材料3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英国议会辩论制介绍

英国议会辩论制介绍

英国议会辩论制介绍英国议会辩论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多党制和辩论。

英国议会是一个多党制的政治体系,有多个政党参与其中,但以保守党和工党为主要两个政党。

两党之间的辩论是通过一系列议案和政策来展开的。

不同政党会提出自己的议案和政策,然后在辩论中进行争论和辩驳,最后决定是否通过。

英国议会的辩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英国议会辩论是公开的。

所有议员的辩论均在公开的场合进行,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获取信息。

这种公开性保证政府和议会的透明度,并促进民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和参与。

其次,英国议会辩论是自由的。

议员们在辩论中享有辩论发言的自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甚至可以批评政府的政策。

这种自由的辩论氛围保证了言论的多样性,有利于各种观点的交流和碰撞。

再次,英国议会辩论是有组织的。

辩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议长负责维持秩序和控制辩论的过程。

议员们必须遵守议会的规则,如不得干扰他人发言,不得作出不当的言辞等。

这种有组织的辩论保证了辩论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此外,英国议会辩论是针对具体议案和政策的。

议员们的辩论主要集中在具体的议案和政策上,而非个人攻击或情绪化的辩论。

他们会针对议案和政策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修改建议,并通过辩论和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首先,英国议会辩论制度促进了民主的实践和发展。

议员们的辩论是不同观点和利益的碰撞,通过公开自由的辩论,各种观点都能得到听取和讨论,有利于形成更公正和有效的决策。

其次,英国议会辩论制度增强了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在辩论中,议员们可以对政府的政策进行批评和质问,从而有效监督政府的工作。

政府也需要通过辩论来解释和辩护自己的政策,提高政策的质量和合理性。

再次,英国议会辩论制度促进了民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议会的公开性和媒体的报道使得辩论成为公众了解和评估政府决策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公众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政府作出解释。

最后,英国议会辩论制度有助于政策的创新和完善。

不同政党的辩论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多样性的观点和建议,政策辩论中各种意见的交汇会推动政策的创新和完善。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一、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英国议会制度及其改革(论文资料)

英国议会制度及其改革(论文资料)

英国议会制度及其改革陈敏昭(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一、英国议会的产生和演变早期的议会是社会新兴阶层试图分享权力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后来逐渐演化成国家公共权力分权制衡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一。

现代议会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其成员被称为“议员”。

议员可以是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的,也可以是委任的。

一般地,议会除有立法的权力外还有签署外交条约、宣战或批准和谈、选举或推翻政府、批准政府预算等权力。

在一些国家里议会还有选举国家元首的权力,是议员代表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

英国是议会制度的首倡国,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社会政治经济价值的事物,议会制得到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采用和借鉴,成为现代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之一。

因而有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之母”的说法。

英国议会制度可以追溯到13世纪,迄今已有近800多年的历史。

1258年,国王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不顾农业欠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

国王亨利三世的表兄弟、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带领武装士兵闯进王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

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控制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

为此引进了新的专用名词“Parliament”。

这个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牛津条例规定,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僧俗贵族出席的大会已渐有议会之名。

但是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失去,经常挑起事端。

1264年,孟福尔依靠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在和国王的交战中战胜并俘虏了国王。

1265年1月,孟福尔以摄政的名义,根据《自由大宪章》(1217年)的规定,召集会议,史称“大会议”。

英国议会的雏形由此而始。

作为封建贵族的代议机构,大会议以5个伯爵和17个男爵为主体,每郡再派两个骑士和少数低级教士,若干大城市也派有市民代表。

不过,当时的议会还不能同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等同。

英国议会—搜狗百科

英国议会—搜狗百科

英国议会—搜狗百科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

对于议会的职能,有不同的概括。

1978年设立的程序特别委员会将其概括为四项:立法、审查政府工作、控制财政、平反冤屈。

议会1992年编印的“议会与政府”认为,英国议会承担着七项工作:制定法律,检察政府工作,控制财政,保护个人,审议欧共体建议,辩论时事,审理上诉。

英国官方年度报告《英国2000》将议会职能概括为四项:通过法律;以就征税作出表决的方式为政府的工作提供运作手段;审查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财政支出;辩论日常的重要问题。

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

此外,在外交、司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立法所谓议会的至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

从理论上讲,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宪法以下的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补承认任何人和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

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

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

不过实践中,政府是议会立法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主动权,以至于由学者指出:现代英国议会的立法工作不过是对政府提出议案予以“审议、批评、批准”。

英国的立法过程大体有三个环节:准备并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议案;批准议案使之成为法律。

议会审议的议案分三种: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

公议案可以提交给两院中的任何一个,私议案通常由经授权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混合议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

所有这些议案在经过了议会两院的各个阶段后,即呈送国王批准,由国王颁发特许证书,再交由议长在两院宣布。

(一)政府议案绝大多数公议案都是政府议案。

政府议案在议会审议时有优先地位。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

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

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

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

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许炳贤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

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

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

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

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

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

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员分工明确。

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

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

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

英国议会权力和作用为什么缩小,内阁凌驾于议会之上

英国议会权力和作用为什么缩小,内阁凌驾于议会之上

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

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

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

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

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

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

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

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

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

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

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

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

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

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

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

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

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浅论英国内阁制政治制度

浅论英国内阁制政治制度

浅论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内阁制政府制度,亦称议会制政府制度或责任内阁制政府制度或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及一些其他国家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

提到议会制,人们首先会想起英国,可以说,英国是现代议会进度的发源地,有着“议会之母”的称誉。

在当今世界,议会被视为是国民自由平等的象征之一,即使名称和作用大小不一样,但议会几乎存在于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中,对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那么,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是怎么形成的发展的呢?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英国议会是在王权专制和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的。

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字接受《大宪章》。

大宪章对王权作了限制,其精髓在于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它保障了教俗大贵族的利益,统一了度量衡,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的自由权利,对市民骑士和富裕农民也有利。

《大宪章》被人们称“英国自由的奠基石”,今天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约翰王死后,继任的亨利三世撕毁了《大宪章》。

1264年,一些贵族在蒙特福特的领导下,依靠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击败了国王,控制了朝政。

次年,蒙特福特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创立了英国国会的雏型。

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会,除世俗和宗教贵族外,每郡骑士代表两人,每个大城市市民代表两人参加。

这次国会史称“模范国会”。

此后,国会经常召开,并逐步取得了财税权和立法权。

从1341年起,国会开始分为上下两院。

1640年起,国会与王党展开了激烈斗争,最后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

1689年,复辟王朝被推翻,新登基的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史称“光荣革命”。

议会通过《权力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法律文件,确立议会权力高于国王,从此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基本确立。

随着议会地位的提高,内阁的地位也发生实质性变化。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英国政治制度是一种设定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政治体系,它是英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也是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多元化、分权制衡、民主选举和法治。

首先,英国政治制度的多元化特点表现在它的政治体制中,它是一个联合君主立宪制国家,具有议会制、行政制和司法制三大政治体制,这三大政治体制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制。

其次,英国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特点表现在它的政治体制中,它是一个联合君主立宪制国家,具有议会制、行政制和司法制三大政治体制,这三大政治体制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

英国的议会制是一种多党制,它由两院议会组成,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上层社会人士组成,下议院由选举产生,它们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

英国议会制辩论 简介

英国议会制辩论 简介

英国议会制辩论简介
英国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体系的核心部分,它由两个议会组成,伦敦的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制度在英国政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
角色,它负责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和代表人民的利益。

辩题,是否应该对英国议会制度进行改革?
正方观点,英国议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现行的议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上议院的成员由终身任命,缺乏代表性,下议院的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通过改革,可
以使议会更加民主、透明和负责任。

反方观点,英国议会制度并不需要进行改革,它已经在长期的
发展中不断完善。

议会制度的稳定性和传统是英国政治的重要特征,改革可能会破坏这种稳定性,导致政治混乱。

此外,改革可能会引
入新的问题,而不一定能解决现有的问题。

辩论结论,英国议会制度是否需要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
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

无论如何,通过辩论和讨论,可以促进
对议会制度的深入理解,为未来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高三历史选修2_课文注释:分权

高三历史选修2_课文注释:分权

课文注释:分权
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

该学说最初的内容是指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提出了分权的要求。

后来,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洛克将其改进,用以巩固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为君主立宪制辩护。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将政府职能和权力诠释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

这一学说对美国的立国者们影响巨大,经他们仔细研究和充分论辩,形成了分权和三权分立的严格的现代形式,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分别由政府相应的三大部门掌管,它们各自独立行使掌管的权力,且互相制衡;同时,对州和联邦两级政府也进行了权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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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分权思想是学说中最古老的观念之一,它最早源于古希腊混合政体理论中的阶级分权思想,后经洛克、孟德斯鸠的发展,逐渐由阶级分权演化为政府职能的分权,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

18 世纪不久的美国将分权理论加以改造并运用于实践,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最终定型。

事实上,学界对分权理论的争议一直存在,如何评价其功用和局限,不只是理论上的分野,更关乎政府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路线。

一、分权理论的要旨简单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主要是指按功能不同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权力均有确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掌握,各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目前国内外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分权理论进行界定,其定义也各不相同,但其要旨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 理念: 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一切政府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与限制。

近代西方的学者们从自然法赋予人类的权利出发,认为人们组成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这也是政府最初的和最主要的目的与使命。

但无数的经验和事实证明了人性在权力面前的贪婪,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这样,本应保护人民权利的政府有时候却成了侵害人民权利的最大威胁。

因此,要保护人民权利,就必须要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与限制。

早在17 世纪,英国学家洛克就提出,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

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以正式公布的和持续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这样才可以把统治者限制在适当范围内,使他们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

然而,法律也是依靠人来制定与实施的,人的主观情感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权力造成影响。

如果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心存偏私,所掌握的权力又不受约束,那么,法律就会成为这些人谋取私利、维持统治地位的手段,进而导致法律统治的被颠覆,甚至走向专制。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一)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二)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些情况都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英国代议制的特点及影响

英国代议制的特点及影响

英国代议制的特点及影响
英国的代议制度是议会君主制。

议会是国家的⽴法机关和最⾼权⼒机关。

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

英国国王是国家元⾸,处于统⽽不治的地位。

⾸相是最⾼⾏政长官,由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内阁对议会负责。

主要特点
1、属于间接民主,既要求政府对民众负责,⼜使它具有较⾼的⾏政效率。

2、是⼀种间接民主,具有更多的弹性、更⼴泛的包容性和更⼤的⾃由度。

3、能够节省⼤量的选举成本,较少不必要的花费,促进选举的准确性。

影响
1、有利于缓解⽇益激化的社会⽭盾,促使英国进⼊⼀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2、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明的发展。

3、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对于其他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明进程,产⽣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代议制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民权⼒的转让,但⼈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的使⽤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家的事需得到⼤家的同意”应成为⽴法、建⽴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使共同体的政治权⼒,特别是⽴法权和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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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 究。
丁萍 ( 辽宁公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辽宁 沈阳 11 1 1  ̄3 )
刀 理论及其在英国议 权
会制【 响应用 l 】



问曩的提 出
孟德斯鸠认为 “ 一切有权 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 万古不易的 一条经验” 这一理念被普遍接受在实质上反映 了 。 西方政治文化对国家权力的怀疑态度,与此相伴随的是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西方资本
孟德斯鸠是法 国资产 阶级启蒙运 权力 。立 法机关应定期 集会 ,制定法 从 而提供了新兴 资产阶级所乐于 接受 动时期的一位思想 巨人 ,他在 洛克分 律, 决定国家税收、 实施法律、 监督和 的国家方 案。18 年美国宪法第一次 7 7
权思 想的基础上 对三权分立学 说进行 审查法律的执行。立法权应由人民集 以三权分立学说 为指导确立 了国家机 了更有系统的阐述 ,对政治监 督理论 体享有。“ 在一个自由国家里, 每个人 构体 系, 并分别 地对立法 、 行政 、司法 的发展产生了更大影响。孟德斯鸠的 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 权 力作 了详 细的规定 。18 年宪法由 7 7 论证是 建立 在自 由主义 原理 之上 的 。 自己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 七条组成 , 5 6 7 第 、 、 条涉及宪法的一 ” 他认为国家权力的目的应该是保护政 民集体享有 。 些程序,第 1 、 、4 、2 3 条确立了权力 治自由 , 自由仅仅是 : “ 一个人能够做 行政权是执行国家意志 、维护公 分立、 制衡的原则, 从根本上规定了美
关键词 :分权 论;洛克 ;孟德斯鸠 ;议会
【 图 分 类 号 :A 1 中 75 【 文献 表 示 码 :A
【 文章编 号:10—11 20 )0—1一 5 9 06 2 4 O 0 46(
【 稿 日期 :2 0 - 3 2 收 06 0- 6
【 作者 简介 :丁萍 (9 6 ,女 ( 16 -) 汉族 ) ,辽宁 营口人 ,辽宁公安 司法管理干部 学院法学院讲 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劳动
他应该做的事情 ,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 共安全、 宣战媾和、 派遣或接受外交使 国的政治制度。因此,18 年宪法的 7 7
不应该 做的事情。 ”而政治自由 “ 是做 节 、 防御外 国侵略的权 力。 孟德斯鸠认 实质是权 力运行 的规则 。1 8 7年宪法 7
法律 所许可 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 为行 政事务 要讲究效 率 ,如果将此权 的贡献在于它使 各州宪法中确立 的分 往往会议而不决 , 权原则进一步明确并且使之具有 “ -个公 民能够做 法律 所禁止 的 事情 , 交给一个机关行使 , 二 合 他 就不再有 自由 了 ,因为其他 的人也 拖延时间 , 贻误时机 因此 , 把这 一权 法性”和 “ 至上性 ” 。它用整个宪法三 同样 会有这个权利 。 ”因此 , 孟德斯鸠 力交给一个人掌握,优于交给几个人 分之 二还要多的篇幅对立法、 政、 行 司 认为政治自由并不是个人愿意做什/ 或一个集体。孟德斯鸠从当跗社会状 法三种权力进 行具体的划分 。它确立 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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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自由精神以及稳健的、渐进的改 理念,他把政治监督与权力制度设计 派生出了立法权 、 司法权 革也是英国的议会制不同于他国的主 联系在一起,
要原 因之 一。 = 孟德斯鸠 的分权理论
三.对 英田议会制度的影响 孟德斯鸠 的三权分立学说 ,实际
和行政权 ,并强调三权之间相互制衡 是 英国资产 阶级 18年 “ 8 光荣革命” 6 的 的重要性。 孟德斯鸠认为 , 立法权是制 理论表现 它的核心在于用资产阶级 定法律、修改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 的代表制或议会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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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_ 摘要 本文试 图经 由分析 盂德斯鸠 的三权理论 以及以及稳健的、 国议会制 中的实际运 用, 出虽然分权理论构成 了英 国议 会主权 的基础 , 国社会 自身孕育的 自由精神 分权 理论在英 但是英 渐进的改革也是英 国的议会制不 同于他国的主要原 因之一。
分立和制约作为国家宪法原则和政治体制建构的纂础,但问题在于这些国家虽都以分权理论为宪政基础,但是却形成了 不同的宪政道路, 例如英、 美两所采用的截然不同的议会制度就足以凸显这一问题。故本文试图经由分析孟德斯鸠的三 权理论以及分权理论在英国议会制中的实际运用,指出虽然分权理论构成了英国议会主权的基础,但是英国社会自身孕
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受到高度的重视,政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权力的制衡,而权力的制衡
又是 以权 力的分立为基础的 ,因此 ,历史上的政治监督理论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学说 。所谓 “ 分权制衡”就是试图通过 政治权力内部的 “ 分立” 分工”来达到权力的均衡,以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的一种政治理论。不少国家将政治权力的 、“
就做什 / , 厶 而是都要按法律办事 。 自由 态 出发 ,主张行政权应 掌握在 国王手 了在孟德斯鸠那 里停留 一于理 论的三 和守法是相辅相成的两个原则:离开 中 。 权分立原则,吸收了英国政治制度实
了遵守法律, 就谈不到自由; 法律离开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 践的成果,成为三权分立的典范性宪 了对自由的保证 ,也不应 该成 其为法 讼的权力 。 这种权力应该是独立的 、 超 法文件 。 律。法律保证 自由是对封建 专制公开 然 的。既不能交给 特定阶级或常设性 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 确认法律不平等 ,任意压 制践踏人 民 的立法团体所专有,也不能交给某一 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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