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告国家规定
汽车增补公告流程
汽车增补公告流程《关于汽车产品召回及增补公告流程》一、背景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汽车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制度。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产品增补公告行为,提高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透明度,本公告特制定汽车增补公告流程。
二、适用范围1.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2. 涉及汽车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变更;3. 生产企业主动或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的增补公告。
三、增补公告流程1. 生产企业发现汽车产品存在需要增补公告的问题,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产品进行增补公告。
2. 生产企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增补公告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增补公告申请书;(2)变更前后的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对比资料;(3)涉及安全性能的变更,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增补公告申请予以受理。
4.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企业。
5. 生产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对增补公告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6.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重新提交的增补公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7. 增补公告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及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
8. 公告期内,消费者、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可以对增补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增补公告进行修改。
9. 公告期结束后,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增补公告正式文件送达生产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变更。
四、其他事项1.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增补公告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增补公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 )审查,出具VIN 审查报告。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4、公告管理近期重点工作 (1)、深入研究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推进汽车行 业法制化管理,修订完善生产企业准入规则。
一是协助工信部建立统一高效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
准入许可管理制度。从企业准入、产品管理、生产一致 性、合格证管理、中介机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推 进、整合现有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 革、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完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倡议下,由中国汽车技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摩托车技术研 究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 中介机构。主要接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为国 家发改委)的委托,从事行政许可项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 审查、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至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我部将对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目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国家环保部信息公开 三、国家认监委CCC认证 四、交通部燃油公告 五、北京环保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1、历史沿革
《公告》管理,其前身是1985年国家实施的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随着机构改革调整,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先 后承担汽车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 理。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等工作过程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同时对上述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编写、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车型管理,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名词术语2.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新产品进行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测、打靶试验,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按规定要求填报,检测机构按规定要求上传检验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对所申报材料审查、公告审批、公告发布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2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由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或认可后,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汽车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及通过自愿认证的产品将获得由认证中心下发的CCC认证证书。
只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先进标准及CQC补充要求生产并通过3C认证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3环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污染物排放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不定期在网上发布,只有列入环保达标的车型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4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特种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免税的车型进行样车结构与装备检查,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定期以(流便函)的形式对外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768号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公安部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产品公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要求,对其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及其配件进行合理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产品公告。
第三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汽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汽车产品的名称、型号、车身颜色等基本信息;
3.汽车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发动机参数、尺寸参数、安全配置等;
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方式;
5.汽车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6.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产品公告中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产品公告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公告及时更新,并公告于企业官方网站、销售门店等地方。
如有重要信息更新,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并向已经购买相关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第六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公告,企业不得擅自发布或使用。
第七条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汽车产品公告,并
详细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
如消费者因企业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遭
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第八条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违规发布虚
假公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相关产
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FTM 22404.04.0-南方工程车事业部管理制度—————————————★——————————————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试运行》FTM 22404.01.1-2009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南方工程车事业部1、目的1.1规范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流程,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1.2满足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经营需求,更好的为市场服务;1.3提高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利用率,减少无效《公告》的申报,降低《公告》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南方工程车事业部开发生产的汽车、低速货车类产品。
3、引用文件3.1《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管理办法》(FTOP.100120.14.0-2008)3.2《汽车产品环保目录管理办法》(FTOP.100120.01.0-2005)3.3《产品资源管理办法》(FTM.22404.02.2-2008)3.4《新产品开发流程管理办法》(FTOP.10002.15.0 -2005)4、术语4.1产品《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4.2系族强检简化样车系列车族中符合《关于汽车系族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规定》、同期申报且经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其检验样车可由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查的要求。
4.3特殊需求《公告》当《公告》需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需求:——实物状态与其主要技术参数不一致,仍需列入申报的《公告》需求;——型式检验未通过或其他方面需要进行协调、解决的《公告》需求。
4.4公告产品分类4.4.1新开发产品《公告》——列入技术中心开发管理部开发计划作为纳入公告申报策划方案的依据,视其是否具备申报公告的要求,具体申报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公告申报方案为准;4.4.2市场需求《公告》——技术状态变化的列入技术中心开发管理部开发计划,技术状态未变化提供公告需求指在已有产品平台基础上的拓展开发品种或对现有品种进行改进,由于车型技术状态发生变化或未变化而申报的《公告》;5、职能职责5.1公告经营委员会5.1.1组织机构主任:厂长副主任:销售副厂长(国内业务)、技术副厂长(技术中心主任)成员:各部门部长(或主任)5.1.2 《公告》业务规划及业务管理评审决策;5.1.3 《公告》应用及转化管理评审;5.1.4 相关政府部门公共关系协调;5.1.5 项目及重大事项的协调与决策;5.1.6 公告业务运行监督及考核;5.1.7 《公告》费用使用评估与管理;5.2公告经营委员会协调办公室5.2.1 组织机构主任:技术中心产品管理部部长副主任:销售公司市场管理部部长成员:标准法规科、产品管理科(销售)、试制车间公告相关业务人员5.2.1负责《公告》业务规划、业务管理;5.2.2负责向公告经营委员会、公告业务管理委员会《公告》相关问题的汇报、协调;5.2.3负责将评审、决策期次公告申报需求转换为公告方案;5.2.4负责《公告》重大问题分析、建议,上报公告经营委员会;5.2.5负责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的归口管理;5.2.6负责《公告》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处理与报告;5.2.7负责公告经营会会议的管理、组织、纪要以及决议项管理、考核意见提出;5.2.8负责专项工作计划的制订、管理和监督;5.2.9负责编制《公告》业务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5.2.10负责制定、修订《公告》业务考评体系并实施、提出考核意见;5.2.11负责依据公告经营委员会的决策编制技术准备计划;5.2.12负责公告申报管理工作调度、协调工作;5.2.13负责公告业务人员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的培训、管理;5.2.14 《公告》申报费用预评估/过程的反馈以及费用预算使用信息的定期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客车第六条运客车必须经车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臵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县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
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臵分隔货仓的客车,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用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臵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臵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48
53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14630
1615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
13.0
16.5
额定载质量(kg)
≥24000
≥25400
≥30480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 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 m(40英尺)的集装箱。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5.4.4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见表2。
同一系列、同一平台车型,备案参数应保持统一,以便于车型检测项目的视同使用。
2
强检试验方案制定
根据同一型式判定原则,逐项根据车型参数情况,制定强检试验方案
1、方案制定时必须要仔细查对现车型参数与视同车型相关参数的视同符合性,要找到视同报告;
2、要明确实测项目及样车要求,将方案下发相关单位;
3、注意多套配置的组合。
④审核备案参数中零部件是否有符合现行标准的零部件报告(包括发动机参数)
1、应列出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报告清单,在专业所无法提供报告的情况下,转报采购管理部解决;
2、零部件报告编码应为13位码;
3、零部件报告应为完整报告,制定成word格式、EXCL格式或PDF格式;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
三、汽车产品公告的内容和要求1.汽车产品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汽车产品的品牌、型号和生产商的名称;(2)汽车产品的基本参数,包括车身尺寸、动力系统、燃料消耗、续航里程等;(3)汽车产品的主要配置和选装配件;(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售后服务政策;(5)汽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包括碰撞测试评级、排放标准等;(6)汽车产品的保修期限和售后服务网络;(7)其他与汽车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2.汽车产品公告应以简明扼要、准确明了的方式呈现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3.汽车产品公告应以标准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呈现,尽可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四、汽车产品公告的发布和更新1.汽车生产商应在销售开始前及时发布汽车产品公告,并将其在销售网点、经销商、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展示。
2.汽车生产商应及时更新汽车产品公告,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和最新。
3.汽车生产商对于重大变更或缺陷召回等情况,应及时发布公告,向消费者公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汽车产品公告的审核和监管1.汽车生产商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审核。
2.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六、汽车产品公告的效力和追究责任1.汽车生产商应对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
2.消费者可以依据汽车产品公告要求,对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要求。
3.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公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旨在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的管理,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客车第六条运客车必须经车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臵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县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
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臵分隔货仓的客车,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用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臵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臵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汽车产品公告认证标准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1994
38
车速表
GB15082-1999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40
电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41
电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2001
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1994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4
45
门锁
GB15086-1994
46
VIN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1994
50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0
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检验
报告编号
25
车轮总成跳动
GB 7258-2004
26
离合器性能
GB 7258-2004
27
座椅系统
GB/T 19126-2003
28
安全防护要求
GB 7258-2004
GB 18320-2001
29
尖锐凸起物
GB 7258-2004
30
驾驶室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410-1994
31
驾驶室挡风玻璃
GB 7258-2004
20
回复反射器
GB 7258-2004
21
前照灯性能及其安装要求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解读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汽车公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读:
1. 出台的汽车公告是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工信部作为相关政府部门,通过这个公告来加强对汽车行业的监管和服务。
2. 该公告主要针对汽车生产和销售环节,涉及了多个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许可管理、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监督等。
3. 公告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拥有必要的资质和设备,具备生产安全和环保能力,以及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4. 公告还提出了对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要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合格。
同时,公告对于汽车售后服务和产品召回也做了一系列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5. 该公告还涉及到对新能源汽车的管理和推广。
公告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电动汽车的道路通行和车辆管理要求等。
综上所述,国家工信部的汽车公告为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要求,对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规定,以保证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汽车公告全部内容目录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1 通用要求 1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4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4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3 5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74试验报告审查要点14第三章公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15附录一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18 附录二强检试验项目适用车型对应表21附录三后视镜安装要求26附录四备案参数填写说明27附录五汽车产品备案照片和简图说明39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1 通用要求11 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com 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汽车四轴半挂车com 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com 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 mm以下含80 mm柴油机的汽车com 使用缸径100 mm含100 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产品com 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油嘴喷油压力600 bar以下的汽车产品12 排放要求com 要求总质量35吨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com 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八万公里耐久性试验com 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13 其他技术要求com 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寸的轮胎com 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com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com 平头且车长大于6 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14 其他要求com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com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com 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动机报告com 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21 N类车com 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的11倍以下com 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com 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com 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倍以下com 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com 车长不小于10 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com 总质量大于16吨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吨的货车应安装ABScom 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 m的车上com 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表1表1 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总质量Mkg N1 N2 N3 M≤3500 3500<M≤12000 M>12000整备质量m kg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 载质量利用系数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农用运输车≥065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075 ≥085 ≥1 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055 ≥065 ≥075 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计算方法载质量利用系数=22 M类车辆com 额定载客禁止跨类com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com 总质量大于12吨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23 自卸汽车com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货箱栏板高度米≤com 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24 客厢式运输车产品com 人数不能超过6人com 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com 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com 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25 半挂车com 总质量35吨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部com 总质量大于10吨的挂车应安装ABScom 低平板半挂车com1 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总长不超过16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结构com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com1 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com3 对于运输0 ft及小于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对于运输40 ft及大于4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见表2表2 集装箱半挂车与所载集装箱的适应要求集装箱尺寸英尺20 30 40 45 48 53 集装箱长度mm 60589125 12192 13720 14630 1615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 130 165 额定载质量kg ≥24000 ≥25400 ≥30480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 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 m40英尺的集装箱26 牵引车com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 mm大鹅颈结构com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大鹅颈结构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com 集装箱半挂牵引汽车应在其他栏注明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度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11 需求提报材料完整符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规定12 需求提报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例如营销公司提报的产品必须由市场管理部统一提报各品牌单独提报的产品不能受理13 费用来源要明确提报的需求应为有明确的预算项目来源且预计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额14 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政策com 判断提报的申报需求是否为政策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com 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标准规定例如平板车整车长度8 m以上的产品总质量必须大于12吨轴距4200 mm以上的载货汽车产品一般长度都会大于8 mM类产品申报时同一型号下不能存在准乘人数跨类现象重点关注应满足同一型号判定原则com 合理判断申报风险例如严重低标产品申报风险很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申报15 申报必要性判断com 是否已有相同公告com 是否已有可替代的公告com 同期申报的车型中有没有状态类似参数矛盾的车型例如两同一车型申报两套公告就不能同期申报com 采用底盘改装的车型质量参数要在底盘参数范围内满足09-1的系数关系16 申报材料组织的可能性com 所使用的发动机必须是已完成公告备案的发动机com 开发进展情况是否满足申报公告的要求能否在当期完成样车备案参数零部件报告重点强检试验报告的准备工作不能完成的不进行申报需特别关注的重点问题有a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需要进行八万公里耐久性试验b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需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c全新开发的产品样车进度情况dM1类产品正碰侧碰后碰转向伤害试验eN1M1类产品的排放试验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3表3 公告车型参数备案及工作要求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要求 1 备案参数表审核①审核备案参数的完整性包括备案图纸②审核参数与需求的一致性③审核主要技术参数的法规符合性④审核备案参数中零部件是否有符合现行标准的零部件报告包括发动机参数1应列出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报告清单在专业所无法提供报告的情况下转报采购管理部解决2零部件报告编码应为13位码3零部件报告应为完整报告制定成word格式EXCL格式或PDF格式4同一车型零部件报告应有汇总并要求制作报告明细表⑤审核备案参数中零部件相关参数与零部件报告的一致性包括发动机参数⑥审核备案照片与车型的符合性及和照片的标准法规符合性1申报的车型照片应与申报车型一致包括选装的状态2根据标准应安装的装置能够在照片中体现的必需要体现例如侧后防护后视镜反光标识罐式车的特殊要求等⑦核对系列车型备案参数零部件底盘相关部件的一致性统一配置同一系列同一平台车型备案参数应保持统一以便于车型检测项目的视同使用 2 强检试验方案制定根据同一型式判定原则逐项根据车型参数情况制定强检试验方案1方案制定时必须要仔细查对现车型参数与视同车型相关参数的视同符合性要找到视同报告2要明确实测项目及样车要求将方案下发相关单位3注意多套配置的组合 3 定型试验方案制定根据定型试验规范查找基础车型制定定型试验方案1应该仔细比对变型车与基础车型间可见参数2描述车型变化时要全面在规范中涉及并可见的项目中变化了什么就要说明什么3要明确样车组合情况及数量将方案下发相关单位4注意多套配置的组合5找到基础车型报告 4 数据源制定依据备案参数制作数据源1数据源应与备案参数保持一致2注意多套配置的组合3收集样车信息明确样车VIN发动机号铭牌信息明确对应关系 5 试验准备材料汇总将车型所需的试验准备材料查对无误后按车型建立文件夹并转试验人员 6 试验准备材料审核试验人员根据材料准备要求审核材料准备情况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转回车型备案负责人员原则上不转入试验报告出具程序 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31 通用要求com 关于主要技术参数com1 产品型号核查新申报的产品型号是否与已经公告的产品或已申报的产品发生重号现象com2 外形尺寸com21 参数封闭性外形尺寸长=前悬后悬轴距前后伸汽车起重机等专用车用com22 标准符合性a后悬与轴距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见表4表4 后悬与轴距之间的比例关系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其它机动车备注后悬与轴距之比≤65%≤55%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以按照客车的要求核算后悬的一般规定机动车的后悬均要求≤35 m b整车宽度限值为25 m整体封闭式货箱产品及车长大于11 m的客车车宽限值为255米c整车车高限值为4 m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可以放宽到42 mcom3 质量参数com31 参数封闭性a一般载货汽车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人员质量b牵引汽车总质量=整备质量+鞍载质量+人员质量c客车类产品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客质量com32 标准符合性a栏板式载货汽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要满足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关于质量利用系数的规定带盖自卸车盖的质量按整备质量处理具体要求详见com b对于牵引汽车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对于载货汽车总质量+准拖挂质量不能超过GB 1589-2004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车列车的最大总质量限值①五轴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限值为43吨②六轴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c比功率应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 kwtcom33 规范符合性a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b客厢式货车货应比人重客厢式货车应填载质量com34 其它要求a载货车底盘不许填准拖挂质量b多种选装的整备质量可用一个值表示但各种选装的实际整备质量不应超过这个值的±3%多种配置要有对应关系并在报告中体现com4 轴荷参数a参数封闭性满载轴荷之和应等于车型总质量b标准符合性●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20%乘用车为30%●驱动轴轴荷与总质量的比值应≥25%●各轴轴荷应满足GB 1589-2004轴荷限值要求c填报规范性●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应在轴荷中注明如 700018000并装双轴com5 驾驶室准乘人数a客厢式运输车驾驶室准乘人数不能超过6人b其它载货类汽车驾驶室不能超过两排座椅com6 轮胎aN类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轮胎b轮胎数不含备胎com7 板簧N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com8 油耗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车辆均应填写仅填写一个综合油耗数值com9 照片a灯具外面不能加装保护罩b照片内车辆应清晰完整位于照片中部至少占12以上面积c根据GB 7258-2004标准需要安装反光标识的车辆照片上应有反光标识●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d车辆后部应有企业标识在后部照片中应能够清晰看到e35吨以上载货类汽车应装有侧后防护照片中应体现f三类底盘照片应有方向盘g二类底盘照片要有备胎h仅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辆要求备案俯视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整车俯视情况i车宽大于21 m的车辆必装前示阔灯j车高大于3 m和车宽大于21 m的车辆应安装后示阔灯k照片反映的车型状态应与申报的参数表示的状态的相同尤其要注意轮胎数应与申报的轮胎数一致l任何车型照片中不能有公安字样m注意后视镜的安装详见附录三的要求com 关于备案参数com1 QB023R点坐标原点位置应用文字描述驾驶员座椅R点坐标原点位置com2 QB025整车供电电压应与备案的灯具暖风电机刮水器电喇叭闪光继电器等零部件规定电压保持一致com3 QB034车门数量不包括后背门仅指供人员上下的车门总数com4 QC003供油方式汽油机指化油器单点电喷多点电喷等柴油机指直列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com5 QC010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按照单缸气门数进气排气填写com6 QC018发动机高怠速转速 rmin 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不填com7 QC055发动机最大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 kPa QC056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 QC057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仅对重型汽车发动机填写com8 QE008转向器型式填写循环球式或齿轮齿条式等com9 QE026制动衬片材料不能含石棉com10 灯具安装应齐全MN类车辆各种灯具安装适用性如下表表5 MN类车辆各种灯具安装适用性序号必装类纯选装类可不装禁装类有条件装类灯具安装条件 1 前照灯前雾灯三角形回复反射器前示廓灯车宽大于21 m的车辆必装车宽介于180-210车辆选装 2 后雾灯高位制动灯后示廓灯车高大于3 m和车宽大于21 m的车辆必装二类底盘选装车宽介于180-210车辆选装 3 前位灯前回复反射器侧转向信号灯当前转向灯侧面不可见时必须装用 4 后位灯侧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60 m的车辆必装其他车辆选装 5 制动灯侧标志灯车长大于60 m的车辆必装其他车辆选装 6 倒车灯驻车灯车长不大于6 m和车宽不大于2 m的车辆选装其他车辆禁装7 前转向信号8 后转向信号9 后回复反射器注灯具颜色要求前雾灯白或黄前照灯前位灯倒车灯白色转向信号灯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侧标志灯琥珀色其他为前白后红com11 所有备案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com12 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简图a应包括正前正后正左正右四个方位的简图b简图标注尺寸齐全应包括长宽高三类底盘除外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罐式车辆的罐体尺寸等单位mmc对于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应标注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单位mmd标注的参数与填报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栏中备注的同一参数保持一致e对于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应按照单个外部灯进行标注或列表内容包括①视表面最大离地高度H1单位mm②视表面最小离地高度H2单位mm③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最小距离E单位mm④相邻两视表面外缘间的距离D等单位mm如果外部灯具的安装为左右对称布置则可以仅标注一侧的灯具安装位置尺寸f当外部灯具存在选装且选装灯具的安装位置有变化时应单独提供选装灯具安装位置简图g灯具安装数量及类别应与备案参数及强检统计表对应com13 制动系统布置简图a应标明汽车前进方向和制动介质传递踏板力的方向b在简图中标明的主要部件包括制动踏板制动助力器如有制动主缸制动分泵如有制动管各制动器各阀体液体或气体介质储存装置等当装有ABS系统时还应该包括轮速传感器ABS控制器ABS的ECU等com14 左右侧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a防护简图应为装配防护装置的车辆总装配简图或局部总装配简图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b应包括后防护左侧面防护和右侧面防护各一张当左右侧防护一致时可仅提供一侧防护简图并用文字说明左右一致c在后防护装置安装简图中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后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后防护装置总宽度或与车辆外援距离后防护装置截面高与车辆最后端距离后防护装置材料及与车辆的连结方式等d在左右侧防护装置安装简图中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侧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侧防护装置总宽度或与车辆轮胎外缘驾驶室后缘的距离侧防护装置到货厢下缘距离横杆间距纵杆间距侧防护装置截面高侧防护装置材料及与车辆的连结方式等32 各类车型的特殊要求com 厢式运输车①厢式货车应在其他栏中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启② N3类厢式车车厢高度应≥1800 mm长度与质量应满足下表要求表6 N3类厢式车高度≥1800 mm的长度与质量关系厢体长度mm 7000-8000 >8000-9000 >9000-10000 厢体质量kg <2500 <3000 <3500 com 仓栅式运输车蓬式运输车①应在其他栏注明货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②蓬式车还要在其他栏注明货箱两侧均无门com 载货汽车载货汽车底盘不填准拖挂质量com 自卸汽车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货箱栏板高度米≤com 牵引汽车要求同第一章26条款com 轻型客车采用承载式车身改装的产品填报底盘信息时只填写底盘类别为承载式车身其他项目应空白com 客厢式运输车①驾驶室准乘人数不能超过6人应填入驾驶室准乘人数②载货质量应比人员质量大按N类车处理③要填报载质量④应在其他栏中注明驾驶区与货仓装有效隔离⑤货仓部分应完全封闭不能有玻璃窗com 随动轴产品随动轴汽车应提供随动桥不可提升的证明材料包括随动桥使用合理性说明图纸和照片com 半挂车栏板式平板式厢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 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com1 低平板半挂车属于超限车辆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①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②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③总长不超过160 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结构④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⑤车宽超过250 m的还需在《公告栏中com2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①在《公告》中注明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②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③三轴集装箱半挂车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53英尺集装箱长度不能超过165 m④其他要求参考com6条款要求com 对随车起重运输车①在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②当选装外形结构伸缩臂式折臂式伸缩臂折臂组合式不同的随车起重机时应申报选装照片选装随车起重运输机的最大起升载荷变化不应超过25%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③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com 罐式车产品com1 运输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罐体容积按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计算总容积总容量立方米≤[设计载质量千克÷700千克立方米]×105且外形尺寸计算的容积×08运输粉粒物料或085运输液体≤总容积并在公告其他栏中注明总容积和外形尺寸com2 当运输的介质密度<700千克立方米时可按实际密度使用以上方法计算并在其他栏中注明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外形尺寸在罐体右侧明显位置喷涂运输介质名称com3 混凝土搅拌车在其他栏中填报搅拌容积且搅拌容积≤[额定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com4 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危险货物的罐式车罐体额定容积=额定装载质量千克密度千克立方米a对于运输液体罐体有效容积≤额定容积×110b对于运输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有效容积额定容积按罐体外形尺寸去掉罐体壁厚隔板等罐体内部装置后计算的容积≤有效容积com5 运输按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属于同一类且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时按密度最大的核算有效容积com6 在申报表其他栏注明运输的品名按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准规定密度有效容积罐体外形尺寸a对运输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悬挂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见附录一b对于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为封闭厢式车或罐式车辆①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罐体有效容积≤20立方米②运输爆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罐体有效容积≤10立方米③非罐式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10吨4试验报告审查要点试验报告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报告中样车VIN发动机号等信息与核查的实际样车信息一致42 报告送样日期报告签发日期要符合逻辑43 报告内设计参数应与备案参数保持一致检测值应在设计值的合理变化范围之内尺寸1%质量3%44 报告内各项标准限值应与本车型所适用的标准限值一致避免出现车型与标准限值无法对应的问题车型实测值应满足标准限值要求45 报告内车型试验照片应与车型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张冠李戴现象46 报告编号应为13位码不能多位少位。
简述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证制度试验要求
简述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证制度试验要求一、车辆安全性能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行驶稳定性、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
2. 车辆必须具备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P)等主动安全装置,并确保其性能正常。
3. 车辆的座椅、安全带、安全玻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二、环保性能1. 车辆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2. 车辆的噪音水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行驶时的噪音不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舒适度。
3. 车辆的废弃物收集和处置系统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燃油经济性能1. 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的油耗表现达到预期水平。
2. 车辆必须具备先进的燃油节约技术,如智能启停系统、能量回收系统等,以提高燃油利用率。
四、可靠性、耐久性1. 车辆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高可靠性,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2. 车辆的关键部件和系统必须具备长寿命、低故障率的特点,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耐久性测试。
3. 车辆在恶劣环境下的适应性必须得到验证,如高温、低温、高海拔等环境条件下的正常运行。
五、试验场内测试1. 在指定的试验场内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包括但不限于直线加速、刹车测试、曲线行驶测试、涉水测试等。
2. 试验场内测试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车辆在各种复杂路况下的性能表现,确保车辆在各种条件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场内测试的结果将作为评估车辆性能的重要依据。
六、路况适应性1. 车辆必须适应各种道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泥泞道路等。
2. 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过性和适应性,以便在各种复杂路况下正常行驶。
3. 车辆的悬挂系统和轮胎必须具备足够的性能储备,以应对各种恶劣路况带来的挑战。
七、电磁兼容性1. 车辆必须具备合格的电磁兼容性能,以确保不会对其他电子设备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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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
其内容包括:1、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3、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4、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公告管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察),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
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已经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准入状态,按生产准入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车间),均要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并经考核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摩托车产品。
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405号,以下简称1405号文件)的精神,对照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底盘生产资格的生产准入条件,找出差距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条件,达到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
其他类别的车辆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准入规定的条件。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加强公告管理工作
概述
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近期又有一些新的国家标准陆续实施,一些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开始执行,为使《公告》申报工作更加有序,使《公告》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产品管理工作,对《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
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完成公告内产品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完成公告内产品补充试验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
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精神,进一步细化补报《备案表》、试验报告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程序、步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和增加技术判定条件及工作进度,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补报工作。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开展生产企业核查工作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有关情况,保证公告信息的连惯性和正确性,拟对《公告》内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
各《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特别是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企业现有产品品种变化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企业生产地址应当标注到街道及门牌号码(不能注明的要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指以车辆制造为主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应当将各子公司、分公司填写的表格汇总,并附上集团公司的结构框架图一并报送。
各企业应将《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到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下同);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也可由省级主管部门转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填报《基本情况表》,做好汇总、核实工作,确保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准确。
并请于10月31日之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
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违规行为。
推进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各类车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摩托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汽车企业要结合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查,乘用车企业要结合燃料消耗量进行监督检查,客车和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点是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情况及载货类汽车整备质量的符合性检查等。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并按照上述检查的重点内容开展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继续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清理《公告》内的产品,确保《公告》内的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