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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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相关主体的诉权,确立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明确了在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经营管理、关联交易、投资担保、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承包、收购重组、解散清算和人格否认等情形下,发生争议或者权益受损时,均可以提起诉讼。

一、直接诉讼直接诉讼占公司诉讼中的大部分。

那么根据原告的不同,可以将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1、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

包括:公司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

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包括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例如股东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诉讼,这就是基于违约之诉。

例如,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为他人贷款担保,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提起的诉讼就是侵权之诉。

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主要是违反诚信义务和勤勉之责的诉讼,例如公司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2、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

包括股东向股东提起的违约之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为股东之间的诉讼基本都是违约之诉。

例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股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的其他股东的损失等。

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包括违约与侵权之诉,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这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直接诉讼,主要包括股权确认之诉,股档权益诉讼,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直接诉讼。

主要是基于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例如公司违反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解雇的诉讼。

4、清算组提起的直接诉讼,是指清算组向股东提起的诉讼。

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则清算组有权行使直接诉权,向股东提起承担出资责任之诉。

5、债权人提起的直接之诉。

股权证书范本

股权证书范本

股权证书范本【股权证书】甲方(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乙方的股东,拥有的股份达到了一定比例,特发此股权证书,以确认甲方的股权和权益。

一、股权确认1. 甲方持有乙方的股份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甲方持有的股份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甲方持有的股份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股东权益1. 甲方享有根据其持有股份所拥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权等。

2. 甲方有权参加乙方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关权益。

三、转让限制1.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2. 如甲方欲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需经过乙方书面同意。

3. 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甲方所持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甲方停止行使其股东权益,并限制其享受分红及其他权益。

2. 要求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其他约定1. 本股权证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 本股权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股权证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乙方章程2.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份: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所有权,以表现其对公司的投资和权益。

2. 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之间的决策机构,由股东集体行使权力、决策和监督公司事务。

3. 乙方章程:指公司规范行为和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文件。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股东权益进行解析,包括股东权益的定义、类型、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而将其资金投入到公司中的投资者,他们成为公司的权益持有人。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分红权等。

二、股东权益的类型1. 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剩余财产。

2. 投票权:股东拥有在公司事务中行使投票权的权力。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公司治理。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配。

分红权是股东获得回报的一种方式,通常以股息形式实现。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为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合法、公平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1. 信息披露: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等,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合并收购保护:在公司合并收购中,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向股东提供充分信息并给予投票权的要求,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3. 股东会议: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形式等,以确保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四、股东权益的限制股东权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1.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不得向公司泄露商业机密、不得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等。

2. 违法限制:如果股东以违法手段行使权益,如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虚构交易等,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监管机构的制裁。

3. 公共利益优先:当股东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法通常要求股东放弃或受限行使权益,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和分红权等。

公司股权确认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确认典型案例分析

一、只有内部股东确认书而未办理股东登记,是否影响股东地位?案例:福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自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日向福州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入现金及货物等总价值15万元,并约定由汇通科技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完成股份变更及工商登记工作,但汇通科技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也不归还投资款物。

故要求汇通公司归还投资款物,并赔偿由此给文化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汇通公司辩称:汇通公司收到了文化公司的投资款物,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汇通公司与文化公司具有投资协议,汇通公司也把这些款物用于了汇通公司的经营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文化公司作为股东,参与了经营,具有多份会议纪要可以非常明确的证明,文化公司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了公司股东地位。

至于没有分红,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法进行分红。

因此,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双方的投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存在归还投资款物的问题。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由此可见,股东转让股权后须办理以下手续:1、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依法记载该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部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东名册是设置在公司内的、反映股东及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股权变更后,为了明确相关事项,公司应完善以上公司内登记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以使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能够反映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使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在股权制度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其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股东权益的界定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东具有股权的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益。

其中,股权的收益权包括股息权、分红权等;表决权指股东在公司事项上行使投票权;知情权则是指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的重要信息。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确立了一些原则,以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享有的权益在公司内部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实行股东平等回避等原则,保障股东的平等权益。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公司治理中遵守诚信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实施侵权行为。

3. 保护期待利益原则保护期待利益原则是指公司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他人合法的期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股东的权益,以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1. 股东会的设立与权力行使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集中在股东会上。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具有开放性,公司的成立和成立之初即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起人转让股权会对外部投资者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因而我国《公司法》第 142 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公司规模小,股东之间联系紧密,发起人转让股权,不会带来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的社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就不应该对此作以限制,否则就会出现刚刚成立的公司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甚至出现个别股东绝对控制公司,从而危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笔者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同时借鉴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这样既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公司的自治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公司法中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会比普通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他们的行为也必然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出任董事、监事的股东行为的限制应严格于其他普通股东。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经理的股权转让问题,建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转让其股份的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转让。

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司内都的协调、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地位和股东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地位和股东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9)34号各中、基层人民沐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1月1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609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地位和股东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公司债权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且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人民法院不应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并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能够适用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救济的,人民法院不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为请求权基础规范起诉的案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应当以公司、股东为被告。

在公司债务尚不明确时,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单独起诉股东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债权人以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以外的民事主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先行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情:美意制鞋厂位于沧河的上游,下游不远处水流平静,水质干净,十分适合冷水鱼的养殖。

当地邓市吴县五沟村村民举债在此设置网箱,养殖冷水鱼。

2013年9月,美意制鞋厂于夜间偷偷排放污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直接导致18位村民网箱中的冷水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村民们血本无归,遂向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18位村民提起诉讼后,五沟村村委会向他们推荐了本村的青年张某代理诉讼。

张某虽不是法律专业者,但常年研习法律,颇有心得,村民们同意委托其代理诉讼。

但法院认为村民们在此事中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且由于四处举债,牵扯利益众多,五沟村自古民风彪焊,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

而张某是个“刺头”,由其代理诉讼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利,不许可其代理该诉讼。

问题: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否恰当?张某能否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师?3.邓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标的额虽然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易酿成群体性纠纷,确有必要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时邓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18位村民共同推选出赵某作为诉讼代表人,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是否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答案】二、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股权投资协议是股权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依法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权益的明晰和保障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投资协议可能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下面将就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一、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1. 权利义务的约定:股权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期限、投资方的退出方式等。

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约定,否则可能引发纠纷。

2. 信息披露与保密:双方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时,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和管辖:股权投资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地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股权投资协议常见纠纷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在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解决分歧,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仲裁:如果协商没有取得进展,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股权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3. 诉讼:在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及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保障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审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07]30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

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

对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股权登记日和分配方案

股权登记日和分配方案

股权登记日和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和分配方案一、股权登记日的定义和意义股权登记日,是指公司在公告中规定的证券交易所需持有或者登记股份的截止日期,也是公司股份分配和股东权益调整的重要节点。

股权登记日的确定对于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股份分配和公司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登记日的主要意义如下:1. 股权确认和保护:股权登记日是公司对股东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时间节点。

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等。

股权登记日之后,只有在登记日后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 股份分红和分配:股权登记日也是公司进行股份分红和分配的重要时间节点。

在股权登记日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有资格分享公司的股息和红利。

而在股权登记日之后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则无法享受分红和红利。

3. 资本增减和股东权益调整:股权登记日还是公司进行资本增减和股东权益调整的重要参考点。

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增减资本或调整股东权益,必须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进行,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权登记日的确定和公告股权登记日的确定通常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公示。

公司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股权登记日,并公示于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渠道,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股权登记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权登记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包括股权登记日的开始和截止时间,以及投资者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2. 股东权益确认和调整:包括股权登记日前后股东权益的确认和调整情况,以及股份分红和分配的方式和时间。

3. 股东权益保护:包括股权登记日前后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和规定,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股权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股权分配方案是指公司根据股东权益、公司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制定的一套分配股权和决策权的方案。

股权分配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1. 股东权益认定:股权分配方案应明确股东权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股权登记日前后股东的权益确认和调整规定。

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股东姓名或名称)乙方:(股东姓名或名称)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公司名称)的股东,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一、股权确认1.1 甲方和乙方确认,双方所持有的(公司名称)股权,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元,共计____股。

1.2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权益保护2.1 甲方和乙方同意,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2 甲方和乙方承诺,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分配利润等事项中,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3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和帮助,共同提升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

2.4 甲方和乙方同意,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应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三、股权转让3.1 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3.2 甲方和乙方拟转让股权的,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对方优先购买权。

如另一方在通知期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3 甲方和乙方应确保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四、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股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资产。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权是其最基本的经营资源,其归属关系的确认和维护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股权交易、注册登记、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此,公司内部股权的确认必须以实质要件为准。

一、实质要件是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股权确认是指对于一家公司的股权归属、类型、数量等信息进行确认和确认的依据。

在股权确认中,实质要件是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之一。

所谓实质要件,是指在进行股权确认时,必须经过核实、确认的真实情况。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权转移、注册登记、公司分立、股权质押等情况都需要进行股权确认,而实质要件就是这些情况中必须予以核实的真实情况。

例如在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股权转移的真实情况必须经过核实确认,只有在转移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进行股份转让。

同样,在质押股权过程中,质押的股权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造成无法兑现的风险,对股东利益造成严峻影响。

二、股权确认应以实际运营为依据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企业实际运营为依据,即以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为基础进行股权确认。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东、法律法规、经营条款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进行股权确认时,应以这些因素为依据进行确认。

在股权确认过程中,股东身份的核实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只有经过股东身份核实的情况下,股权持有人才能进行有效的转让、抵押或担保。

此外,法律法规和经营条款等方面也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必须对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只有在企业运营实际情况得到充分认可的情况下,股权才能得到有效确认。

三、应建立完善的股权确认机制企业进行股权确认时,应建立完善的机制进行操作。

这里指的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可靠、规范、科学的股权确认机制,确保股权确认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首先,应加强对股权确认人员的培训。

股权确认人员应相对专业化,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储备,从而能够更好地完成股权确认工作,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权益保护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权益保护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权益保护一、引言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股权转让是企业发展和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益保护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转让方是指股东,受让方是指购买股权的个人或机构。

三、转让方权益保护1. 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其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应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股权比例等重要条款。

2. 资产评估与披露转让方应确保对转让股权进行准确的资产评估,并应向受让方披露相关信息。

转让方应提供真实、全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便受让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价值。

3. 禁止竞业限制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可以约定禁止竞业限制条款,以防止转让方在转让后对同行业的企业进行竞争。

这种限制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受让方的利益,防止转让方利用其在企业中的知识和经验对受让方形成竞争威胁。

四、受让方权益保护1. 股权归属确认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应确保股权归属得到确认。

这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来完成。

股权归属确认是受让方在公司中享有权益和参与决策的基础。

2. 盈利分配权受让方作为新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盈利。

转让方应确保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后能够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分红权益。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盈利分配方式和比例。

3. 决策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后,应获得相应的决策权。

转让方应确保受让方在公司决策中享有一定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以保障受让方合法权益。

五、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益,法律法规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和受让权益保护。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它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特别小心,因为其中可能存在一些陷阱。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陷阱,以帮助读者在签署协议之前更加谨慎和警觉。

一、模糊的表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以模糊的方式表达,给予某一方更多的解释权。

例如,可能使用了“合理”、“恰当”等词语来描述各方的义务。

这些模糊的表述会给合同的解释带来困难,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为避免此类陷阱,签署协议前,双方应尽量明确和具体地表达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可以通过提供详细的行动和目标来填补模糊的表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未来风险的免责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方可能试图通过免责条款来减少自身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

这些风险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财务问题或法律诉讼等。

如果对这些未来风险没有充分的预见和评估,容易落入损失较大的陷阱。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在协议中详细说明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留意未来风险的免责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保护自身利益。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公司拥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或商业机密,双方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保护条款。

一方面,协议应清楚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义务。

另一方面,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问题。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条款不清晰或不公平,可能导致受损一方无法获得合理的救济。

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认真评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它们公平合理,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可以考虑选择独立仲裁机构或法庭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对于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利益非常重要。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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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大题(共10题)一、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二、(2008年四川)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答案】三、(2008年)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工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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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作者:吴旭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关键词】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股权确认的规定非常原则,已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也并未对股权确认规则作细化规定,为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由于缺乏统一的确认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股权确认这类纠纷时,经常出现相似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因被他人冒名顶替并丧失股东权益的这类纠纷,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合法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笔者从分析股东概念和股权法律性质入手,来研究确认股权的一般规则。

另外结合笔者代理的一个公司法诉讼案件,对特定情况下股权确认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股东身份被侵犯后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一般认为,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

因此,探讨股权确认问题应当以界定股东的概念和分析股权的法律性质为基础。

股东概念。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进行概念性的直接界定。

笔者仅发现我国《公司法》第4条有对股东权利进行不完全列举的规定①。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

可见,直接向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当然,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也可取得股东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股东定义为向公司直接投资或者基于转让、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并可凭所持份额对公司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股权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是一种由于公司的设立而脱离了物权和债权两大传统权利类型的特殊权利。

我国理论界对股权性质的学说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和独立民事权利说。

其中独立民事权利说是现阶段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②。

本文笔者主要围绕如何设计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而进对股权的所有权属性进行分析。

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认为,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而出资形成的股份就是股东应当具有的股东资格。

从前文关于股东的概念来看,股东身份的主要取得方式就是通过要向公司出资。

出资后股东虽然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可依据该投资换取一定的权利,即股权。

也就是说股东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股权。

因此,股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本内容的一种权利。

据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主体是否是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应主要从股权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即看该主体是否存在向公司转移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和事实。

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

股东身份确认是各类投资权益中常见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权确认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

从前文关于股东概念和股权法律性质的相关阐述来看,投资者存在向公司实际出资的行为是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其股权的基本依据。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投资人未出资或出资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身份③,但其未出资或存在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之一就是要补缴出资。

要取得股东身份最终还是归结到出资上面。

当然,有时候出资并非确认股东身份的绝对性因素。

比如未实际出资的主体但在工商登记中将该股东身份给予确认并公示,应当说经工商登记公示的主体具有股东身份。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该登记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其与实际出资的主体即隐名股东之间存在内部协议的,一旦该隐名股东想实现显名化并形成纠纷,此时认定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身份的首要条件仍然是其能够举证证明相关出资行为的事实。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涉及确认股东身份的公司诉讼,是否支持原告方的诉请,根本条件就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明其有过出资行为。

如果能够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就应当直接判决确认原告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身份的确认和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不会引起股权确认的诉讼纠纷。

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让方伪造(如伪造转让方签名)的情形下,真正的股东身份必然受到侵害,其相应的股东权益也需要法律的救济。

那么,合法股东身份被侵害后其身份的确认和相关股东权益应当如何救济呢?实践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笔者将结合一个案例和相关法院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介绍。

林某于2005年4月注册了苏州某台资企业,委派王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由王某对该台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经过两年的起步和发展阶段后,公司已经有了成熟的客户群。

王某未能抗拒利益的诱惑,通过非法行为实现了侵占林某股东身份的目的:2007年8月通过伪造林某签名的方式形成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一家注册在台湾地区的企业,并顺利取得了变更股东后的相关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王某仍是该台资企业的执行董事;随后将该台资企业的股权由台湾地区的公司变更为王某在香港注册设立的一家企业。

经过两次依靠境外公司受让和转让股权的方式,王某成为了该台资企业的实际股东。

后林某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发现了这一惊天秘密,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苏州中院判决支持了林某提出的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但驳回了认定其为该台资企业股东的诉请。

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指导意见。

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坚持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股权登记或者审批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裁决驳回民事起诉。

年12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6、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36、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实际出资人已经以股东身份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其请求否定名义出资人股东资格,并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按借贷关系处理;39、股东资格未被工商登记所记载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记所记载之股东不得以其实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第三人,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公司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4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已对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予以确认,第三人以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前,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股东不得对股权进行处分。

除笔者罗列的上述规定外,其他地方如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公司法诉讼的指导意见。

但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与股权确认一般规则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有具体规定的仅上述内容。

可以说目前的审判指导意见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权益的救济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基础所作出的。

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对该审判指导意见进行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王某通过伪造股东转让协议等文件的欺诈手段骗取审批机关的变更审批,使实际投资人林某的合法股东资格丧失。

林某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确认其为该台资企业的股东。

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判决确认股东身份,并在判决文书中释明了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笔者认为,作出这一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不是依据法规性的规定。

据笔者了解,有据可查的规定是2005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不可否认,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有当时认知程度的局限性,亦有其时代的合理性,同样的道理,该会议纪要是在总结多年涉外审判实践经验所得出的,当然对各地法院审判案件具有指导性。

但笔者认为,在本案确权诉讼请求中暗含着一个侵权之诉,法院应对王某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确认林某股东身份的请求④。

而法院裁判认为股东身份确认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则林某寻求司法途径救济股东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捞月。

因为林某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其败诉无疑。

因为,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报批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是不负实质审查责任的。

更为关键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期限制度亦极有可能使其丧失救济机会。

毕竟王某目前还是法律认可的合法股东,其可决定公司的命运。

待林某启动行政程序确认股东身份的时候,该公司可能已经成为了一个空壳,权利救济成为一纸空文。

通过分析这一案例,笔者希冀可以引起对类似股权确认案件在现有的认知水平下进行反思,并重新审视司法权和行政权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的平衡和技术设计,从而寻求解决类似问题的更合理方案。

笔者认为,在类似诉讼纠纷中,法官在查明相关文件系伪造的情况下,其内心是明知谁系合法股东的,合法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才是法律和司法首要考虑的,故应当直接判决原登记股东为公司合法股东,具有股东资格。

法院在执行时,只需向行政审批、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变更批准证书及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因为,毕竟原始登记的股东其股东资格曾经过了行政审批机关之审查批准,协助执行无非是恢复其原来状态而已。

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断无侵犯外资行政管理秩序、僭越行政管理权之虞。

结论笔者认为公司股权确认应当以出资为实质认定要求,作为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是从公司内部关系进行探讨。

该一般规则并不否认公司法和相关审判指导意见规定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记载的确认效力,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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