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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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岫I$、tstom A nd s o e i o t V堡垒』圭塾垒竺!堡!璺里箧麓鬣藿麓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张鹏辉抢莲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内含产品或服务更高的信誉和更广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频频遭到国外的抢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大课题.关键词驰名商标抢注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13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1.02一、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的概念辨析要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这一表述虽然皱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但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同样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可以大致作如下表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I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但更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值得欣喜的是,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问:(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第一次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

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有关研究表明,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的商标中所占的量不到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商品市场份额的400,6以上。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1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1

商标抢注也疯狂未生孩子先报户口,让“商标抢注者”知难而退核心提示:一个企业辛辛苦苦创出的知名商标被抢注了,犹如自己一手抚养大的孩子一夜间变成别人的。

最近,安吉一景区投资人崔先生很是苦恼,因为他想为自己投资了几个亿的旅游景区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自己用了很久的景区名,已经被一名诸暨人抢先申请注册了。

“我已经用了好多年了,光宣传费用就花了近千万元。

这下该怎么办呢?”崔先生惊出一身冷汗。

其实,崔先生并不是个毫无商标意识的人,比如早年在开酒店时就注册了一个商标,但只是做什么,就注册什么类别的。

“只注重捕捉商机、研发产品、开拓市场,忽略保护自己创出的品牌,真是隐患很多呀。

”崔先生在后悔之余,目前正在积极寻求补救措施。

如今,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到底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呢?未生孩子先报户口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未生孩子先报户口。

”品牌周刊顾问厉忠辉说,这是防止商标被抢注的最好办法。

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于一时,就是由于很多经营者还习惯于“生完孩子再起名、报户口”,甚至迟迟不去“报户口”造成的。

现在,很多企业是等“孩子”养大了,人见人爱的时候,让别人领走了,才追悔莫及。

厉忠辉认为,作为一个有远大抱负的企业,在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并打出知名度之前,首先应当把商标注册下来,然后再考虑进行广告促销方面的活动,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面对抢注要依法拼争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

浙江市场导报笔者在采访时从有关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有专门条款作了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明确了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与构成要件。

导报笔者前段时间在调查我省“商标乱象”情况时发现,一些商标投机分子,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润,而是企图不劳而获,将他人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于自己名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5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数字经济法律案例(3篇)

数字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带货。

2020年3月,甲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邀请知名主播乙进行直播带货。

在直播过程中,乙宣称其销售的某款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化妆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美白效果,部分消费者甚至出现了过敏反应。

消费者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货要求,甲公司以化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网络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问题: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及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3.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应向谁主张权利?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化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判决甲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

2. 网络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乙在直播过程中宣称该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作者:赵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_专注鱼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_专注鱼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应对措施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

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

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

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

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

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1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1

美国辉瑞状告北京辉瑞侵犯商标权一审获赔20万元核心提示: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名称,取名为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辉瑞公司),并在公司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 Products,Inc.)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辉瑞公司告上法庭。

9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Products,Inc.)胜诉,获赔20万元。

原告辉瑞公司诉称,辉瑞公司创立于1849年,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先后在中国大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设立了多家以“辉瑞”为字号的经营机构,是在华投资最大的外资制药企业之一,并在经营中树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

自1995年起,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

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公司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北京辉瑞公司还在网页介绍中进行虚假宣传,自称为美国某生化实验室“在华授权机构”,具有“高尖端的研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暗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联系。

此外,北京辉瑞公司经销的“辉瑞维格排毒基”因涉嫌欺骗消费者而被中央电视台等诸多媒体曝光,致使辉瑞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多次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投诉。

原告辉瑞公司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辉瑞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辉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北京辉瑞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268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北京辉瑞公司在其网页右上角使用了中文“辉瑞”、英文“Herod”以及类似于三个由大到小的原子核连接在一起的图案组合,并在下方标明“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其为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生化实验室在华技术授权机构,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排毒基”研发组历经十年努力,运用“生物离子技术”开发出全球首台应用于人体排毒的高科技产品。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37_真题-无答案(5)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37_真题-无答案(5)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3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判断推理一、图形推理请按每道题的答题要求作答。

1.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2.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3.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4. 下列中的立体图形①是由立体图形②、③和④组合而成,下列哪一项能够填入问号处?A.B.C.D.5.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A.B.C.D.6.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④,③⑤⑥C. ①⑤⑥,②③④D. ①②⑥,③④⑤7.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④,③⑤⑥C. ①⑤⑥,②③④D. ①②⑥,③④⑤8.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④,③⑤⑥C. ①⑤⑥,②③④D. ①④⑤,②③⑥9.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④,③⑤⑥C. ①③④,②⑤⑥D. ①②⑥,③④⑤10.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A. ①②③,④⑤⑥B. ①②④,③⑤⑥C. ①⑤⑥,②③④D. ①④⑤,②③⑥二、定义判断每道题列出四种情况,要求你严格依据定义,从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注意:假设这个定义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

1. 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理解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关于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恶意抢注是什么?“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方式通常为: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认定方式: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以上便是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您可以根据上文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如果构成,那么您申请异议的同时,也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恶意抢注的证据了,当然,如果您嫌麻烦,还可以直接从对方手里购买,但是由于是恶意抢注,您会损失很大一笔费用,建议您还面对这种情况最好就是请教专业的商标律师。

应对商标抢注:如何“亡羊补牢”

应对商标抢注:如何“亡羊补牢”

商务部 、工商局等政府代表的 出席 ,以
有效斡旋
1 9 年 .中国海信集 团创造 了 海 92
及 在 海信 启 动 的 强 大舆 论 攻 势 下 ,唤 起
的希望更是 渺茫。
如 果 发 生 海外 抢 注 , 利 用 “ 意抢 要 恶 注” 制度 获得 保 护 则 更 为 困难 。 如 德 国 正
成 本和 注 册 时 间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 海 信 是 获得 了一 个 最 好 的 结 果 。而 海 信 的 成 功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得 益 于政 府 机 关 、
的功效到底如何?尚值得推敲。 在我 国, 明 “ 注” 否属于 “ 证 抢 是 恶
意 , 出方 需要 提 供 商 标 使 用 时 间 、 提 知 名 程 度 以及 抢 注 人 是 否直 接 抄 袭 、模 仿
度 。 此 ,杨 丽 萍 经理 提 醒 企 业 , 应 当 就 “
国内过度炒作抢 注一 事,这样一 方面对 抢 注者放 弃 商标没有帮 助 ,另一 方 面,
可 能会 对 中 国企 业 更 加 不 利 。
设立专 门的知识产权 部或者委托 专门的
知 识 产 权 公 司实 时 监控 知 识 产权 公 告 ,
成 了海 信 的 成 功 。
诉海信 。 随后 . 海信反诉至德 国商标局 .
要 求 依 法 撤 销 西 门 子 公 司 注 册 的 HS ne ies ”商标 。20 年 3 6日.西 门 05 月
而如果抢注者在 中国没有什 么利益
或 者 声 誉 , 抢 注 商标 的 企业 不 应 该在 被
词语来形容西门子的抢注事件 。而在 中
国有 1 0多年 发展 历 史 的 西 门子 已成 为 0 在 华 跨 国企 业 的 成 功 典 范 ,如 果 因 为 此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案例
2004年10月26日《东南早报》报道了厦门首起驰名商标认定 和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年中 泉州三兴体育用品公司欲用“特步”商标以中文域名在互联 网上注册时发现厦门个体工商户蔡某于当年6月抢先注册了 “www.特步鞋业.cn”中文域名,并在网上销售同类产品 和其他产品,提供与自己产品、服务相混淆的销售信息;于 是该公司以蔡某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为 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所拥有的“特步”商标为 驰名商标,注销蔡某恶意抢注的“ www.特步鞋业.cn”中 . 文域名,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还要求蔡某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例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 “Kelon”是该企业集团使用多年、并在20余类商品上获准 登记的商标。 1997年9月,科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Kelon为注册域名 时发现已经被广东永安制衣厂抢先注册 1997年12月广东新会市的一个神秘电话打给了该公司企管 部法规科科长何东:“我叫吴勇,我已经注册了 “Kelon”域名”。如果认为这个域名对贵公司有用, 我可以把它转让给你们。但是我希望拿到100万元的转 让费。
1998年12月1日法院传票在1999难3月10日上午 8时30分开庭。1999年3月6日吴勇发到海淀区法 院一快递,表示要注销域名。3月10日被告缺席 开庭审理此案。3月29日CNNIC致函北京海淀区 人民法院:1999年3月23日正式接到永安制衣厂 关于注销域名的申请,并于3月 25日完成该域名的注销。同时广东科龙集团有限 公司提交了注册该域名的申请。1999年4月12 日,广东科龙集团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 诉申请。
3、奥运吉祥物(2005易趣苏州“若成枫”起拍1万3万成交)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当吃红牌当今社会,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区别性符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如火如荼的市场争夺中,正在成为争雄市场的新王权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

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正是这种趋向的负面印证。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问题不仅困扰着不少企业,也困扰着商标管理部门。

“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亦形形色色。

有消息说,深圳一企业把“长虹”“秦池”“齐民思”等享有声誉的商品商标“拿去”注册服务商标;又有消息说,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春都”“双汇”被他人注册为饮料用商标。

据有关方面介绍,深圳某一公司在一年之内注册了百余件商标,而且其中多为一些他人创立、并已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

这些商标的创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从而使这些商标成了抢注者的目标。

抢注者一旦得手,或使用这些商标,以假乱真,或根本就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

对于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有关专家曾归纳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他人先行的创新性设计或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而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在设计者和所有者未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前抢先申请注册,利用法律的疏漏达到以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二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而先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通过广告宣传或产品销售有了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抢先注册人多是利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失误达到抢占他人商标的目的;三是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产品尚未扩大到某些领域,或受申请注册时的经营的限制,才没有在所有类别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抢先注册人即在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抄袭、复印、摹仿公众熟知商标;四是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用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的“抢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所有人无法注册其商标的结果。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论商标“抢注”关于“抢注”,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法律均未有“抢注”的法律条款,但法律规定有违反诚实原则的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对于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行为取得注册的,法律是禁止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各国在实施商标法的实践中,在商标注册程序内出现若干纠纷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对于商标纠纷统称为“抢注”,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只有对商标纠纷做具体分析才是科学的。

如果笼统用“抢注”这一非法律用语是不能做出科学的法律结论,只能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引起思想上的混乱。

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从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来看,对商标的生效或者有效,有“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多数国家是“注册原则”,我国亦如此。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便取得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但可以使用。

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一般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主动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法律对申请在先的权利予以保护。

但申请在先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也有弊端,对此,法律作了专门规定,用特别程序的条款来解决。

世界上各数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确权的审判机关申请撤销。

这种规定是对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出现弊端的一种补救程序,使商标权归属更加公正。

二、分清不同情况的商标“抢注”目前社会上所提的“抢注”,是商标注册和管理中约定俗成的口头用语,不是商标法律专门用语。

对“抢注”一词不能绝对理解为贬意,要具体商标纠纷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抢注”是冷面杀手,扰乱经济秩序。

商标注册风险防范

商标注册风险防范

商标注册风险防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极高的价值。

它不仅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形象、信誉和品牌价值的象征。

然而,商标注册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了解并防范商标注册风险至关重要。

一、商标注册风险的来源1、近似商标的存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就是存在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

例如,“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雲碧”等。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很可能会驳回申请。

2、商标显著性不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其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特性。

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例如使用了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过于简单的图形,商标局可能会认为该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不予注册。

比如,将“优质苹果”作为水果商标申请注册,就因缺乏显著性而难以通过。

3、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商标审查是由商标局的审查员进行的,尽管有一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不同的审查员对同一商标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这也增加了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4、法律法规的变化商标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变化。

如果企业不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从而面临风险。

5、他人的恶意抢注一些不良企业或个人可能会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不仅会给原商标使用者带来困扰,也会增加商标注册的难度和风险。

二、商标注册风险的防范措施1、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企业应当进行全面、深入的商标检索。

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专业的商标检索数据库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索,了解是否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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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VS “申请在先”——“商标抢注”让央视陷尴尬近年来,央视《星光大道》随着一大批原生态歌手的迅速走红,逐渐成为与《梦想中国》《快乐女声》等并驾齐驱的名牌平民选秀节目。

然而近日,一起节目名称商标注册风波,使央视陷入了无法继续使用《星光大道》的尴尬局面:由于《星光大道》商标早在2003年就已被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提出申请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故央视便多次以星光公司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此,业界展开了一场“恶意抢注”与“申请在先”的博弈。

(一)案情
2003年7月9日,星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后该公司于2005年1月7日通过了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初审。

2005年4月,央视以星光公司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异议,此异议要求国家商标局对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事宜不予通过审批。

此异议后经国家商标局驳回,央视又申请了复议,2011年3月,当央视的复议要求再度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后,遂把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要求一中院撤销商评委对星光公司通过商标注册的裁定。

央视起诉称,“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众,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享有“星光大道”栏目的名称权及商标权。

此外,央视还指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然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星光公司称,2003年7月9日,其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是源于当年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

此外,星光公司为把“星光大道”培养成知名品牌并进行商业开发,还于同年11月11日签订了“星光大道”的网络域名合同。

庭审现场,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已于1999年就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

现有证据表明,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而星光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商评委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故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商评委还指出,央视虽然称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但至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星光公司具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主观恶意。

因此,商评委认为,其在2005年4月作出的“对星光公司批准商标注册”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故法院应对其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予以支持。

(二)判决
2011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中院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公司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的有效证据。

相反,从央视提交的其他证据可看出,“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明显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期。

此外,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还足以证明,星光公司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就已于2003年将“星光大道”作为其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

9月29日,一中院一审认定,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未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也未在注册中使用欺诈手段,故认定星光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而央视由于其“星光大道”节目落后于星光公司同名商标的注册,故对其“使用在先”的说法难以支持。

最后,一中院一审判决央视败诉,继续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三)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星光大道”商标注册到底是支持是“最先使用”还是“最先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对申请在后的商标和申请人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可见,“申请在先”原则,对申请日期的要求非常严格。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也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央视“星光大道”虽然早在1999年就作为其子栏目“星光无限”播出,但其正式改名开播的时间为2004年10月9日。

而“抢注”该商标的星光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该商标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策划活动。

更为关键的是,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其就将“星光大道”作为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

因此,“星光大道”商标是星光公司在先使用和在先申请,商标专用权理所当然归星光公司所有。

诚然,央视“星光大道”节目自推出以来,已为其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此次央视的败诉,足以说明了其商标意识和商标战略的薄弱。

然而,凡事有一弊端,必有一利。

我国推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次商标抢注事件的出现,无不说明我国公民的商标意识在逐渐增强。

肩负国家耳目喉舌重任的大众传媒业,更应带头正视商标权利,强化商标秩序,遵守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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