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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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发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者不动产依法没收依法销毁依法拆除二、政策理解:1、目前增值税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但并不是所有由于“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原因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总局及各地方答疑:(一)抗疫期间答疑:【江西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安徽税务】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注: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企业报表列报原理看,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该项成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1.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

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

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

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

财税实务: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财税实务: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税法剔除了自然灾害这一项,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企业在2010年5月中旬发现短少商品20万元,一直未查明原因。

在2010年5月底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保管不善丢失。

最后仓库保管员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3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23.4。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

对于这些非正常损失,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转出进项税额来减少税负。

本文将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损失,这些损失通常是突发性的、非常规的。

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进项税额转出,以减少企业税负。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解析。

一、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是转出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突发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突发的,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预见的。

例如,公司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2. 非常规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非常规的,即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常见的。

正常经营中可能会有一些正常的损失,如产品报废、销售不佳导致的滞销、仓库租金等,但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能将其视为非正常损失。

3. 不可控制:非正常损失应是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

企业经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可控制的风险,如经营策略失误、市场竞争等,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当企业遭受符合以上要素的非正常损失时,可以申请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核定。

以下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保险理赔单等,用以证明非正常损失确实发生且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损失清单、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企业存货的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造成损失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损失的性质,进而影响企业财税处理的正确性。

本文通过对税法条例中存货损失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正确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而使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

一、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区分存货正常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并且可以预估到的损失,如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产成品正常的废品率、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存货减值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损失金额视情况计入成本或损益,对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的合理损耗,相应提高合格品单位成本;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的存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正常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又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最解释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等情形。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连同损失一起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财税处理(一)存货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案例1】某燃气公司灶具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城市天然气转换,致使库存的煤气灶具滞销,因这些灶具专为当地的人工煤气定制,没有其他销路,只能报废,煤气灶具成本80000元(含运输费),进项税额共计13180元,报废处理后,取得收入8000元。

财税实务别错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问题

财税实务别错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别错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
问题
导读: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和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摘自营改增转出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2日)-总局
1.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

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

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小陈税务备注:
【例1】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例2】企业建了一烟囱,因违反环保法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2.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

小陈税务备注:
【例1】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中也指出“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近日,接到一个会员咨询电话咨询:“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产出的不合格成品,不能正常销售,由此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要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要解决此问题,我们有必要来全面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首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原因如下:1、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

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

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

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财税问答】企业存货出现损失情况,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财税问答】企业存货出现损失情况,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财税问答】企业存货出现损失情况,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针对以上问题,先通过以下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这几个案例看上去好像都特别简单,但需要做出明确回答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同的意见。

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不妨先来看一下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存货发生属于以上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进行转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后如何界定,要依据该文件规定来判断)
在查阅文件过程中,我们必须学会解析关键词,从该文件中我们能发现到“管理不善”和“等”两个关键词。

因为没有“等”文件仅限于列举的项目,也就是说通过两个关键词,我们要明确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才属于非正常损失,未列举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若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均不定义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明确规定后,我们在回头看之前的案例:
如果在实务工作中,该餐饮公司购买食材后就是存放在室外,食材被曝晒后而变质,此时进项税在实务工作中是可以不转出的,因为
实务中税务机关法确定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
通过三个案例再一次明确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管理不善所造
成的相关原因。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不属于则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

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

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企业物资储备的数量和方式也越来越重要,自然损耗、管理不善、意外因素、资产减值等都会造成物资储备的损失。

对于正常的损耗,损失金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低扣;非正常损失则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低扣,在对发生的损失进行处理时,首先对损失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其次。

要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标签: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

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I库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6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

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

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发生的损失)、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又做了详细的说明: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损失,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需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的一种税收政策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非正常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的定义及分类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济行为造成的无法继续使用或无法在短期内转化为销售产生收益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分为两类:1.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2.重大事故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重大事故如爆炸、抢劫、重大人员伤亡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和程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已经完成对该资产的报废、销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2.企业必须及时申报非正常损失,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程序如下:1.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非正常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损失资产的报废证明、销毁证明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等。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审核,核实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将相应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再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权益。

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和作用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和作用: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非正常损失是企业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缓解损失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及时申报并转出进项税额,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的形象。

原料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原料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原料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原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意外事件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原料损失,这种损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进项转出是指在企业内部调拨或者转移原料的过程,这两者之间的会计分录可以如下描述:
1. 原料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
借记,制造成本或者损失费用账户。

贷记,原料库存账户。

这个分录反映了原料非正常损失对制造成本或者损失费用的影响,同时减少了原料库存。

2. 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记,受益产品的生产成本账户。

贷记,原料库存账户。

这个分录体现了原料从一个部门或者工序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或者工序,增加了受益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减少了原料库存。

以上是针对原料非正常损失和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这样的处理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这个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存货与固定资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存货与固定资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

存货与固定资产在非正常损失下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作者:方飞虎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22期摘要:存货以及固定资产在非正常损失下如何确定进项税额的转出额,是增值税财税处理中的热点,也是实际财税工作中的模糊点。

笔者最近拜读了许多相关文章,颇受启发,但对有些作者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具体操作方法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存货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一、关于变价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的确定有作者认为“在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合理并精确地将完全报废的存货和仍可使用的存货区分开,在核算时能按照数量、单价和金额正确体现。

若存货在非正常损失后完全报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变价收入,应将其包含在进项税额转出中;若是存货在非正常损失后经处理仍可使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则应剔除变价收入。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存货只要有变价收入就不能定义为完全报废;即便成废品,但此处是废品,另一处未必是废品。

例1:仍以相关文章的例题用以说明:“2010年9月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3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万元,认证通过后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011年1月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且全部报废,甲公司将其作为废品处理,收入46.8 万元。

”有作者认为,存货在非正常损失后完全报废的情况下取得的变价收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能扣除,也就是说要按300万元报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51万元。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矛盾。

一般来说,所谓完全报废,就是指该资产失去了任何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如果一项资产完全报废,那就不可能取得变价收入,反之,只要有变价收入就不能定义为完全报废。

如果该资产由于霉烂变质只是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与价值,即使成了“废品”,但这个“废品”还有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能称之为“完全报废”。

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连续性,是指随流转环节征税和扣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同时也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一环扣一环,宛如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有哪些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有哪些

⾮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有哪些【⽹友问题】
某企业购进⼀批货物后简单加⼯后托运运输船队运往异地销售,途中船队失⽕导致货物烧毁,请问该批货物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律师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条第⼆项所称⾮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所称的⾮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然灾害损失;
(⼆)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正常损失。

可以发现去掉了⾃然灾害损失,因为⾃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项。

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结合本问题可以作出推断,因承运⼈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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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我们首先阐述第一个问题,条款所述“购进货物“,为什么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
举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转出。

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

那么我们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的产品,就需要把所以相关的设备的100万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该设备还要再继续生产其他产品。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这个在实务中不太可能,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人可能会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难道在产品产成
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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