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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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公司抢注他人商标是否合法

商标代理公司抢注他人商标是否合法

商标代理公司抢注他人商标是否合法代理机构抢注他人商标是不合法的,是要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的。

依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是要被法院判决驳回的。

▲一、商标代理公司抢注他人商标是否合法代理机构抢注他人商标是不合法的,是要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的。

依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是要被法院判决驳回的。

1、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法院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理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二、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1、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

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2、伪造虚假荣誉。

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3、虚假承诺。

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4、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

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5、伪造相关文件、信息。

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

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恶意抢注商标要怎么维权

恶意抢注商标要怎么维权

恶意抢注商标要怎么维权一、恶意抢注商标要怎么维权1、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如果未授予商标权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授予商标权;(2)、如果已经授予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二、怎么才算恶意抢注商标1、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1)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昆明律师已经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2)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2、在商标抢注行为中,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1)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如果未授予商标权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如果已经授予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律怎么制裁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律怎么制裁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律怎么制裁一般不会触及刑法。

证实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他会被撤销的。

造成的损失要另行起诉。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律怎么制裁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果一个商标的价值较大,一旦自己没有及时去注册,就有可能遭受他人恶意抢注。

要是对方注册完成了,那么以后之前的商标权利人想再用这个商标就会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最好在发现自家的商标被抢注了,就要及时采取手段维护权利。

其实,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之后,接下来的维权手段还是较多的。

一般地,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

不过,这个申请要想成功,申请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使用该商标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另外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同时,建议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当然了,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时候还需要提供较多东西证明的,建议最好就是委托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减少中间需花费的时间以及精力。

二、商标抢注实践中,在商标被恶意抢注之后,不是商标权利人不及时维权,更多地是不会辨别哪些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最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般人还是希望能够“抢”回来的,要是商标的价值较大,那么就需要及时维权,否则的话一旦等到对方商标注册成功,那么原本的商标权利人在继续使用那个商标,就会容易产生纠纷。

商标“在先使用”“恶意抢注”不侵权抗辩的认定标准

商标“在先使用”“恶意抢注”不侵权抗辩的认定标准

商标“在先使用”“恶意抢注”不侵权抗辩的认定标准此前备受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酸菜鱼”案件中,很多被告商户都采用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的策略。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以及与之具有较强关联性却非常容易被忽视的“恶意抢注”抗辩的异同点及认定标准。

“在先使用”抗辩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恶意抢注”抗辩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使用”抗辩与“恶意抢注”抗辩的异同点:因为并无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抗辩的适用标准加以明确,因此笔者检索了近年来有关该条款的典型案例,试图从这些案件中总结出相应的裁判标准。

首先,来总结较为常见的“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标准,然后,再来分析“恶意抢注”抗辩的不同点。

一、“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标准分析:“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在适用过程中,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内使用这三个要点往往需要重点明晰和判断。

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以商标“申请日”作为起算点,原则上亦应早于商标权人的使用。

该条款对时间的规定为“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并未明确“申请日”还是“注册日”。

在实务中,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预期利益,通常是以“申请日”作为在先使用行为的起算点。

“玉浮梁”商标侵权案【1】、“天池”商标侵权案【2】等案件中均认定以“申请日”为起算点。

在“理想空间”商标侵权案【3】中,最高院认为“在先使用不仅应早于该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同时亦必须早于该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的时间”。

笔者认为该标准的认定,意在完全排除使用人具有恶意的可能性,也即在商标权人已经在先使用但未申请商标时,便已知晓该商标,从而进行使用的情况。

商标抢注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商标抢注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商标抢注是哪条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何规定《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较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是起到一个补充说明的作用,因为在很多的法律制定过程当中可能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并没有想到很多,因此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当中进行补充,作出说明,比如说商标法就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较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一、较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抢注法律规定(3篇)

商标抢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商标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然而,商标抢注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打击商标抢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抢注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商标抢注的定义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2.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发生;3.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2)第三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保证其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相似,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3)第四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保证其申请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知名商标的知名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2)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保证其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相似,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3)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保证其申请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知名商标的知名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司法解释》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和解释,明确了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责任。

(1)第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怎么样才算是商标恶意抢注

在我国怎么样才算是商标恶意抢注

在我国怎么样才算是商标恶意抢注在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一、在我国怎么样才算是商标恶意抢注在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二、恶意抢注域名须担民事责任过去有人因商业目的将别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然后开出高价转让这个域名以获取利益。

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认定这种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法律,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是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

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的抢注行为,在我国是违法行为,一般情况我们可以到有关部门提出商标异议,进行简单的维权处理。

恶意的抢注他人商标行为,不仅仅对该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按照律法应该严处。

国外商标国内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外商标国内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外商标国内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是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抢注商标,在申请的过程当中是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的,并且事实要件必须是注册成功。

但是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得并不太明确,我国境内的企业恶意抢注国外商标的违法成本也很小。

▲一、国外商标国内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试论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商标抢注行为是指某个主体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尚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并通过该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商标法对商标抢注行为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得损害他人已经取得的商标权益。

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不诚实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对商标主体存在抢注行为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民法对商标抢注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依法取得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商标抢注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所享有的商标价值,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抢注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法也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主体抢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商标抢注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也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侵占、聚众斗殴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抢注行为属于盗窃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盗窃罪,则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抢注者进行刑事处罚。

商标抢注行为涉及商标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力度,从而有效地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商标抢注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擅自将合法注册商标复制并申请注册的行为。

一旦商标抢注成功,商标权利人将面临诸多法律诉讼风险,影响企业形象和商标价值。

因此,商标抢注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具体规定和打击。

商标抢注行为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先得先得原则”,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一旦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证明自己原为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要求撤销其抢注的商标。

同时,在没有抢注成功之前,商标权利人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抢注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商标。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也非常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抢注的行为涉嫌构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抢注人停止使用商标、恢复商标原状并支付赔偿金等。

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扣押侵权商标、撤销商标许可并处以高额罚款等。

在刑事诉讼中,商标抢注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秩序,将被视为犯罪行为,抢注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打击。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为了避免商标抢注行为的出现,需要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提高警惕,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及时跟进,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巡查和监测,提高各方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认知,从而防止商标抢注行为。

总之,商标抢注行为是一项违法行为,受到严格打击和制裁。

商标权利人需要提高警惕、详细掌握相关法律条款,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督促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核,避免商标权益的侵犯和风险。

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也需要积极打击商标抢注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和经济稳定。

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关于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当中规定复制他人的商标,或者注册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及通过其他违规操作的方法恶意抢注别人商标的这些行为都会被判定为抢注,抢注的商标是有可能会被撤销的。

一、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商标抢注的法律后果及影响1、法律后果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

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2、影响(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

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

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

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过1O%的速度增长。

商标恶意抢注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恶意抢注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恶意抢注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是指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就属于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一般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一、商标恶意抢注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二、如何认定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复制、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其实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惩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

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新商标法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有哪些-

新商标法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有哪些-

新商标法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有哪些?新商标法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有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新商标法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有哪些?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中关于商标恶意抢住的内容及评价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中关于商标恶意抢住的内容及评价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中关于商标恶意抢住的内容及评价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中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惩罚措施的加强。

根据修订内容,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恶意抢注定义为主观故意的转让、出租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他人商标,并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修订还进一步规定,恶意抢注还包括在质押商标、司法拍卖、核准对外引进投资项目、决定进出口的备案、授予资质类许可证书等方面利用恶意抢注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加强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商标法还增加了对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人处以罚款的规定。

对于申请商标注册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发现其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可依法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以上是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中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内容。

从评价来看,这一修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限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增强商标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明确界定恶意抢注行为,形成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对应的处罚措施,有助于减少商标恶意抢注的发生,提高商标的注册质量和保护水平。

不过,也需要加强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确保该修订能够真实起到实质性效果。

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一、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具体规定:2、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恶意抢注商标被驳回的情形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哪些

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哪些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哪些导读: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

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哪些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立法目的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3.“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

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复制、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这些相关的法条都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一、关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

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恶意侵权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哪些?

恶意侵权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哪些?

恶意侵权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哪些?恶意侵权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恶意侵权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有哪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抢注商标应对措施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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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一、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具体规定:
2、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
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
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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